人民陪審員制度研究論文
時間:2022-09-13 11: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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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5月1日開始實施的《關于完善人民陪審員制度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結束了長期以來我國關于人民陪審員制度規定的不集中、不統一散存諸法的狀況。立法的目的在于使這一體現司法公正與民主的制度在中國能夠有效地發揮作用。
《決定》雖然只有20個條文,但針對人民陪審員的任職條件、產生程序、參與審判案件的范圍以及陪審員的權利和物質保障方面等都作了明確的規定,較之過去在《人民法院組織法》及三大訴訟法中的規定有明顯長足的發展,賦予了這項制度以新的生命力。這項制度的實施意味著從不同行業中將會產生數萬名的人民陪審員持紅色的證書,走進一審民事、刑事、行政案件的審判庭,作為合議庭的一名成員,對當事人之間、被告人的罪與罰以及當事人與政府之間的糾紛進行司法裁判,監督法官執法的公正性。
幾度浮沉的人民陪審員制度在《決定》出臺后又一次受到了廣泛的關注。人民陪審員制度在中國并不是土生土長的,而是舶來品,希圖在借鑒國外相關陪審制度的同時,能夠巧妙的平衡。但在過去相當長的時期內,中國式的人民陪審員制度一度淪為擺設,使這個散發著濃厚公正與民主氣息的司法制度更多的是具有象征意義。鄭成良教授在給我們作的一次報告中曾說:“中國的人民陪審員制度有百害而無一利。”筆者認為他的這種說法雖然過于消極,但在一定程度上代表了一部分學者的觀點看法,同時也說明了人民陪審員制度中國的實施中的確存在著種種弊端。朱力宇教授也舉了一個實例來描述我國人民陪審員制度的現狀。他說在實踐中,一些法院的清潔工同時也擔任本法院的人民陪審員,當然不是鄙視清潔工沒有資格去當人民陪審員,令人遺憾的是在合議庭上,這些“陪審員”除了給法官倒茶送水外,一言不發,真正做了一次名副其實的“陪審”。
在過去散存的規定當中,對于擔任人民陪審員的資格條件,僅有《人民法院組織法》第38條規定了“年滿23周歲的中國公民”和“被剝奪政治權利的除外”這兩個簡單條件,無疑為人民陪審員的選任留下了太大的空間。新出臺的《決定》針對這一現狀在第四條中明確提出了擔任人民陪審員應當具備的五個必備條件,這就是: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年滿23周歲;品行良好,公道正派;身體健康以及一般應當具有大專以上的文化程度等。俗話說:“公堂一言斷勝負,朱筆一落命攸關。”人民陪審員除了不得擔任審判長之外,與法官具有同等的權利,因此在陪審員的選任上,法院應該嚴格按照《決定》的要求,而不能僅僅是為了湊數,敷衍了之,否則不僅會使司法的權威與形象遭到嚴重破壞,也會使人民陪審員制度最終走上南轅北轍的道路,使該制度“名存實亡”的趨勢更加惡化。除此之外在實踐中陪審員與法官還難以形成制約關系,雖然陪審員有著與職業法官平等的表決權,但是普通公民往往信服于職業法官的專業知識,從而自然而然的產生一種權威服從心理,在表決時總是服從職業法官的意志,這樣,陪審員的作用無從發揮,產生了陪而不審的現象,陪審員在法庭沒有了獨立的表決權,也就不能與法官形成制約關系。從而導致陪審制度流于形式,成為擺設,名存實亡。這些諸多問題曾引起了廢除論與完善論之爭。
中國的人民陪審員制度是在困境中摸索,其在我國司法實踐中的困窘與陪審團審判在美國人心中的尊貴地位形成了鮮明對比。但我們不能因為該制度沒有操作好就因噎廢食,止步不前。任何一個國家的法律制度都是以一定的價值定位為基礎,做出自己的選擇。一項制度是否需要完善,是一個價值取向的問題;能否得到完善,是關系到這項制度是否有完善的條件和環境的問題。從人民陪審員制度本身來講,它是一個弘揚司法民主的制度,是一個促進司法公正的制度,是一個保證司法廉潔、抑制司法腐敗的制度。但即使是一項完美的制度,也是通過人來實施的。正如一輛價值很高的名貴轎車,讓駕駛技術熟練的人和沒有駕車技術的人同時操作,得到的效果價值是不同的。過去我們實施的不好,現在就應該究根尋源,汲取教訓,而不能喪失對人民陪審員制度的信心。
從西方國家的歷史來看,陪審制度的產生和發展在一定程度上都源自對司法民主的追求以及對專制和司法擅斷的反抗,陪審制度的價值就體現在它是對司法民主的反映和體現。我國的人民陪審員制度是人民群眾直接參與國家管理的一項司法制度,旨在保障人民民主參與司法活動的權利。追求民主與公正的價值取向要求我們堅持人民陪審員制度、完善人民陪審員制度,這絕不是一種制度“作秀”。曾聽過一篇報道,某法院審理一起刑事案件,休庭后2個小時就宣讀了長達幾萬字的刑事判決書。在判決結束后,審判長被幾個外國記者團團圍住,要他介紹中國判決如此效率的經驗。如此尷尬的背后反映出多少問題?從上個世紀90年代中期司法腐敗一詞進入政治家的話語系統開始,司法正日漸遭遇信任危機,本應該是最崇高與神圣的職業卻成為社會轉型期遭詬病頗多的領域,如何締造一個能夠最終妥善解決社會爭端、實現社會正義的廉潔的司法系統便成為溝通社會各界的共同話題,人民陪審員制度正是緩解民眾對司法不公的不滿,發動群眾監督法官的現實選擇。民主化要求遏制司法專橫和司法權力濫用,更要求堅持人民陪審員制度。
對人民陪審員制度的完善,筆者認為,我國已經具備了相關條件。
首先,該制度已經得到了權力機關的大力支持。1999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人民法院五年計劃綱要》,對人民陪審員制度的改革和完善提出了具體目標;2000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將《關于完善人民陪審員制度的決定(草案)》提請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審議,最高院院長肖揚就此向人大常委會作了說明;第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于2004年8月28日通過了《草案》,并于今年5月1日正式實施。《決定》的出臺為人民陪審員制度又注入了新鮮血液而煥發出勃勃生機。我們已經看到了國家對人民陪審員制度的重視,在法律上為人民陪審員制度的實施提供了依據和保證。
其次,我國的人民陪審員制度有廣泛的群眾基礎。社會公眾普遍呼吁和支持完善人民陪審員制度,其目的在于通過完善該制度以制約司法領域中出現的某些腐敗現象,從而維護司法公正。
再次,我國經濟發展迅速,國家的經濟實力得到較大提高,人民的物質生活也有了較大的改善,國家審判工作的費用的到了基本保障,這為人民陪審員制度的實施和完善提供了物質保障。
最后,人民陪審員的素質將會得到提高。《決定》作出了配套的人民陪審員的資格、產生方式、權利義務等制度性規定。那些在法院“打水掃地”做勤雜工,開庭走過場的現象將會杜絕。
經過以上分析,筆者得出結論,人民陪審員制度有在中國繼續實施之必要。從實際來看,人民陪審員制度要真正擺脫現狀,真正實現司法民主與公正的價值,這在中國也許需要相當長的時間,并不是一蹴而就的。這一制度的順利進行脫離不開社會大環境的內在支撐,同時亦需有深厚的民情積淀,需要發達而優良的“軟件系統”。人民陪審員制度需要各級人民法院的支持以及社會各界的理解,這樣才能揚長避短,真正發揮應有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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