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外死刑司法控制研究論文
時間:2022-09-27 05:0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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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死刑/司法控制/美國模式/借鑒
內容提要:美國對死刑的司法控制模式的鮮明特點,在于它的主要法律依據是憲法,而不是刑事立法。這是它最值得借鑒之處。美國對死刑的司法控制模式的另一特點,在于通過長期努力將憲法的原則逐步細化為具體的法律標準和規則。美國對死刑的司法控制模式的第三個特點,在于控制的漸進性,即限制和減少死刑的標準及規則的制定和改善經歷了一個長期的漸進的過程。美國對死刑的司法控制模式的第四個特點,在于法院在決定死刑規則時始終需要考慮社會民意。在借鑒美國經驗的同時,也必須承認中美在司法控制死刑的條件上存在巨大差異。
2008年6月底,最高人民法院透露,在今年一至六月份,最高人民法院推翻了15%由各地報請核準的死刑判決。這一消息被BBC等國際媒體廣為報道,引起廣泛關注。這一消息,不僅說明中國自最高人民法院恢復統一行使死刑核準權后在人權領域中取得了又一新的進步,而且印證了中國刑法學界近年提出的通過對死刑的司法控制來減少死刑適用的建議是一種切實可行的主張。①2001年,國內一位年青學者在其博士論文中寫道:“在刑事立法中死刑罪名和死罪范圍較為寬泛的情況之下,如何從刑事司法的角度限制死刑是急需補充的理論空白,也是我國目前限制死刑問題的重中之重和難中之難”。②對于在國內如何解決這一問題,北京師范大學刑事法律科學研究院等研究機構在近年不僅組織了國內的研究,而且開展了同美國、英國、加拿大、日本和韓國等國的學術交流,發表了不少重要見解。③應當說,中國在各項法制改革中,歷來十分重視發掘和汲取國外的有益經驗。從中外比較的視角來看,美國在過去三十多年中主要通過法院的憲法性判例所形成的司法控制死刑適用模式,獨具特色,值得研究。本文從中美比較的角度考察美國對死刑控制的狀況,根據美國最高法院的判例分析對死刑加以司法控制的美國模式的主要特點,再從歷史、科學和民意的角度比較中美死刑問題,以求探討這一模式對中國繼續加強對死刑的司法控制具有何種值得借鑒的價值。
一、美國司法控制死刑的狀況
在死刑問題上,中美盡管在法律、觀念和實踐中有種種不同,但都必須依靠司法控制來減少死刑的適用。基于對美國司法控制死刑狀況的以下三點認識,筆者認為中美之間可以深入開展關于這一問題的學術交流以分享經驗。
首先,與中國一樣,美國是目前世界上在法律上保留死刑并在實踐中適用死刑的為數不多的大國之一。據特赦國際公布的資料,截至2008年1月中旬,全球共有135個國家已經在法律上或者實踐中廢止死刑,尚有62個國家保留死刑。④其中,除中國以外,可以視為世界大國的還有美國、日本和印度三國,而這三國都很注重依靠司法機關來控制和減少死刑的適用。印度雖然在法律上保留死刑,但印度的最高法院一直堅持死刑只能在“極少數中的少數”案件中適用。由于最高法院采取的這一嚴格控制死刑的立場,印度在1975年后只在很少案件中適用過死刑,在1995年后僅在個別案件中執行過死刑。這使得印度成為世界上保留死刑的國家中實際使用死刑次數最少的國家。⑤日本在法律上對犯有故意殺人和叛國罪行的人保留死刑。據報道,日本在1946年至1993年共判處766人死刑,其中608人被執行。但近年來日本也逐步加強了對死刑的司法控制。在2004年到2005年,日本的司法部長甚至一度決定不再簽署死刑執行令。目前,印度和日本兩國被判處死刑等候執行的人數分別僅為數十人而已。⑥美國與日本和印度不同,是在司法實踐中較多適用死刑的國家,現在等待被執行的死刑犯高達三千余名。可以說,就死刑問題而言,中美兩國是國際社會關注的最主要的對象。從學術研究的前景來看,美國將成為中國研究外國死刑問題的主要信息來源國之一,而它在通過司法控制死刑方面的豐富經驗也很值得研究和汲取。⑦
