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議司法獨立和媒體督促
時間:2022-04-12 10:5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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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司法獨立與媒體監督,是現代各民主法治國家不可或缺的兩個基本要素。司法獨立的目的是為了追求司法公正。媒體監督具有促進司法獨立、司法公開和司法公正的價值,但同時媒體與司法之間也存在著沖突。如何在兩者之間尋找平衡點是當今亟待解決的問題。
【關鍵詞】司法獨立;媒體監督;沖突;平衡
一、司法獨立與媒體監督之間的沖突
(一)司法獨立對新聞自由具有一定的排斥性
司法權在本質上是一種判斷權,法官是判斷者。司法判斷本身是一個以主觀認識客觀,以已知探求未知的活動,具有很強的專業性;司法判斷關乎人之生死、權利之得失和義務之承擔,因此必須是嚴密的、謹慎的和公正的;司法判斷依賴于判斷者的“理性和良知”,在此理性判斷與邏輯推理的過程中,必須排除任何形式的干涉和影響,包括來自媒體的渲染和影響。新聞媒體任何不適當的監督都會對司法獨立產生不利的影響甚至嚴重的后果。
(二)媒體監督對司法獨立具有天然的侵犯性
新聞媒體中信息的采集是一個高度自由開放的過程,當事人向媒體訴說有關案情不必經過與對方當事人當面質證,夸大的成分在所難免。盡管從法律上說,新聞報道應尊重客觀事實,但是這種限制是寬泛的,使得新聞媒體中未經嚴格審查的有關案件信息遠遠達不到法庭中可以作為定案證據使用的要求。而法律明確規定,任何證據不經過當庭質證、認證不得作為定案的依據。因此,新聞媒體中一些已報道的事實在庭審中得不到證實而最終被否定的情況屢見不鮮。但這種經媒體公開后在大眾心中已“鐵證如山”的事實一旦被否定,難免使人產生法官“枉法裁判”的錯覺。此外,新聞的及時性原則要求新聞報道要及時,而司法活動的過程和程序具有很強的特殊性,不合時宜的報道可能對訴訟公正產生消極影響。如審判前對案件事實的大量披露,審判過程中對控辯雙方舉證和辯論的輕率表態,都可能對訴訟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造成傷害,可能對法官獨立判斷依法辦案施加影響。
(三)實踐中存在的問題
1.媒體的不當監督時有發生,不同程度地損害了司法獨立。現實生活中,媒體對司法審判的報道有時不夠客觀,追求搶先效果,容易造成“媒體審判”,干擾了司法獨立。媒體常常只聽取一面之詞,而不去采訪另一方當事人,沒有做到“兼聽”;有些報道和評論加入了新聞工作者的個人偏見,并且言辭激烈,追求轟動效應,還常常在法院做出判決以前發表帶有傾向性的評論和意見。
2.司法機關害怕媒體監督,對媒體監督設置種種障礙。面對媒體的監督,有些法院或法官設置種種障礙,如不讓記者旁聽采訪案件等,導致媒體不能及時、有效地行使監督權。
二、沖突及問題存在的原因分析
(一)媒體監督司法的沖突來自于媒體與司法兩者追求的價值沖突
從理論上講,媒體監督與司法均以尋求“公正”為價值目標,這是二者重合的一面,表現了二者的統一。但二者的追求還有不同的一面,即司法追求的是法律上的公正,要求以法律為準繩,理性化、程序化、技術化地對案件做出判斷。而媒體體現的往往是自身或大眾觀念上的,道德意義上的公正。法律上的公正與道德意義上的公正不能完全等同。
(二)二者的職業特征、運作過程不同造成媒體與司法沖突
媒體的職業特征就是報道動態的事物,超常的事情,它體現了媒體對社會生活的積極主動的參與過程。而司法對于社會是被動性的,司法對待糾紛的態度是消極的,采取的是“不告不理”的原則,并嚴格按照法律規定的管轄權限和程序處理糾紛、消滅分歧。媒體要求盡可能在最短的時間內以最快的速度完成報道,而司法審判則有時效和程序的要求,以使案件能經得起考驗。新聞媒體的話語立場是道德化的,往往帶有情感、直覺的因素,而且新聞語言力求標新立異,扣人心弦,強調“賣點”,從而體現媒體的效益與價值。而司法活動作為“理性”的活動,講求以法律的眼光嚴肅地看待事物,用詞嚴謹規范,而不能情緒化,強調法律的權威與一致性。新聞往往是記者的所見所聞或采訪所得,未必與客觀事實相符,而司法認定的必須是以法律為準繩,有足夠證明力的事實,這個事實須經一系列證據規則檢驗,不符合證據證明力的事實是不會被納入到法官裁判視野的,也不為法律所確認。司法權的作用在于救濟,而媒體的作用在于發現。媒體要求新聞效應,引起公眾注意,而司法正是將公眾的熱情轉化為符合人類理性的過程,讓人變得理智。正是二者職業特征、運作過程的不同,因而媒體與司法之間存在矛盾也是正常的。
