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概念與生活實例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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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課堂教學講解民法基本概念引用審判案例與教學案例,因學生對其生疏而影響教學效果。采用生活實例可以強化學生的學習主體地位,依托學生的知識儲備、興趣愛好、經歷見聞與生活場景等,廣泛利用學生熟悉的文學著作、歷史典故、影視作品、新聞時事、俗語俚語等材料,將抽象的民法概念還原為鮮活的生活事實。所舉生活實例的范圍應當以準確為底線,注意點面結合。
[關鍵詞]民法教學;民法概念;生活實例;民法思維
一、何為生活實例?
在部門法學中,“民法中的法律用語都比較難懂,很難理解。”[1]P130民法課堂教學工作的核心任務就是要講清楚每一個抽象概念的含義。因為“法律規范是由概念組成的,欲掌握規范必先掌握概念。”[2]P599概念原本是從眾多紛繁復雜的現實世界中抽象概括而來,因此,在講授民法基本概念時,需要還原回紛繁復雜的現象世界中,以便于明確每一個民法概念所涵攝的基本類型。正如王澤鑒教授所說:“概念是‘抽象’的,必須具體化于個別事物之上,因此‘舉例’闡釋法律基本概念至為重要。”[3]P39在講解民法概念時,目前通行的舉例方法是引用審判案例或教學案例。審判案例是指審判實踐中發生的真實案例,它們在我國主要被匯編于三套大型審判案例叢書之中:國家法官學院與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于1991年開始編輯發行的“中國審判案例要覽”,最高人民法院應用法學研究所于1992年開始編輯發行的“人民法院案例選”,以及國家法官學院案例開發研究中心于2012年開始編輯發行的“中國法院年度案例”。上述叢書選錄的案例內容豐富,真實全面,證據詳實,說理細致,成為教學舉例時取之不盡的寶庫。由于審判實錄的功能定位,此類案例材料大多情節復雜變幻,篇幅冗長,橫跨多重概念、多層法律關系,甚至是多個法律部門。對于課堂教學而言,它們普遍存在針對性不足的缺陷,不便于針對某一概念進行專門講解。因此,教師在講解民法概念時,更多傾向于使用教學案例。教學案例,是指出于民法教學工作的需要,或者是對審判案例或真實糾紛刪繁就簡、改編而成的案例,或者是基于突出概念含義的考慮,虛構編撰而成的案例。相比于審判案例,教學案例的情節相對簡化,爭點鮮明,針對性強,有助于學生理解民法基本概念。經過多年的學術積淀,這方面的教學案例資料堪稱浩如煙海,近年更呈現出規模化與合成化的趨勢。規模化主要是指學術界與出版界合作推出的成套的、系列化的教學案例叢書。此類從書以配合教學需要為目的,按照教材理論線索,提供了一定數量的案情相對簡明、爭點相對集中的案例材料。例如,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等先后推出的民法課堂教學配套案例叢書,都是這方面的代表作。合成化主要是指把民法理論體系與案例討論融于一爐的教科書編寫體例。相比于既有的教學案例書籍,此類教科書將案例作為理論鋪陳探析的引子,力求強化理論的現實針對性。例如,近年翻譯或引進的德國的施瓦布教授、布洛克斯教授、日本的山本敬三教授、近江幸治教授、我國臺灣地區的王澤鑒教授、陳自強教授等學者所著的民法領域的教科書,在理論解說與案例結合方面,令人耳目一新,受益良多。