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童遭受暴力侵害法律責任思考
時間:2022-09-16 05:12:00
導語:兒童遭受暴力侵害法律責任思考一文來源于網友上傳,不代表本站觀點,若需要原創文章可咨詢客服老師,歡迎參考。
(一)兒童遭受家庭暴力的特點
目前,中國兒童遭受家庭暴力的案例還很多,兒童的身體和精神健康因此受到極大威脅,生命權沒有保障。兒童遭受家庭暴力侵害主要表現出以下特點:
1.暴力案件多發生在繼父母、養父母及其他監護人有嚴重暴力傾向的家庭。
2.被虐待兒童的年齡段主要集中在三到十歲間,大多數被虐待的兒童是無民事行為能力,體力方面與監護人相差懸殊。
3.從虐待持續的時間看,由于中國缺乏強制舉報制度以及傳統觀念如“棍棒出孝子”、不管家務事等的影響,虐待行為通常持續時間很長而不會被外界制止。
4.從案件的發現渠道來看,多半是其他親屬或鄰居實在看不下去才會報案,再由警察實施解救。
(二)遭受學校教師體罰侵害的特點
從媒體報道和相關案例看,教師對學生的體罰或變相體罰表現出以下特點:
1.很多老師或學校負責人傳統觀念根深蒂固,并不重視體罰問題,在發生了糾紛后,不肯承認錯誤。
2.體罰多發生在中小學,鄉鎮或縣城一級的學校最為普遍。中小學的學生與老師在體力方面存在較大懸殊,鄉鎮一級的學校,師資配備質量不高,老師、家長在未成年人權利保護意識方面相對欠缺。
3.體罰、變相體罰或侮辱的方式多樣。有老師直接對學生施以暴力的,也有的是老師讓學生相互懲罰。除體罰外,對學生造成傷害的還有變相體罰和語言暴力,可能對學生造成更嚴重的傷害。
4.糾紛處理上中學校態度強硬,結果擴大了損失范圍。體罰或變相體罰后,很多學校往往態度強硬,采取措施強迫其他學生作偽證和孤立被體罰的兒童,這也導致被體罰的兒童產生精神疾病。
(三)遭受報復社會型無差別暴力侵害的特點
從最近接連發生的幾起校園血案來看,兒童遭受無差別暴力侵害主要呈現以下特點:
1.兇手多因為個人遭到或認為自己受到不公正待遇,以砍殺兒童方式報復社會。
2.受害兒童缺乏自我保護意識,對突如其來的危機沒有及時作出反應行為如奔逃、呼救以引起更多警覺等。
3.兒童與兇手體力差距懸殊,幾乎沒有任何反抗能力。
4.學校安全保衛薄弱,在兒童遭受人身傷害時無法及時給予保護和救助。
二、兒童暴力侵害案件多發原因
(一)現有未成年人家庭保護法律制度存在的不足
在實際生活中,對兒童實施家庭暴力、傷害兒童人身權益的案件屢有發生。究其原因,施暴人思想認識落后、法制意識淡薄是根本因素,但是,反對家庭暴力專門法律欠缺、兒童權益保護制度不完善等也是重要因素。
1.對于父母或其他監護人暴力侵害未成年人行為,缺乏及時發現的有效渠道。針對舉報義務主體,不舉報的法律后果,舉報渠道,接受舉報單位反饋等問題,并沒有具體實施的規定。
2.對于生命健康權益受到威脅的兒童,缺乏制度性救助程序和臨時安置機構。對于立法沒有對救助機構以及可采取的措施作出規定。
3.我國《未成年人保護法》并沒有明確禁止家庭內體罰,同時對施虐監護人應承擔的民事和行政責任規定不明確。
4.現有的民事和刑事訴訟制度設計不利于被虐待兒童獲得司法救濟。整個法定人制度的設計是基于父母子女利益一致的假設,這導致父母侵犯孩子利益產生訴訟時,沒有人在法庭上代表孩子的利益。
(二)現有兒童校園保護制度存在的問題
在1992年1月1日生效的《未成年人保護法》中已明確禁止校內體罰或變相體罰。但是如果沒有相關的配套制度,這一條規定是無法得以有效實施的。
1.教育行政部門沒有明確要求把法制課作為教師進行在職培訓或再教育的必修課。很多老師正是由于缺乏基本法制意識,才導致了體罰的發生。
2.教育行政部門對學校、幼兒園的監督管理還有待于強化,尤其是沒有將學生投訴制度明確化。很多案件中,如果教育行政部門能夠接受投訴并及時開展調查,很多案件能在最短時間內以最小的成本獲得解決。
