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正義與民情輿論研究論文
時間:2022-09-27 05:0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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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希臘哲學家柏拉圖曾經把城邦的正義與智慧、勇敢、節制聯系起來加以闡釋,認為一個“完善”的城邦(國家)必然是一個具有各種美德的城邦,而這些美德包括“智慧(wisdom)”、“勇敢(courageous)”、“節制(temperance)”和“正義(justice)”;正義雖然是最后發現的美德,但卻是建國的基礎,其基本精神乃是“每個人必須在國家(城邦)里執行一種最適合他天性的職務”,也就是“只做自己的事不做別人的事”,“只有正義最能使城邦至善,最能維持城邦的秩序與和諧。”[1]雖然現代意義上的“正義”與古希臘時代的“正義”并非完全同一,但是關于正義的本質和起源仍然可以理解為:國家為了平衡各方利益“制定出公認的法律,以使每一個人盡可能地多獲利而少受害”并“把守法與踐約叫合法、正義的”。[2]這也就是為什么人們常說法律乃是正義的化身或者法律就是正義的同義語。似此,那么司法正義就是指法律執行或者適用的正義。當然,此乃在法律是正義的前提下討論司法正義。
有必要說明,由于司法正義的內涵與外延過于寬泛,在一篇短文里不可能面面俱到,故本文所謂司法正義僅僅涉及刑事司法過程中定罪量刑問題。司法正義要求國家公平或公正地保護刑事訴訟中各方主體的合法利益。理所當然,在刑事訴訟中處于主導地位的國家代表——法院及其法官,應當視刑事法律為至高無上的行為準則,正如古羅馬學者西賽羅所言:法官是法律的奴隸,法官只服從法律,從而始終秉持法律的正義精神,公平、公正地履行司法職責,有效保護國家、被告人以及被害人的合法利益。對于司法正義而言,其最為關鍵點在于:忠實于法律的正義精神,不受任何干擾地保障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質言之,法院及其法官應當以其對法律的忠貞和信仰,本著基于其專業素養的良心與德性,確保法律的正確理解與適用。
在刑事司法領域,司法正義對法院及其法官的基本要求可以概括為如下三個步驟:首先,準確界定案件事實,確認被告人的行為是否違反刑法禁止性或命令性規范,確定是否應當追究其刑事責任;其次,在有必要追究刑事責任的前提下,正確理解刑法對被告人違反禁止性或命令性規范的規定,亦即準確把握被告人行為所觸犯的具體刑法規范;其三,在罪刑法定的前提下正確解釋刑法的具體規定,并將其恰當地適用于被告人。一般而言,對于那些沒有爭議、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的案件,司法正義的實現并不困難。此種情況下,法院及其法官一般都能正確理解和正確適用法律,因而能夠給被告人、被害人乃至社會以公正的感受。問題在于,當案件事實雖然清楚,但是定性產生嚴重分歧從而影響刑罰輕重時,如何才能保證司法正義?我以為,此種情況下應當堅持“有利于被告原則”。我之所以持此種見解,其理由完全出于司法正義與人權保障的考量——當個人面對國家刑罰權時,個人是無法抗衡國家無比強大的刑罰力量的,如果此種情況下任憑國家對犯罪人選擇不利的刑事制裁,顯然有違司法正義理念;因此,為了避免過分危及公民個人權利,國家有必要以寬大為懷的胸襟處置犯罪,而不必斤斤計較是否會讓犯罪人占了便宜!而這種刑事司法立場不但符合司法正義的精神,且乃當今世界主流國家刑事司法價值取向的已然趨勢。
二
