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構建商標淡化立法的可行性分析論文
時間:2022-10-30 08:2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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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商標所能給權利人帶采的經濟利益是法律對商標權給予保護的根基所在,如果對商標權進行保護而不能給商標權人帶來直接或間接的經濟利益,那對商標權的保護將是無意義的。反淡化立法旨在給予馳名商標特殊保護,防止繼商標馳名以后,因第三人的注冊或使用而導致該馳名商標的聲譽和顯著特征被玷污或貶低。這種保護不僅是為了防止混淆也是為了防止馳名商標的聲譽受到不法競爭的損害,從而保障商標所有人進入相關市場。
關鍵詞:商標淡化;商標侵權:立法構想
商標淡化立法己引入世界商標權保護領域。我國新商標法在馳名商標保護上吸收了部分商標淡化理論,然而與制定一套完整的商標淡化制度差之甚遠。本文在綜合我國國內買情的墨礎上,從商標淡化的概念界定、我國現行法律的規定、商標淡化立法的可行性、商標反淡化保護的立法構想四個方面作以粗淺分析。
一、商標淡化的概述
商標淡化,是指減少、削弱馳名商標或具他具有相當知名度的商標的識別性和顯著性,損害、玷污具商譽的行為。作為削弱、沖淡商標的顯著性和識別性的一種侵犯商標權的行為,商標淡化直接的危害后果是對馳名商標和具他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標的顯著性和識別性的損害,從而最終損害商標所體現的商譽。
反淡化立法旨在給予馳名商標特殊保護,防止繼商標馳名以后,因第三人的注冊或使用而導致該馳名商標的聲譽和顯著特征被玷污或貶低。因此,反淡化的一個突出特點是:立足于保護商標權利,不考慮消費者混淆商品的可能性;所禁止的行為不再是欺騙地誤導消費者的行為,而是便用商標本身,即只要他人將商標應用到商品上,即便費者對買際產品不發生混淆,商標所有人也有權禁止。
因為如果該產品的質量不佳甚至低劣,消費者可能會對商標所有看產生不良看法,并有可能妨礙商標所有者在將來把商標用于不同市場。可見,反淡化保護的根本目標是禁止競爭者從別人的聲譽中不正當地獲利,其理論依據是商標信譽價值。一個商標一旦馳名,便獲得了獨立價值,具主要功能不但是又寸來源的區別,而且體現所有者的信譽和名聲。因此,商標可脫離產品和服務請求法律保護。這種保護是為了防止馳名商標的聲譽受到不法競爭的損害,即防止商標被沖淡或玷污。這樣,反淡化將馳名商標的受保護利益進一步擴展到:保護具有特殊市場開拓價值的商標聲譽不受損害,保障商標所有人進入相關市場。由于商標淡化侵權方式的間接性和侵權手段的隱蔽性,以及相關法律法規的滯后,致便商標權人難以有效買施自我保護,行政執法機關和司法機關在侵權認定和處理上也面臨一些新的課題和挑戰。
綜上所述,筆者認為無論是從維系市場秩序的角度,還是從法律公平適用的立場出發,盡快制定馳名商標反淡化保護方面的法律法規,勢在必行。
二、我國現行法律關于商標淡化的規定
反淡化保護是一種國際趨勢,美國、德國等國家的反淡化立法已經相當完善,而我國的反淡化保護卻相對薄弱,僅在個別法律條文和行政規童中對降低商標識別性的淡化予以附帶規定。我國商標法))第l3、4l、56、57條分別規定了制止淡化侵權的不予注冊與撤消注冊、禁令救濟及彌補損失的損害賠償救濟措施,這些規定結合在一起,構成了我國商標反淡化的思路。
(一)不予注冊與撤消注冊
不予注與撤消注冊是從源頭上保護馳名商標權的有效手段,我國商標法第l3條籠2款規定:“就不相同或看不相類似商品申請注冊的商標是復制、模仿或者翻譯他人已經在中國注冊的馳名商標,誤導公眾,致使該馳名商標注冊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損害的,不予注冊并禁止使用。”商標法)第4l條第2款規定:“已經注冊的商標,違反本法第l3條、第l5條、第l6條、第31條的,自商標注冊之日起5年內,商標所有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可以請求商標評審委員會裁定撤消該注冊商標。對惡意注冊的,馳名商標所有人不受5年的時間限制。”馳名商標認定和保護規定中也有類似的規定。
(二)禁令救濟
當淡化行為發生時,商標權人迫切希望制止淡化行為,以贏得時間與侵權人進行訴訟,這便得禁令救濟顯得非常重要。我國《商標法))規定了制止和防止即發侵權的即時禁令措施。商標法》第57條規定:“商標注冊人有證據證明他人王在買施或者即將買施侵犯其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如不及時制止;舄會便箕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可以在起訴前向人民法院申請采取責令停止有關行為和財產保全的措施。”
