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幕交易民事責任健全措施探討論文
時間:2022-10-29 04:04:00
導語:內幕交易民事責任健全措施探討論文一文來源于網友上傳,不代表本站觀點,若需要原創文章可咨詢客服老師,歡迎參考。
摘要:內幕交易作為一種證券欺詐行為,嚴重影響著證券市場的健康發展,為更好保護投資者的利益,純潔證券交易行為,保證證券市場健康、成熟的發展,必須完善內幕交易民事責任。
關鍵詞:內幕交易;民事責任;完善
證券內幕交易,又稱為知情者交易,其基本概念與各國對內幕交易管制態度嚴格與否密切相關。一般而言,對內幕交易采取嚴格管制的國家趨于擴大內幕交易的含義及其適用范圍,而對內幕交易進行寬松管制的國家則對內幕交易的含義及其適用范圍加以限定。鑒于此.欲對內幕交易作一普適的界定幾乎不可能。根據我國的現行立法.內幕交易是指知悉證券交易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員或者非法獲取內幕信息的其他人員,買賣或者建議他人買賣與該內幕信息相關的證券,或者向他人泄露該內幕信息的行為。
一、我國現行立法及司法中的內幕交易民事責任
內幕交易作為一種證券欺詐行為,嚴重影響證券市場的健康發展,世界各國歷來都注重預防和打擊內幕交易行為,我國證券市場雖起步較晚。但在剛起步時眾多問題即受到重視并為相關立法所規制。我國最早對內幕交易作出明確規定的是<深圳市股票發行和交易管理暫行辦法》第43條以及<上海市證券交易管理辦法》第39條和第42條;1993年4月22日國務院的<股票發行與交易管理暫行條例》則首次在全國范圍內明確禁止股票內幕交易;
1993年9月國務院證券委員會的<禁止證券欺詐行為暫行辦法》則在《股票發行與交易管理暫行條例》的基礎上,對禁止內幕交易行為作了更為詳盡的規定;1998年12月29日<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得以通過,該法在吸收國內外立法、司法經驗的基礎上,將內幕交易置于禁止性證券交易之首,并設眾多條文對內幕交易作較為完整和詳細的規定。上述一系列的證券法律法規大多都規定了內幕交易者的法律責任,并將內幕交易者所負的法律責任依其性質分為刑事責任、行政責任和民事責任。
《股票發行與交易管理暫行條例》第77條規定:“違反本條例規定,給他人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賠償責任。”根據該規定,無論何種證券違法違規行為,只要造成他人的利益損失,違法行為人就必須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如此,該規定確立了證券法中民事賠償責任的一般規則,極大地完善了證券交易民事責任的法律規定。盡管如此,該條例對證券法律責任的規定仍有不失妥當之處,那就是其間刑事責任、行政責任的規定大為充斥,造成責任失衡。而且,既有的民事責任條款也因欠缺實務中的可操作性而落個被束之高閣的尷尬境地。
作為證券市場基本大法的《證券法》關于證券法律責任的規定有36個法律條文,其中關于刑事責任規定的有l8處,關于行政責任規定的則多達30多處,而明確規定證券法民事責任的則僅有三、四個法律條文。如此,<證券法>關于證券違法法律責任的規定呈現出嚴重失衡的現狀,具體表現為重刑事責任和行政責任、輕民事責任,造成民事法律責任制度的嚴重缺位。具體到內幕交易民事責任,根據<證券法>的相關規定來看,除了明確規定短線交易者承擔返還利益的民事責任外,即無法找到課以內幕交易者民事責任的法律依據了。<證券法》并未沿襲<股票發行與交易管理暫行條例》的作法以確立民事賠償責任的一般規則,使其廣泛用于虛假陳述、內幕交易等證券違法行為,反而縮小民事責任制度的適用范圍。在此情形下,無法從<證券法》中找到追究內幕交易者民事賠償責任的法律依據。
從司法情況看,迄今為止,證監會對內幕交易總共處罰了七起,相對于中國證券市場來說,簡直是微不足道,同時,在這些少之又少真正受到處罰的同時致使眾多善意投資者蒙受重大利益損失的證券違法案件中,無一例涉及民事賠償。
二、內幕交易民事責任完善的意義
