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門歸類身外之物論文
時間:2022-06-08 11:2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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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者按:本文主要從絕對性身份根據概念;絕對性身份根據種類進行論述。其中,主要包括:社會表現為人的集合,本質上是意志的集合、意志的實現依賴于利用可支配的稀缺資源、法律上的支配,指自主作用,即主體可在客體上實現自己的意志、人身由要素組成,分一般要素和特殊要素、法律上的歸屬,指可在對對象的全部支配方式中,任意選擇支配方式、主體的身份指主體的某種地位、相對身份權和絕對身份權都是因特定身份而專享的權利、智力成果是一種無形財產、著作財產權的客體僅僅是作品,而著作身份權的客體除作品外,還包括作者的姓名、死者的人身遺存不是死者的人身,也不是人身遺存權人的人身、主張死者的有形人身遺存屬于禁止流通物、可支配之稀缺資源可分為已規定歸屬和未規定歸屬兩部分等,具體請詳見。
內容提要:有一類權利客體,如榮譽、作為著作身份權客體之作品、人身遺存、人體可逆性分離部分、效果意思等,既非財產,也非人身,而是主體專屬之“身外之物”,應專門歸類。對具體主體而言,專屬“身外之物”具有固有性、專屬性,準用對人身的規定,似可稱“準人身”。
關鍵詞:客體/身份/人身/準人身
一、絕對性身份根據概念
社會表現為人的集合,本質上是意志的集合。意志是希望達到某種目的的心理狀態。
意志的實現依賴于利用可支配的稀缺資源。在社會產生剩余勞動以前,各意志的實現資格是平等的,社會無須規定可支配稀缺資源的歸屬。社會產生剩余勞動后,占有他人的勞動成為可能,社會通過法律,規定了可支配稀缺資源的歸屬,以定分止爭。對稀缺資源享有支配資格者即法律上的主體。被支配之稀缺資源即法律上的客體。未規定歸屬之可支配稀缺資源,即民法中的無主財產,除法律專門規定外,適用民法先占原則。
法律上的支配,指自主作用,即主體可在客體上實現自己的意志,或者說,主體的意志可在客體上實現自己。所謂主體支配客體,其實是主體的意志支配客體。在法理上,欠缺行為能力人以監護人的意志為其意志。主體的意志是通過行為支配客體的。行為是意志的表現,是主觀見諸客觀的過程,需要特定的承擔物。行為的承擔物存在于意志之外,是意志的“表現介質”,必須受主體意志的支配,不能受其他主體的支配,否則主體的意志無法表現為行為,也就無法支配自己的客體,不成為主體的意志。主體即由意志及其“表現介質”構成。
這是主體的結構。民法中的“人身”范疇,其實就是指主體的“表現介質”。意志是主體的核心和靈魂。人身是主體意志的載體,主體的存在形式。對主體而言,人身具有固有性和專屬性。所謂固有性,即與特定主體同始終。所謂專屬性,即只能由該主體支配。民法中所謂的人身屬性,就是相對于特定主體的固有性和專屬性。
人身由要素組成,分一般要素和特殊要素。一般要素分有形部分和無形部分。有形部分包括生命、健康、身體、行動等,無形部分包括姓名(擬制主體為名稱,網絡世界中為域名)、肖像、名譽、隱私等。主體欠缺一般人身要素,將部分或完全喪失主體資格。特殊要素指主體的身份。主體欠缺特殊人身要素,將不成為該特定主體。
法律上的歸屬,指可在對對象的全部支配方式中,任意選擇支配方式。在現象上,歸屬關系反映的是主體與歸屬對象的關系。在實質上,歸屬關系反映的是意志和歸屬對象的關系。歸屬關系可分為專屬性歸屬關系和非專屬性歸屬關系。歸屬對象也可分為專屬性歸屬對象和非專屬性歸屬對象。(1)非專屬性歸屬對象,可由其他主體支配,有交換價值。此類歸屬關系發生財產權。所謂財產權,即非固有權利,非專屬權利,本質上是具體主體因自己的行為而享有的權利。法律上之財產,即有交換價值之可支配稀缺資源。其中,可占有者為法律上之物;不可占有者包括智力成果和所有權以外之財產權。(2)專屬性歸屬對象,只能由歸屬者支配,無交換價值。又可分為兩類。一是歸屬者之主體資格根據,屬主體之一般人身要素。此類歸屬關系發生人格權。所謂人格權,即具體主體作為一般主體而享有的權利;二是歸屬者特定化之根據,即主體之身份根據。此類歸屬關系發生身份權。所謂身份權,即具體主體作為具體主體而專享的權利。人格權和身份權同屬人身權。人身權是具體主體之固有權利,專屬權利,是具體主體因自身的存在而享有的權利。