然而,在民法課堂教學過程中,審判案例和教學案例,最大的不足之處是沒有考慮到教學主體之一———學生的特點,導致課堂教學在講解民法基本概念時,普遍存在事倍功半、效率低下的缺陷。(一)理解費時,緣于案例內容的陌生與復雜初學民法的大學生,距離結束“溫室生活”與應試教育為主的高中生活僅一、二年之久,涉世未深,不諳世故,他們對于主要表現為利益沖突、糾紛、矛盾的負面性社會現實的民事糾紛所知尚少。上述教學案例以現實糾紛為藍本,雖有改造,但是大多仍遠離學生的知識儲備、興趣愛好、經歷見聞或生活場景。例如,在教學案例中,爭議當事人往往不是此公司,就是彼法人,爭議標的物不是鋼筋水泥、農副產品,就是機器設備、房產土地等,所涉金額動輒百萬至億,至于法律事實更是緊貼商海沉浮,忽而融資抵押,忽而技術研發,忽而買賣租賃,忽而按揭樓花……總之都顯得“高大上”,而不接學生的地氣。對于此類案例,教師必須對學生先行完成案例情節的“去陌生化”工作,要將案例情節講授清楚。等到主體、客體、內容、法律事實、權利爭點等要素一五一十陳述完畢時,學生熟悉理解案情本身,就已經費去不少時間。此外,不少教學案例情節過于復雜,也導致課堂教學過程頗為費時。民法概念往往不是孤立存在的,而是以位階性構成一定的概念集群。[4]P125集群內的不同概念之間,其差別細致入微,前提條件稍有毫厘變化,法律定性就會差以千里。對于此類體系化的概念集群,目前的教學案例往往在學生與之初次見面時,就立刻迫不及待地將細節之處屢屢變形。例如,以“盜賊與手表”為主要情節的案例,就屢屢變換幾乎一字之差的細節事實,先后涉及消滅時效、善意取得與盜贓的法律地位等。[5]P74-76又如,以“賣小艇”為例,輾轉變換細節,討論履行不能的各種類型,[6]P639前后這些“變形金剛”式的案例層出不窮,紛至沓來,著者或許會有智力上的優越感,但是,站在初學者———學生的立場上,當差別細微的“案例集群”蜂擁而至時,學生勢必目不暇接,理解吃力。這種九曲回環、一波三折的案例教學方法,甚至被學者指為情節復雜的“言情小說”。[7]P9(二)內容無趣,同樣緣于案例內容的陌生教學案例內容遠離學生,民法概念給學生的印象大體上只能是硬梆梆,冷冰冰的知識。甚至學生有可能產生一種錯覺,誤以為民法概念只是他人的法律問題,而與自己完全是參商永隔的關系。對于學生而言,一旦民法淪為“事不關己”的遠在千里之外的知識,最終恐怕難逃被“高高掛起”的厄運,學生對于民法概念的學習興趣自然無從談起。(三)民法思維訓練不足,緣于前述的內容上的缺陷民法課堂教學固然應當通過教師講授,讓學生理解民法基本概念與基本規則,但是,“法學教育不僅要培養學生如何理解條文,更重要的是培養學生的法律思維。”[8]P742民法思維屬于法律思維的一種,其最重要的功能就在于運用抽象的民法的概念與規則,去分析紛繁復雜的現實生活,去解決千變萬化的現實糾紛。而目前的案例教學內容,學生在課堂中借助陌生案例掌握的陌生概念,必須先經歷一個接受、熟悉的過程,之后課堂上已經沒有多少時間和余力將有關概念迅速舉一反三地運用于其他案情或生活事實中。目前的案例教學不得不將重點放在知識講授方面,而不太可能強化民法思維訓練。學生在將現實生活中無限豐富的民法材料與抽象的民法概念的接合方面,很容易中途“斷檔”或“掉線”。鑒于現有的審判案例與教學案例的不足,民法課堂教學的舉例,應當是結合學生特點所舉的生活實例。所謂生活實例,主要是指依托學生的知識儲備、興趣愛好、經歷見聞、生活場景,廣泛利用學生熟悉的文學著作、歷史典故、影視作品、新聞時事等材料,將抽象的民法概念還原而成的鮮活的生活事實。利用生活實例進行民法概念的課堂教學工作時,出發點在于追求民法概念講解過程的生活化、簡練化、興趣化,進而將民法的概念制度與精神理念實現普及化。
二、何需生活實例?
