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訴制度研究論文

時間:2022-11-20 04:31:00

導語:不起訴制度研究論文一文來源于網友上傳,不代表本站觀點,若需要原創文章可咨詢客服老師,歡迎參考。

不起訴制度研究論文

【內容摘要】不起訴是指檢察機關對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案件終止訴訟而不交付法院審判的處分決定。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不起訴是檢察機關依其職權,對公安機關或者自偵部門移送起訴的刑事案件審查后,確認存在法定情形依法應當不追究刑事責任,或者犯罪情節輕微,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或者經過補充偵查仍然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依法作出的不將行為人交付審判機關進行審判而終止訴訟程序的處分決定。本文擬就不起訴的性質、適用情形、理論價值及救濟途徑等作以闡述。

【關鍵詞】不起訴;適用;不足;完善

一、我國不起訴性質的界定

我國現行刑事訴訟法規定的不起訴制度,無論是在性質上還是在適用情形上與1979年刑事訴訟法的規定相比都有較大區別。

關于不起訴的性質很多學術著作有論述,但觀點不一。一觀點認為,不起訴是人民檢察院對犯罪嫌疑人進行實體處理的一種方法,①檢察機關運用不起訴時,實際起著司法審判的作用。②另有觀點認為,不起訴是指檢察機關依其職權,對不符合起訴條件或者沒有起訴必要的案件所作出的不予追訴的決定,是一種程序上的處分,并非實體上的處分,體現了檢察機關一定的自由裁量權。③本文支持后一種觀點并認為:

(一)我國刑事訴訟中的不起訴是檢察機關依職權作出的不予追訴的程序上的處分

刑事訴訟理論一般認為,在現代刑事訴訟中,存在控訴、辯護、審判三種基本的訴訟職能。檢察機關代表國家控訴犯罪已是世界的主流。有的國家的刑事訴訟中沒有自訴案件,所有的刑事案件都由檢察機關提起訴訟。

我國檢察機關是國家的法律監督機關,控訴是其基本訴訟職能之一(少數刑事案件由自訴人起訴)。在刑事訴訟中,檢察機關對于符合起訴條件的案件,依法向法院提起公訴,要求法院通過審判確定被告人犯有某種罪行并給予相應的刑罰;對于不符合起訴條件(第140條第4款和第142條第1款的情形)或者沒有起訴必要(第142條第1款)的案件,檢察機關依其職權應當或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檢察機關對某一案件作出不起訴處分,表明檢察機關不向法院請求進行審判,放棄對犯罪嫌疑人的追訴。

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的不起訴僅是檢察機關依其職權從程序上對案件所作的不予追訴的處分,并非是對案件進行實體處分。這一點,我國的不起訴制度與德國的不起訴制度是不同的。我國檢察機關在刑事訴訟中無權對案件進行實體處分,即檢察機關不能對當事人的人身權和財產權進行處分。如果檢察機關認為需要給予被不起訴人行政處罰、行政處分或者需要沒收其違法所得的,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42條第3款的規定,應當提出檢察意見,移送有關主管機關處理。不起訴對案件程序上的處理,是基于對案件實體上的認識,但并非實體上的處分,更不是有罪處理。

(二)不起訴意味著刑事訴訟程序的終止,

“不告不理”是現代刑事訴訟中公認和普遍遵循的一項基本原則。其基本含義是對未經起訴(起訴分刑事公訴和刑事自訴。無論哪一種情形,都是法院有權對案件進行審判的前提)的刑事案件,法院不得審判。也就是說,法院對刑事案件進行審判必須以起訴為前提,否則就不能對刑事案件進行審判。起訴意味著啟動刑事審判程序,使刑事訴訟進入審判階段,標志著對犯罪行為追訴機制的正式啟動。法院對符合法定條件的起訴必須審理,直至作出實體上的判決;而不起訴則表明刑事訴訟不進入審判階段,阻斷了刑事訴訟的繼續進行,意味著刑事訴訟程序的終止。這也是不起訴決定的直接法律后果。在我國,只有檢察機關才有權代表國家對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訴或作出不起訴。其它任何機關、團體和個人都無權行使公訴權。