其次,美國在立法上規定可以判處死刑的罪名數量雖然遠遠不及中國,但與印度和日本不同,美國目前還保留死刑的36個州的刑法和聯邦刑法上規定的“死罪”合在一起也為數不少,約有二十余種罪名。其中,主要是謀殺罪和其他故意致人死亡的犯罪,但也包括了叛國和強奸兒童等少量其他罪名。在保留死刑的各州,刑法上規定可以適用死刑的有一級謀殺、破壞火車、叛國、偽證致人被執行死刑、綁架傷害身體或勒贖致死、劫持飛機、強奸幼女、可處死刑的販毒罪以及可處死刑的性暴力犯罪等。在聯邦刑法上,可以適用死刑的犯罪有謀殺、劫機或劫持交通工具致人死亡、侵犯民權致人死亡、運輸爆炸物或破壞政府財產致人死亡、間諜、滅種罪、以殺人為目的郵寄殺傷性物品、綁架致人死亡、與搶銀行有關的殺人或綁架、叛國等。與早在1976年就廢除了死刑的加拿大相比,美國在立法上廢止死刑還是一個比較遙遠的目標,至今在50個州中只有14個州(包括華盛頓特區)廢止了死刑。⑧因此,美國還只是一個“正在走向廢止死刑”的國家。⑨目前,美國學術界傾向于全面廢止死刑,但是在有的州里甚至還出現了要求擴大死刑的立法動向。⑩每當選舉年到來之時,美國的政界人物還經常會用“嚴打”來爭取選票。在實踐中,與在中國一樣,在美國要控制死刑,在很大程度上需要依靠法院,而不能單純等待立法機關去修改法律。
再次,美國是世界上死刑案件最多的國家之一,但在近年出現了實際執行死刑數量連續下降的明顯趨勢。這說明在立法保留死刑的條件下,司法對控制死刑足以發揮決定性的作用。這一點也與中國目前開始出現的趨勢有某些相似之處。據特赦國際收集并確認為可靠的資料,在2007年,全球共有50個國家對總共3347名犯人判處了死刑,其中有24個國家對總共1252名犯人執行了死刑。2007年全球實際執行死刑人數最多的五個國家依次是中國(470人)、伊朗(317人)、沙特阿拉伯(143人)、巴基斯坦(135人)和美國(42人)。中國執行的死刑人數雖然一直是世界第一,但美國也名列前茅。它在2006年執行死刑的人數是世界排名第六,而在2005年則是世界第四。(11)不過,令人高興的是,中美兩國近年來被實際執行死刑的人數都有下降。美國從1976年美國最高法院通過格里訴喬治亞一案的判決恢復執行死刑后到2008年6月26日共執行1108人。其間,從1976年到1999年,美國按年度統計的被執行死刑的人數由零逐步增加到98人,而在1999年后出現明顯的下降趨勢:2000年為85人,2001年為66人,2002年為71人,2003年為65人,2004年為59人,2005年為60人,2006年為53人,2007年為42人,2008年上半年六個月因暫停使用注射執行死刑,被執行死刑的人數更進一步下降為9人。從1999年到2007年的九年中,美國按年度統計的被執行死刑的人數減少近60%。用圖表顯示如下:(12)
美國被法院判處死刑的人數與上述被執行人數幾乎同步發生變化。美國在1998年判處306人死刑,此后逐年下降,2007年僅判處約110人死刑,十年間跌幅近65%,與上述被執行死刑的人數變化大體相當。這也說明,十年來美國法院對減少死刑的實際適用發揮了決定性的作用。
美國的經驗表明,在立法保留死刑的條件下,加強對死刑的司法控制是減少死刑適用的有效途徑。這一點對于探討在中國通過司法控制減少死刑,尤其是評估最高人民法院重新統一行使死刑復核權后對死刑適用可能發生的主導性或決定性的影響,具有重要的參考價值。
二、美國司法控制死刑模式的主要特點
