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證銜接家事訴訟探索與實踐

時間:2022-02-05 08:5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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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證銜接家事訴訟探索與實踐

一、公證與家事訴訟銜接的現實必要性

(一)緩解法院“案多人少”矛盾的現實需求。“案多人少”矛盾一直是我國人民法院司法改革過程中的頑疾,而家事案件是法院受理案件中的重要組成部分。有研究數據顯示,1978年至2001年期間,婚姻家庭訴訟占民事訴訟的42.9%,年平均增長7.3%,占24年間民事訴訟率增長的30.99%,僅排在合同糾紛之后,位居第二。①筆者也從《最高人民法院公報》搜集了全國近五年的民事審判數據,2013年至2017年的近五年間:婚姻、家庭繼承糾紛收案量逐漸遞增,占民事一審收案量的18%。可以看出,家事糾紛案件數量長期居高不下且呈逐漸遞增的趨勢,大大加劇了法院“案多人少”的矛盾。從我國公證制度發展的歷程看,公證分別經歷了“附屬于法院——獨立于法院——與法院合作”三個不同階段的發展過程。雖然公證與法院各自承擔了不同的職能,但兩者本是同根同源。公證在諸如婚姻、遺囑、繼承、收養等家事領域與法院有眾多的契合點,兩者存在合作的基礎和可能。“公證與家事訴訟對接是在現有法律制度下還原法院和公證基本職能的基礎上,強化審判的核心職能,拓展公證替代部分訴訟程序和司法輔助事務的可能性。”②因而,充分發揮公證在家事案件中的職能將有效分流一部分家事糾紛案件,從而緩解法院“案多人少”的矛盾。(二)公證行業創新發展的迫切需要。經過幾代公證人的努力,公證業務已經深入到社會的方方面面。但實踐中,公證行業仍存在服務理念與時展脫節、服務范圍固化、服務模式單一、服務效率低下、服務能力不足等問題,嚴重影響了公證的形象與公信力。長期以來,公證職業雖是法律職業共同體的重要成員,但話語權低下,對老百姓的影響遠低于公、檢、法和律師行業。加之法定公證事項減少、傳統公證業務流失,公證行業正處在轉型升級的風尖浪口。而家事糾紛涉及未成年人的權益保護、老年人權益保護、私人財產保護、家庭財富傳承等眾多利益,與老百姓的生活息息相關。加強公證與家事訴訟銜接,一方面能夠提高公證對老百姓的影響力,樹立公證的良好形象和公信力;另一方面以公證參與家事糾紛解決為切入點,加快公證與訴訟對接機制的建立,使公證在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中獲得一席之地,促進公證改革創新發展。(三)家事案件特質與公證職能的契合性。從家事案件本身的屬性來看,家事案件具有復雜性、特殊性。具體表現為:“家事案件既有訴訟案件,又有非訟案件;既有身份關系案件,又有財產關系案件;既有單純涉及成年人的案件,又有涉及未成年人等家庭弱勢群體的案件;既有當事人可以自主處分的自治案件,又有當事人或利害關系人不得自主處分的涉公益案件。”③從家事糾紛解決的方式來看,家事案件具有可調解性、可和解性。從《最高人民法院公報》公布的數據看,2013年至2017年的近五年間,婚姻、家庭繼承糾紛一審案件中,通過調解和撤訴結案的約占總收案的65%,判決結案的約占總收案的33%,法院訴訟中調解和撤訴結案已成為家事糾紛處理的主要方式。理論上,“公證的本質是非訟程序,故公證本質也是行使非訟裁判權”④,公證處理家事事件中的非訟事件具有制度上的優勢。公證參與家事糾紛調解也已有制度上的依據,公證調解公信力高、成本低、效力強,是其他調解方式無法比擬的。實踐中,家事案件本是公證業務范圍的傳統公證事項,公證人員對家事案件的處理得心應手。公證處理家事糾紛的非訟性、調解性、專業性都與家事案件的特質相契合,順應了社會對于家事糾紛處理的現實需求。