刑事訴訟法規定的三種不起訴終止訴訟程序的情況是不一樣的。刑事訴訟法第140條第4款規定的不起訴屬于客觀上不能追究。第142條第1款規定的不起訴屬于不應當追究。第142條第2款規定的不起訴屬于裁量性不追究,具有從寬處理的性質。無論那種情形的不起訴都有終止刑事訴訟程序的效力。

(三)刑事訴訟程序的終止訴訟的法律效力是相對的

我國檢察機關雖然對案件作出了不起訴的決定,但該案的起訴權依然是存在的。如果檢察機關發現了新事實或新證據,或原不起訴決定所依據的證據已證明是偽造或變造的,或所依據的法院的裁判已經變更,或參與偵查或審查起訴的檢察官因該案件而職務犯罪已經證明的,可以再行起訴。

我國的檢察機關代表國家作出的不起訴決定,雖然在法律效力上不具有既判力,但不起訴決定也不是可以隨意改變的,必須在一定的程度上保證其穩定性、嚴肅性和權威性。特別是,檢察機關按照刑事訴訟法第142條第2款規定作出的不起訴決定,是檢察機關自由裁量后作出的,既是一種法律上的處理決定,也是一種承諾,不可隨意翻悔。由于裁量的依據是當時的情況,檢察機關作出不起訴決定后,如果發現了新的事實,仍可以在追訴時效內重新對犯罪嫌疑人進行追訴。對于有被害人的案件,被害人對不起訴決定不服的,也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訴訟。

(四)不起訴體現了檢察機關一定的自由裁量權

我國刑事訴訟法關于不起訴制度的規定符合國際通行做法的,基本是以起訴法定主義為主,兼采起訴便宜主義。除了刑事訴訟法第142條第1款“犯罪嫌疑人有本法第十五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檢察院應當作出不起訴決定”的以外,第140條第4款“對于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和第142條第2款“對于犯罪情節輕微,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的”,人民檢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翱梢浴弊鞒霾黄鹪V決定,意味著人民檢察院對于這兩種情形的不起訴決定不是必須作出,而是根據一定情況酌定。

二、不起訴制度的意義

不起訴制度雖然僅是刑事訴訟中起訴階段的一個制度,卻深刻體現了刑事訴訟基本的價值和意義。

(一)不起訴制度節約司法資源、符合訴訟效率原則

現代刑事訴訟的目的除了要實現懲治犯罪、保障人權的公平、正義的價值目標外,還有一個重要的原則就是追求訴訟效率。如果訴訟效率不能在一定程度上保障,那么刑事訴訟目的—懲治犯罪和保障人權也難以很好地實現。刑事訴訟中的國家專門機關為了揭露和懲治犯罪,其主要活動是圍繞偵查、起訴和審判而進行的。它們在運作過程中會耗費大量的經濟資源。由于犯罪具有過去性、隱蔽性和難以回復性的特點,加之犯罪人的狡猾及反偵查的手段越來越高明,使得國家追究、懲治犯罪的過程日益困難化,為此所耗用的各種資源遠遠大于多數其它形式的國家活動。各國在懲治犯罪的過程中面臨著共同的問題:一是犯罪數量居高不下,使檢察官負責偵查和指控面臨很大壓力;二是傳統的訴訟程序煩瑣,效率低下,積壓大量案件,羈押場所人滿為患。為解決這些問題,現在各國在制定法律時除了要求盡量維護訴訟公平、正義的價值以外,還要考慮一個重要的原則即訴訟的經濟效益價值。司法活動最大限度地減少司法資源的耗費是對法律程序進行評價的一項基本價值標準。不起訴制度正是訴訟效益原則在審查起訴階段的體現。不起訴制度,使不應該進入或可以不進入審判程序的刑事案件適時終止,減少了訴訟環節,縮短了訴訟時間,節省了人力、物力等司法資源,使檢察機關和法院得以集中精力去處理更為重要的案件,從而達到訴訟經濟的目的,提高司法操作中處理刑事案件的效率。