從1972年富爾曼訴喬治亞一案的歷史性判決開始,美國最高法院通過一系列判例充分地發揮了司法機關對減少死刑的主導性作用。這些判例生動體現了司法的獨立性和權威性,反映了人權觀念與日俱增的影響和對正當程序矢志不移的追求。死刑司法控制的美國模式的基本特點,在于美國聯邦和部分州的最高法院充分行使了憲法所賦予的違憲審查權,而且將關系死刑的實體和程序問題提高到憲法權利的高度加以處理。法院通過對案件的審理,一方面是根據憲法規定的禁止殘忍的、不尋常的刑罰的規定,審查關于可適用死刑對象的某些實體法條文,繼而用宣告其違憲的方式中止其適用;另一方面是從憲法權利的高度審查死刑案件的訴訟程序和死刑執行方法,糾正辦理死刑案件時發生的程序性偏差,以保障程序公正,并力求使死刑的執行得到進一步改良。
美國的法院、特別是聯邦和州的最高法院具有高度的獨立性和毋庸置疑的權威,使得它們能夠通過獨立行使憲法賦予的權力來有效地控制、減少、甚至中止死刑的適用。就憲法賦予的司法權而言,美國法院對立法的違憲審查權是一條極其重要的權力。在過去數十年中,美國體現對死刑的司法控制的標志性案件都是法院行使違憲審查權的結果。
在1972年,美國最高法院通過對富爾曼訴喬治亞一案的判決宣告,經過對三起相關案件的審查,認定當時的死刑立法因具有‘隨意性’而違反憲法第八修正案和第十四修正案。所謂隨意性,是指適用這些法律的結果導致了同樣的案件(強奸殺人)判處了不同的刑罰。其中,有的被告人被判處死刑的理由不清,其偶然性如同某人在閃電時遭遇雷擊。最高法院有的法官還認為本案中死刑的適用有種族歧視之嫌。(13)這一判決導致美國各地暫停適用死刑。37個州在此后的四年中修改刑法,以解決立法的隨意性問題。1976年,在格里訴喬治亞一案的判決中,美國最高法院宣布,在審查了喬治亞等幾個州修改后的死刑立法后,認定它們所規定的量刑標準已經達到了“客觀性”的要求,即判處死刑應依照“客觀的”標準,而且量刑理由在上訴中可以受到“客觀的”復議。判決還理直氣壯地指出,對殺人罪適用死刑是基于報應和遏制的理由,基于報應的死刑本身并非“殘忍的、不尋常的刑罰”,它表現的是“社會對于特別嚴重的犯罪的一種道義上的震怒”,是尊重人類尊嚴的表現。因為,人們覺得,“唯一能夠充分回應那些性質嚴重到挑戰人類尊嚴的犯罪的只有死刑”。但是,這種對犯罪的道義譴責又必須依法有序地予以表達。(14)由此,死刑的適用得以恢復。在做出格里訴喬治亞案的判決同日,美國最高法院對伍德森訴北卡羅林納一案也做出判決。法院基于“文明社會”的要求,認定北卡州議會在富爾曼案后在州刑法典中將死刑修改成絕對確定的法定刑構成違憲,屬于“殘忍的、不尋常的刑罰”。(15)
一直以來,美國最高法院采取的是逐步減少死刑的立場,而沒有像加利福尼亞州和紐約州的最高法院那樣,一舉宣告死刑違憲。(16)1976年以來,美國最高法院在判例法上對適用死刑規定的限制越來越多。1986年,美國最高法院在對福特訴維恩懷特一案的判決中,宣布不得對患有精神病的犯人適用死刑。其理由是,處死精神病人是“野蠻而不人道的”,它不符合普通法的傳統,也違背了憲法第八修正案的精神。判決要求按“標志著一個成熟社會的進步”的標準來理解第八修正案的精神。(17)1988年,美國最高法院再次基于“標志著一個成熟社會的進步”的標準,并總結了多個州的法院禁止對未滿16歲的未成年人適用死刑的經驗,對湯姆森訴俄克拉荷馬一案做出判決,宣告對未滿十五歲的犯人適用死刑違反了憲法第八修正案的精神。(18)2002年,美國最高法院在阿特金斯訴弗吉尼亞一案的判決中,又一次依據“標志著一個成熟社會的進步”的標準,宣告對精神耗弱(弱智者)的犯人適用死刑也構成違憲,屬于憲法第八修正案禁止的“殘忍的、不尋常的刑罰”。(19)2005年3月,美國最高法院在羅帕訴西門斯一案的判決中,根據多數法官的意見,宣告對犯罪時未滿18歲的人判處死刑構成違憲,屬于憲法第八修正案所禁止的“殘忍的、不尋常的刑罰”。(20)