無須諱言,民情輿論對于國家刑事司法正義與否具有重要影響力,古今中外,概莫能外。古人云:“國人皆曰可殺,然后察之;見可殺焉,然后殺之。”[3]用今天的話來說就是——如果國人認為被告人確實可殺,就應該殺了他。就中國情況而言,這實在是民情輿論影響司法正義與否的法文化傳統之來源。在現實生活中,民情輿論影響刑事司法的實例屢見不鮮,對于實現司法正義發揮了重要作用。這里僅舉一例:1997年8月24日晚,原鄭州市某區公安分局局長張金柱酒后駕車沿人行道逆向行駛,撞上一對推自行車行走的父子。11歲的孩子不治身亡;父親和自行車被卷在車下,拖行長達1500米,致使全身大面積挫傷,但最終被治愈。8月25日,當地《大河報》率先報道了這一驚人血案,之后又做了連續報道。8月26日,時任河南省委書記的李長春、鄭州市委書記王有杰等省市領導要求有關部門對此事件盡快嚴肅查處,決不姑息。8月27日,鄭州市公安局金水分局將涉嫌交通肇事的張金柱刑事拘留。同日,金水區檢察院以涉嫌交通肇事罪批準逮捕張金柱。10月13日晚,中央電視臺《焦點訪談》播出“8.24”血案的重大新聞,引起社會強烈反響。10月16日,河南省公安廳長王民義在紀律作風整頓廣播電話會上說:張金柱惡性汽車肇事案是近幾年罕見的民警違法違紀犯罪案件,令人發指,天理國法難容:誰對不起人民群眾,我們就對不起誰!12月3日,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此案。檢方認為張金柱不僅構成交通肇事罪,而且構成故意傷害罪。理由是張金柱撞人后還能駕車回到自己的順行道上,并在圍追堵截的情況下駛過一座橋,一個十字路口,三個丁字路口,能在障礙物前主動停車,在被打了一耳光后說犯了法也不應該挨打,所有這些都表明張金柱是有清醒意識的,由此推斷他應當知道車底下拖著人,并得出他有傷害故意的結論。法院最終認定這兩個罪都成立,并判處張金柱死刑。[4]張金柱的最后歸屬也許是罪有應得,但誰又能否定張金柱被判死刑不是受到了民情輿論影響的結果呢?民情輿論影響刑事司法審判的情況在國外也時有所見。如德國的“網絡殺人案。”2002年12月,德國警方接到報警后搜查了計算機專家麥威斯的家,在其院子里找到一具尸骨,并在他家的冰箱里發現幾包還未被吃掉的人肉。德國卡瑟爾法院以“殺人罪”正式開庭審理此案。庭審中被告人稱被他吃掉的工程師是他在網上結識且主動獻身的。他還用錄像機記錄下了殺人和肢解的全過程。在兩個多月的庭審過程中,檢察官認為麥威斯是“謀殺”,應處以十五年監禁;辯方律師則堅稱麥威斯是“應他人要求殺人”,并非“謀殺”,所以最多只能判五年刑。2003年1月30日,德國卡瑟爾法院作出裁決,判處德國首位食人犯麥威斯八年零六個月徒刑。[5]邁邁維斯案第一審判決公告后,在德國立即引起軒然大波,社會輿論對該荒唐判決口誅筆伐,在強大的社會輿論壓力下,2006年1月,德國聯邦法院決定推翻此案,并由法蘭克福地方法院重審,最終以謀殺罪判處邁維斯終身監禁。[6]可見,西方的刑事司法也會受到民情輿論的重要影響。
勿庸置疑,國家司法機關有必要充分考慮民情輿論對實現司法正義的積極價值。然而,由于民情輿論很多時候可能具有非理性、情緒化的沖動特性,因而具有不可避免的負面價值,為此,刑事司法決不能人云亦云的總是附和,甚至自覺一味追隨民情輿論!否則,刑事司法將會成為社會輿論的工具而喪失其應有的獨立性與公正性,乃至動搖刑事司法的權威性!因此,善于拒絕某些不恰當的民情輿論影響,使刑事司法免遭不當民情輿論影響,這也是實現司法正義的必然要求。在此方面,美國紐約三警察射殺肖恩·貝爾案的審判值得回味:紐約皇后區法院法官阿瑟·庫珀曼2008年4月25日宣布,警員邁克爾·奧利弗(36歲)、杰斯卡德·伊斯諾拉(29歲)所受一般殺人罪和其他指控均不成立,警員馬克·庫珀(40歲)所受因疏忽使他人置身危險的指控也不成立。這三名警察在2006年曾向一位手無寸鐵的市民射擊50槍致其死亡。[7]當時基本情況是:警方臥底到脫衣舞會查販毒情況,發現貝爾有賺疑;貝爾發覺被警方盯上,向外逃跑,并聲稱自己有槍,警方緊追;到了門外,警方向外面的同伴喊,他有槍;警察同伴掏槍;貝爾沖進汽車發動,并向警察沖去,警察開槍,直到車停下。[8]美國紐約皇后區地方法院經審理認為,被指控的三名紐約警察無罪,因為其行為符合正當防衛成立要件。盡管紐約的法院受到了來至于民眾(特別是黑人群體)的巨大壓力,但是法院還是堅持了該州關于正當防衛認定的法律標準。此種堅持法律原則的刑事司法立場無疑符合司法正義的要求,并且值得我們研究借鑒。
