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司法制度試析論文
時間:2022-11-08 09:1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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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實施的司法制度是具有中國特色的人民司法制度。新中國法制建設的奠基人董必武對人民司法制度進行了精辟的論述,“人民司法的基本精神是要把馬恩列斯的觀點和思想貫徹到司法工作中去。人民司法基本觀點之一是群眾觀點,與群眾聯系,為人民服務,保障社會秩序,維護人民的正當利益。要看我們的審判工作是不是便利于老百姓,是不是有利于鞏固人民民主專政,是不是對建設社會主義起保障和促進作用”。由此可見,人民司法的宗旨是為了保護人民的合法權益、為廣大人民服務,采取的方法是最便利人民,衡量的標準是有利于人民的最高利益、鞏固人民民主專政和建設社會主義。人民司法制度是在我國司法制度的歷史發展過程中出現的,適應基本國情并積極吸收人類法治文明優秀成果的基礎上建立起來的。它順應了人類社會發展規律和社會主義社會建設規律,其產生是歷史發展的必然結果。
每一個國家的司法制度都應該具有自己的特殊性
根據辯證唯物主義哲學原理,每一個國家的法律都應該具有自己的特殊性,都應該與其他國家法律制度有明顯的區別。國家司法制度也是如此。因此,沒有一成不變的司法模式。
19世紀歷史法學流派的先鋒人物薩維尼提出,“一個民族的法律制度,像藝術和音樂一樣,都是該民族文化的自然體現,不能從外部進行強加。在任何地方,法律都是內部力量推動的,而不是由立法者的專斷意志推動的。”他反對將那種特定民族所特有的個性當作一般共性的思維方法,堅決主張要努力尋求本民族特有的法律制度。因為不同的社會生活條件和社會結構形式構建了不同的法律文化體系。不同國家的社會結構形式不同,社會關系的結合方式就不同。不同國家社會成員不同的結合方式往往會形成不同的調整方式和秩序體系。
其實,只要我們翻開世界各國的法律書籍就會發現,薩維尼的法律民族性觀點,在任何一個國家都有所體現和證明,并深刻寓于具體的法律規定之中。例如,英國和美國盡管階級基礎和經濟基礎基本相同,但司法制度卻有非常大的差異:美國經常采用辯訴交易,而英國則嚴厲禁止;美國有聯邦最高法院,英國的司法終審權卻掌握在作為立法機關的上議院等。
深諳西方法治真諦的美國著名法學家勞倫斯·M·弗里德曼曾說過,“理性和法治可以采用不同的形式。沒有特定的法律推理模式、特定的法律制度安排或特定概念體系可以被確定為我們定義的法治所必不可少的東西”。因此,在不同的國家和地區,司法制度的發展因歷史起點、過程、條件以及主體選擇各不相同,其制度的選擇也必然帶有自己的個性。世界上沒有完全相同的司法制度,在法律上不可能存在放之四海皆準的唯一標準和原則。中國特殊性的顯性表現俯拾即是。歷史發展進程是從半殖民地半封建社會直接進入社會主義社會的;現在實施的是以公有制為主體、多種所有制經濟共同發展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以儒家為代表的傳統文化造就了歷史文化的輝煌,中庸之道對現實社會產生了深遠的影響;在法律文化上,歷來將“和諧”作為中華文化的核心價值,強調“和為貴”、“息訟”、“少訟”,提出了“明德慎罰”、“引禮入法”、“明刑弼教”、“禮樂政刑、綜合為治”等法律思想。同時,人們普遍注重家庭觀念和集體權利,傳統習慣和思想在人民的意識中根深蒂固。中國當前最大的國情是:大國、人口多、底子薄、多民族、發展中國家、各地政治經濟文化發展不平衡。根據哲學原理和薩維尼的理論,所有的這些都勢必會對中國司法制度的形成產生直接或間接的影響并使其具有自己的特質。列寧說過,“馬克思主義的最本質的東西,馬克思主義的活的靈魂,就在于具體地分析具體的情況”。中國應該實行什么樣的司法制度,歸根到底應該由中國的國情、性質、歷史傳統、民族特質等決定。中國司法制度只有立足于基本國情、民族傳統和發展階段,才能真正發揮作用。
人民司法制度建立與發展是由中國國情決定的
人民司法制度成為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其建立與發展是由中國的經濟基礎與特定國情等決定的。
首先,從政治上講,人民民主專政的國家性質決定了我國必然實行人民司法制度。國家是法律的創制主體,法律反映國家統治階級的意志,為國家和在國家中占有統治地位的階級服務。作為法律的重要內容之一的司法制度也必然由政治制度決定,對政治制度發揮確認、保障和促進的作用。作為執政黨,中國共產黨既領導人民制定憲法和法律,也領導人民實施憲法和法律,那么黨提出的政治原則、政治方針就應該在司法活動中得到體現,中國司法在政治上就應該接受中國共產黨的領導。而且黨通過樹立正確的司法理念,引導司法機關對法律形式主義進行糾正,對法律本身固有的缺陷進行彌補,達到法律實質正義的目的,這與嚴格依法辦案并不矛盾。其次,人民司法制度是中國傳統法律在當展的必然結果。注重以民為本,是中國自古的文化傳統。