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海運安全制度發展論文
時間:2022-08-03 04:3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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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美國“9•11事件”之后,國際開始對海上反恐怖主義活動進行立法,從而形成了海運安全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綜觀美國的海上反恐立法及國際海事組織、世界海關組織和國際勞工組織等制定的國際公約,港口安全、船舶安全和集裝箱安全是他們共同關注的焦點。因此,在海上反恐立法實踐基礎上形成的港口安全制度、船舶安全制度和集裝箱安全制度表明了國際海運安全制度的新的態勢。
關鍵詞:海上反恐海運安全制度港口船舶集裝箱
海運安全制度的建立旨在促進海上安全和環境保護。傳統海運安全主要關注的領域是:海難和油污。但美國“9•11事件”之后,國際社會把海運安全治理的范圍擴大到了海上反恐領域,隨著各國海上反恐機制的建立和各類海上反恐國際條約的出臺,國際海運安全制度得到了進一步發展。綜觀各國海運反恐立法和海運反恐國際條約,港口安全制度、船舶安全制度和集裝箱安全制度標志著國際海運安全制度新的發展趨勢。
一、港口安全制度
港口作為航運物流的中心,是物流的重要環節,恐怖分子一旦襲擊成功,造成的損失將無可估量。以美國為例,其擁有眾多世界級的大吞吐量海港,據統計,每年有7500多艘商船??棵绹8鄞a頭大約5萬多次,裝卸船運集裝箱達600多萬個,這些海事商業活動每年為美國帶來7400億美元的國民生產總值(GDP),而且按照的發展速度,在未來的20年內,這些數字還將增長4倍以上。同時,根據在英國發現的“基地”組織指導手冊,恐怖組織可以在海港碼頭招收大批恐怖分子,他們完全能夠輕松地通過其他國家,以普通貨物的方式運送爆炸物、化學武器乃至核武器等進入美國。種種跡象表明,港口城市將很有可能成為恐怖分子進行襲擊的突破口。早在“9•11事件”發生后,美國海岸警衛隊指揮官、安全部門負責人斯蒂芬•弗林就提議:“政府應該像關閉機場那樣同時關閉各大港口!”安全專家們也認為根據當時的安全保護措施,美國尚不具備預防港口恐怖襲擊的能力。
有鑒于此,美國在“9•11事件”發生后不久,即2001年12月通過就了《2001年港口和海上安全法》(thePortandMaritimeSecurityAct2001),在2002年6月通過了《2002年海上運輸反恐法》(MaritimeTransportationAnti-terrorismActof2002)。這兩部不僅規定了美國海上反恐制度的框架和原則,而且也構成了美國港口安全制度的核心和基礎。其中關于港口安全的主要包括:要求美國海岸警衛隊對美國港口進行弱點評估;要求海岸警衛隊評估那些船舶駛往美國或對美國形成恐怖危險的外國港口所實施的反恐安全措施的有效性;要求那些從外國港口到達美國的商業船舶經營人提供旅客和船員證明,其中包括每個旅客和船員的出生日期、國籍、護照和簽證號碼、及原籍;修改了《港口航道安全法》的規定,要求所有進入美國12海里領海的船舶在進入該領域前96小時通知海岸警衛隊,擴大了海岸警衛隊的管轄權;允許派遣海岸警衛人員在某些設施和船舶上進行偵察并對恐怖活動予以回擊。
由于美國的特殊地位,其港口安全制度的建立也推動了國際港口安全制度的發展?!?·11事件”后,在美國的倡導和推動下,國際海事組織迅速做出了反應,以前所未有的速度通過了1974年《海上人命安全公約》(InternationalConventionfortheSafetyofLifeatSea1974,簡稱SOLAS)修正案,該修正案增加了第Ⅺ-2章“加強海上保安的特別措施”,同時為了與SOLAS公約的附則修正案第Ⅺ-2章相配套,國際海事組織制定了《國際船舶和港口設施保安規則》(InternationalShipandPortFacilitySecurityCode,簡稱ISPS),ISPS規則包括A、B兩個部分,其中A部分是強制性的要求,B部分是對A部分要求的實施提供指導,兩者相互對應。ISPS規則對港口安全進行了規定,其主要內容是對港口設施提出了保安要求,即對于港口設施,需要采取的保安措施包括人員進入船舶或港口設施、船上或港口設施內的限制區域,貨物裝卸、船舶物料交付、非隨身攜帶行李的裝卸,以及監控船舶和港口設施的保安。[1]
二、船舶安全制度
從目前海上恐怖事件的發生情況看,船舶是海上恐怖主義分子攻擊的主要對象,國際海事組織的報告顯示,2000年全球海盜(不排除海上恐怖分子)襲擊船只事件共469起,2003年全年發生445起。另一方面,船舶本身也可能成為海上恐怖分子制造災難的工具。因此,如何確保船舶安全成了海上反恐立法的核心內容之一。
為了提高船舶自身的安全,美國《2002年海上運輸反恐法》對船舶安全提出了新要求,其內容包括:要求船舶和設施的反恐計劃提請海岸警衛隊批準,在批準前,海岸警衛隊也可以要求每個船舶和設施的經營人實施臨時安全措施;要求海岸警衛隊評估那些船舶駛往美國或對美國形成恐怖危險的外國港口所實施的反恐安全措施的有效性;要求船舶必須安裝自動識別系統等。