主體的身份指主體的某種地位,其實是具體主體因身份根據的專屬性歸屬而與其他主體發生的關系。這一地位屬主體意志的“表現介質”,是主體的特殊人身要素,是主體人身的組成部分。主體的身份根據是主體發生身份關系的根據,即主體特定化的根據,可分為相對性身份根據和絕對性身份根據。前者發生相對身份權,如配偶權、親權、親屬權,身份根據是專屬性的特定行為,屬人身范疇;后者發生絕對身份權,如榮譽權,其身份根據為榮譽。
榮譽是權威機關對特定主體的正式的、肯定的評價,是一種可支配的稀缺資源。榮譽權是榮譽權人作為特定主體而固有的、專享的權利。榮譽具有固有性、專屬性,并非財產。榮譽不是榮譽權人主體資格的根據,不是一般人身要素。榮譽權人和榮譽之間的專屬關系,是榮譽權人的特殊人身要素。但榮譽本身不是一種社會地位,不是榮譽權人的特殊人身要素,屬“身外之物”。總之,榮譽既非財產,又非人身。
相對身份權和絕對身份權都是因特定身份而專享的權利,都通過利用即支配身份而行使權利。因此,兩者的直接客體都是權利人的身份。但相對身份權人支配身份,其實是支配自己的行動;而絕對身份權人支配身份是通過自己的行動支配某一專屬的“身外之物”。
不難發現,絕對身份根據就是具體主體專屬的“身外之物”,其特征為:(1)屬可支配之稀缺資源,否則法律無須規定其歸屬;(2)屬權利客體,因已是歸屬對象;(3)專屬于歸屬者,因此不是財產;(4)屬“身外之物”,因此非人身組成部分。
二、絕對性身份根據種類
需要指出,具備以上四項條件者不止是榮譽。
如,作為著作身份權客體之作品。作品是一種智力成果。通說認為,智力成果是一種無形財產。作品作為使用對象時,無專屬性,是財產;但作為發表、署名、修改對象時,有專屬性,不是財產。著作權不是同一項包括人身權能和財產權能的權利,而是一項人身權(著作身份權)和一項財產權(著作財產權)的權利組合。著作身份權和著作財產權的宗旨不同:
前者是公示作品和作者,后者是使用作品(含許可他人使用)。因此,著作財產權的客體僅僅是作品,而著作身份權的客體除作品外,還包括作者的姓名。著作身份權有專屬性,著作財產權無專屬性。作者轉讓著作財產權后,仍享有一項完整的權利——著作身份權,而不是僅享有著作權的若干權能。同樣,受讓人也享有一項完整的權利——著作財產權,而不是僅享有著作權的若干權能。著作身份權人和作品的專屬關系,是著作身份權人的特殊人身要素,但作品本身不是作者的特殊人身要素,而是作者的身份根據——專屬的“身外之物”。
又如,人身遺存。自然人去世以后,其人身并不隨即消滅,在相當長的一個時期內,將遺存于社會。死者的人身遺存包括兩部分:(1)有形人身遺存,即死者的尸體,遺骸和骨灰;(2)無形人身遺存,即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譽、隱私等。死者的人身遺存已不歸屬于死者。
如何對待死者的人身遺存,必然對生者產生影響,尤其對死者生前的親朋好友產生影響。法律有必要像規定遺產的繼承一樣,規定對死者的人身遺存的保護方式。
如果死者生前沒有相反遺囑,可推定死者生前已決定,死后人身遺存歸屬于近親屬,即由近親屬支配。據此,死者的尸體、遺骸和骨灰,在尊重死者生前意志的前提下,其近親屬享有處置權,當然不得違背公序良俗;死者的無形人身遺存,其近親屬享有保護權。如果死者沒有近親屬,可推定死者生前已決定,死后人身遺存歸屬于國家,即由國家處置自己的有形人身遺存和保護自己的無形人身遺存。因此,應有專人享有對死者人身遺存的權利。
