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健康權研究論文

時間:2022-12-26 03:53:00

導語:公民健康權研究論文一文來源于網友上傳,不代表本站觀點,若需要原創文章可咨詢客服老師,歡迎參考。

公民健康權研究論文

一、健康與健康權

(一)健康

什么是“健康”?當今普遍接受的觀點是世界衛生組織(WHO)憲章導言所下的健康定義:“健康是指人的軀體、精神、社會適應能力的良好狀態”。首先,它強調健康是由三個“維度”組成,包括軀體、心理和社會適應三方面,軀體層面的健康是健康的最基本層次。人是具有高級神經活動(思維、心理活動)的生命體,這種高級神經活動的內化表現為人的心理活動;高級神經活動的外化,則表現為與所處社會環境的相互作用,形成個人與社會的張力,并由此產生環境對個人身、心的影響。第二,該定義強調健康是一種狀態,是軀體、精神和社會適應能力的良好狀態。這種狀態一方面是客觀存在,可以用客觀的指標對健康狀況進行測量;另一方面在價值層面,健康是一種信仰、一種理念,提倡人們樹立正確的健康觀。第三,健康狀態是動態的。可以通過個人和集體努力、社會的適當干預,使個人或者人群的健康狀況進一步提升,達到更高的健康水平。

健康是伴隨一個人生命全過程的最重要的資本。有健康才有生命,才有個人的一切!因此,尊重人首先應當尊重人的健康,剝奪健康就是剝奪人的生命。正是從這個意義上說,健康權是人的基本人身權利。

(二)健康權

健康權(即健康權利)作為一項基本人身權利,受到國際法和各國法律的普遍保護。我國民法第九十八條規定,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權。生命健康權包括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健康權是生命健康權的重要組成部分。侵害生命健康權的侵權行為通常也分為三種情形:侵害生命權,即致人死亡;侵害身體權,即傷害身體完整性;侵害健康權,即損害健康,致人患病。根據世界衛生組織的健康定義,“侵害健康”應當涵蓋侵害軀體健康和侵害精神健康。因侵權導致被侵害人精神損害或者更為嚴重的情形——導致其發生精神疾病,應當屬于侵害健康權的行為。

法律上的“權利”是指由法律所賦予的受到法律的支持與保障的一種力量,即所謂“法律上之力”[1]。這種力量具有支配標的物和支配他人的能力,并與“特定利益”要素相結合。健康是人生存的基本條件,良好的健康可以給個人帶來謀生和體面生活所不可缺少的勞動能力和個人發展潛力。公民享有健康帶來的上述各種好處就是公民健康權的特定利益要素。因此,健康權是特定公民依法享有健康利益的法律上之力。

健康權是公民享有其他一切權利的基礎,是與生俱得的權利,是公民最基本的利益。因此,健康權受到刑法、民法、行政法等各類法律規范的嚴密保護。法律支持、保障公民的健康權就必須課以相對人以相當的拘束,即相對人的任何行為和活動不得侵害他人的健康。這種法律上的拘束就是相對人的義務,就是健康權的“法律上之力”所在。

隨著我國民主與法制的進步和公民法律意識的提高,精神健康權越來越受到關注。近年來,越來越多涉及精神損害賠償的訴訟案件提了出來,以致于成為一個時期的社會熱點。由于我國民法通則關于精神健康權沒有明確規定,精神損害賠償問題首先成為民事司法中的一個難題。針對這種情況,2001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作出了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司法解釋[2]。是否可以認為,這標志著國家對公民精神健康權的確認?但是,關于侵權精神損害問題是非常復雜的。這既是一個法律問題,也是一個醫學問題。侵權行為是否造成被侵害人實質性精神損害、損害的程度、損害對被侵權人身心健康帶來的后果、以及如何賠償精神損害等,都需要法學界與醫學界的進一步溝通。