在課堂教學工作中,運用生活實例講解民法概念,既是必要的,也是可行的。之所以必要,是因為生活實例充分體現了教學規律,能夠滿足教學時限、教學主體及教學目標的各項要求,從而可以切實提高教學效果。之所以可行,是因為生活實例教學符合了民法學的學科特點與學生的特點。(一)就教學時限而言,生活實例可以在有限的教學時間內,大大縮短案情介紹與陳述時間,將學生精力投入到概念運用中來,提高課堂教學效率目前我國民法學教學課時基本上是兩個學期、共108個小時,每個學時約40~50分鐘。這一特點決定了民法課堂教學既不能與舉例絕緣,同時又不能舉例過于復雜,以至于影響教學進度。與現行的課堂教學舉例方式相比,教師在舉生活實例時無需先行費時、費力地交待復雜的案情,往往三言兩語就能說清案情。而學生更無需費腦、費神地理解波譎云詭的案情經過,可以一步到位,直指概念要害。就教學主體之一的教師而言,生活實例還具有一定的創造性與建設性,能夠有效防止教師知識老化,促進教師知識深化與更新,提升教學工作的樂趣與品質。民法基本概念往往常年不變,如果教師日復一日地講授這些概念,有可能滑向枯燥乏味的機械勞動或重復勞動的深淵。而要使工作有趣,“第一是技巧的運用,第二是建設性。”[9]P183在利用生活實例從事教學工作時,教師會追蹤最新時事熱點、法律糾紛、文學影視等材料,這就為教學工作提供了新的刺激,從而碰撞出新的智慧火花。例如,新的生活實例可能會與既往的案例有所差別,如何處理與認識這些差別?它們的存在,是否表明應當局部修正或徹底推翻既有的民法概念?諸如此類的問題,必然會激發教師持續深入地思考民法基本概念或基本規則。就教學活動的另一主體———學生而言,生活實例教學可以充分發揮學生主體地位,有效激發學生的學習主動性、參與性與積極性,從而在知識層面與思維層面同時實現教學目標。生活實例因為是以學生的知識儲備、興趣愛好、經歷見聞與生活場景等為基礎,所舉例子對于學生不存在任何疏離感與陌生感,僅僅是換上了民法學的視角而已。因此,學生不必把精力消耗在理解陌生復雜的案情方面,而是能夠迅速掌握案情背后的民法概念。更重要的是,生活實例的親近感與親切感,還有助于激發民法興趣,訓練民法思維。在聽講生活實例的過程中,學生定會恍然大悟或者豁然開朗:“原來民法并不是遙不可及、深不見底的知識,而是就在我們身邊!就在我們的生活中!”當學生對民法概念產生似曾相識的感覺后很容易增強民法學習的興趣,甚至會主動運用民法概念與規則去分析、參照、解釋、解決現實生活中的問題,這就大大增加了民法思維的訓練機會。正如學者所說:“很多生活化的問題恰恰是考驗我們法律思維的一個好機會。”[10]P35進而,良好的民法思維訓練,又培養了學生對當下現實生活保持高度關注的思維習慣,從而糾正“中國的讀書人,又是不注意世事的居多”的缺點。[11]P70此外,生活實例的舉例方法,還能有力地激發學生廣泛閱讀的興趣,培養正確的閱讀方法。目前,由于各種原因,大學生的閱讀范圍與閱讀興趣明顯不足,除了教材課本與應試書籍之外,較少閱讀其他課外書籍,至于“六經注我”式地閱讀各類經典作品,更是少之又少。即使從事課外閱讀,閱讀方法也多以淺閱讀為主,深度思考、掩卷長思的并不多見,至于從專業角度嘗試進行“我注六經”式地閱讀的,更是稀如星鳳。但是,如果在生活實例方面更多取材于文史經哲、政治社會等書籍,無形中既拓寬了學生的視野與知識面,同時,也旁敲側擊地提升了學生的閱讀興趣,提示了正確的閱讀方法。(二)就學科特點而言,民法與現實生活高度契合,這為生活實例教學提供了堅實的基礎在市民社會的現實生活中,民法作為“市民生活的百科全書”,是“市民社會的基本法”,[12]P19“我們的生活也是由民法來規定的”,[13]P15民法的概念與規則如水銀泄地,無孔不入。只要有生老病死、衣食住行、婚喪嫁娶、愛恨情仇、財貨流通等生活常態,只要將這些生活常態結合學生特點,就一定能夠發現層出不窮的民法概念的“寫真版”或“實況轉播”鏡頭。(三)就學生特點而言,學生的知識儲備與興趣愛好,也為生活實例教學提供了舉例基礎目前我國法律本科學生以高中文科教育背景為主,其知識儲備與思維訓練在文學、歷史等方面,具有一定程度的“公約數”或共識平臺。在興趣愛好方面,青年學生普遍擅長利用電子媒介,在獲取各類信息方面,無論是數量,還是速度,幾乎可以說是獨步天下。尤其是對當下流行的影視劇集、新聞時事、社會熱點等,學生的興趣與熟悉程度,可能比教師都有過之而無不及。如果教師能夠以這些生活實例講解民法基本概念,或者動員學生從這些例子中尋找民法概念,一定會得到學生的共鳴,激發起學生學習民法的積極性與主動性。
三、如何尋找生活實例?
