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層檢察院檢務督察工作分析論文

時間:2022-02-21 11:1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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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層檢察院檢務督察工作分析論文

一、基層檢察院檢務督察制度運行存在的問題

1、機構設置的缺失性。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務督察工作暫行規定》的有關精神。設立檢務督察機關的目的,是對檢察機關與檢察人員執行法律、法規和遵守紀律情況進行監督。但實際上,在基層檢察院,由于行政體制、檢察工作機制等多方面因素的制約,檢務督察機關很難單獨設立,往往由紀檢部門或辦公室兼職運行。

2、督察工作的膚淺性。檢務督察的實質,是檢察機關自我監督制約機制的完善,利用內部力量進行的自我約束,根本的目的,是對檢察執法權的有力監督,確保檢察權的正確行使,是對防止和減少檢察機關、檢察人員在執法工作中的違法違紀現象。但在實際上,基層檢察機關大量的督察活動僅僅停留在對檢容風紀,或者停留在對槍支、警械、車輛的使用違反規定等方面,對執法活動、組織管理、檢務保障等督察開展較少,即使有也多停留在比較膚淺層面上,就事論事較多。

3、機制建設的空泛性。目前,開展檢務督察工作的主要依據,是高檢院出臺的《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務督察工作暫行規定》,以及各省自治區和市縣自行制定的等許多行為性規范。這些規范,往往比較籠統,大部分是下級院對上級院規定的搬套,缺乏新意。具體表現在監督制度過于原則、籠統。就事論事性制度多,程序性制度少;定性的規定多,定量的規定少。這樣的制度不便操作,必然會給監督造成操作障礙。

二、解決問題的辦法和對策

1、建立專門的檢務督察機構。按照既管案又管人,決策、執行和監督相分離的原則,建立檢務督察日常管理機構。該機構將在檢察長和檢委會的直接領導下行使督察職責,負責對檢察機關的執法活動進行督導。專門的檢務督察機構可以專心開展檢務督察工作,這樣可以極大提高工作效率,用成績來充分實現檢務督察工作的實際價值。如不能設置機構,也可在紀檢、監察部門補充力量,設置專門的檢務監督員。檢務督察工作是法律專業性很強的工作,檢務督察人員必須是思想覺悟高、業務能力強的高素質的人才。

2、深化檢務督察工作向保證司法公正方向發展。檢務督察的根本任務是從源頭上防止檢察人員違法違紀的重要舉措。因此,檢務督察要突出事前和事中的監督檢查,充分體現動態性和警示性。從這個意義上講,檢務督察工作要有的放矢,而不能盲目進行。要重點督察職務犯罪初查不立案的案件,撤案處理的自偵案件、不捕案件、不訴案件、起訴中增減罪名的案件、重大案件,影響大的案件,團伙犯罪案件、審判改變定性的案件、判處無罪案件。群眾舉報辦案人員違法、違紀等群眾反映強烈的案件,同時要對檢察干警在辦案中是否嚴格按照法定程序進行監督檢查。要制訂嚴格的督察程序,應用先進的督察方式,建立信息平臺,制作規范的督察文書、表格,健全工作檔案,力求檢務督察工作的規范化、標準化、信息化,提高督察工作的效率。

3、檢務督察制度建設要注意操作性。要以切實規范執法行為,促進執法公正,加強執法規范化建設為重點,加強檢務督察機制建設。要加強“檢察人員執法檔案”和“檢察人員廉政檔案”建設,堅決糾正執法行為不規范的問題。同時完善和健全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檢察機關內部執法辦案監督制約機制、執法責任制和責任追究制。在涉及檢察業務方面應當重點規范下列事項。一是督察干警經檢察長批準有權對自偵案件可提前介入,對提交檢委會討論的案件可以提前嚴格把關,對一些重大、有影響的公訴案件,有權調閱案卷材料;可列席業務部門的案件討論會,對案件的處理進行全程監督。二是對一些重大、疑難案件應向檢察長、檢委會提出參考意見,對檢察長和檢委會做出的決定督促執行,對下級檢察長或檢委會的決定在本院檢察長和檢委會的領導下,予以督導。

4、選準檢務督察和檢察業務工作的契合點。要適時適地的開展檢務督察,就是要圍繞檢察中心工作,哪一種問題突出就督察哪一種問題,哪一種問題可能會造成不良后果就督察哪一種問題,哪一種問題需要督察就督察什么問題,找準督察結合點,增強督察的針對性,提高督察的實效性。這樣才能真正做到有的放矢,充分發揮督察作用,使檢務督察工作進一步貼近檢察中心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