二、健康權與公共衛生

健康權與公共衛生的關系,實際上是公民個人健康權與公眾健康權益的關系問題。從公民個人角度來說,個人首先應當對自己的健康負責,珍惜健康。如果自己不珍惜健康將自食其果,別人很難對你損害自己健康的行為負責。然而,如果你的行為或者活動對他人的健康利益構成侵害,甚至造成健康損害后果,就構成了對他人健康的侵權。吸煙有害健康,可導致多種嚴重疾病,這早已被醫學科學所證實。吸煙者個人不愿意放棄吸煙,別人只能給予忠告,不能強制其戒煙。但是,如果在公共場所吸煙,煙對公眾健康可能造成危害,這時的個人吸煙行為就轉化成為公共衛生問題。為了保護公眾健康(公眾的健康利益),特別是保護兒童、老人、孕婦等脆弱人群和特殊人群的健康,一些國家和我國越來越多的城市通過立法,禁止在公共場所吸煙。“民以食為天”,家家戶戶每天都在加工制作食品供自己和家人食用,這本是老百姓自己的事。但是,如果某人準備從事食品生產經營,向公眾提供食品,就必須受到《食品衛生法》的約束。因此,食品生產經營對一般人來說是禁止性義務,只有那些依法經過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審查,符合食品生產經營條件并取得衛生許可的人才能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傳染病防治也是這樣,為了控制傳染病蔓延,《傳染病防治法》規定對某些感染嚴重傳染病的病人必須實行隔離治療、限制自由活動或者禁止其從事可能導致傳染病傳播流行的工作。雖然傳染病患者本身是受害者,本人并沒有過錯,但是為了大多數人的健康利益,法律不得不作出上述對傳染病人的禁止性義務規定。如果病人拒不隔離治療或者故意傳播疾病造成他人感染,便構成了對他人健康權的嚴重侵害,應當承擔《傳染病防治法》規定的行政法律責任;根據違法性質和危害后果嚴重性,違法人還可能被追究其他法律責任(民事法律責任、刑事法律責任等)。近年來有不少媒體報道,有的企業特別是一些私營和個體小企業,為了個人謀取經濟上的利益不雇工人的健康,造成嚴重工傷事故和職業病危害。這顯然是一種十分惡劣的侵害勞動者健康權益的行為。根據我國《勞動法》和《職業病防治法》的規定,企業主應當承擔相應法律責任。更可悲的是,在有的案例中,不但工人患上了職業病,老板自己也得了職業病。然而,不能因為老板自己也是受害者而免除其應當承擔的侵害勞動者健康權益的法律責任。正是因為人們在從事各種經濟和社會活動過程中其行為可能對他人、對公眾健康帶來影響而造成公共衛生問題,才給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適當干預社會經濟和社會生活留下了合理空間。什么是“公共衛生”?通俗地講,就是“公眾的衛生”或者“公眾的健康”。公共衛生將公眾,確切地說將一定時間、空間的特定社會人群作為一個整體,觀察公眾健康狀況的變化及其與周圍環境(自然的和社會的)的相互關系,采取各種政策的和技術的措施,通過法治和規勸(教育)等干預手段,預防、控制和消除不利于健康的因素和健康危害隱患,達到保護和增進公眾健康的目的。由于公眾健康是公眾的共同利益,具體到每一個公民來說又是公民個人的健康權,所以保護公眾健康就成為各國政府、社會和每一個公民的義務。即使是在WTO貿易規則中,也允許各國政府為了本國國民的健康利益,制定比其他國家和國際標準更為嚴格的技術法規,壁壘其他國家達不到本國衛生標準的產品進入本國市場。說明了政府在公共衛生管理領域角色的重要性。

三、健康權與經濟發展

當然,由于各個國家的社會經濟發展水平的差異,政府提供的公共衛生保護水平有差異。一般而言,發展中國家首先面臨的是生存和發展問題,在這種情況下,政府能夠提供的公共衛生保護水平要受到本國國情和經濟能力的制約。而且,發展中國家為了發展經濟的需要,必須突出本國經濟的比較優勢。在得到了國民共識的一定期間內,可能不得不犧牲部分其他方面的利益包括健康利益,而求得盡快發展。因此,不能脫離一個國家的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發展階段孤立地談公民健康權益保護問題。