死者的人身遺存不是死者的人身,也不是人身遺存權人的人身;出于倫理的原因,不能交換,即有專屬性,因此不是財產。人身遺存權人和人身遺存之間的專屬關系,是人身遺存權人的特殊人身要素,但人身遺存本身不是人身遺存權人的特殊人身要素,而是人身遺存權人的身份根據——專屬的“身外之物”。
有一種觀點,主張死者的有形人身遺存屬于禁止流通物;據此,民法中的物可以是非財產。其實,民法需要物的概念,是為了表示可占有的財產,以區別不可占有的財產。前者存在移轉占有問題,后者不存在移轉占有問題,法律必須作不同的規定。民法中的禁止流通物屬于財產,對物的權利屬于財產權。主體的人身、主體的身份根據、禁止流通物,均禁止流通,但原因不同:人身中的一般要素是主體資格之根據,特殊要素是主體特殊性之標志;身份根據是主體特定化之根據;故禁止流通。禁止流通物則因具體國家的政策而禁止流通。
又如,人體可逆性分離部分。此處之“可逆性”包括自體移植和異體移植。人體可逆性分離部分具有以下性質:在自體移植前,不是原人體的組成部分,因此不屬于原主體的人身;在異體移植前,不是受贈人人體的組成部分,因此不屬于受贈主體的人身;出于倫理的原因,不能交換,即有專屬性,因此不是財產。法律應規定人體可逆性分離部分之專屬權人,權利人可在公序良俗的限度內決定其命運;不特定人承擔不作為義務。人體可逆性分離部分與其權利人之間的專屬關系,是權利人的特殊人身要素,但人體可逆性分離部分本身不是其權利人的特殊人身要素,而是他的身份根據——專屬的“身外之物”。
又如,主體之效果意思。民法中之效果意思,指追求民事效果之意思。根據到達原則,在諾成性行為中,合法效果意思到達相對人生效;到達以前,意思表示有效,行為人和不特定人已就該效果意思發生了絕對權關系:行為人享有效果意思權,可支配該效果意思,即可決定是否撤回該效果意思;不特定人不得否定該效果意思,譬如阻擾傳遞,篡改內容,通過毀損載體而否定其本身。效果意思不可占有,不是物,不受物權法保護;通常無獨創性,也不是智力成果,不受知識產權法保護。效果意思無法轉讓,具有專屬性。效果意思權人和效果意思之間的專屬關系,是效果意思權人的特殊人身要素,但效果意思本身不是效果意思權人的特殊人身要素,而是效果意思權人的身份根據——專屬的“身外之物”。
從以上分析可知,可支配之稀缺資源可分為已規定歸屬和未規定歸屬兩部分(見以下可支配稀缺資源分類表)。前者即權利客體,后者即無主財產。可支配稀缺資源中,有交換價值者為財產。權利客體中,非專屬性歸屬者屬財產;專屬性歸屬者包括兩部分。(1)主體意志之“表現介質”和載體,是主體之存在形式,稱主體之人身。其中,主體資格之存在根據為一般要素;主體特殊性之標志——身份,為特殊要素。(2)主體之絕對性身份根據,即專屬之“身外之物”,包括:主體之榮譽、作為著作身份權客體之作品、人身遺存、人體可逆性分離部分、效果意思等。主體之絕對身份根據可消滅,但不可與主體分離。主體之絕對身份根據消滅后,具體主體不再是該具體主體,但仍是民事主體。所謂主體之絕對身份根據與主體分離,指絕對身份根據受其他主體支配,“分離”的前提是該具體主體和該“身外之物”存在。主體與其絕對性身份根據之關系,反映主體之身份,為主體之特殊人身要素,屬主體人身之組成部分。但主體絕對性身份根據本身不是主體人身組成部分;因具有專屬性,也不是財產,而是既非財產,又非人身之特殊可支配稀缺資源,特殊權利客體。民法學應該為其命名。就具體主體而言,主體絕對身份根據具有固有性和專屬性,準用對人身的規定,似可稱“準人身”。具體主體因準人身的歸屬而與其他主體發生的法律關系為準人身關系,但準人身關系即絕對性身份關系,屬身份關系范疇,不是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外的第三種民事關系。侵犯主體之準人身即侵犯主體之身份,也就是侵犯主體之人身。但主體之準人身并非主體人身之組成部分。民法學范疇應有確定的含義,不能因準人身關系屬于人身關系,侵犯準人身即侵犯人身,而不區分準人身和人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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