3.對于責任人的處理方式,現有《未成年人保護法》只規定“由所在單位或上級機關應給予相應處分”,至于如何具體操作法律并沒有規定。
4.最近的幾起校園血案的發生讓人們認識到校園安保機制、安全教育立法的缺失。
三、對策研究
通過檢視現有兒童保護立法、執法和司法中存在的一些問題,我們可以將兒童安全保護狀況堪憂的原因分為有法不依和無法可依或立法本身存在技術問題等類別,不能真正(下轉第90頁)(上接第86頁)保護兒童合法權益,現針對這些情形分別給出相應的建議。
(一)現有法律框架內的兒童保護措施建議
1.預防家庭中的兒童虐待案件方面:
(1)未委會(未成年人保護委員會)、居委會(村委會)、派出所和婦聯可以聯合構建一個基層家庭虐待防護網,建立及時發現案件的有效機制。
(2)重視家庭問題的及時解決來預防家庭內兒童虐待。家庭內虐待兒童事件,往往是家庭問題的折射。要防止家庭內兒童虐待事件的頻發,必須對有未成年子女的特殊家庭給予特殊關注,通過及時解決家庭問題來防止兒童虐待事件。
(3)采取推動兒童保護社會工作事務的發展,推動兒童保護民間組織的建立,建立受虐待兒童庇護機構等綜合措施。
(4)未委會或婦聯可以支持兒童起訴其父母或其他監護人的嚴重虐待行為,對于的確不適合做監護人的父母,法院可以判決剝奪監護人資格,該由其他親屬擔任監護人。
2.關于教師體罰兒童的案件。《未成年人保護法》已作出了明確的禁止性規定,主管部門和學校應該從以下幾方面來實現未成年人最大利益的保護:
(1)教育主管部門應該將學校領導和老師的法制培訓形成制度,每年定期組織培訓,要將法制課作為教師進修課程中的必修課。
(2)要建立教師的定期考評制度,對于體罰手段惡劣且對學生造成重大傷害的老師,要及時轉崗或解聘、辭退。
(3)主管部門應設立面向學生或家長的舉報電話,及時了解發生在學校內的體罰案件,并全程監督學校對體罰案件的處理。
(二)立法建議
1.關于預防或處理兒童家庭暴力案件的法律:
(1)規定鄰居、老師的強制舉報制度,在各級未委會設立舉報電話以及立即開展調查的制度。
(2)從法律上明確規定被虐待兒童的緊急救助程序和各級政府要設立兒童避難場所。
(3)改革法定人制度,設立兒童訴訟監護人制度,從國家層面改變現有的法律援助申請制度,允許兒童本人或其他組織幫助兒童申請法律援助。
(4)明確規定監護人監督和培訓制度。對于嚴重侵害兒童合法權益的,法律應明確設立監護人資格中止制度和撤銷制度,并明確監護資格撤銷后,被撤銷資格的父母要承擔的責任和新監護人的擔任資格和指定程序。
2.關于預防和處理教師體罰學生案件的法律:
(1)法律應規定,發生教師體罰學生案件時學校向教育主管部門及時匯報的制度。
(2)明確規定將法制培訓列入學生和教師培訓的必修課。
(三)針對無差別暴力侵害兒童犯罪的實時舉措建議
1.全面強化易被侵害單位的安全防范措施。政府應組織對學校等易發生暴力侵害案件單位的安全檢查,針對存在的薄弱環節,全面落實人防、物防、技防各項措施。公安機關要迅速組織開展學校及周邊治安秩序專項整治行動,加強常態化治安巡邏。學校等單位要配足配強校園安全保衛力量,以有效應對各種突發情況。
2.要進一步強化安全教育。深入開展安全知識進校園、進課堂、進學生頭腦工作,進一步增強學生的安全意識,讓學生掌握基本的、必備的安全知識和自護自救知識,提高學生自我保護能力。
3.嚴厲打擊侵害師生安全的違法犯罪活動。對于侵害師生安全的惡性案件,公安機關要加大辦案力度,做到快偵快破;檢察院、法院要提前介入,做到快捕、快訴、快審、快判,以震懾犯罪、安定人心。
- 上一篇:中班教育教學年段總結
- 下一篇:中學課堂互動關系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