在美國,對死刑的司法控制還表現為減少“死罪”的種類。在這一方面,強奸罪是否可以適用死刑是過去三十多年法院關注的焦點。在1977年對庫克訴喬治亞一案的判決中,美國最高法院宣布對強奸成年婦女而沒有造成被害人死亡的犯罪人不得判處死刑。此案的被告人庫克因犯謀殺、強奸、綁架和加重傷害入獄。他在服刑期間越獄,在越獄后又犯了武裝搶劫罪并強奸了一名成年婦女。喬治亞州1972年的刑法典規定,對強奸犯“應當判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二十年監禁”。該州的法院根據這一規定,判處其死刑。但是,美國最高法院的判決卻認為,“強奸雖然是一種嚴重的犯罪,但它畢竟不同于非法剝奪他人生命的謀殺,”所以,“對強奸犯判處死刑是極為過分和過度的刑罰,屬于憲法第八修正案所禁止的“殘忍的不尋常的刑罰”。(21)這一判決公布后,美國各州的刑法對強奸罪可以判處死刑的規定均成為違憲而不再適用。2008年6月25日,美國最高法院在對肯尼迪訴路易斯安那一案的判決中進一步宣告,路易斯安那州的刑法典規定對既沒有致人死亡也沒有殺人故意的強奸兒童犯判處死刑,屬于第八修正案所禁止的“殘忍、不尋常的刑罰”。美國最高法院在判決中寫到:“當法律用死亡作為懲罰時,就會發生自我沉淪變成酷法的風險,從而越過憲法所堅持的體面而有分寸的界限。”判決宣布,法律不得允許對沒有實施謀殺也沒有謀殺故意的犯罪人判處死刑,否則就是違反了第八修正案和第十四修正案,而且也背離了要求將死刑限制于“最嚴重的犯罪”的“全國共識”。(22)
對死刑的司法控制既針對實體法的適用,也針對程序法的問題。以1986年的巴特森訴肯德基案的判決為標志,死刑案件審判程序中的種族歧視問題一直是美國最高法院關注的重要問題之一。(23)直到今天,種族歧視問題仍然被美國最高法院視為對程序公正的現實威脅。(24)此外,諸如接受陪審團的審判、證據的披露和有效的辯護等問題,也是美國最高法院在判例中經常涉及并做出新的解釋的問題。比如,2002年,美國最高法院在瑞恩訴亞利桑那一案的判決中宣布,由法官一人認定足以導致被告人被判處死刑的加重情節,違反了被告人接受陪審團審判的憲法權利。(25)今年6月,美國最高法院受理的一起死刑案件的上訴,涉及證據披露問題。在康恩訴貝爾一案中,控方早已掌握被告人吸毒的證據,但在開庭前沒有披露這一證據。被告人認為吸毒是減弱他的謀殺故意的重要情節。案件上訴到聯邦最高法院得以被受理。(26)
近年來,美國司法控制死刑的另一熱點問題,是作為死刑執行方法的注射致死的合憲性問題。在1977年俄克拉荷馬州頒布法律許可采用注射法執行死刑后,注射法已經逐步成為美國執行死刑的主要方法。1982年12月,美國第一次采用注射毒藥的辦法執行了死刑,當時被視為是最人道的死刑執行方法。但是,最近幾年來,有案件顯示這種在理論上基本沒有痛苦的執行方法對某些犯人有可能造成某種痛苦,以致引起涉及第八修正案的爭議。在加利福尼亞等地,因醫生拒絕參與注射執行,死刑一度無法執行。注射執行在美國被暫停七個月之久。最后,在2008年4月,因美國最高法院在對貝茲訴瑞茲一案的判決中宣告注射致死不屬于“殘忍的、不尋常的刑罰”,死刑的執行在美國才得以恢復。(27)
從以上判例中,可以總結出美國的司法控制死刑模式有以下四個基本特點。通過對這些特點的比較分析,可以得出有助于思考中國的死刑司法控制模式的重要啟示。
美國對死刑的司法控制模式的鮮明特點,在于它的主要法律依據是憲法,而不是刑事立法。這是它最值得借鑒之處。司法對死刑的有效控制必須從維護憲法權利的立場出發。在辦理死刑案件時,法院需要從國家根本制度的高度來思考和適用刑事法律,在處理這類案件時的依法辦事首先是依照憲法的精神來理解和貫徹法律。在這一方面,中國的法院雖然因為沒有違憲審查權而不可能通過判決宣告某項法律規定違憲,但可以考慮將死刑案件中的量刑提高到憲法權利的高度。在辦理死刑案件時,可以考慮以中國憲法所規定的尊重人權和實行法治的原則作為指導性依據,并援引這些原則來解釋和適用中國刑法的規定。