(二)不起訴制度符合刑罰的個別化和輕刑化的刑事政策,符合現代刑法民主思想

國家對犯罪分子適用刑罰所要達到的目的通常有三:懲罰和改造犯罪分子,預防其重新犯罪;教育和警戒社會上不穩定的和可能走向犯罪的人,使他們不犯罪;教育廣大群眾增強法制觀念積極同犯罪行為作斗爭。這一目的實現要受到國家刑事政策的影響。傳統刑法注重刑罰的報應功能,刑罰強調報復和懲罰,突出刑罰的特殊預防作用,而單一地追求罪刑相適應,有罪必罰,罪刑相當。隨著政治、經濟形勢的變化和人們司法觀念的更新,現代刑法更加注重刑罰的教育和一般預防的功能。司法機關在堅持罪刑相適應原則同時,注重刑罰個別化原則的適用,探尋有無懲罰的必要。西方各國戰后大都實行過“非刑事化政策”,即對犯罪行為不一定均需訴諸法院適用刑罰,可以采用保安處分、社會監督等其它手段代替。刑事訴訟制度應反映和體現進步的、民主的刑法思想?,F代刑法思想反映在刑事訴訟制度上,就是重其目的性,求其合理性。不起訴制度體現了刑事實體法中的刑罰個別化和輕刑化的刑事政策。不起訴是審查起訴階段檢察官對刑事案件進行審查后作出的一種處理決定。其法律后果是刑事案件的終結,使被追訴的人脫離刑事訴訟,有利于輕微犯罪人悔過自新,體現懲辦與寬大相結合的刑事政策和刑法的民主思想。

(三)不起訴制度有利于犯罪嫌疑人等當事人合法權益的保護

現代刑事訴訟制度越來越注重保護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權益,盡力避免他們的合法權益在刑事訴訟中受到侵害。對于不應當或可以不追究刑事責任的犯罪嫌疑人來講,盡早使之脫離被追究刑事責任的狀態,是其最重要的利益所在。不起訴正是適時地終止了刑事訴訟,從而保障了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權益。

不起訴終止了對犯罪嫌疑人的追究,似乎不符合被害人的利益,但正確的不起訴并不損害被害人的合法權益。因為被害人合法權益的保護,是以追究名符其實的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責任為前提的。同時,如果檢察機關對應予追究刑事責任的犯罪嫌疑人作出了不起訴決定,我國刑事訴訟法允許被害人向人民檢察院申訴或直接向法院起訴,以保障自己的合法權益。

三、我國不起訴的情形

不起訴的情形又稱不起訴的適用范圍或不起訴的法定原因或不起訴的條件或不起訴的種類,是指檢察機關作出不起訴決定的法定情形。正確認識和劃分不起訴的種類,是準確適用不起訴的基礎。符合立法本意的分類對不起訴的適用具有指導意義。根據刑事訴訟法規定,檢察機關作出不起訴決定具有以下三種情形:

(一)絕對不起訴

絕對不起訴又稱法定不起訴。刑事訴訟法第142條第1款規定:“犯罪嫌疑人有本法第十五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檢察院應當作出不起訴決定?!备鶕痉ǖ?5條規定,只要犯罪嫌疑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檢察院就應當作出不起訴決定:(1)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2)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3)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4)依照刑法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撤回告訴的;(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6)其他法律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六種不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從訴權的角度可以分兩種類型:第一種是指檢察機關不具有追訴權,包括第15條的第一、四項;第二種屬于檢察機關的追訴權消失,包括第15條的第二、三、五、六項。對具有以上六種情形之一的案件,檢察機關只能作出不起訴決定,沒有酌定的余地。

(二)相對不起訴

又稱酌量不起訴。刑事訴訟法第142條第2款規定:“對于犯罪情節輕微,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的,人民檢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這種情形的不起訴類似于1979年刑事訴訟法規定的免予起訴,但二者的性質是根本不同的。不起訴是無罪的認定,免予起訴則屬于有罪認定;再者二者法條的語言表達和含義是不一樣的。1996年刑事訴訟法在法條中加上“犯罪情節輕微”,從而進一步明確這種情形的性質。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的相對不起訴類似于國外學者提出的“微罪不起訴”。