關于這一點,發展中國家與發達國家存在不同觀點。有些發達國家認為,當前全球化的加速發展要求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利得到普遍實施。WTO規則只規范不公平的貿易行為是不夠的,應當增加有關社會條款。它們主張,所有的貿易競爭者應遵守相同的經濟、社會、文化權利方面的最低國際標準,尤其是在勞工保護和環境保護方面。如建議制定國際職業健康和安全管理標準,避免成員國為了降低產品成本,無視勞工保護,采用低工資、雇傭童工、以及讓工人在缺乏健康和安全保障的工作環境中勞動來獲取更大的經濟和貿易利益。如果締約國不遵守國際最低標準,將被認為是“社會傾銷”,可能受到包括中止貿易特權、施加配額等懲罰。這些意見表面上看起來似乎是站在公平、正義立場上提出來的,但是我們不能不看到,發展中國家如果要達到發達國家提出的社會條款要求,就將失去本國經濟上的比較優勢。因此,發展中國家普遍反對在WTO中建立任何形式的社會條款,認為“社會條款”是發達國家企圖抵消發展中國家勞動成本較低競爭優勢的陰謀,是一種變相的貿易保護主義。發展中國家與發達國家由于發展程度不同、生活水平不同,勞動成本當然也會不同。通過自由貿易實現資源的比較優勢,降低產品的生產成本,進而可以增進人類的幸福[3]。這正是WTO等全球與區域性經濟貿易組織的宗旨。只有通過發展,才能提高勞動工作環境條件,逐漸實現聯合國《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提出的各種權利。

中國是一個發展中大國,又是社會主義國家,2001年2月第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批準我國加入聯合國《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這是我國為促進和保護人權所采取的重要步驟,是我國政府向世界各國作出的莊嚴承諾。同年12月我國又被接納為世界貿易組織(WTO)正式成員。對于國際上這方面動態我們需要密切關注并根據我國的國情采取相應政策和對策。為了適應我國入世的需要,中國政府有計劃地進行了法規清理工作。其中,值得一提的是2001年10月中國政府制定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這是一部保護勞動者健康,預防、控制職業病的法律。法律進一步明確了勞動者的職業衛生保護權利和用人單位保護勞動者健康的義務。職業病防治法的頒布實施無疑是在現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的基礎上,進一步提高了我國政府對勞動者健康的保護水平。但是,考慮到我國國情和經濟承受能力,職業病防治法提出首先控制粉塵、放射性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導致的嚴重職業病危害。而對于職業活動中可能產生的與職業有關的其他疾病,暫時不能納入職業病防治法的強制管理。隨著我國經濟的進一步發展,中國政府將通過調整職業病名單,擴大職業病防治法的調整范圍。這正符合《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關于經濟、社會、文化權利要通過經濟增長來創造條件而逐漸實現的要求。四、健康權的法律保護

健康權的保護涉及多個法律部門。首先,國家政府在公民健康保護方面負有責任,我國憲法對此有多項規定。如第二十一條關于國家發展醫療衛生事業,開展群眾性的衛生活動,保護人民健康的規定;第四十五條關于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喪失勞動能力的情況下,有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的規定;第二十六條關于國家保護和改善生活環境和生態環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規定,以及第四十二條關于國家加強勞動保護,改善勞動條件的規定等等。憲法的規定必須通過各有關部門法使之具體化。

民法是調整平等主體之間的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健康權作為公民人身權利的重要權利之一,在《民法通則》中有比較詳細的規定。民法的本質是為一定社會商品經濟關系服務的[4],民法調整人身關系,是因為人生關系可能成為取得財產權利的前提。因此,民事法律在保護公民健康權方面有以下特點:①規范民事主體在經濟活動中的健康權保護,有較強的針對性。②以糾正侵權行為為重點。參與民事法律關系的一方主體不得對另一方主體的健康權構成侵害。③當事人雙方意思自治,契約自由。雙方可以在不違背國家法律和社會公共利益的前提下,約定雙方的權利義務甚至包括健康保障方面的約定。④民不告,官不究,被侵害者如果不起訴(由于缺乏知識、信息不對等或其他原因),就難以得到民法的保護;⑤采用經濟賠償的方式使被侵害人得到補償。⑥損害賠償一般是事后的,即只有在侵權的健康損害后果發生的情況下,才能得到民事賠償。

