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腐敗法律體系狀況以及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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腐敗問題是目前全球廣泛關注的熱點問題之一,也是中國面臨的最大社會污染和重大政治挑戰。腐敗現象之所以蔓延,縱然有其社會、經濟、文化等各種致因,但從制度建構層面上分析,我國反腐敗法律體系的不完善應是其最重要原因之一。因而,加強我國反腐敗法律體系建設,完善各項法律制度,加大對腐敗分子的打擊、懲處力度,建立有效的監督體系,是預防和遏制腐敗的最佳途徑。本文主要從我國反腐敗法律體系的建設現狀以及我國現有反腐敗法律體系存在缺陷兩個方面進行闡述。
一、我國反腐敗法律體系的建設現狀
1997年9月12日,黨的十五大報告明確提出了“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治國方略。此后,這一基本的治國方略,正式寫入憲法。依法治國,重點是依法治權、依法治官。法治,就是要防止公共權力的濫用,保障人民當家作主。
目前,在我國的法律體系中,除了《刑法》對貪污罪、受賄罪等一些與反腐敗有關的犯罪有明確規定外,據統計,全國省(部)級以上機關共制定黨風廉政方面的法律法規及其他規范性文件2000余項,其中,中央紀委、監察部120余項,可以說,目前我國已經建立了黨的紀檢和行政監察兩個法規體系,并針對黨員領導干部廉潔自律、查辦案件、糾正部門和行業不正之風以及反腐敗源頭治本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出臺了一些反腐倡廉實踐急需的法規和規范性文件。我國已構建起反腐倡廉法規制度體系的基本框架。
從2002年開始,一系列反腐倡廉法規制度出臺,如監察機關回避制度,干部配偶、子女個人經商辦企業的具體規定,關于軍隊領導機關工作人員插手干預基層敏感事務的處理規定(試行)、關于中央企業領導人員廉潔自律若干規定的實施辦法(試行)》等。
2003年是轉折的關鍵。這一年,中共十六屆三中全會上中央明確提出“建立健全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相適應的教育、制度、監督并重的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同樣在2003年,中央紀委確立了黨風廉政和反腐敗法規制度建設的總體目標,即:按照加強社會主義法制建設的總體目標,按照加強和改進黨的建設的總體部署,在2010年前建立起能夠適應新時期黨的建設和全面建設小康社會所需要的中國特色黨風廉政和反腐敗法規制度體系。
整個體系大致包括三大法律制度規范,即:關于廉政建設和反腐敗的國家法律法規及其他法律法規中關于廉政建設和反腐敗的規范;關于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的黨內法規及其他黨內法規中關于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的規范;從中央到基層的黨的組織、行政機關和其他單位制定的關于反腐倡廉的制度規范。
2004年反腐敗力度進一步加大。這一年,《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開始實施,國務院和地方政府取消和調整的項目高達1806項,中組部和中紀委組建了專門的巡視機構,確立了干部引咎辭職制度,同年開始試點的“領導家屬境外留學定居備案制度”。該制度要求黨政領導干部和國企廠長經理直系親屬出國留學、定居,必須報備,說明其資金來源。這一措施無疑加大了對貪官的成攝力,有利于堵塞貪官外逃之路。同在這一年,中共中央連續向黨內下發了三個文件:《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國共產黨黨員權利保障條例》,分別針對完善黨內監督、明確黨內紀律和保障黨員權利、發揚黨內民主。