三
法國學者拉貝萊曾經指出:“學術無良知就是靈魂的毀滅,政治無道德就是社會的毀滅。”[9]那么如何以其良知和學識促進司法正義則是每一個法律學者的歷史使命。換言之,社會之所以需要法律學者,是因為他們能夠為社會的發展進步創造并提供有價值的法律思想,能夠為司法正義的實現提供理論支持。毫無疑問,學者應當始終追尋正義的訴求,而刑事法學者當然執著于刑事司法的正義價值。同時,學者決不可惘顧民情輿論而只在象牙塔中潛心于刑事司法的邏輯推演。就一個真正的刑事法律學者而言,他不僅應當精通自己的刑事法律研究領域的基本理論,還應當了解其所在國的國情民意且熟悉刑事法律的實踐事務,同時還應當具有同情心、富有正義感和誠實正直的品格;他應當從國家刑事法制的大局出發,以其可信賴的學養推動刑事司法正義的最大化;他不應當為了一己之私堅持某種學術偏見而無視司法正義;他更不應當迎合某種不符合法律理性的純功利主義價值選擇,而將法學研究和刑法解釋論引入誤途;……德國哲學家費希特在談到學者的責任時曾經指出:“嚴肅熱愛真理是學者的真正道德。他們應當確實發展人類的知識,而不是愚弄人類。他們應該象一個有道德的人那樣,忘懷于這個目的。”[10]盡管東西方文化哲學根基及其傳統存在巨大差異,但是關于學者的使命與責任的理解卻有殊途同歸之妙——我以為,當代中國學者所承擔的使命與責任正是:清平自在,富貴不淫,威武不屈,秉持學術客觀、公允、中立、批判之精神,為維護和促進中國社會進步與繁榮而履行其道德義務,奉獻其良心與良知!
最后有必要指出的是:正如“主義”的真理性需要且依賴于信仰一樣,刑法學說的真理性同樣需要且依賴于信仰;我們不能簡單地以贊成者之多寡確定某一學說是否具有真理性,因為贊成者之多寡總是會隨著認識觀的發展而變化,在人類認識史上,多數變少數或者少數變多數總是一個絕對規律。我們應該做的乃是:以負責任的誠實態度說出自己關于刑事問題的理論見解及其理解根據,不是把自己的見解強加于人,而是讓每個人獨立做出自己的理性選擇!
[1]【古希臘】柏拉圖著,郭斌和、張竹明譯:《理想國》,商務印書館1986年版,第147、152、154頁。
[2]王樂理主編:《西方政治思想史》第一卷,天津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140頁。
[3]《孟子·梁惠王下》。
[4]/u/28256/showart_219232.html,訪問日期:2008.5.1。
[5]/n1/jcrb347/ca195726.htm,訪問日期:2008.5.1。
[6]謝望原:“中國刑法學研究向何處去?”《檢察日報》2007年7月31日。
[7]/news/2008-04/27/content_1873877.htm,訪問日期:2008.5.1。
[8]/publicforum/content/free/1/1206514.shtml,訪問日期:2008.5.4。
[9]【法】路易斯.博洛爾著,蔣慶等譯:《政治的罪惡》,改革出版社1999年版封面引語。
[10]【德】費希特著,梁志學、李理譯:《倫理學體系》,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1995年版,第347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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