刑法對公民健康權的保護力度最大。通過刑事懲罰措施,使侵害人受到法律應有的嚴厲制裁。侵害公民生命健康權構成犯罪的刑事責任和刑事處罰是刑法的重要組成部分。其中與保護健康權有直接關系的規定有:刑法第六章第五節關于危害公共衛生的罪刑規定,包括違反國家法律法規規定,造成傳染病傳播或者傳播危險、非法組織他人賣血、非法采供血和制作血液制品、醫務人員嚴重不負責任以及非醫務人員非法行醫造成對人體健康的嚴重損害及其死亡等方面的刑事責任;刑法第三章第一節關于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罪規定了生產、銷售不符合國家衛生標準或有關健康標準的藥品、食品、化妝品、醫療器械等產品造成嚴重危害人體健康或者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或嚴重疾患等方面的刑事責任。刑法對于健康權的保護力度雖然大,但是只有那些嚴重侵害健康權行為才能構成刑事犯罪,受到刑事法律的懲罰。而且,這類情況一般都已產生健康損害后果,因此對侵害者的刑事處罰和對被侵害者的保護都是事后的救濟措施。

公民健康權的保護在大多數情況下,還要依靠行政法律制度。這是因為行政法律制度有以下特點:首先,行政法律規范的實施由政府行政各主管部門推動,這是行政法律規范實施的有力保障。第二,政府的行政執法是事前的,也就是說行政法對于社會的規范是預防性的。行政法的預防性規范作用主要通過政府的行政執法來實現。如國家對食品生產經營活動實行事前衛生許可制度,對于不符合生產經營食品衛生條件的單位和個人不發放衛生許可,禁止其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從而從源頭上杜絕了有害食品對公眾健康的損害隱患。第三,行政法對健康權的保護具有主動性和糾正違法行為的及時性特點。法律規定政府有關執法部門根據法律賦予的監督職權,依法主動對管理對象進行監督,及時發現侵害公眾健康的隱患,并對違法行為予以糾正,預防健康損害后果的發生。行政部門不依法履行監督職責,就是行政不作為,將承擔監管不力的行政責任。從這個意義上說,行政法對公民健康權的保護比通過司法救濟的保護效率更高。第四,行政執法具有專業性強的特點,行政部門對主管職責范圍內的業務精通,因此可以實施有針對性的監督管理措施,對健康權益的保護到位。第五,行政法向社會提供了更為廣泛的保護網絡。政府執法部門對社會的經常性監督和對違法行為的糾正,不是僅僅針對特定侵權主體和被侵害對象的個案處理,而是立足于對整個社會公眾的健康保護。對于在檢查中發現的違法行為,即使民不告,官也究。這就是政府公共衛生管理要達到的目的。民法和刑法則主要是針對特定當事人的侵權與被侵權、傷害與被傷害,及其相應法律責任的追究。與保護公民健康權益有關的行政法律規范主要是衛生行政法律規范。根據調整對象的不同分為:一是規范醫療、預防、保健機構和人員從業(執業)行為和衛生服務活動,調整政府衛生行政機關與醫療、預防、保健機構及其從業人員之間的衛生行政管理關系的法律規范。如《執業醫師法》、《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等。二是規范藥品和其他醫療衛生產(用)品的產、供、銷活動,調整政府有關行政管理機關(如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與醫藥產(用)品生產經營者之間形成的行政管理關系的法律規范。如《藥品管理法》、《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等。三是調整政府衛生行政機關與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在從事經濟與社會活動中(包括公民在工作、生活、學習或其他活動)發生的與保護公眾健康、維護市場經濟公共衛生秩序有關的權利義務關系,通稱為公共衛生法律規范。如《傳染病防治法》、《食品衛生法》、《職業病防治法》、《國境衛生檢疫法》、《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化妝品衛生管理條例》等。目前我國已9部衛生行政法律,20余部衛生行政法規。這些法律法規的頒布實施,將逐步改變我國公民健康權的保護狀況,提高全體國民的健康水平。

注:

1、梁慧星:《民法總論》,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第62、63頁。

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1〕7號)。

3、中國人大新聞:《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及其實施》,人民日報網絡版,2001年5月10日

4、應松年:《國家公務員法學讀本》,國家行政學院出版社1999年版,第371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