美國對死刑的司法控制模式的另一特點,在于通過長期努力將憲法的原則逐步細化為具體的法律標準和規則。從維護憲法權利的立場出發處理死刑案件,要求法院依據的是客觀合理的、不帶偏見的、公之于眾的量刑標準和訴訟規則。而且,由于死刑案件的特殊性,需要制定特殊的死刑案件量刑標準和訴訟規則。當法律關于死刑的規定含混不清或程序保障不夠充分,而有導致司法擅斷或審判不公的結果之虞時,司法機關必須盡其所能防止這種結果的發生,為此不惜在某些案件中暫不適用死刑。這一立場,實際上與中國法律界早已熟知的“可殺可不殺的不殺”,有某種異曲同工之效。目前,在中國,亟需考慮的是制定死刑案件特殊的具體量刑規則和復核規則,并及時將死刑案件核準與否的具體結果和理由詳細公之于眾,以減少司法的隨意性,提高司法的透明度。
美國對死刑的司法控制模式的第三個特點,在于控制的漸進性,即限制和減少死刑的標準及規則的制定和改善經歷了一個長期的漸進的過程。比如,美國最高法院從1988年禁止對精神病人適用死刑到2005年禁止對未滿18歲的未成年人判處死刑,為采納這些公認的國際標準居然經歷了27年的漫長歲月。這雖然屢受來自國內外各界的強烈批評,但也表現出一種慎重的態度。(28)司法對死刑的控制必須是深思熟慮后作出的決定,而不可以是隨心所欲、朝令夕改的游戲。應當指出,美國聯邦法院從來沒有對死刑采取休克療法。1972年對富爾曼訴喬治亞一案的判決,并非像一些人所誤解的那樣是“宣布廢除死刑”或“宣布死刑違憲”。這一判決只是認定刑法關于死刑的規定有缺陷而導致死刑的適用有隨意性的問題,在這種情況下適用的死刑屬于第八修正案所禁止的“殘忍而不尋常的刑罰”,但并沒有宣布死刑本身違憲。1976年對格里訴喬治亞一案的判決也絕非是簡單地“恢復死刑”或“推遲廢除死刑”。它只是基于特定的理由恢復了被暫停適用的死刑,其結果是打開了在以后的幾十年中進一步明確死刑適用規則的大門。(29)
美國對死刑的司法控制模式的第四個特點,在于法院在決定死刑規則時始終需要考慮社會民意。司法對死刑的控制不能不考慮社會大眾對死刑的看法,而學者們對死刑能夠發揮的影響也必然受制于此。如果,社會大眾認為只有將那些情節嚴重的殺人犯判處死刑才能體現“罪有應得”和“人類尊嚴”的要求,則法院為體現大眾所期盼的社會正義,就不得不在法律許可的范圍內,在量刑中考慮反映這一要求。在這個意義上,中國最高人民法院院長近來主張的判處死刑時應當考慮“人民群眾的感覺”,與美國最高法院在格里訴喬治亞等案的判決中闡述的立場并沒有什么不同。(30)當然,正如美國最高法院在對福特訴維恩懷特等案的判決中指出的,在某些情況下,適用死刑即使反映民意,也可能是一個社會不夠成熟的表現,而逐步增加對死刑的限制則體現了“一個成熟社會的進步”和“文明社會的要求”。
三、美國司法控制死刑模式的基本條件
在借鑒美國經驗的同時,也必須承認中美在司法控制死刑的條件上存在巨大差異。除了美國法院的違憲審查權等體制性條件以外,中美至少有以下三個方面的差異值得注意。
其一,美國實行死刑制度的歷史較短,而嘗試廢止死刑的歷史較長,已形成支持控制和減少死刑的歷史積淀。在美國建國之前,北美大陸上第一次對男犯執行死刑是在1608年,而第一次對女犯執行死刑是在1632年,前者距今僅四百年。早在1767年貝卡利亞發表《論犯罪與刑罰》一書提出廢除死刑的主張后不久,北美就跟隨歐洲出現第一波廢除死刑的呼聲。而中國只是到了晚清末年派沈家本等出洋考察,方才朦朧地認識到改革死刑制度之必要。1848年,密西根州率先對除叛國罪以外的犯罪廢止死刑,在美國開了在法律上廢除死刑的先河。約六十年以后,美國又有九個州在1907年到1917年十年之間廢止了死刑,為最終全面廢止死刑積累了豐富經驗,也對保留死刑的各州造成壓力。而此時,中國正在經歷推翻封建皇帝的革命,十余年后才有了具有現代意義的第一部刑法。時至今日,與美國目前所保留的‘死罪’相比,中國刑法所規定的死刑的實際種類要多出幾倍,其中還有多種非暴力犯罪可適用死刑。因此,就死刑制度改革的思想啟蒙而言,中國比美國遲了一百多年。而就在立法上廢止死刑而言,美國又比中國至少先行了一百多年。
