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對人權保護狀況研討

時間:2022-05-11 04:0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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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對人權保護狀況研討

在法學界中,有關“民法”的具體概念始終存在爭議,但是就其核心本質來說,基本達成共識。認為民法主要用來規范、調整各個平等的民事主體法人與法人之間、公民與公民之間、法人與公民之間的財產關系、人身關系等法律規范。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以下簡稱“《民法通則》”)的第二條中,以民法的主體對象、根本任務為出發點,將民法定義為調整平等民事主體的法人、自然人、相關非法組織等認識財產關系的法律規范,在我國法律體系中發揮重要作用,其中包含了形式上的“民法典”,也包括具體的民事法律,同時其他法律中的民事法律相關規范也包含其中。可見,民法來自道德規范,又高于道德規范,是一種以國家強制為根本,規范社會生活的人身關系、財產關系的法律范疇。民法作為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關系調整的基本法律,是一種文明法,既是對社會行為的規范,也是對社會行為是否符合規范的判決。從民法的社會范疇調整來看,民法歸屬于實體范圍而并非程序法;從民法的應用范圍來看,民法歸屬于國內法而并非國家法;從民法的法律效力來看,民法適用于全國范圍內的平等主體,歸屬于普通法而并非特別法。

一、民法與人權保護

民法作為一部自治法,體現了“私權神圣”的根本原則。所謂私權,主要指人的民事權利,是人所享有的權利,即基本人權。應該認識到,“私權神圣”主要包含以下幾方面內容:①私權的天然性。“私權”是一種與生俱來的權利,尤其在現代化社會發展中,個人和外界的交往日益頻繁,人們除了為自己的利益而奮斗之外,對維護國家權益、民族權益的欲望越來越強烈。如果一個人以自身利益為出發點,那么他就處于私欲生活中,是市民、是市民社會中的個體;如果一個人以國家與民族利益為出發點,就應該拋除私欲,活動于公眾領域,是公民、是政治國家的一份子;②私權內容的廣泛性。這種廣泛性受到了外界條件的制約,但同時也給私權人提供更多權利空間;③私權之所以具有神圣的地位,主要由于自然人的人格神圣以及所有權的神圣。民法行使的宗旨在于確定人的法律關系,并對此進行保護。這一保護的條件為:認識到人在法律中的主體地位,奠定法律基礎;同時承認人擁有的用于交往的物質基礎,即財產。這是人權主體不可缺少的兩個條件,也是私權神圣的核心所在;[1]④私權的可救濟性。在民法中,有關人權的保護,也表現為救濟制度。給予當事人適當的救濟權,確定更為可靠、方便的程序,以備行使救濟權。這種安排就是依靠權利人的自身力量來實行自救,同時許可權利人也可通過國家救助,行使救濟權利,完成公力救濟。可見,對于私權的尊重,已經成為人們良知中的共識,也是世界范圍內毋庸置疑的客觀事實。私權既是文化現象的根源,也是民法文化的神韻。私權最神圣的中心思想表現為“私權自治”。所謂的“私權自治”主要為私法范疇中,由當事人自發決定其行為,確定如何參與市民生活,同時不受到任何非法干擾。私權自治觀念來自于理想主義的自由思想。例如,康德認為,自由是一個純粹性的理性概念,在理論哲學領域具有自由超驗的特征。而盧梭認為,人自從生下來就是自由的。自由,已經成為人作為自己的主人的前提,既具備與生俱來的特征,同時也不得放棄。如果放棄了自己的自由,也就意味著放棄了做人的資格,即人類權利與義務。

如果一個人放棄了一切,是不會獲得任何補償。隨著社會生活的發展與進步,如果以犧牲自由權利來換取社會與經濟的進步,必然影響了真正價值的發揮。民法處于市民社會大環境中,追求人類在社會發展中擁有的自由權利,這也正是市民社會對法律建設提出的必然要求,是私領域的不二法則。私權政治的核心精神在于“意思自治”,就是要充分尊重當事人的選擇權利,有權依據自身的判斷來決定行動。只有在人們自己的意識中開展活動,所作出的選擇才是真正的自由。具體來說,在人權問題上,徹底擺脫了封建人身關系對人類的束縛,更注重人格獨立、人格平等,摒棄人格依附,真正獲得人性的解放與人身自由,將人格尊嚴深入人心,推動人類文明的大跨步,為充分保障人權提供法律保障。[3]在財產關系方面,讓人們能夠自由處置私有財產,自主參與各項經濟活動,促進營業交易和貿易發展,實現資源的優化配置,可減少公權在經濟關系領域的入侵,避免出現官商勾結、權力腐敗。但也要認識到,私權自治并非絕對的自由,必須受到權利禁止濫用的制約。每個人在追求自身利益的同時,不能忽略了他人利益,不得任意侵害他人利益,一切行動建立在尊重他人的基礎上。只有將個人自由與平等原則相結合,才能確保社會中的所有人都平等做事、做自己想做的事,其限度就在于每個人都可以做同樣的事。在我國,私權自治將進一步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擔負市民社會發展的重任。因此,必須奠定私權自治、意思自治在我國私法領域的堅定地位。但是一直以來,我國受到計劃經濟的影響,在法律方面缺乏私法的相關經驗,因此強調私權自治的私法基礎理論地位,具有一定現實意義與價值。