根據我國內幕交易民事責任的立法及司法狀況,不難看出,內幕交易民事責任在我國嚴重缺位。筆者以為,我們應對上述現象進行檢討,真正理解內幕交易民事責任制度的價值,并在此基礎上作出立法及司法對策。概而言之,完善內幕交易民事責任制度具有如下重要意義。
(一)內幕交易民事責任的完善有利于真正貫徹《證券法》所確立的立法宗旨和保護投資者利益的基本價值理念。任何法律皆有其特定的立法宗旨,而這一定的立法宗旨又是立法者基本價值理念的突證法形態。現代各國、各地區證券法在確立其立法宗旨時,無不以保護投資者利益為其首要。我國《證券法》第l條明確規定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是該法的立法宗旨之一。立法宗旨及其基本理念的實現必須依賴于具體制度的設計和操作。在投資者因內幕交易行為(推而廣之是一切證券欺詐行為)而遭受損失時,僅僅對欺詐行為人進行罰款、判刑根本不足以維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換句話說,僅僅對內幕交易者施加行政責任、刑事責任等公法責任,充其量“只是救濟了作為公共秩序的金融秩序,并不能直接救濟個人的權利”。其結果雖然“體現了社會正義,但只實現了正義的一半;只有當投資者利益保護規則被創設和運用以后,才是更完美的正義。”
總之,唯有建立健全證券交易民事責任制度,廣大投資者的合法利益才有可能獲得充分的保障。否則,證券法的基本立法宗旨就形同虛設。
(二)完善內幕交易民事責任制度有利于更有成效地打擊內幕交易行為,純潔證券交易行為。《證券法》在規制內幕交易問題上不可謂不關注。然而,民事責任制度設計上的缺陷嚴重削弱了對內幕交易行為的打擊力度。民事責任的缺位使社會公眾投資者無法借助法律彌補其所受的損失,從而導致廣大投資者對內幕交易持事不關己、高高掛起的態度。失去了廣大投資者的關心和支持,證券監管機構單槍匹馬地與內幕交易行為作斗爭,其成效顯然是甚為微小的,這也是目前我國證券市場中內幕交易數量不少然受到查處者卻仍占相當微小比例的一個重要原因。不難想象,若不對內幕交易民事責任制度極不完善的現狀予以糾正以加大實施內幕交易的成本,內幕交易行為將更為大量滋生而害及整個證券市場。
(三)獲取投資者更大信任,保證證券市場健康、成熟地發展要求證券民事責任制度的完善。投資者的投資意向甚多,證券投資不過是其可能投資中的一項而已。證券市場若欲吸引更多的大眾投資,一方面必須提供公平、透明的投資環境,另一方面,必須有相應的法則使投資者在不當受損的情形下得到補償。如果一國、一地區證券法律制度中競未含保護投資者的民事救濟制度,則投資者終究會對其證券市場喪失信心而撤資改投或因缺乏基本安全感而不進入證券市場。其結果是,證券市場規模將逐步萎縮,更不用說證券市場的健康成熟發展。公務員之家
證券內幕交易行為是對證券市場公平、公開、公正原則的直接踐踏。行為人利用內幕信息買賣證券獲取不正當利益,破壞了金融市場信息共享的公平性,是對市場秩序的破壞。內幕交易行為直接破壞的是市場公平、透明的競爭環境,損壞了普通投資者的利益,阻礙了證券市場功能的發揮,必然破壞正常的證券市場秩序。內幕交易行為的欺騙性一方面會導致市場投資者的心態變異,投機成分增加,缺少投資理性;另一方面也可能導致投資者對證券的失望,對政府的不依賴,進而影響我國國企的改革,引發經濟發展的停滯。所以,立法及司法方面必須進行嚴格的規制。為純潔證券市場、保護廣大投資者的合法權益,對內幕交易人施加包括民事責任在內的諸種法律責任頗為必要。然從我國證券立法及司法實踐來看,證券內幕交易民事責任嚴重缺位,造成此種現狀的主要原因在于立法的不完善。為此,完善內幕交易民事責任制度的首要任務當在于進行立法漏洞的補充。2003年1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出臺了《關于審理證券市場因虛假陳述引發的民事賠償案件的若干規定》,隨著我國法律準備進一步充分,證券市場更為理性,內幕交易民事責任必將提上日程。
- 上一篇:事跡材料演講如何避免程式化
- 下一篇:內幕交易防控對策研究分析論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