二、公證與家事訴訟銜接的域外發展及我國實踐

(一)域外發展。從比較法的視角看,我國的法律制度與大陸法系法律制度更為接近,公證制度也不例外。而近年來,大陸法系國家和地區的公證與家事訴訟銜接的廣度與深度均大為擴展,并呈現以下趨勢:第一,從實體和程序上將家事案件處理獨立化、法典化。自1896年以來,德國《民法典》第四編“家事法”經過多次修改,這期間也頒布和修訂了多部單行家事實體法,家事案件處理在實體法上得到不斷完善。2009年9月1日,德國《家事及非訟事件程序法》生效,從此家事案件處理程序獨立于民事訴訟法,與非訟事件合并為新的法律。日本、我國臺灣等也都相繼頒布家事事件法、家事事件程序法。第二,通過法律的形式,將家事案件中部分非訟管轄權移交公證機構。德國于2013年頒布了《部分非訟管轄權移交公證人法》。該法主要內容是改革遺產制度,將遺產法院關于遺產分割的相應職權轉移給公證人,改革后,公證人承擔了從遺囑繼承開始到監督遺囑執行人包括遺產保全在內的所有階段的相關職責。⑤無獨有偶,法國于2016年頒布了《21世紀的司法現代化法》,該部法律側重對家事法律領域的司法程序進行改革,如選擇協議離婚的案件可不必交由法官審理,離婚雙方達成的協議經各律師聯署簽名后遞交公證人審查存檔即可完成離婚手續。⑥這不僅緩解了法院的審判壓力,也充分發揮了公證機構的職能。大陸法系國家和地區將家事案件的處理與其他一般民事案件的處理區別開來,并有系統、完備的制度體系和法律體系作支撐。同時,公證在家事案件的處理中具有重要地位,承擔重要職能,并通過法律的形式予以肯定和規范。通過對比,公證與家事訴訟銜接有比較法的基礎,也符合世界公證發展的潮流。(二)我國實踐。我國并未頒布獨立的家事事件實體法和程序法,但經過理論界與實務界這些年的不懈努力,已逐漸認識到家事案件處理具有眾多特殊性。目前,人民法院正在開展家事審判方式和工作機制改革試點,從程序上尋求家事案件處理的專業化。從公證與家事訴訟銜接方面看,最高人民法院的《意見》和《通知》支持公證與訴訟對接,支持公證參與家事糾紛的解決。經過近幾年的實踐探索,形成了一些典型的公證與家事訴訟銜接新模式。一是“附屬”模式,指在法院附設“公證與訴訟對接工作室”或者在法院和公證處互設“工作室”。如2016年普陀公證處與普陀法院簽署《公證與訴訟對接合作協議》,在法院訴訟服務中心設立“公證與訴訟對接工作室”。又如南京公證處與南京市玄武區人民法院的合作,公證處在法院設立“公證工作室”,法院則在公證處設立“法官工作室”。在這種模式中,公證處與法院對接的不僅僅是家事案件,還有其他民商事案件,家事案件附屬于一般民商事案件。二是“獨立”模式,指在法院設立“家事糾紛案件訴訟與公證對接服務點”,典型代表如昆明市官渡區法院與東駿公證處的合作。2016年官渡法院“家事糾紛案件訴訟與公證對接服務點”揭牌,官渡法院充分發揮公證在家事案件處理中的職能優勢,探索家事案件處理公證程序前置,專門針對家事案件幫助當事人分析訴訟、公證解決方案的利弊、風險,提供多種糾紛解決方案。在這種模式中,將家事案件處理與其他一般民事案件區分,家事案件處理具有獨立性。我國家事案件處理在實體和程序上均缺乏專業化、規范化,目前仍在探索中,公證在家事案件處理中的重要性也沒有得到充分的認識,公證與家事訴訟對接仍存在諸多問題與不確定性。