此問題可以從宏觀與微觀兩個方面著手。(一)宏觀而言,生活實例在舉例范圍上,應當注意點面結合這里的“面”,是指生活實例的取材范圍應當盡可能寬廣,例如,文學著作、影視作品、新聞時事、歷史典故等都可以成為實例源泉,甚至還可以借鑒我國經濟學在普及過程中在寓言故事里尋找學科素材的成功經驗,[14]P1從俗語、俚語、諺語等語言材料中選取合適的生活實例。這里的“點”,是指將生活實例聚焦于文學名著、新聞焦點、影視熱點這三個重點方面。民法世界包羅萬象,教師時間精力有限,不可能三十六般武藝樣樣精通。因此,根據學生特點,不妨從文學名著、新聞焦點、影視熱點這三個重點方面著手。文學名著方面,我國的古典作品中應優先選用古典四大名著,尤其以反映市民社會的水滸、紅樓、西游為上上之選。而現代作品當首推魯迅小說與金庸小說。前者是因為其反映中國現實的全面性與深刻性而理應推薦給予學生,“魯迅的作品是當之無愧的中國近代社會的百科全書”。[15]P448金庸小說則屬于通俗文學的經典力作,在學生中熟悉程度非常高。西方文學作品則應重點取材于古代希臘羅馬神話、圣經故事以及莎士比亞戲劇作品。前二者屬于西方文化的源頭,[16]P17至于莎士比亞戲劇作品則是西方文學的代表,廣泛描繪了市民社會里上至王公貴族,下至販夫走卒的蕓蕓眾生,包含著豐富的民法實例。對于新聞焦點與影視熱點,則因時事與影視變遷不居,可以隨時更新民法概念的生活實例。至于生活實例舉例標準,應當集中于定位于———準確。生活實例不能為了親切有趣或生動活潑,而喪失專業上的準確度,這是一條底線。因此,教師在對生活實例進行篩選時,凡是牽強附會或觀念偏差的例子,都不應在課堂中講授。不過,對于準確性的要求,也要做辯證的理解。民法概念系由語言予以表述,“語言的核心部分,其意義固甚明確,但是越趨邊緣則越模糊。語言邊緣之處的邊緣意義一片朦朧,極易引起爭執,而其究竟屬該語言外延之內或之外,亦難確定。法律條文亦如此,總有所謂邊界案型,瀕臨法律邊緣,究竟是否屬于該法律條文規范的范疇,亦費斟酌。”[17]P215在舉生活實例時,也不可避免地會遇到似是而非、似非而是,甚至是或是或非、亦是亦非等令人無法旗幟鮮明地予以斷定的例子。對于此類實例,為了保證學術的穩定性與開放性,不宜徑直否定,而宜在深化概念的論域或要件時,予以拓展介紹。(二)微觀而論,在舉生活實例時,可以集中于民法基本概念依據我國民法學權威學者江平先生的概括,民法的核心內容是主要圍繞四大制度展開:主體、行為、權利、責任。[18]P684-685下面,就嘗試以生活實例解說這四類基本民法概念。民事主體理論中,在研究民事主體的權利能力時,可以通過“西游記”中豬八戒與高翠蘭的人妖之別,或者熱播電影“暮光之城”的人鬼殊途的愛情故事,說明權利能力的概念。行為能力的概念與意義則可以通過電影“小鬼當家”或中國歷史上十二歲的甘羅拜相予以闡述。主體概念中的宣告失蹤或宣告死亡制度,可以借助馬航失聯的焦點新聞予以說明。而對于法人制度,固然可以通過協會政黨或基金會等,說明社團法人與財團法人的含義,其實也不妨以水泊梁山、武俠小說中的江湖幫派等等討論社團法人,再以少林寺或武當山的寺院宮觀、巴黎圣母院或修道院的田畝房舍等解說財團法人。至于合伙制度,可以借助唐僧師徒四人取經為范本予以解說,入伙、退伙、合伙事務負責人、執行人等固然不在話下,甚至是緊箍咒也不妨解說為合伙章程。法律行為理論中,意思表示的類型化及其效力是舉例重心。對此,可以通過吃“霸王餐”的惡霸習氣解說真意保留行為,利用歷史典故“指鹿為馬”解說雙方通謀虛偽表示,以歷史典故“明修棧道,暗渡陳倉”解說隱藏行為。