相對不起訴涉及刑法九個條款:(1)第37條規定的情形。此條規定:“對于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免予刑事處罰,但是可以根據案件的不同情況,予以訓誡或者責令具結悔過、賠禮道歉、賠償損失,或者由主管部門予以行政處罰或者行政處分?!?;(2)第10條規定的在我國領域外犯罪,依照我國刑法應當負刑事責任,但在外國已經受過刑罰處罰而又可以免除處罰的;(3)第19條規定的又聾又啞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又可以免除處罰的;(4)第20條第2款中,正當防衛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應當免除處罰的;(5)第21條第2款中,緊急避險超過必要限度造成不應有的危害,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應當免除處罰的;(6)第22條第2款中,對于預備犯比照既遂犯處罰又可以免除處罰的;(7)第24條第2款中,對于中止犯而又具有應當免除處罰條件的;(8)第27條第2款中,對于從犯又具有免除處罰條件的;(9)第28條中,對于被脅迫參加犯罪,可以免除處罰的。這里需要強調的是,只有具備犯罪情節輕微的前提條件,又具備上述(2)至(9)所涉及刑法條款中可以免除處罰的具體條件之一時,才可以作出不起訴的決定。

由于此類情形中犯罪嫌疑人的行為實質上已經構成犯罪(這樣表述與刑事訴訟法第12條規定的精神并不矛盾),具備起訴條件,根據訴權理論,人民檢察院對此類案件擁有訴權,但此類案件的處理具有一定的可選擇性。當檢察機關對案件進行權衡后認為放棄訴權更符合國家利益時,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相對不起訴表明檢察機關在起訴程序上對此類案件擁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權。何種情況下起訴、何種情況下無起訴的必要,法律對此沒有作出明確的規定,而是由檢察機關在全面、綜合考慮案件的具體情況之后作出選擇。

相對不起訴使有輕微犯罪的犯罪嫌疑人不被交付法院審判,不僅節約了司法資源、減少了訴訟環節,而且對檢察機關指控和證實某些犯罪嫌疑人的犯罪具有重要意義。

(三)存疑不起訴

刑事訴訟法第140條第4款規定:“對于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贝嬉刹黄鹪V的規定,說明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案件必須符合法定條件,即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移送起訴的案件經過偵查機關、部門進行補充偵查后,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訴的決定。檢察機關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以二次為限,并非指檢察機關作出存疑不起訴的案件必須進行二次補充偵查。只要公安機關進行了補充偵查,檢察機關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就可以作出不起訴的決定。補充偵查以二次為限與必須補充偵查二次的含義是不一樣的。那種認為檢察機關作出存疑不起訴必須以補充偵查二次為前提的觀點是不正確的。

在這類案件中,由于案件事實不清楚,證據不足,使犯罪嫌疑人是否犯罪處于既不能證實也不能證偽的懸疑狀態。案件由于證據不足,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后沒有勝訴的可能。也就是說,人民檢察院行使起訴權只能達到啟動和推進審判程序進行的目的,卻難以實現起訴的實體目的。因此,法律規定對此情形的案件,人民檢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訴的決定。

這種“存疑不起訴”所體現的精神與刑事審判中“疑罪從無”的原則是一致的。刑事訴訟法第12條規定:“未經人民法院依法判決,對任何人都不得確定有罪?!钡?62條第3項規定:“證據不足,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的,應當作出證據不足,指控犯罪不能成立的無罪判決?!薄按嬉刹黄鹪V”與“疑罪從無”協調一致,共同體現了刑事訴訟法第12條的民主和進步的精神,有利于保障人權,維護國家在國際上的形象。

存疑不起訴是“可以”不起訴,此與相對不起訴相同。檢察機關在適用存疑不起訴時,擁有一定自由裁量權。

四、不起訴的制約和救濟途徑

我國刑事訴訟法對檢察機關的審查起訴權力的限制主要表現為對檢察機關不起訴權力的限制。我國刑事訴訟法雖然規定了檢察機關提起公訴的條件,但對于禁止起訴的情形并未規定。刑事訴訟法第3條規定:“檢察、批準逮捕、檢察機關直接受理的案件的偵查、提起公訴,由人民檢察院負責。”從此規定可以看出,公訴權由人民檢察院獨立啟動、專門行使,不受司法審查。對于人民檢察院依法提起的公訴案件,人民法院必須予以受理,依法審判。

96刑事訴訟法規定的不起訴救濟途徑按主體的不同可分為二類:

(一)當事人的自我救濟途徑

被害人、被不起訴人作為案件的當事人,如果對不起訴決定不服,有權依照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救濟途徑尋求救濟。

1、被害人的自我救濟途徑

刑事訴訟法第145條規定:“對于有被害人的案件,決定不起訴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將不起訴決定書送達被害人。被害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決定書后七日以內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申訴,請求提起公訴。人民檢察院應當將復查決定告知被害人。對人民檢察院維持不起訴決定的,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被害人也可以不經申訴,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人民檢察院應當將有關案件材料移送人民法院?!北缓θ俗鳛樾淌掳讣性馐芮趾Φ囊环疆斒氯?,如果檢察機關作出的不起訴決定有錯誤,其利益就可能得不到應有的保護,犯罪嫌疑人也得不到應有的懲罰。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45條規定,被害人自我救濟途徑有兩條:一是被害人向上一級檢察機關申訴,如果檢察機關維持不起訴決定,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二是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2、被不起訴人的救濟途徑

刑事訴訟法第146條規定:“對于人民檢察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二條第二款規定作出的不起訴決定,被不起訴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決定書后七日以內向人民檢察院申訴。人民檢察院應當作出復查決定,通知被不起訴的人,同時抄送公安機關?!睓z察機關依據刑事訴訟法第142條第2款規定作出的不起訴決定,是基于確認被不起訴人有犯罪事實的基礎上作出的。在此情況下,被不起訴人如果認為自己沒有犯罪事實,不服檢察機關的不起訴決定,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46條的規定可以向檢察機關申訴。不起訴決定是無罪的處理,因而法律只允許被不起訴人進行申訴,沒有規定允許被不起訴人向法院起訴的救濟途徑。

(二)司法機關的制約救濟途徑

1、公安機關的制約

對于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檢察機關如果作出不起訴決定,表明公安機關與檢察機關對于案件應否起訴在認識上存在矛盾。刑事訴訟法第144條規定:“對于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人民檢察院決定不起訴的,應當將不起訴決定書送達公安機關。公安機關認為不起訴的決定有錯誤的時候,可以要求復議,如果意見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提請復核。”公安機關對不起訴的制約與被害人的救濟途徑是不同的。公安機關只能向人民檢察院要求復議和提請復核,不能向法院起訴。因為公安機關只是偵查機關,它不是被害人,也不是公訴機關,不具備起訴的主體資格。

2、法院的制約

對于檢察機關作出不起訴決定的案件,按照“不告不理”原則,法院不能直接受理。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45條的規定,被害人不服不起訴決定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法院對于被害人有證據證明對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案件,可以作為自訴案件受理。犯罪事實清楚,有足夠證據的案件,應當開庭審判??梢?,法院對檢察機關的不起訴決定的制約,是通過被害人的起訴實現的。

3、檢察系統內部的監督制約

對檢察機關的不起訴決定,公安機關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提請復核,被害人也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申訴。這表明上一級檢察機關對下級檢察機關作出的不起訴決定有權監督和復查。上下級檢察機關是領導與被領導的關系。實踐證明,上一級檢察機關對下級檢察機關的不起訴決定進行監督,是比較有效的。這樣有利于督促下級檢察機關正確作出不起訴決定。

五、不起訴制度的不足與完善

刑事訴訟法關于不起訴制度的規定雖然比較全面,但操作起來尚欠具體,有些規定過于粗疏和原則。不起訴制度在實踐中需進一步完善。

(一)絕對不起訴適用情形存在的問題

檢察機關對具有刑事訴訟法第15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應當作出不起訴決定。立法者在這里忽略了合法行為或者未實施危害社會行為的情形。對這兩種情形,檢察機關同樣沒有追訴權。例如,公安機關如果把合法行為(如正當防衛、緊急避險)的實施者,或者把沒有犯罪行為的人錯誤立案偵查、移送起訴的,檢察機關對無辜者就應作出不起訴決定。但是,檢察機關對此情形作出不起訴卻沒有法律依據,因為第15條規定的六種情形中并不包括這兩種情形。本文認為,第15條應增加“行為合法的或未實施危害社會行為的”為絕對不起訴的情形。