中國從2005年進入了體系反腐敗的階段。為了適應新時期對法規建設提出的新要求,全面規劃法規制度建設,中央紀委、監察部會同有關單位從2005年開始對改革開放以來涉及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的文件進行了全面清理,決定廢止l15件。同時對法規制度進行了科學分類,編制了(2004—2007年黨風廉政和反腐敗法規制度建設工作規劃)。
為與國際聯手合作,共同打擊腐敗犯罪,2005年l0月27日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八次會議,表決通過了“關于批準《聯合國反腐敗公約》的決定”。《聯合國反腐敗公約》是在2003年10月31日第58屆聯合國大會通過的,這是聯合國第一部發表國際反腐敗斗爭的法律文件,也是迄今為止第一個關于治理腐敗犯罪的最完整、最全面而又廣泛、創新性的國際法律文書。
2005年,中共中央頒布了《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監督并重的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實施綱要》,該《實施綱要》提出,要加快制定廉政立法進程,研究制定反腐敗方面的專門法律;修訂和完善《刑法》、《刑事訴訟法》等相關法律制度;推進司法體制改革,制訂和修改有關法律,完善司法機關的機構設置、職權劃分和管理制度,形成權責明確、相互制約、高效運行的司法體制;保障審判機關和檢察機關依法獨立公正地行使審判權和檢察權;建立執法合作、司法協助、人員遣返、涉案資金返還等方面的反腐敗國際合作機制;健全公安、審判、檢察機關相互配合和制約的工作機制,加大懲治和預防職務犯罪的力度;加強紀檢、審判、檢察、公安、監察、審計等執紀執法機關之間的協調配合,建立跨區域協作辦案及追逃、追贓機制,完善相關程序,形成整體合力。這些思路有益于我國反腐敗刑事司法制度改革,推動我國反腐敗司法體制出現突破性進展。
2006—2007年,我國又陸續出臺一些與反腐敗有關的法律法規,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法》等。其中,2007年4月22日,國務院第495號令公布的《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是新中國成立以來第一部全面、系統規范行政處分工作的專門行政法規。
2006年9月,中央紀委在系統總結《關于領導干部報告個人重大事項的規定》實施經驗的基礎上,重新起草印發《關于黨員領導干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的規定》,對報告的事項、報告的程序,以及如何監督檢查作出了更加明確、具體的規定。
2007年6月《中共中央紀委關于嚴格禁止利用職務上的便利謀取不正當利益的若干規定》頒布下發。此后,在規定的期限內,有1790人說清了自己的問題,涉及違紀金額7789萬多元?!兑幎ā窂陌藗€方面細化了黨員干部在經濟和社會交往方面的政策界限,為有效查處新形勢下權錢交易案件,進一步教育黨員干部嚴格自律,嚴厲懲治以權謀私行為,提供了及時有力的法規依據。一個多月后,最高人民檢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又聯合了《關于辦理受賄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明確了各種新型受賄犯罪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具體意見。上述規定與意見基本一致并相互銜接,嚴重違反規定的行為被認定為是受賄犯罪,從而較好地實現黨內法規制度與國家法律之間的銜接、協調和配套。
2007年10月,總書記在黨的十七大報告中,針對反腐敗問題,明確了以下三點:一是中央反腐立場非常堅定,態度非常鮮明,報告提到,我們黨和腐敗是“水火不相容”的;二是把過去講的反腐倡廉工作提升為“反腐倡廉建設”,而且作為黨的基本建設內容之一確立起來,給了反腐倡廉新的定位;三是方針更加明確,提出在堅決懲治腐敗的同時,要更加注重治本、更加注重預防、更加注重制度建設,三個“更加”表明反腐敗斗爭進入了懲防并舉、更加注重預防的新的階段。