二、民法對人權保護的應用現狀

隨著人類的發展與社會的進步,對法律領域的要求日益提高。在社會發展中,越來越重視人文主義和人權保護問題,但是由于民法中有關人權保護問題的探討與研究尚處于初級階段,保護的現狀表現如下:

(一)內容體系不完善

在我國《民法通則》的修訂中,往往存在一定滯后性,受到計劃經濟時代的嚴重影響,不能做到與時俱進,造成民法在人權保護方面的內容過于保守、落后。有關追究法律責任問題,大多采取行政處罰辦法,但真正能保護人權的法律保障少之又少,且受到行政部門的保護主義,與市場經濟發展、人員保護需求不適應。當前,我國《著作權法》中有關知識產權的規定,經過反復推敲、修訂,極大提高適用性,并與全球經濟一體化步伐相符。[4]

(二)可操作性有待考量

1986年,我國頒布了第一部《民法通則》,是真正意義的民法。但是由于受到時代的制約,很多條款操作性不強,過于注重原則性。對于人權的四項基本權利,包括人格權利、人身權利、財產權利、知識產權等,立法保護的范圍比較狹隘,與當前時代快速發展的時代無法適應。[5]另外,當前推行的“民事再審法律”的相關規定過于強調原則,直接導致再審制度缺乏時間、次數、條件的約束,再審制度的效率不高,甚至造成終審判決出錯,上訪事件、申訴事件與日俱增。

(三)程序過于混亂

在計劃經濟時代,我國民法領域中,偏向于實體而忽略程序的建設,因此程序公正性與實體公正性問題不協調。例如,較為復雜的案件由獨任審判員審理,可能過于主觀化,影響公平性、公正性。這也是對法律程序的一種模式,對民法的發展產生負面影響。另外,我國民法的程序設計也有所欠缺,例如在某一案件的審判過程中,主要由法官來決定適用法律、認定事實等內容,而人民陪審員往往形同虛設,沒有發揮實際效用。

(四)新型法律規范空白

隨著我國市場經濟的日益發展與完善,民事領域頒布了大量的單行法,對《民法通則》中的相關細則進行司法解釋,包含人權保護方面的特殊規定等,將“人權”納入到法律保護范圍內,在一定程度上體現了對人權保護的重視。[6]但是以當前的法律應用局面來看,出現了新舊法律交替使用的局面,沒有形成一個系統性、合理性、規范性的法律體系,不利于全面實行人權保護職能。

三、民法的未來發展

以當前民法發展的方向來看,越來越重視人權保護問題。并將在今后發展過程中從以下幾方面作出努力:

(一)借鑒“私法”理念

在法學界,有關公法和私法的精確界定非常重要。對于中國來說,民法制度是舶來品。過去,人們對自身權利的認識不足,缺乏基本民主自治條件。以民法調整中,有關民主主體的人身關系、財產關系來看,民法應歸屬于司法范疇,以保障個人的合法權益,通過以國家、集體、社會等概念來強制個體,個人權益面臨被犧牲的可能性。[7]未來中國的民法建設改革,應該從整體為出發點,注重研究民事主體的個人權益問題,建立健全權利制度,完善法治建設,不斷提高民法調整的社會關系范圍,維持社會秩序,保障人權。

(二)調整有關“財產關系”的管理范疇

鑒于歷史的原因,受到計劃經濟影響,我國政府仍然無法擺脫“全能型”陰影,不斷拓展行政權力,甚至過度膨脹,深入到社會、經濟、生活各個領域。當前,在我國民事法律制度中,還涉及到諸多調整行政法律的事由,包括期限規定、(用)益物權登記等,這些規定都決定了民法將不僅僅擁有私法權益。在市場經濟背景下,市場是一只看不到的調控大手,實現資源的優化配置,但是政府也會出現失靈狀況,這就對市場的資源配置提出更高要求。[8]對于民法來說,應加大財產關系的調整力度,多關注抽象財產,將抽象財產與實體財產同等對待。另外,有關民法的研究重點,應該考慮如何解決“經過行政許可獲得的權利如何去行政化”問題,而知識產權制度的發展,正是最好的證明。

(三)奠定“民事生活”的主導地位

在我國,依法治國和以德治國是基本國策,也是構建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根本之路。顯然,傳統“守夜人”的政府行政消極模式已不再受到推崇,[9]同時政治也不能對社會生活產生過多干預,應給予適當的自由與自治,以此確保社會發展活力。在民法中,有關市民生活的規范問題,應具備一定開放性,只要不違反法律,就不能任意禁制。民法本身的趨向就是來自“人權”,而并非凌駕于人權至上。

(四)民法與其他法律的協調發展

民法應建立在人權保護基礎上,但是如果私權過渡膨脹,就會引發各種各樣的社會問題。整個社會的發展與規范,不能完全依賴調整民事法律來實現。我國法律體系涉及到諸多部門,民法僅為其中之一,民法必須與其他法律相配合,共同協調發展,才能發揮整體性作用。[10]今后的民法建設與發展中,應注重解決民法和其他法律之間的矛盾,實現整個社會法律體系的和諧統一,為構建和諧社會主義提供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