早在古代時期,我們的祖先就提出了“民惟邦本,本固邦寧”、“天地之間,莫貴于人”,主張“民為貴,君為輕”。而且這些文化傳統深刻的體現在一些法律制定的思想上,如西周提出的“敬天、保民”及后來提出的“政之所興,在順民心;政之所廢,在逆民心”等法律思想。同時,在傳統中華法系的自然經濟時代,人們的權利意識自然地非常薄弱,視訟爭為社會生活中的異常狀態,而無訟是一種理想境界,歷來將“和諧”作為中華文化的核心價值,強調“和為貴”、“息訟”、“少訟”,盡管有法家化的立法(標志是發達的封建法典),司法卻是儒家化的。于是,當爭議事實上發生了之后,往往采取兩種相反的態度:一個是寄望于民間的解決方式,一個是期望官府的積極介入。第二個選擇則多是在前一個方式的失效情況下的一種無奈的選擇。因此,當事人的告狀首先就是一種消極的行為,而在將爭議提交官府解決后,告狀和被告也并不是積極地對杭,大家均期望官府能夠積極地行使職權,為民作主。由于訟爭數量有限,官府也樂于代民作主,因為在官府看來,積極糾問并作最后平息,當然天經地義。這種強調無訴、息訴、重視調解的傳統法律文化雖然在現代社會中有了很大的變化,但作為特定民族生活的重要內容,許多方面已經成為民族習慣中的重要組成部分,不可能在短時間發生改變或者根本不可能發生根本性的改變。因此,以維護人民根本利益和調解等為重要內容的人民司法制度極好地適應了中國民族生活習慣和心理狀態,成為中國傳統法律文化發展的必然結果,其中的調解制度還成為被世界各國普遍重視的“東方經驗”。
最后,人民司法制度是近代中國司法實踐發展的必然結果。清末到新中國成立前,由于民族危機、政治危機等因素的影響,統治階級都希望變法圖強,數次進行了法制改良,形形色色的法律制度在“中體西用”思想的指導下反復在中華大地上演,但最終都沒有逃脫失敗的命運。“僅僅是為了維護自己的統治地位和利益,沒有從根本上維護廣大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是其根本原因。與之形成鮮明對比的是,人民司法制度是近現代以來,在中國共產黨的領導下,以保護人民的根本利益為出發點而建立的。例如,馬錫五審判方式因采取了與過去封建社會舊衙門及國民黨政府舊法庭迥然不同并維護人民根本利益的審判方式,而受到群眾歡迎。此外,被贊譽為“東方明珠”的調解制度、具有中國特色的死緩制度、犯罪勞動改造制度、人民陪審員和人民監督員制度等也在實踐中顯示出了極強的適應性。這些制度之所以具有持久的生命力,就是因為與中國的具體情況相結合,體現了人民的利益,帶有鮮明的中國特色并符合基本國情。
另外,法是社會矛盾不可調和的產物。因此,從法產生之始,就擔負起解決社會矛盾的重任,其最終的結果體現了法律存在的根本作用。按照實踐是檢驗真理的唯一標準的要求,司法制度優劣的判斷標準只能是來源于本國的法治實踐,來源于這個制度對本國國情的適應性。當代中國正在發生廣泛而深刻的變革,各種思想文化相互激蕩,各種利益糾紛激烈,社會矛盾紛繁復雜,人民內部矛盾凸顯,特別是以民生問題為主的人民內部矛盾比較突出,新情況新問題層出不窮。但是,在這樣的社會環境下,我國能夠長時間的維護社會穩定,有效的控制犯罪,保障和促進經濟持續、穩定、健康、高速的發展,保障了人民群眾安居樂業,這說明我國的人民司法制度總體上是合理的、是符合中國國情的。
司法制度改革不能偏離人民司法的正確方向
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人民司法制度具有自己的特色和適應性,并不意味著人民司法制度的實現形式、運作機制、實現程度和發展速度等方面完美無缺。但中國特色的人民司法制度具有強大生命力和創造性的另外一個原因就是,學習和借鑒了包括西方民主文化精髓在內的一切人類政治文明的優秀成果。我們在借鑒前蘇聯法律制度的基礎上,創立了社會主義法制;對馬錫武審判方式進行完善和發展,創造了人民陪審員制度;接受了西方司法中立的理念,規定法官不得單方會見律師,審判中立等。因而,人民司法制度取得了長足的進步。但是,司法制度改革必須堅持中國特色、不能偏離人民司法的正確方向。否則,就違背了法律產生的本意,甚至給國家和社會帶來嚴重的危害。如我們沒有認識到法不僅是解決社會問題的手段,而且將矛盾徹底解決才是法產生的應有之意,將依法辦案理解為僅僅遵照法律規定處理的過程,就會片面、機械的依據法律裁判案件,引發當事人濫用訴訟權利,加劇了雙方當事人的對抗,激化社會矛盾,最終影響社會的和諧和穩定。如我們沒有認識到法律作為客體一定要主體服務的關系以及為誰服務屬于意識問題,怎樣服務屬于技術問題,技術問題必然服從于意識問題,在司法過程中就會片面的突出法律價值,導致法律技術性與倫理性的對抗,影響了司法判決的社會認同,出現了案結事不了的結果。所以,在具體的司法制度建設時一定要吸取“南橘北枳”的教訓,始終牢記社會主義初級階段基本國情沒有變,堅持從基本國情這個最大的實際出發,來完善我國司法制度。這樣,具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人民司法事業就會取得更大的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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