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絡環境下個人信息民法保護

時間:2022-07-17 04:2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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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絡環境下個人信息民法保護

摘要:隨著互聯網的迅猛發展,全球步入了大數據時代,從而讓人們的生活方式變化巨大。這個時代不需要出門,只需要擁有一部手機或者是一臺電腦就能獲取信息,同時還能接受相應的商品及服務,極大了便利了人們的生活。個人相應的基本信息在人們接受大數據時代便利的同時,也可能受到一定的侵害,如傳播、濫用以及非法搜集等,導致個人信息受到嚴重的安全威脅。作為對個體身份識別以及個體特征的反映的符號系統,個人信息是否安全直接關系著公民的基本權利,對社會的穩定及經濟發展也有一定的影響。基于此,本文對網絡環境個人信息民法保護進行了研究。

關鍵詞:網絡環境;個人信息;民法保護

一、引言

個人信息在信息社會中越來越重要。利用個人信息可以促進政府發揮最大作用。同時,它還可以發揮個人信息的經濟價值,以適應市場經濟的發展。此外,“社會物質文明越發達,人們越會覺得自己的個人生活可能被他人迅速、深入、嚴重和廣泛地侵犯。個人信息使用不當、惡意傳播、非法收集等現象越來越多,對社會穩定產生影響,同時導致不和諧的個人生活。因此,網絡個人信息如何通過民法保護機制,加強對網絡個人信息侵權的法律規制,實現對信息主體合法權益的有效保護,這些問題都需要得到急切的解決。

二、網絡環境下個人信息民法保護現狀

個人信息保護法早在2003年,就已經在被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研究成果截止目前包括:一是《個人信息保護法與立法研究報告》(專家推薦稿)由周漢華教授起草;二是《個人信息保護示范法》學者推薦稿由齊愛民教授起草[1]。在對個人信息保護的信息主體、基本原則的一些基本權利和法律責任上這兩項專家建議分別進行了規定,可供個人信息保護立法以后網絡環境下的參考。然而,由于種種,并沒有落實和頒布專家的建議,使其成為一部真正的法律。

三、網絡環境下個人信息民法保護存在的問題

(一)缺乏對個人信息權的規定。可以說,為了最全面的對個人信息實現保護,我們應該確立個人信息權,并確認其既具有個人利益又具有財產利益。也就是說,一旦在網絡環境中發生侵犯個人信息的行為,被侵權人就可以在姓名權、肖像權、隱私權、個人信息權等具體人格權中選擇能夠最大限度地保護其權益的權利內容。等等。如果確立了個人信息權,并確認了人身、財產利益,則被侵權人可以。同時要求侵權人賠償個人利益和財產利益的雙重侵害。(二)現行法律對個人信息以間接保護為主。目前,我國大多數國家以“姓名權”、“個人隱私權”、“人格尊嚴”等相關個人權利和權利的名義保護公民的信息,然后通過延伸間接地加以保護,這體現在個人隱私的保護上[3]。隱私權保護相對有限,是事后間接救濟機制。法律的許多規定都是在短時間內通過的,缺乏關于如何救濟、如何定義個人信息和什么是個人信息的精確規定。可以說,我國目前采取的是間接保護個人信息安全的寄生訴訟方式,沒有制定獨立的權利規定。(三)相關制度不成體系。我國現行的信息保護規定在各部門的一些法律法規中較為零散,大多是零散的反思或延伸,一般表現為保護條款內容不一致、闡述不清、部分內容規定重復、法律空白較多、適用不清、處罰不嚴。零散的條文等問題,不能把它們聯系起來統一成一個完整的制度。

四、網絡環境下個人信息保護的對策建議

(一)在民法中明確規定個人信息權。個人信息權基礎是一項綜合性權利,既有人格權,又有財產權。這些權利合并我們可以稱其為個人信息權,個人信息的權利可以通過這個來當作基礎進行保護。個人信息權作為一項獨立的民事權利存在于外國立法中,這是一個不爭的事實。因此,我國《個人信息法》中在符合國際趨勢下對個人信息權進行了確立。作為一項獨立的權利的個人信息權只有在立法保護下,才能最大限度地保護個人權利,規范社會中個人信息的合理使用和流通,社會各方面的利益才能得到平衡。(二)完善個人信息主體的權利制度。依法對他人侵犯個人信息行為,進行控制和排除的信息權就是個人信息權。個人信息權的具體內容在立法設計中應明確。權利邊界應該通過規定信息主體在信息收集、使用、處理的過程中享有的權利來界定。為兼顧信息自由與信息沖突,同時能對個人信息保護提供具體的、可操作的依據,就必須要對信息主體的權利進行界定。(三)網絡個人信息保護的監管機制與自律機制。與傳統的網絡侵權方式相比,網絡侵權的后果更為嚴重,受害人沒有保護自身權益的渠道。因此,有必要設立專門的政府官網和相應的舉報電話,由政府管理,以接收舉報并保護舉報者的權利。也可以鼓勵市民積極舉報,并對舉報者給予一定獎勵,以改善市民的生活。此外,可以在更大的網站上開設官方論壇,進行集中控制和管理。

五、總結

本文在以上分析的基礎上,需要盡快確立個人信息權的法律概念,是一項獨立的民事權利這一點,必須在個人信息權上明確。因為想要全面保護個人信息,只能采取這一方法。同時,要制定高水平、統一的個人信息保護法。個人信息保護立法是災區企業應注重的。行業自律,加強和監督。不僅如此,我們還應重視日益嚴重的侵犯個人信息權的新問題,采取實名制網絡方式,通過微博等形式限制侵犯個人信息權。

[參考文獻]

[1]楊異,王續琨.網絡環境下個人信息的法律保護[J].大連理工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14(2).

[2]肖學華.個人信息權民法保護研究[J].法制與社會,2015(9).

[3]解希雯.網絡環境下完善個人信息民法保護的建議[J].法制博覽,2015(17).

[4]劉賓.網絡環境下個人信息的法律保護[J].青春歲月,2013(23).

作者:楊順清 單位:西南政法大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