對于重大誤解的主體同一性的錯誤,可以利用金庸的武俠小說“俠客行”或莎士比亞戲劇“錯誤的喜劇”中的雙胞胎誤會情節予以闡明,而對于標的物屬性的重大誤解,莫泊桑的小說“項鏈”則是非常合適的生活實例。脅迫的例子比比皆是,例如,中國近代史上的不平等條約,“水滸傳”中的楊志賣刀等實例均屬恰當之例。此外,可以用趙本山的喜劇小品“忽悠”解說欺詐,以“及時雨宋江”的名號由來,反襯乘人之危的含義。對于引起法律行為無效的諸多原因中,可以利用新聞報道中的大學副教授的“換妻協議”或者是莎士比亞喜劇“威尼斯商人”中的割肉還款協議等,作為法律行為違反公序良俗而無效的實例。至于當下占據熒屏主流的宮庭劇,其中的爾虞我詐、勾心斗角,則是在公然挑戰民法誠實信用原則。法律行為類型的生活實例也同樣數不勝數。例如,電影大片“泰坦尼克號”的結尾女主角仍鉆石入海,屬于典型的單方法律行為———拋棄,而圣經舊約中的上帝與以色列人摩西立約的故事,可以解說雙方法律行為。對于民法制度的基本特征,則可以利用基督教的牧師制度予以說明。民事權利理論中,物權與債權是核心權利體系。首先,物權與債權的區別,可以借助魯迅小說“孔乙己”中的賒賬行為予以解說。物權的支配力與絕對性,其典型實例當屬電信領域的流行廣告語“我的地盤我做主”。近期新聞報道中的“狗頭金”或“烏木”歸屬案,恰巧可以說明物權的原始取得或先占取得,甚至還可能涉及“礦產”的文義解釋等法律解釋方法。建筑物區分所有權的專有權、共有權等內容,可以體現于居民住宅樓中的的電梯廣告經營收入的歸屬機制之中。紅樓夢中的“敏探春興利除宿弊”一節的故事,完全可以解說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設立、權利、義務等制度內容。而王安石改革中的“青苗法”,恰恰符合現代的農作物抵押制度。對于債權的生活實例,同樣數量眾多。例如,古代戲曲中司空見慣的張貼皇榜的行為,屬于典型的懸賞廣告。大學校園里的自動售貨機,屬于合同要約。出租車拒載違反的是強制締約義務。債權轉讓,可以通過大三學生轉讓考研聽課證予以解釋,而債權債務的法定概括轉移,則可以借助中國歷史中的改朝換代予以解說。至于合同之債的具體類型,生活實例更是多如星辰。例如,以希臘神話中普羅米修斯竅取天火送給人間,可以解說贈與關系;至于學生復印學習資料、理發美容等都屬于典型的承攬合同;而風靡一時的韓劇“來自星星的你”中的都經紀一職,用以分析委托關系最為恰當。民事責任理論中,責任類型大體分為違約責任與侵權責任。這一部分內容的實例,因為幾乎屬于現實生活的直接翻版,沒有高度的抽象概括,學生理解時相對容易得多。唯獨按份責任與連帶責任是難點。俗語“一榮俱榮,一損俱損”或者“一根繩子上的螞蚱”等,或者“西游記”中的偷吃人參果后師徒四人均被鎮元大仙責罰,都可以借以解說連帶責任。而俗語中的“鐵路警察,各管一段”,則可以解說按份責任。當然,最后需要補充說明的是,在具體選用生活實例解說民法概念時,并不是要完全否定審判案例與教學案例。一方面,并非所有的民法概念,都能恰如其分地找到一一對應的生活實例,這時,就需要精心挑選適當的教學案例或審判案例以供教學之用。另一方面,在課后時間從容的條件下,學生也有必要閱讀這些現實的、復雜的案例材料,從而將課堂上的生動內容與課后的深度閱讀思考結合起來,獲得理想的教學效果。
作者:許軍 單位:陜西師范大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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