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獄教育改造分析論文

時間:2022-12-26 05:2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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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獄教育改造分析論文

一、教育改造在監獄工作實踐中存在的若干問題:

1、勞動改造的強化與教育改造的弱化

勞動改造的強化與教育改造的弱化在經濟社會中不是個別事例而是普遍現象。由于我國建國之初就確立了監企合一的制度,監獄既是國家刑罰的執行機構,又承擔著企業生產的功能,更甚者還擔負著建立一個小社會的責任。在當今社會,這一體制尚未改變,監企仍舊是一體,監獄仍舊承擔著刑罰執行的職能和經濟功能。這樣一來,監獄除獲得國家的部分財政支持外,還需由自己想辦法解決另外一部分資金。而且在經濟社會中,監獄企業還要上交一部分稅收或利潤。因此在這種直接利益的驅使下,監獄必然會重視監獄企業的效益,也就是注重罪犯的勞動成果。同時,由于監獄要向上級單位上交部分利潤,上級單位對監獄的考核直接與此有關并且占大比例。那么在這些因素的共同作用下,形成了一個追求經濟效益的氛圍。這樣就必須強化罪犯的勞動,并且在對罪犯的考核時,同樣以其創造多少勞動成果為重要依據。如此一來,勞動改造就被追求經濟利益的目的所異化,勞動較強地發揮創造物質的功能,而改造的目的由此被沖淡,甚至于造成罪犯厭惡勞動的后遺癥。可以認為強化勞動創造物質的功能,沖淡改造的作用,實際是在強化勞動的懲罰,也就是實現勞動的報應。根本上這與勞動改造的現代目的相沖突。

2、重視監管,輕視教育,存在著“一手硬、一手軟”的現象

一方面對教育與監管的定位不準。辨證唯物主義告訴我們,影響事件有兩大因素:內因和外因,內因決定事件的發展方向,外因通過內因起作用。監獄宗旨是“挽救人、改造人、造就人”,從這方面講,教育改造矯正靈魂、攻心治本,是內因,監管改造重看硬守、規范行為,為外因。但部分人民警察在治標與治本的問題上思路不清,不能正確地處理好監管穩定與教育改造的關系,認為只要監管不出現事故,教育改造工作只是監管工作的配角。為了穩定抓監管,忽視了教育工作的長效治本功能,因此,分析研究監管安全多,制定針對性施教措施少,使短期的穩定蒙蔽了人民警察的視線,導致獄內犯情動態復雜,長此以往,給獄內秩序穩定埋下了潛在的隱患。標本兼治才是確保監管秩序穩定、提高教育改造質量的治本之策。

另一方面民警的觀念跟不上教育改造本身的步伐。實際工作中,個別領導和部分人民警察跟不上時代的步伐,思想上墨守陳規,不思進取,工作上創新意識不強,習慣用多年的傳統教育模式開展教育工作,對涉黑、涉毒、涉槍和“”類罪犯增多的趨勢認識不足,對“80后”罪犯改造中出現的問題不予重視,對近幾年出現的“同性戀”、心理失調、心理障礙和心理變態的罪犯準備不足,致使教育方式、方法、手段和應對措施缺乏針對性,教育效果不佳。這就迫切要求我們干警從傳統型的教育模式中解脫出來,應對押犯構成的新情況,在提高教育改造質量上下功夫。

3、人民警察素質與提高改造質量不相適應的矛盾

一方面,部分民警的能力、素質確實有待加強。以江蘇監獄為例,現在少數罪犯已達到本科、研究生學歷,民警總體上也就是大專、本科,在蘇北監獄個別民警還是中專,再囤于工作性質和場所的限制,疏于學習教育業務,視野不如罪犯開闊,思想不及罪犯新潮,往往在教育中“說”不過罪犯。(2)監獄教育力量相對薄弱。部分監獄還是“大機關、小基層”模式,基層民警配備不足;監區、分監區各配備一名教育干事(兼職),對于目前的改造形勢,已是遠遠不夠。(3)民警隊伍建設存在不足。當前受監獄住房城市化的影響,民警的住房壓力、子女受教育的壓力比較大。缺少學習,常產生本能危機。嚴格的工作要求使民警不勝負荷,不少民警處于亞健康狀態,甚至有輕微的心理障礙。這些均影響了對罪犯的教育效果。

4、罪犯心理矯治工作存在誤區。

(1)、思想認識上存在誤區。不少監獄領導及普通民警分不清教育與心理矯治的區別,認為心理矯治同教育一樣都是面對面開展工作,換湯不換藥。部分基層民警對“大機關”有抵觸心理,對心理矯治人員來監開展工作不主動配合。2、人員配置上存在誤區。心理矯治是一項專業型很強的工作,其人員配備必須專業化、社會化,實際上不少監獄的心理矯治人員都是由其他科室抽調過來的民警擔任的,缺少專業知識,且無實際經驗。3、使用上存在誤區。罪犯心理矯治又是一項實用性很強的工作,如用韋氏成人智力測驗量表(WAIS-RC)可以測知不同罪犯的智商、操作能力、分析能力和理解能力等,利于罪犯調配工種;用艾森克人格問卷(EPQ)可測得罪犯的氣質類型,予以不同的施教;用90項癥狀清單(SCL-90)可以排摸罪犯的精神狀況;用應對方式問卷可以測骨干犯、事務犯的責任心和解決問題的能力,因此必須融入基層,方能發揮作用。但少數監獄卻讓心理矯治人員搞一些理論工作,甚至放在應付領導檢查上,再不,用行政命令指導心理矯治工作,明確提出期限和效果,讓其發揮“萬能”作用,嚴重制約了罪犯心理矯治工作健康快速的發展。