與此同時,2003年7月1日生效的SOLAS公約第Ⅴ章修正案對國際航行的船舶提出了配備AIS的要求。SOLAS公約第Ⅺ-1章是提出了關于“船舶識別號”和“攜帶連續概要記錄(CSR)”的新規則。ISPS規則關于船舶的規定主要有三方面的內容:第一,對締約國政府的要求。其中包括:應設定適用的保安級別和批準《船舶保安計劃》及其后的修改;審核船舶是否符合SOLAS第XI-2章和ISPS規則的有關規定,并向船舶簽發《國際船舶保安證書》;為船舶規定保安等級并向船舶通報有關保安信息;規定船舶何時應要求簽署《保安聲明》。第二,對船舶本身的要求。其內容主要包括:船舶保安員、船舶保安計劃、公司保安員、確定的船上設備設施情況。同時還要求船舶:對保安措施要有監測和控制途徑;檢測人員和貨物的動態;確保有備用的安全通訊設施和途徑;攜帶船舶安全保證書。
另外,在2005年6月份召開的國際勞工大會上,國際勞工組織(InternationalLabourOrganization簡稱ILO)通過了第185號公約,即《2003年海員身份證件公約》(ConventiononSeafarers’IdentityDocuments),該公約包括海員身份認證制度,制定了全球統一的證件格式和具體技術參數;防偽技術的新成果將到海員身份證件中,使海員身份證件的防偽措施能夠隨著技術的進步而得以改進;引入了海員指紋的生物測定信息,由于使用生物測定技術在海運界是個新事物,大會決議敦促國際勞工局長采取措施,與其他組織特別是國際民航組織(ICAO)合作,制定可操作的生物測定國際標準。[2]應該說,新的海員身份證件通過技術手段和國際合作,核實在港口、機場和船舶上的海員的身份,將為國際反恐保安做出積極貢獻。
三、集裝箱安全制度
集裝箱運輸是一種先進的現代化的運輸方式,與傳統的件雜貨散運方式相比,它具有運輸效率高、效益好和服務質量優的特點。正因如此,集裝箱運輸在世界范圍內得到了飛速,已成為世界各國保證國際貿易的最優運輸方式。與此同時,集裝箱運輸本身又具有大型化,多樣化及隱蔽性等特點,也為恐怖分子運送大規模殺傷性武器提供了便利。所以在海運反恐的國際立法中,針對集裝箱的規定和規則也成了海運安全制度的主要內容。
“911事件”后,美國海關制定的海運反恐措施主要有C-TPAT(CustomsTradePartnershipAgainstTerrorism)計劃、CSI(ContainerSecurityInitiative)計劃和“24小時規則”,這些措施和規則的實施是為了提高整個供應鏈的透明度和安全度,其中包括集裝箱安全。凡是參加C-TPAT計劃和CSI計劃的,可以在美國進口港獲得通關的便利?!?4小時規則”強化了CSI的措施,即要求在外國港口裝載美國進口集裝箱24小時前向美國海關報送進口貨物艙單資料。美國海關制定的海運反恐政策不僅對國際海運安全,而且對國際貿易和國際海上運輸都產生了十分重要的。
在國際層面,世界海關組織(WorldCustomsOrganization,簡稱WCO)在2005年年會上通過了關于制定“全球貿易安全與便利標準框架”的決議,WCO大多數成員都簽署了實施意向書。該“框架”確定了一些原則和標準,作為WCO成員必須實現的最低標準。其宗旨是制定全球范圍供應鏈安全與便利的標準,促進穩定性和預見性;形成對所有運輸方式適用的一體化供應鏈管理;增強海關應對21世紀挑戰和機遇的作用、職能和能力;加強成員海關之間合作,提高甄別高風險貨物的能力;堅強海關與商界的合作以及通過保護國際貿易供應鏈安全促進貨物暢通無阻的流動?!度蛸Q易安全與便利標準框架》的內容主要包括:要求提前遞交進出口及轉運貨物的信息,采用一致的風險管理手段,應進口國的合理要求,出口國海關對出口的高風險集裝箱和貨物進行查驗以及要求海關要向滿足該標準的供應商提供相應的便利?;谏鲜鲆?,“框架”提出了海關與海關之間的合作安排和海關與商界之間的伙伴關系。世界海事組織的《全球貿易安全與便利標準框架》為全球供應鏈安全管理提供了統一標準,它要求其成員國和地區的海關致力于多邊而不是雙邊的反恐統一行動,這可以從根本上鏟除恐怖分子對供應鏈管理的威脅。
四、小結
在美國的推動下,各國的國內海運反恐立法和海運反恐國際條約迅速出臺,構成了國際海運安全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雖然我國的海上反恐立法還處于起步階段,但這些的制定和實施對我國海運安全制度亦產生了深遠影響。作為國際海事組織的A類理事國,我國已加入了《1974年國際海上人命安全公約》及2002年修正案、2004年《國際船舶和港口設施保安規則》,基于條約義務,我國于2003年制定了《港口設施保安規則》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用于裝載海關監管貨物的集裝箱和集裝箱式貨車車廂的監管辦法》,2004年又制定了《船舶保安規則》。,這些規則是我國海運安全制度的重要內容,相信隨著海上反恐實踐的深入展開,相關的國內立法和國際條約將越來越健全,我國的海上反恐立法也將得到進一步的發展和完善。
[1]魏海軍,劉靜,尹峰.《淺談國際船舶和港口設施保安規則》.《世界海運》2002年第2期.第14頁.
[2]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局.《國際勞工組織通過新的〈海員身份證件公約〉》.
[3]《WCO全球貿易安全與便利標準框架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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