透析裁判文書反映社會法治發展的進步
時間:2022-07-06 04:2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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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裁判文書適用的法律的情況,總之。能夠看到國相關民事法律從無到有、從少到多、從實體和程序、從立法到司法解釋的發展變化過程,能夠看到法律在司法實踐中真實適用的情形,也能夠看到沒有法律法規的情況下,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社會主義道德和人之常情對司法裁判的重要作用。或許到將來的某一天,人民法院的裁判文書,法官在引用相關的法律和司法解釋之外,還會寫下“參考某某指導性案例”之類。另外我從裁判文書中,還能發現新中國司法制度發展變化的軌跡。新中國成立后前30年的3個裁判文書中,沒有看到訴訟人、法律顧問和律師等訴訟參與人的參與,這說明相關制度是后30年才建立或發揮作用的等等。由此使我想到如果有人能夠把第一個引用實體法的裁判文書、第一個引用順序法的裁判文書、第一個引用司法解釋的裁判文書、某個審判庭判決的第一個裁判文書和第一個有法定人或律師參與的訴訟裁判文書找到研究一下這種變化后面的背景和考慮,肯定是一件很有意義的事情。
人們往往喜歡以這個國家或這個時期制定了哪些法律、作出了哪些規定為依據,講研究某個國家或某個時期的法律制度。至于這些法律和規定是否在中施行了施行的效果如何,往往不作深究,可能也難以深究。就經常懷疑歷史上那些被今人引為經典的法律
僅僅局限于立法層面的研究是不全面的有時會是不真實的因為有的立法在實踐中可能并沒有真正的執行,制度在帝王不重視或者社會動亂的時代是否真的得到實施。實際上。有些在實踐中切實得到遵循的規則,可能并不表示為法律的形式。國的司法激進向來強調天理、國法和人情的統一,即使在沒有國法的情況下,根據“天理”或者“人情”也能夠照判不誤。縱觀2000多年以來的封建社會,儒家思想始終占據主導地位,而儒家思想既輕視法律,又排斥法治,從孔夫子到曾國藩,都把禮、道德視為上品,而把法律等而下之。所以儒家把言行人合乎禮與道德作為做人的基本規范,而把連法都不能遵守的人視為小人,必欲嚴懲而后快,這就是信奉儒家的帝王將相用法通常嚴厲苛酷的重要原因。新中國成立后前30年,人們對實現共產主義社會充溢了神往,對社會主義制度比封建主義、資本主義制度在道德上的優越性發自內心地感到自豪,對革命先烈無私奉獻的精神敬重不已。因此,當時不可能重視制定道德要求比擬的法律法規。這就造成人民法院的裁判文書基本上沒有法律可供適用,只能根據政策和常理進行裁判。例如1950年的民事裁定和1961年的判決書在本院認為局部,根本就沒有提到法律,明確說是根據常情和事實作出裁判。經查,當時確無解決該案糾紛的法律法規。1976年的判決書根據的婚姻法第17條和有關政策規定”值得注意的新中國之所以較早制定婚姻法,實際上是兩個方面的推動,道德是解放婦女的需要。舊社會,婦女基本上沒有社會地位,婚姻問題上沒有任何自主權,甚至可以當作家庭財富自由買賣,可以當作男人的生育和性工具隨意娶棄,而且還存在著嚴懲的早婚、童婚、買賣婚姻和代替婚姻惡俗。新婚姻法的出臺,實現了男女法律上的平等,為改變惡劣婚俗、協助許多婦女重新擇偶了法律武器,其歷史意義在今天看來也不可限量。同時,新婚姻法的一個很大的副產品是也為那些進城后當了干部的男人拋棄家鄉的糟糠之妻、另娶鄉村或年輕女性打開了方便之門。從今天的電視劇中、從很多熟人的家庭變故中都不難發現婚姻法帶來的創新效果。如果有人專門研究一下這方面的總是想一定能夠發現很多悲喜交加的案例。
當時還沒有相關的法律規定,1983年判決書處置的土地房屋問題。所以判決書也沒有引用任何相關法律規定,所以判決書也沒有引用任何法律。1995年的判決書中,看到法官不只引用了相關的實體法律,還引用了1991年通過的民事訴訟法,這說明我國民事法律發展進入了實體與程序并重的時代。而在2008年的判決書中,不只看到法官引用了民事實體法與民事訴訟法,還看到引用了最高法院作出的司法解釋。這并不意味司法解釋是新生事物,而是反映了裁判文書引用司法解釋是新近的決定,目的為了司法公開、透明和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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