三、構建公證與家事訴訟銜接的協同機制

公證與家事訴訟銜接在其他大陸法系國家和地區有著先進的經驗,我國的改革也在如火如荼地進行,應該說理論上并不存在障礙,但在實踐中仍然存在許多困境和問題,必須盡快構建公證與家事訴訟銜接的協同機制。(一)加強立法規制。相比于其他大陸法系國家和地區,我國缺乏立法規制。一方面,由于我國家事理論研究較晚,目前仍沒有獨立的家事實體法與程序法,不能根據家事案件的特殊性更好的處理家事糾紛,影響了公證的介入。另一方面,就公證與家事訴訟銜接而言,目前只有《意見》和《通知》有所規定,但都是系統、原則的規定,缺乏明確、規范的實施細則,而且前述兩個文件立法層級較低,對公證與家事訴訟的銜接規范性不強,而《公證法》與《公證程序規則》對此仍然只字未提。縱觀國際立法現狀,在大陸法系國家和地區,針對家事糾紛的解決都制定有系統而完備的法律法規。希翼在不久的將來,在學界和實務界的共同努力下,《家事事件法》與《家事事件程序法》能取得實質性的進展,同時在立法過程中充分重視公證的作用,將部分家事非訟事件轉移給公證機構處理。同時,應對《公證法》與《公證程序規則》進行相應的修改,將公證參與家事訴訟的基本原則、具體內容、實施程序等加以規范并細化,為公證銜接家事訴訟提供法律保障。(二)提高專業化程度。實踐中,審判人員、公證人員處理家事案件的專業性不夠。一是源于法院、公證機構尚未完全進行專業化分工。法官除了審理家事案件還需審理其他民事案件,大多公證員也同時辦理多種公證案件,都缺乏對家事案件的專業研究。二是法院訴訟程序與公證辦理程序相互獨立,長期以來缺乏溝通,相互之間缺乏了解,導致實踐中公證與法院對接存在一定障礙。筆者以為可以從組織架構、人才隊伍、設施設備、業務經費等方面提高專業化程度,構建協同機制。一是組織架構專業化。法院設立專門的家事審判庭從試點到全國范圍推廣,在家事審判庭里設“家事糾紛案件訴訟與公證對接服務點”。因為,筆者認為實踐中的“獨立”模式能夠實現更高程度的專業化,更加有助于家事訴訟糾紛的解決。對公證機構而言,有條件的公證機構設立專門的家事案件科室,由該科室的公證人員負責家事案件公證辦理,負責與法院家事訴訟庭銜接。二是人才隊伍專業化。公證機構和法院應選取有較高的法律素養、有多年工作經驗、善于化解矛盾糾紛的法官、公證人員進行對接、協調。銜接人員必須了解家事案件的特質、了解家事糾紛解決的技巧,了解家事案件訴訟處理程序和公證程序,能夠最大限度地發揮對接雙方的優勢,以促進家事案件的圓滿解決。三是設施設備專業化。法院應積極為對接人員提供獨立的辦公場所,公證機構應加強專業設施建設、先進設備購進。如設立專門的遺囑室,與專業的鑒定機構、評估機構合作等。四是業務經費專業化。一方面,公證機構除了在與家事訴訟銜接過程中,直接將案件轉接公證處理,可以正常收取公證費用;另一方面,在公證機構參與家事案件調解、咨詢、送達等家事案件輔助事務環節,也應給予公證機構相應的經費支持和保障。實踐中,已有一些地方采取了司法“購買服務”方式對公證機構的付出予以經費保障。(三)完善獎懲機制。公證與家事訴訟銜接需要公證機構與法院雙方積極參與、探索,然而受體制機制、工作觀念等因素的影響,目前雙方的積極性都不高。公證在家事糾紛解決中的作用尚未被許多法院所重視,法院缺乏與公證機構溝通的熱情。從公證機構方面來說,許多公證處通過改革已轉為自收自支的事業單位,公證員的收益是衡量公證員能力的主要標準。而家事案件的復雜性、多樣性導致家事案件處理起來效率低、收入低、風險大,付出與收入不成正比,許多公證人員參與法院解決家事糾紛的積極性也不高。為調動雙方對接的積極性,建立對接長效機制,完善獎懲機制是一種有效的措施。法院應將家事訴訟與公證對接工作納入到家事法官的績效考核。對在這方面工作表現突出的法官,給予獎勵、晉升,或在績效考核上予以體現,以此鼓勵法官積極利用公證資源處理家事糾紛。對公證機構而言,也需建立合理的績效考評機制,對積極參與法院家事訴訟糾紛解決的公證人員給予獎勵。同時改革收益分配制度和公證賠償制度,一方面給予公證人員物質支持,另一方面降低公證人員的辦證風險,這樣才能從根本上激勵公證人員參與法院家事訴訟的銜接工作。四、結語家庭是社會的細胞,家即國,無家則無國,家事糾紛是否能夠得到圓滿解決關乎家庭的和諧、社會的穩定乃至國家的發展。加強公證與家事訴訟銜接,無疑是雙贏舉措,家庭幸福,公證不能缺位,我國應盡快構建公證參與家事訴訟的協同機制。

作者:周桂英 單位:江蘇省南京市石城公證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