(三)損害賠償
商標淡化立法的目的在于維護被淡化商標權利人的合法權利,確保其正當的經濟利益。一旦淡化侵權現象發生,權利人既可依法采取救濟措施,以維護其合法權益。我國商標法第56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侵犯商標專用權的賠償數額,為侵權人在侵權期間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權人在被侵權期間因被侵權所受到的損失,包括被侵權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前款所稱侵投人因侵權所得利益,或者被侵權人因被侵權所受損失難確定的,白人民法院恨據侵權行為的情節判決給予五十萬元以下的賠償。”
(一)我國學考對商標淡化理論的研究逐步深入,為商標淡化立法奠定了理論基礎。在立法實踐中,上海市著名商標認足與保護暫行辦法劍了我國商標淡化立的先河。該辦法第22條規定:“禁止他人以任何方式淡化、丑化、貶低上海市著名商標的行為。”另外,正新修訂的商標法》中亡法的形式確了可馳名商標的擴張保護。在我國鮑商標法律由沒葛耍乓“淡化”既念,但是青些法法規的條涉及了芒非競爭性商品上保護馳名商際的規定。如我國《商標法》第13條、第15條、第l6條、第11條、等條文的現定,己經涉及商標淡化的內容,這正體現了我國法津向商標淡化法律法規前進了一步。
(二)在司法實踐中,我國涉及商標淡化的案件是大量存在的,人民法院己經受理大量的涉及此方面的案件,有的甚至已經審結。一些商標權人,尤其是馳名商標權人,也開始倍加重視自己的商標,防止商標淡化。目前我國立法量然少耷涉及關于商標反淡化保護的規定,但在商標注冊、異議行政程序中己經開始實際運用了該理論。典型的例子是最近國家商標局應“商務通”的權利所有人恒基偉業集團的申請撤消了一冢企業在服裝上注冊的“商務通商標,原因即是“商務通一旦成為服裝品牌,即舍淡化“商務通”在掌上手寫電腦行業的影響力,削弱其品牌的顯著性。同時,還會使消費考誤認為兩冢企業有某種關聯。
(三)商標淡化立法不會導致壟斷。隨著中國的入世,企業運用商標反淡化理論維護自己權利的情況會越來越多,我們在借鑒美國這種立法的同時,也應注意其實踐中產生的不良影響——即避免過度、片面維護馳名商標所有人的利益。筆者認為,這種觀點有其可取之處,但更重要的在于“知識產權制度的本質是鼓勵創新,不鼓勵模仿與復制。知識產權制度絕菲無弊端。但只要其利大于弊,或通過“趨利避害’可使最終結果利大于弊,就不應否定它。”馳名商標保護的基本出發點是防止他人搶先注冊乃至使用己在該國馳名的商標,從而保護商標所有人和消費者的利益。由于馳名商標在現代生活中已不僅僅是用來區別商品的出處,同時還能表彰用戶的身份和地位,對商標本身的保護也日益提到議事已程上來,也就是說,他人即便在非類似商品上便用該商標,但只要這種使用可能表明冥種聯系,則商標所有人的利益仍然可能會受到損害。
因此,就馳名商標而言,可以買現更大范圍的保護。而知識產權作為一種排他性的私權必然會對試圖不勞而獲的“搭便車者”構成法律障礙,但這些人顯然不能代表“公共利益”。例如,馳名商標為其權利人帶來了良好的經濟效益,其他競爭者因無法分享這些利潤而居于不利地位。那么,這時社會公眾受到損害了嗎?沒有,因為他們“用鈔票投票”才使得該商標權人而非其他競爭者獲益。正是人們對自己利益進行比較的結果,可見,此時這個商標權有利于社會公眾(不然他們不會去購買)而不利于那些不準備創新只準備坐享他人智力成果的競爭者。這樣,在商標所有人的財產權和自由競爭的平衡問題上,筆者認為,只要規定嚴格的馳名商標淡化構成的判定標準,就足以青效防止反淡化法被濫足。
同時,規定商標淡化的除外條款能再效防止淡化訴訟泛濫。認為對淡化亍為進救濟會導致商標權的壟斷和濫用的觀點是難于成立的。對如何正確劃分合法壟斷權的正當行便并鼓勵競爭同對合法壟斷權的不正當行便之間的界限,是知識產權反壟斷中的一個重要問題。美國聯邦商標反淡化法規定了三手(掃例外情形來限制商標權人隨心所欲提起淡化訴訟。它們分別是:合理使用、非商業使用和一切形式的新聞報道和評論。買踐中,只要被告能舉證證明冥使用屬于此三種例外情形之一,則原告就不能享受到任何形式的救濟。因此,商標淡化的除外條款能有效防止淡化訴訟泛濫。
四、商標反淡化保護的立法構想