其二,美國對死刑問題的統計資料十分詳細而且完全公開,為社會各界了解、關注、參與討論和監督死刑狀況,為學術界開展科學研究并切實幫助司法界反思死刑的遏制力等重要問題,提供了必要的科學基礎。美國每年判處死刑的人數、死刑案件的案情、死刑案件在各地的分布、實際執行的人數、赦免的人數、等候被執行的死刑犯情況、乃至具體的死刑案件的辦理過程,均公諸于世。而死刑案件的數量和死刑執行的統計在中國,仍然是保密的信息。甚至就一般的刑事統計而言,中美之間也有很大差距。1829年,美國紐約開始收集刑事統計數據,僅遲于在世界率先創立刑事統計制度的法國四年時間。全美在1900年已基本普及刑事統計,在1931年開始公開出版《統一犯罪報告》這樣的詳細統計資料。據悉,前蘇聯在八十年代末實行“公開性”政策時,也已經全面公開了刑事統計數據。目前還保留死刑的國家,如日本和印度等國也都公開其死刑判決和執行數字。由于在中國尚沒有條件開展對死刑的實證性研究,無論學術界關于死刑問題的討論多么熱鬧,其立論的方法基本上仍停留在二百年前歐洲古典學派的水平,對于需要面對實際的司法部門的幫助相當有限。
其三,美國社會對死刑問題已經經歷了長期的存廢之爭,但爭論的內容基本上是關于謀殺罪是否應保留死刑。多數民意雖然長期贊同對謀殺罪保留死刑,但他們并不反對法院對死刑的限制,也不主張對沒有剝奪人命的犯罪,尤其是非暴力犯罪也要適用死刑。美國在1997年以來進行的數十次民意調查表明,即使就謀殺罪而言,無條件支持死刑的人在減少,而贊同采用不得假釋的終身監禁取代死刑的人不斷增加。其中,在9.11以后進行的幾次大型民意調查還表明,美國民眾中贊成對恐怖主義擴大適用死刑的人的比例并沒有因為9.11的發生而增加。最近的調查表明,美國贊成用終身監禁取代死刑的人數已經超過了反對的人數,而且,美國的多數民眾認為死刑具有任意性、歧視性和程序不公等問題。(31)相比之下,中國民意的情況遠非如此。有跡象表明,中國民眾中支持死刑的民意至今仍持續“高漲”,(32)而反對死刑或贊成用無期徒刑取代死刑的民眾卻寥寥無幾。還有跡象表明,中國民眾對法學界提出的應廢除對非暴力犯罪的死刑之類主張,也基本上不表贊同。因此,在中美兩國,控制死刑的民意基礎完全不同。
四、結論
長期以來,控制美國死刑的因素是多方面的,包括法院的判例、立法的變化、州長的特赦、國際的壓力和民意的變化等因素及其相互之間的影響。但是,造成近十年來美國被判死刑人數和被執行人數銳減的最直接的原因,無疑在于美國的法院、特別是聯邦最高法院加強了死刑適用的司法控制。應該說,美國法院對減少死刑的實際適用發揮了主導性的、決定性的作用。這一作用的發揮,主要是依據憲法逐步實現的,即在審判活動中堅持運用憲法來審查具體死刑立法和訴訟程序的合憲性,通過判例法將憲法的原則轉化為具有操作性的法律標準和規則,并根據對法律規范和社會民意的理解穩步加強對死刑的控制,由限制死刑到減少死刑,最終走上全面廢止死刑的道路。
考察美國的情況,足以啟發人們思考最高人民法院在統一行使死刑復核權后,在控制和減少中國的死刑適用數量方面所可以發揮的主導性的、甚至是決定性的作用。當然,對于死刑的司法控制必然要受制于一定的條件。因此,在吸收外國經驗的同時,必須從中國的實際出發,才能確定符合中國國情的死刑控制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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