(二)關于存疑不起訴的規定

存疑不起訴是“可以”不起訴,此與相對不起訴相同。檢察機關在適用存疑不起訴時擁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權。但是,存疑不起訴與相對不起訴的立法精神是有區別的。存疑不起訴是與疑罪從無的原則協調一致的,體現了無罪推定的基本精神。再者,證據不足、達不到刑事訴訟法第141條規定的起訴條件的案件,檢察機關當然不能起訴。如果檢察院將此類案件起訴到法院,法院亦應按疑罪從無的原則作出無罪判決。本文認為,對此類情形,刑事訴訟法規定檢察機關“應當”作出不起訴決定更為合理。

(三)關于相對不起訴的規定

刑事訴訟法第142條第2款規定:“對于犯罪情節輕微,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的,人民檢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此規定過于籠統和簡單,實踐中難免出現問題。比如,犯罪事實和情節相當、犯罪嫌疑人的表現及其它情況也相近的兩個案件,檢察機關審查起訴時就很可能出現兩個結果,即一個案件作出起訴決定,另一個案件作出不起訴決定。前者可能是有罪免刑,后者則是無罪無刑。相近的情形出現了罪和非罪截然不同的結果。其原因在于相對不起訴是可以起訴,也可以不起訴。本文認為,既然刑事訴訟法規定相對不起訴是“可以”不起訴,就應該相應的規定斟酌的具體情形,即在什么情況下可以不起訴,比如考慮犯罪嫌疑人的態度、動機、后果、對損失的賠償情況等一些因素,以便檢察機關在實踐中操作,防止同樣的案情作出不同的決定。

(四)對不起訴決定的復議、復核和申訴的程序

刑事訴訟法規定,公安機關認為不起訴決定有錯誤時,可以要求復議,如果意見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提請復核;被害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檢察院申訴。刑事訴訟法對此程序的規定是比較籠統和粗疏的。例如,復議、復核沒有規定期限。最高人民檢察院的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與刑事訴訟法相比對此已有較為詳細的規定。

(五)不起訴決定作出后發現新證據、新事實的情形

檢察機關作出不起訴決定后,被害人沒有向法院起訴。此后,檢察機關發現了新的證據、新的事實,案件符合起訴條件。這種情形下,不起訴決定的效力如何?檢察機關該如何處理?刑訴法對此沒有明確的規定。實踐中,檢察機關遇到此種情況時則無法可依。從理論上講,當出現這種情形時,檢察機關應撤銷原來作出的不起訴決定,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因為不起訴決定的終止訴訟的法律效力只是相對的。對此問題,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中已有一定的補充。

六、結論

不起訴制度,合理的配置了司法資源,并且符合刑罰個別化、輕刑化的刑事政策和訴訟經濟的價值取向。但是,法律對此規定得并不完善。(1)對于法定不起訴,是法律予以明文規定的,代表了公訴權的喪失或自始沒有,所以在理論上其他人不得對此類決定予以變更。由于徒法不能自行,所以還需人們對法外行徑予以制約才能真正的實現訴訟民主與公正。(2)對于酌定不起訴,體現了公訴機關的自由裁量權,是起訴便宜主義的體現,已經成為各國現在關注的焦點。它不但體現了一國追求刑罰效益最大化的途徑—刑事政策在刑事訴訟中的體現;而且又是最容易偏離它初始目標而歪曲軌跡的權力,因為,法律的實施離不開人為因素。為了制衡這種利益沖突,不起訴不但受適用范圍的限制,還要受刑法的罪行法定原則(包括積極和消極兩方而)規制,同時還應當受到各訴訟參與人的制約。(3)對于證據不足不起訴雖然是公訴機關的技術處理決定,但是應當保護被害人方的利益,因為他是最為可能受到不利益的一方。法律雖然賦予被害人“公訴轉自訴”的權利,但是自訴人應承擔舉證責任,所以除非自訴人仍有其他證據,自訴很難勝訴。建議以后立法完善之。

參考文獻

①陳光中主編《刑事訴訟法學》,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7年版,第333頁;

②龍宗智《刑事公訴權與條件說》,載《人民檢察》,1999年第3期;

③陳衛華、李洪江《論不起訴制度》,載《中國法學》,1997年第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