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原則歷史文化基礎分析

時間:2022-08-02 10:57: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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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原則歷史文化基礎分析

摘要:當代的民法原則是我國經濟本質的集中體現,是對民事行為的判斷準則。我國在民事立法上確立了多項民法的基本原則,從歷史的縱向上看,這些民法原則與歷史文化有一定聯系,也代表著我國歷史文化的一種沉淀。民法原則中的一些內容體現了我國歷史文化中的精華部分,這些歷史文化內容也為民法原則的確立奠定了一定基礎,本文將探討我國民法基本原則的歷史文化基礎。

關鍵詞:民法原則;文化基礎;歷史文化

民法的基本原則具有很強的指導性。立法者在制定民法基本原則的過程中借鑒了我國古代歷史文化的一些內容和特征,將其中的一些原理作為我國民法原則的歷史文化基礎,使我國的民法基本原則可以更好貫穿歷史的始終。這可以更好地規范人們的日常生活,從而可以更好地建設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為我國的經濟發展奠定一定基礎。

一、民法原則的基本功能

(一)立法準則的功能。我國民法中的基本原則對我國的民事立法起著良好的指導作用。在這些基本原則被確立之后,所有民事立法都必須根據這些原則展開,民事的相關行為也受到民法基本原則的約束。在解釋或者運用民事法律的過程中,法官應該根據民法基本原則進行宣判,在宣判的過程中,法官也應以民法原則為基礎。(二)審判準則的功能。民法的基本原則有著非規范性的特點,但是在審判的過程中,民法基本原則也有屬于自己的精神實質和價值體現。民法基本原則中的價值取向是被我們所認可的,有著一定的歷史文化基礎,能夠貫穿中華五千年歷史文化的始終,這種價值取向會使民法的基本原則對民事審判形成重要的指導作用。如果對民事行為的判定沒有成文的法律以及規定,審判官就可以根據民法的基本原則精神進行審判,如在“四川瀘州遺贈情婦案”中,法官就是依據公序良俗這一基本原則做出審判。(三)彌補民事法律規范缺陷的功能。隨著社會經濟的不斷發展,民事法律的規章制度不能時時刻刻滿足當今社會發展的需要,甚至部分民事法律阻礙了我國社會經濟的進步和發展。在這種情況下,民事法律規章制度就應該依據民事法的基本原則進行適當調整。同時,審判法官應依據具體情況對民事主體做出判斷。人民法院可以直接運用民法基本原則處理案件,這在一定程度上可以保護民事主體的利益,促使我國法律建設向更好的方向發展,最終有效促使我國的經濟穩定發展。