從上述反腐法律制度的建設過程,可以清晰看出中央注重制度系統配套的思路。具體地講,既注意了單項制度的制定修訂,又與其他制度協調配合;既有懲戒性、約束性規定,又有激勵性、保障性規定;既有實體性制度建設,又有程序性制度建設。并且,還努力使黨內制度與國家法律相銜接,這體現了依法治國的基本方略。適時將經過實踐檢驗、適應形勢發展的黨內制度轉換為國家法律法規,增強約束力和強制力,將是反腐制度建設的重要方向。
二、我國反腐敗法律體系存在的缺陷
如前所述,我國反腐敗法律體系的基本框架已經建立起來,但是反腐敗的法律制度仍然不夠完備,很多領域尤其是國家公務活動領域需要大量立法以規范國家工作人員的行為;很多制定出來的法律在規定上過于寬泛,可操作性也不強,這樣不利于打擊腐敗。突出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制定出的有些法律條款可操作性不強。就我國法律制度而言,新《刑法》中有關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的規定,其設立的初衷是為了打擊腐敗,使那些不能說明其巨額財產來源的腐敗分子得以嚴懲。但在實際操作中,此款法律條文往往被腐敗分子得以利用,而有些司法機關由于受到各方面的壓力,也可借這一條款的便利掩蓋腐敗分子的罪行。因為此款罪名的最高刑期為有期徒刑五年以下,跟受賄罪與貪污罪的最高量刑——死刑無法相比,因而,腐敗分子可以不主動交代諸如受賄、貪污之類的罪名,以免受到更重的處罰。這樣,腐敗分子得以從輕處罰,這就造成法律對腐敗行為的打擊不力,甚至縱容了腐敗。
(二)行賄罪的定罪和量刑過寬、過輕。賄賂是雙方行為,行賄者和受賄者都從賄賂行為中獲得了非法收入,行賄者不是自愿就是主動參與腐敗行為。中國典型腐敗案例表明,行賄者經濟收益較高,即所謂的“送去一只雞,換回一頭?!?。而行賄者獲得這種收益的方式是非法的。受賄和行賄,這兩種犯罪具有孿生關系。據最高人民檢察院披露,2001年全國檢察機關共立案查辦行賄案件1906件,而同年腐敗案件立案36447件,行賄案件的查處只占腐敗案件的5.2%,行賄罪的查處力度顯然很弱。行賄罪的量刑應與受賄罪等同,這樣對行賄者有震懾力,使其在行賄時想到法律的嚴懲而不敢行賄。美國法律有關懲處行賄者的辦法,幾乎沒有體現出行賄者與受賄者之間的這種不對稱性,在美國,賄賂雙方所受到的懲罰基本相同。但在我國,現實操作中對貪污受賄的懲處條款相對嚴密些,而對行賄者的懲處反而寬松,并且每年查處的大量腐敗案件中,行賄案件為數不多,這對于遏制腐敗將產生極為不利的影響。鑒于此,應考慮對我國《刑法》中關于行賄罪的定罪和量刑上加大處罰力度。
(三)賄賂犯罪中的對象過于狹窄,根據我國《刑法》規定,賄賂犯罪中的對象僅限于財物。可以是任何形式的好處,而不限于財物。這一方面致使我國的反腐敗法網過于粗疏,另一方面也與《公約》的規定相異,不符合《聯合國反腐敗公約》所規定的既指財物也包括財產性利益的賄賂物的范圍,范圍過窄,無法和世界接軌。同時,也不符合社會現實對法律規定的需求。在內地,因許多人了解法律關于賄賂物只限于“財物”的規定,出現了許多規避法律的適例。如行賄人向受賄者提供金錢和財物以外的其他利益。包括提供性服務、包辦出國度假、包辦子女出國留學等等。而這種社會危害并不亞于實物的賄賂,甚至超出實物賄賂的危害。鑒于此,我國現行立法應加以修改,擴大賄賂犯罪對象的范圍,將“任何形式的好處”作為賄賂犯罪對象的范圍。但應將財產或財產性利益與公民之間的饋贈區別開來,合理界定賄賂犯罪的犯罪圈。
(四)腐敗案件查處力度弱。據專家研究發現,在我國受黨紀、政紀處分的黨員干部中,腐敗罪行實際受到查處被判刑的大約在6%~10%之間。根據中央組織部的數據計算,1993—1998年全國受黨紀政紀處分的黨員干部累計達到2.89萬人,而平均每100名受黨紀政紀處分的干部只有42.7人被檢察機關立案偵查,最終只有6.6人被判刑,腐敗案件查處力度相當弱。在受黨紀政紀處分的黨員干部中,省部級干部被判刑的比例為10.3,地廳級比例為9.1,縣處級比例為6.4。
(五)我國現有的反腐敗機構獨立性不強。我國現有反腐敗機構可以說是由黨、政和司法協力組成的結構,包括檢察機關的反貪機構、黨內的紀律檢查委員會和政府的監察委員會。