二、相關對策和和今后的工作思路:

1、重塑經濟社會中的勞動改造與教育改造

現代刑罰目的必然要求監獄必須把教育改造擺在中心位置。監獄一切工作的重心是如何做好教育改造,以實現現代刑罰的主要目的。由于現實狀況是勞動改造被置于中心位置,而教育改造在經濟利益面前被迫退居次要位置,甚至于盡占可憐的比例。鑒于這種情況,為在根本上實現現代刑罰的主要目的,就有必要重塑經濟社會中的勞動改造與教育改造。重新把教育改造置于中心位置,把經濟利益追求放在次要位置。

監企分開是現今監獄體制改革的關鍵。監企分開實際上是把監獄的刑罰執行功能與經濟職能分開。換言之,還監獄本來的面目——國家的刑罰執行機構,把創造經濟利潤的功能剝離出來。原屬監獄的企業脫離監獄的管理后,可以成立監獄國有資產管理機構,由其統一管理。這樣做的根本目的是希望通過監企分開在根本上把監獄及其管理人員從原來高度追求經濟效益的主觀態度轉變到教育罪犯為主上來。因為監企分開可以從根本上消除監獄企業的經濟效益與監獄及其管理人員的直接利益掛鉤。這樣一來,監獄及其工作人員可以從繁重的經濟勞動中解放出來,相應的可以有更多的時間,精力花在教育罪犯上。

2、積極探索三大基本教育手段在改造罪犯中的最佳結合點

改造工作是一項系統工程,在監獄工作的長期實踐中形成了獄政管理、教育改造、勞動改造為主要內容的改造罪犯三大基本手段,為此,我們應當按照系統科學的理論,把改造工作作為一個整體,統籌兼顧,以實現對罪犯改造的最佳效果。獄政管理、勞動改造如果不能與教育改造有機結合起來,只強調獄政管理或勞動改造,就難以發揮教育改造攻心治本的作用。因此,在對罪犯的改造過程中,必須尋找三大改造手段共同發揮作用的最佳結合點,使三者相互協調,相互促進,相得益彰,綜合發揮改造罪犯的積極作用,共同實現改造工作目標。

3、加強民警隊伍建設,著力提高民警隊伍的綜合素質。

(1)、打造“拴心留人”工程。監獄當局及監獄領導要真正深入基層一線,了解民警的工作困難、生活困難,傾聽民警的呼聲,落實從優待警的規定,待遇向基層一線傾斜,如優先晉級、晉職等。特別是農村監獄的住房城市化問題,各級領導要創造各種便利條件,幫助民警解決住房難、行路難、子女受教育難等問題。

(2)、推進“素質強警”工程和“業務育警”工程。監獄要站在服務和諧社會的政治高度抓好民警隊伍建設,當以打造“學習型監獄”為契機,鼓勵及組織民警參加自學考試、成人高考等,定期安排民警警體技能培訓、業務培訓和政治理論學習;充實一線警力,讓民警從繁重的工作壓力中解脫出來,予以必要的學習時間,形成“工作+學習”的模式;嚴格考核,獎優罰劣,形成制度,提高民警的文化素質、身體素質、教育業務素質和政治理論水平。

4、堅定不移地推進罪犯心理矯治。

(1)、加大宣傳,強行推進。對于罪犯心理矯治這一新事物,自然需要一定的時間接受,上級機關應加大宣傳,讓民警和罪犯對此有一個清晰的認識,消除”無用論”及“恐慌心理”,轉而積極接受。另外,上級機關也要堅定認識,排除干擾,強力推進,讓其早日發揮作用。

(2)、建立良性的運行模式。上級對監獄方面要予以足夠的經費、指導及檢查;監獄要專款專用,配齊配強心理矯治人員,尊重心理矯治的規律,摒棄行政命令的方式;構建開放的心理網站,信息,開通咨詢熱線,對社會開放運轉;加強與社會機構的交流,實施心理矯治人員走出去,引進來,聘請社會專業人士來監獄會診與治療;加大心理矯治軟環境建設,提高心理矯治在民警和罪犯中的認可度。監區、分監區要主動走進心理矯治,理解支持心理矯治,加強對罪犯的教育,配合開展心理矯治。在矯治方式上,要充分使用卡特爾16因素個性問卷、艾森克人格問卷、明尼蘇達多項人格測驗等方法,運用多媒體、測謊儀等器械,來保證矯治的效果。

5、建立科學的罪犯改造質量評價標準

為適應監獄工作發展的需要,推動教育工作的深化和發展,提高改造質量,我們要打破傳統教育模式束縛,探索出一條能夠把教育內容、方法等有機結合,具有方法新穎、手段靈活、考核標準科學的教育改造評價體系,全面推進教育工作的深化和發展。首先,依據監獄法“將罪犯改造成為守法公民”的總體改造質量標準,作為建立罪犯改造質量評價體系的指導思想。其次,在總體標準的指導下,根據分押標準,建立類別標準,對不同年齡、不同性質類型的罪犯,設定不同的評價標準。可建立成年犯改造質量標準、未成年犯改造質量標準、暴力型罪犯改造質量標準、財產型罪犯改造質量標準和淫欲型罪犯改造質量標準。最后,建立個體改造質量標準,在總體標準和類別標準的指導下,根據罪犯個體的不同情況,刑期長短、行為、惡習、心理狀況等,制定不同的評估標準。建立罪犯改造質量標準的目的是對罪犯改造全過程進行綜合考核,對提高教育改造質量,預防和減少重新犯罪,配合社會搞好接茬幫教,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參考書目:

1蘭潔著:《教育改造學》,法律出版社第1版次。

2葉揚著:《中國罪犯心理矯治教程》,法律出版社第1版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