二、當代民法的基本原則及其歷史文化基礎

(一)平等原則及其歷史文化基礎。民法中的平等原則主要體現的是民事主體的身份地位平等。無論人們在日常生活中處于怎樣的社會地位,無論社會處境有多好,在法律中,法律給予他的權利和能力是一樣的,與其他人的法律地位都是平等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第3條規定,當事人在民事活動中的地位平等。所以,任何自然人、法人在民事法律中都享有平等的權利,各個民事主體都能夠平等表達自己的意愿和意志,他們的這種權益同樣受到法律的平等保護。在如今這個飛速發展的時代,平等原則也應該得到人們的重視,它是民法中最基礎、最本質的一項原則[1]。在古代,墨家的墨子提出了“兼愛非攻”的主要思想,兼愛指可以同時喜愛不同的事物或人,同時,墨子要求君臣、父子等都要在平等的基礎上往來。墨子認為,在過去的年代里出現的人們的貧富與強弱的不同等不平等現象都是人們不相互關愛導致的。孟子的民本思想也很好地反映了平等的原則。孟子主張解放思想、個性解放,他認為一個人應該有自己的見解和思想,每個人在世界上都應該被平等對待。李贄也認為世界上根本就不存在高低貴賤之分,就算是平民百姓也有值得尊重的地方。在那個時期,許多哲學家已經主張人生而平等了,這也為當今的民事基本原則奠定了一定的歷史文化基礎[2]。(二)公平原則及其歷史文化基礎。公平原則體現了一定的道德意識,是道德價值在法律中使用的具體表現。同時,公平原則是自愿原則的有益補充。在使用公平原則的過程中,必須以自愿原則為前提和基礎,這可以有效地保持雙方之間的利益均衡。在這樣的過程中,當事人也應該根據公平原則更好地確認彼此的權利與義務。在市場經濟中,任何經營者都應該以市場交易的規則為依據,堅持公平性的理論與原則。在我國古代以及西方的歷史文化中有著眾多與公平有關的學說,這也為民法原則奠定了良好的歷史文化基礎。我國古代有許多經典故事,展現了那個時期的公平公正。歷史中主張公平的典型人物之一有包拯。包拯在斷案的過程中不隨意附和別人,力求實現所有人的公平。“包青天”在民間是公平與正義的象征,他清正廉潔,政績彪炳,許多事跡在當地被傳為千古佳話。改革開放后,鄧小平同志提出“社會主義的本質,是解放生產力,發展生產力,消滅剝削,消除兩極分化,最終達到共同富裕”[3],從而將公平正義上升到社會主義的本質高度。此后的“三個代表”思想和科學發展觀也蘊含著豐富的公平正義思想,這些論述都表明一個主旨,那就是公平正義已經成為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須臾不可分的要求了。最重要的是,他們的思想都為當代民法原則的確立奠定了歷史文化基礎[4]。(三)誠實信用原則及其歷史文化基礎。誠實信用原則在民事立法的過程中也占有一定地位。誠實信用原則要求民事主體在民事活動的過程中不侵犯他人的利益,誠信,善意,能夠積極地履行相應的法律職責和法律規定,也應該能夠得到相對的平衡,這項基本原則對民事的相關活動起著一定指導作用。當事人在社會交易活動的過程中應該遵循誠實信用的原則,這可以有效平衡民事主體之間的利益與解決各種矛盾。查閱史料不難發現,在我國先秦時期以及之后的年代中,都記載了許多與誠信有關的故事。儒家的誠信觀念與其基本觀點“仁”是緊密結合的,儒家要求人們在處世的過程中講究誠信的原則,誠信在儒家理念中也有著重要的地位。商鞅認為誠信是需要君主與臣民共同遵守的,并且將信作為法之后的治國之道。在我國歷史文化的演變中有許多與誠信相關的重要理論思想,這也為今天的民法原則的確立提供了一定依據,奠定了一定的歷史文化基礎[5]。(四)自愿原則及其歷史文化基礎。自愿原則要求民事當事人在參與活動的過程中,首先應該確保他的地位和權力是平等的,這樣才可以有效地促使他的意愿自由。意愿自由也是市場經濟對法律所提出的相關要求,民事主體在市場經濟下自愿進行的各種選擇應該得到法律的保護。自愿原則主要有當事人自主決定民事事項和當事人對自己的真實意思負責兩種表現。在古代歷史中,雖然人們的一些行為和想法受制于封建思想,但是在一些比較繁榮和平的朝代中,也有一些皇帝尊重朝廷大臣的意愿。在唐太宗時代,朝廷中的許多決策大多都是共同商議討論出來的,提出了一些非常寶貴的意見和想法,對當時的經濟和社會發展作出了一定貢獻。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之初,我國領導人就主張人們能夠根據自己的意愿去參與各項活動,在參與活動的過程中主張人人平等,人們享有平等的參與機會,其他人不能對自己強行施加一些想法,秉承這一思想,自愿原則確定為我國民法的基本原則之一。(五)守法原則與公序良俗及其歷史文化基礎。在我國,民法屬于私法,它注重的是對私人的利益及關系進行有效調整,但是,民法中不包含法律中的任意性規范和倡導性規范,需要民事主體在參與民事活動的過程中遵循法律的強行性規范,民事主體不應該違反法律的相關規定。一旦違反了規定,法律和政府會對其做出否定性的判定。公序良俗指的是社會的公共秩序以及善良風俗,在我國民法原則中占有重要地位。它與我國的社會道德和社會秩序有著一定的聯系,要求民事主體在活動的過程中不打擾正常的社會公眾秩序公序良俗原則基本理論依據是:“法無明文禁止即可為”和“權利不可濫用”的辨證統一性。公序良俗有一種特殊的功能,它能夠填補法律中的相關漏洞,這種原則中包含了法官可以進行自由裁量的因素。在審判的過程中,運用公序良俗的原則可以使審判更加具有靈活性,這可以將國家的利益與個人利益以及社會的道德更好地統籌協調起來,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有效促使民事活動順利展開,促進國家的經濟更加繁榮昌盛[6]。這兩個基本原則在古代也有一定的歷史文化支撐。在古代,人們做事的過程中也遵循著一定的社會法治標準,同時能夠將社會公共秩序與善良風俗更好地結合起來,這與當時古人們的經濟基礎與文化思想也有著不可分割的聯系。董宣,東漢時期洛陽執法嚴格的官員,被劉秀稱為“強項令”,意思是脖子剛硬、不肯低頭的縣令。古希臘著名學家蘇格拉底用自己的生命去追隨自己心目中神圣的法律,他因對神不敬的罪名被逮捕,他的弟子想要幫助他越獄,但蘇格拉底拒絕了。他一直信仰著法律中的權威,作為一個好公民,即使法律要判決他,他也要遵守法律。

三、結語

我國民法原則在制定的過程中借用了歷史文化中的一些積極內容,這為我國民法原則的制定奠定了一定的歷史文化基礎。我國歷史中也有許多內容符合當今國家的發展需要,所以應該繼承和發揚這些積極的歷史文化。在民法的基本原則中也可以看到,這些內容與古代的歷史文化有一定聯系,民法原則也有著一定的歷史文化基礎,這可以促使民法原則更好規范人們的行為。我國古代雖然沒有獨立的民法典,但是也有一些反映財產和人身關系的民事法律規范,這可以為如今的民法原則的確立奠定一定文化基礎。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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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張燕.誠實守信原則的當代民法的影響研究[J].法制博覽,2016,(26):148,147.

[3]人民網.鄧小平在武昌、深圳、珠海、上海等地的談話要點[EB/OL].(2020-01-17)[2020-06-10].

[4]楊立新.從民法通則到民法總則:中國當代民法的歷史性跨越[J].中國社會科學,2018,(2):72-97,206.

[5]龍衛球.《民法總則》的立法意義和創新[J].北京航空航天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17,(4):1-6.

[6]蘭仁迅.傳統儒家影響下的中國當代民法[J].私法研究,2015,(1):3-34.

作者:劉宇坤 單位:黑龍江大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