檢察機關內設的各級反貪局是我國主要的反腐敗機構,反貪污局是由檢察機關內設的經濟檢察廳演變而來的,l989年7月,最高人民檢察院經濟檢察廳率先改名為反貪污賄賂局。I989年8月18日全國第一個反貪局在廣東省人民檢察院成立,隨后,全國各級檢察院成立了這一專門機構,l995年11月10日,最高人民檢察院將反貪污賄賂檢察廳更名為發表全國范圍內的反貪污賄賂總局。其負責受理舉報中心移送的經濟案件;偵查貪污、賄賂等重大經濟罪案;分析貪污賄賂等經濟犯罪的情況、規律及主要犯罪發展趨勢;研究偵查貪污賄賂等經濟犯罪的措施和手段;制定偵查工作的有關規定。其后為進一步加強對貪污賄賂犯罪和瀆職犯罪的預防,在檢察機關內部設立了職務犯罪預防機構,其職責是結合查辦職務犯罪,及時對作案環節和作案手法進行分析研究,掌握犯罪的特點、規律及發生的原因,幫助案發單位汲取教訓,堵漏建制,加強防范。
紀律檢查委員會(紀委)是中國共產黨內負責黨紀的委員會,除中央設有紀律檢查委員會外,在內地各級黨組織亦有紀委。其權能是:檢查中央直屬各部門、各級黨組織、干部及黨員違的紀律的行為;受理、審查并決定中央直屬各部門、各級黨組織、干部及黨員違的紀律的處分。
在行政部門,國務院下設有監察部,在各級地方政府設有監察廳和監察局,其職責主要是對一些有違法行為但未構成犯罪的國家工作人員進行行政處分。在調查中如發現有犯罪行為,則會移送公安機關或檢察院依法處理。
我國的反貪污賄賂總局隸屬于檢察機關,與中國共產黨的紀律檢查委員會、國務院內的監察部并列的三大反貪污賄賂職能部門之一,三部門之間存在著國家政策和法律適用的沖突境況,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反腐敗機構職能的發揮。2007年9月13日,中國國家級預防腐敗的專門機構——國家預防腐敗局正式成立。但是,對于國家預防腐敗局的法律地位、與上述三個反腐敗機構的關系卻并不明朗,這有可能進一步加劇國家政策和法律適用的沖突。
我國2005年加入的《聯合國反腐敗公約》專門規定了反腐敗機構,從總體上增強對腐敗犯罪的規制?!豆s》規定,各締約國均應當根據本國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則,賦予反腐敗機構必要的獨立性,使其能夠有效地履行職能和免受任何不正當的影響。各締約國均應當提供必要的物資和專職工作人員,并為這些工作人員履行職能提供必要的培訓。各締約國均應當將可以協助其他締約國制定和實施具體的預防腐敗措施的機關的名稱和地址通知聯合國秘書長?!豆s》所規定的反腐敗機構重在強調其職能的獨立性,以《公約》所規定的反腐敗機構為標準,應重構我國現有反腐敗機構。
(六)反腐敗法律體系亟待完善。建設黨風廉政和反腐敗法律制度體系,是一個龐大的系統工程,在反腐敗法律體系完善過程中,應著重處理好四個關系:一是要處理好與憲法的關系。憲法是我國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制定任何法規制度都必須以憲法為最根本的依據。二是要處理好與黨章的關系。十六大黨章是新時期黨的建設的綱領,是黨內最重要、最基本的行為規范。起草制定的黨內任何法規制度都必須以黨章為基本依據。三是要處理好黨內法規制度與國家法律體系和法律規范的關系。要在與國家法律基本精神一致的前提下,加強黨內法規制度建設。四是要處理好下位法規制度與上位法規制度的關系。在起草制定法規制度時,必須詳細了解在相關問題上,國家法律法規、黨內法規以及黨中央、國務院有哪些政策規定,不能與之相沖突。
目前,我國的反腐敗法律制度更多的限定在黨內制度上,而真正屬于法律范疇內的反腐敗法律法規相對而言比較薄弱,如果黨內制度不能及時轉化為國家的法律法規,將無法增強這些制度的強制性和約束力。因此,努力使黨內制度與國家法律相銜接,適時將經過實踐檢驗、適應形勢發展的黨內制度轉換為國家法律法規,增強約束力和強制力,將是反腐制度建設的重要方向,也是反腐敗法律體系建設和完善的關鍵和重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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