如上所述,反淡化保護是一種國際趨勢,美國、德國等國家的反淡化立法己經相當完善,而我國的反淡化保護卻相對薄弱,僅在個別法律條文和行政規置中對降低商標識別性的淡化予以附帶規定,效力位階較低,缺乏可操作的具體規范。而面臨的殘酷現買是:據不完全統計,我國馳名商標在海外被搶注的事件已達400多起,原產品要想再進入這些國家和地區,要么以重金買回本屬于自己的商標使用權,要么改名換姓,再創聲譽,重新付出昂貴的代價。現買要求我國早日對商標反淡化保護制度進行完善,從而制止不正當競爭,維護健康、穩定的市場秩序,并加強對我國馳名商標在國際貿易中的保護。筆者認為,應從以下幾方面予以構建:
(一)單獨立法不現實
筆者認為,結合我國現階段的國情,宜將商標淡化規定在《商標法》中。商標淡化是侵犯商標權的行為,和商標、商標權具有密切聯系,將其規定在商標法中,于情于理都說得過去。
目前,單獨為商標淡化立法還不是一件現買和樂觀的事。一則是因為我們的理論研宄水平還達不到這樣的要求,二則是因為現買中己經有了商標淡化的案例,如果非要等理論研究成熟了再來制定法律,恐怕有違現買的需求。因而,我國要像美國那樣制定一部專門的商標反淡化法并不現買。如果在((反不正當競爭法》中規定商標淡化同題,也有其局限性。因為反不正當競爭法》的立法宗旨是為了鼓勵和保護公平競爭、制止不正當競爭行為,保護經營者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而商標反淡化立法的主要目的是維護馳名商標的顯著性和識別性,維護企業商譽,實際上是對商標權的一種擴大保護,二者不能代替。
(二)確立以《商標法》保護為主體、以《反不正當競爭法》保護為補充的法律保護體系
商標既然是商業競爭的重要武器,也就成為不法商人侵害的重點,因此保護商標權是維護經濟秩序的必然要求。商標權的保護涉及兩種法窿,即商標法和反不正當競爭法,這兩者關系雷切,猶如一把正義之箭的雙刃,分別從正反兩方面對商標提供有效的保護。從制度層面看,馳名商標是作為一種商標保護方法存在于商標保護制度中的,它不屬于狹義的商標法范疇,而是反不正當競爭法中的一項制度,其目的便在于當馳名商標權入在受到不法侵害時可以享受超越“商標法”的特殊保護。所以,馳名商標保護制度應成為商標法之特殊規定,這在我國的商標法》中應有所體現。從立法技術的角度看,目前各國主要有兩種立法例,一種是;礙淡化理論正式納入商標法律體系,如美國:另一種是在《反不正當競爭法))中對反淡化有所規定,如希臘。我國該如何超越現行《商標法)),便馳名商標得到高于普通法的特殊保護呢?
鑒于上述兩種立法例都不適合我國的國情,作者建議,將商標淡化立法納入《商標法),確立以《商標法》保護為主體、以((反不正當競爭法》保護為補充的法律保護體系。
作者認為,結合我國現階段的國情,宜將商標淡化規定在商標法》中。商標淡化是侵犯商標權的行為,和商標、商標權具有密切聯系,將其規定在((商標法))中,于情于理都說得過去。如果能將商標淡化納入商標法中,無疑是最佳的選擇。當然,如果能用反不正當競爭法》來補充商標法》對商標淡化規定的不足,則能使商標淡化的立法更加完善。
當然,反淡化保護不應僅僅局限于商標領域,所有可能產生淡化行為的領域,如互聯網域名、廠商商號、商品名稱,商業角色等商業標記的使用,都應該制定馳名商標的反淡化保護規范,從而杜絕以商標使用之外的方式買施淡化行為,構筑更有效的反淡化保護法律體系。世界其他國家對商標淡化法律都有一定程度地延伸適用,尤其在高度信息化的今天,因為淡化就像一種感染,如果任其蔓延,勢必破壞商標的廠告價值。
盡管商標淡化主要應規定在《商標法))中,但在其他的法律中作相應的補充規定也是非常必要的。商標淡化既是侵犯商標權的行為,也是不正當競爭行為,同時又損害了消費者及社會公眾的利益。因此,作者認為,如果能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等相關立法中對淡化問題作相應的補充規定,則將使我國的商標淡化的立法更趨完善。公務員之家
綜上所述,在現達市場經濟條件下,商標所蘊涵的商業價值己日益明顯,特別是馳名商標己具有了跨領域的擴張性,傳統商標保護模式對跨領域馳名商標利益的保護已是鞭長莫及。這種情況下商標淡化行為不僅是一種侵害他人合法商標權益的侵權行為,更是一種破壞市場競爭秩序的不正當競爭行為,僅由傳統意義上的商標法律制度來對其進行調整顯然是不夠的,而必須突破了傳統商標侵權保護模式的局限,從《商標法》和《反不正當競爭法》相結合的角度來彌補傳統商標立法的不足。這樣,《商標法》作為商標領域的基礎性法律,商標淡化首先是侵犯商標權的行為,這種行為與商標、商標權密切相關,將其規定在《商標法中無疑是最恰當的選擇。而反不正當競爭法則是維護市場竟爭秩序的基本法,它可以平衡消費者、經營者和市場秩序三者間的利益關系,由其來予以補充規定能更好地維護馳名商標權入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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