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著名商標法律保護健全策略論文

時間:2022-10-30 09:0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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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著名商標法律保護健全策略論文

摘要:馳名商標在當今社會上扮演著重要角色。保護馳名商標的合法利益,成為商業社會健康發展的要求。完善馳名商標保護的法律環境,也有利于中國推進對外經濟交往與合作,進一步擴大中國招商引資的規模。本文擬對馳名商標侵權的民事、行政、刑事救濟制度進行深入分析,深化理解,期望可以明晰并豐富中國馳名商標法律保護的理論。

關鍵詞:馳名商標;民事救濟;行政救濟;刑事救濟

關于馳名商標的定義,各國立法的規定并不一致。我國1996年8月14日由國家工商局制定的《馳名商標的認定和管理暫行條例》第2條規定:馳名商標是指在市場上享有較高聲譽并為相關公眾所熟知的注冊商標。2001年l0月,我國公布的商標法,明確規定了對馳名商標的特殊保護。這是中國首次給予馳名商標國家法律層次的保護。針對目前中國的實際情況,筆者認為,對馳名商標侵權的救濟分為民事、行政和刑事救濟,三種救濟方式構成對馳名商標的立體保護。鑒于商標權的私權性質,其中最為常見的是民事救濟。行政救濟固然效率比較高,但執法成本也高。刑事救濟對侵權人無疑具有較大的威懾力,但由于商標所有人在刑事訴訟中得不到賠償,一般更愿意選擇民事程序解決糾紛。

一、民事救濟

(一)禁止令

禁止令,主要是指法院在判決前為了制止事態的擴大、發生不可挽回的損失或防止有關證據滅失而臨時采取的行動,包括扣押、封存、凍結等措施。商標法第57條規定:“商標注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有證據證明他人正在實施或者即將實施侵犯其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如不及時制止,將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時,可以在起訴前向人民法院申請采取責令停止有關行為和財產保全的措施。”第58條規定:“為制止侵權行為,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后難以取得的情況下,商標注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可以在起訴前向人民法院申請保全證據。”

事實上,民事訴訟法也為馳名商標權利人采用禁止令的方式保護自己的權益提供了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在對民法通則及民事訴訟法進行司法解釋時,明確規定:“在訴訟中遇有需要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的情況時,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或者依職權先行做出裁定”。

(二)損害賠償

馳名商標侵權損害賠償以全部賠償原則為指導原則,以法定標準賠償原則為補充:

1、全部賠償原則

全部賠償原則,是指馳名商標權損害賠償責任的范圍,應加害人侵權行為所造成損害的財產損失范圍為標準,承擔全部責任。

對損害賠償的性質歷來有補償主義與懲罰主義不同觀點之爭。筆者支持補償主義的觀點。首先,知識產權的保護程度,不但涉及盜版者,更涉及全社會公眾的利益。在知識產權保護與科學技術、文學藝術等的傳播發展和社會發展需要之間,立法上應當考慮到平衡。其次,損害賠償的功能主“填平損失”,如果過分強調其懲罰功能,就違背了作為民事賠償責任的基本屬性。再次,懲罰行為往往是行政或國家的職能和權力,如果在民事訴訟中,將懲罰職能所得的利益歸之于某一企業或個人也是不適當的。被侵權人因訴訟獲得不當得利,也違反法律公平、正義的原則。

2、法定標準賠償原則

所謂法定標準賠償原則,是指由法律規定侵害商標權造成損害,應賠償損失的具體數額標準。商標具有無形的特點,侵權容易但證據難取,權利人所受損失不好計算。確定侵權人的利潤或被侵權人的損失,都必須依賴比較完善的原始會計憑證,被告如果是故意侵權,一般都會隱匿記帳憑證或干脆不記帳。為了體現“足以彌補損失”的補償和制裁功能,必須找到一個賠償數額的”度”,并給以法律的具體規定。商標法第56條規定:“前款所稱侵權人因侵權所得利益,或者被侵權人因被侵權所受損失難以確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據侵權行為的情節判決給予50萬元以下的賠償。”

二、行政救濟

工商行政管理局和海關是我國兩個主要的行政執法機關。

(一)工商行政管理局對商標權的保護

我國的工商行政管理局對商標侵權一直有較強的打擊力度。我國對商標保護實行卅法和行政并重的具有中國特色的“雙軌制”,商標權利人既可以向工商管理部門投訴,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也可以主動查處。商標法第53條規定:“對于認定構成侵權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有權責令立即停止侵權行為,沒收、銷毀侵權商品和專門用于制造侵權商品、偽造注冊商標標識的工具,并可處以罰款。”

(二)海關對商標權的保護

2000年7月8日修改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和1995年通過的《知識產權海關保護條例》是我國海關行使行政權保護商標權的主要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第44條規定:“海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對與進出境貨物有關的知識產權實施保護”。《知識產權海關保護條例》第2條規定:“本條例適用于與進出境貨物有關并接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行政法規保護的知識產權。包括商標專用權、著作權和專利權。”以下是我國對商標權的海關保護制度的幾個特點:①商標權利人必須向海關總署進行海關備案。備案可以預先進行,也可以在申請保護時同時進行。②權利人在發現侵權貨物進出口的具體線索時,應向進出口地海關提出采取知識產權保護措施的申請。③海關可以采取主動扣留措施。①權利人請求海關扣留侵權嫌疑貨物的,應當向海關提交與進口貨物到岸價格或出口貨物的離岸價格等值的擔保金。⑤海關可以沒收侵犯商標專用權的貨物。⑥對于個人攜帶進出境的行李物品、郵寄進出境的物品,一般不予追究;但超出自用的、合理的數量,依照《知識產儀海關保護條例》查處。

三、刑事救濟

侵害商標權行為是否應追究刑事責任,主要是看侵權行為的社會危害性。規模性地仿冒馳名商標的行為不僅危害商標權利人的私權,還破壞了商業社會的信用原則,嚴重破壞投資環境,危害國家利益,應該給予刑事處罰我國商標法第59條規定:“未經商標注冊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構成犯罪的,除賠償被侵權人的損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商標法規定可以構成犯罪的侵犯商標權的行為主要有三種,即在同一種商品上擅自使用他人注冊商標的行為,偽造、擅自制造或銷售偽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冊商標的行為,故意銷售假冒注冊商標商品的行為。

我國對假冒商標的刑事處罰始于1979年刑法,1997年修訂的刑法規定了三種商標犯罪行為,分別為“假冒注冊商標罪”、“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和“非法制造、銷售非法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罪”。該罪名和商標法中需承擔刑事責任的侵權行為相一致。最高處罰幅度也增加到7年有期徒刑,并且增加了單位犯罪,除了對單位可以處以罰金外,直接負責該單位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負責人員也需要承擔刑事責任。公務員之家

造成侵權者假冒馳名商標,也存在執法方面的原因。對商標侵權的執法不嚴使得制假售假者的險成本很低。許多被查獲的制假售假案件已達到刑事立案的標準,但其中的大多數案件都是以罰代刑。一是行政執法部門出于自身的利益考慮,不愿將案件移交給公安部門。二是說情等現象導致以罰代刑。這就造成對違法者的威懾不夠,而且更加變本加厲地制假售假。

因此,我國應充分意識到假冒行為對國民經濟的嚴重損害,從嚴執法,加大對馳名商標侵權行為的打擊,對達到刑事犯罪標準的,堅決給予刑事制裁,杜絕以行政處罰代替刑事處罰的現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