(三)新聞媒體自律不夠,干擾司法獨立
我國目前司法常常排斥或不配合媒體監督的一個重要原因,或許應從媒體自身尋找。例如:先行定性“人犯”、“流氓”等引人誤解的言辭,對案件搞“媒體審判”,進行情緒化、非理性的傾向性評論和“獵奇”、“揭秘”、“炒作”等。此外,還存在“媒體腐敗”的問題。由于一些新聞工作者自我約束力不強,人們對記者的社會形象褒貶不一,說媒體仗義執言、為民伸冤者有之;說記者索拿卡要、敗壞媒體聲譽者也有之。在媒體監督司法的過程中,“紅包記者”、“有償新聞”現象也不乏存在。一些新聞工作者辦“關系案”、“人情案”、“金錢案”,充當一方當事人的“出氣口”,故意為其造勢,煽動輿論,對案件發表傾向性的評論,給法院審案施加壓力。司法界在對媒體監督的能力和品格沒有建立起基本信任的條件下,自然不愿意接受媒體對自己的監督,甚至采取抵制的態度。
(四)司法獨立機制尚不完善,司法存在不公正現象
雖然我國憲法及其有關法律均規定,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和檢察權,不受一切機關、單位、團體和個人的干涉。然而實踐中,司法機關獨而不立,受制于行政,難以嚴格行使其獨立司法的職能。地方司法機關的人、財、物的調配權均嚴格掌握控制在地方政府的手中,缺乏依法獨立的保障體制。因此,當案件涉及到當地利益或者管人、管財的部門時,黨政領導一個電話或一張條子,使得司法機關不得不有所顧慮,往往迫于黨政命令或長官意志,為地方保護主義或部門保護主義所利用,難保司法公正,甚至于做出有違事實、法律的司法行為,形成錯案,情節嚴重的,則轉化為司法職務犯罪。
此外,司法腐敗比較嚴重,個別司法人員的腐敗問題已成為全社會關注的焦點。目前,公民對法律沒有信心,有了糾紛不去尋求司法救濟而去找媒體,這不能不說是司法的悲哀。
三、我國現階段媒體監督與司法獨立關系之平衡
新聞與司法的關系涉及到兩種最基本的價值取向——新聞自由和司法獨立。對司法而言,最能表達其內在價值的是司法公正;從新聞來看,最能體現其內在含義的是新聞自由。如何平衡它們之間的關系,是我們需要解決的關鍵問題。
(一)從新聞媒體的角度看,應建立規范的媒體監督制約機制
1.媒體對司法進行監督時,要堅持真實、準確、客觀,用事實說話的基本原則,避免傾向性報道。真實,要求所報道的事實都有可靠的消息來源,并經過了核實,不能是道聽途說的事實。客觀,就是要求準確描述事件客觀存在的狀態,不作主觀的推測,不能為了追求轟動效應,任意夸大事實。
2.媒體在監督司法時,要尊重司法的特性,作為采訪報道的記者應當有明確的定位。判斷雙方所陳述事實差異的根據,不是記者,而是事實的真相和國家的法律、法規及政策。需要記住的是,記者不是法官、裁決者,不要急于下結論,做判斷,不能做“媒體審判”,更不能“包打天下”,做“包青天”。當媒體對某個案件大肆制造輿論、左右輿論、指導輿論,調動起全體民眾的情緒,形成強大的社會公意合流時,實際上就是把法庭推向了社會,法官的獨立和理性就不存在了,法律的權威和理性也不存在了。因此,記者所做的僅僅是將事實或事件原原本本,客觀準確地告訴給公眾,用一顆平靜的心,理智地開展監督,準確、恰當定位好自己“旁觀者”角色的位置,才能客觀地進行采訪報道,報道出的文章,才能公正而有威信。
3.新聞媒體應加強自律,依法監督。媒體監督是一種不該帶有也不能帶有強制性的軟監督,它只是法律性、權力性硬監督和剛性監督的一種輔助品。因此,它的影響力再大,也不能代替法律的力量,不能走入代法、代政的誤區。它應該是比較公平地、客觀地提供全面的情況,公平地為爭議各方提供相應的發表意見的園地。媒體對司法的監督,既不能越位,也不可缺位。
(二)從司法的立場來看,應正確對待媒體監督,加強與媒體的溝通,并提高法官的素質
1.對于媒體的監督,司法部門應持有寬容的理解和理性的接受態度,不應怕監督。對媒體監督,不要有找茬、挑刺的情緒。在新聞對司法的有關報道和監督中,不能苛求記者必須按法官的意圖一字不漏地記錄下來,進行報道。在媒體監督中出現某些法律上或措詞上的不準確時,只要不影響對基本事實的認定、不影響定罪量刑,應屬平常,司法對此應持有寬容和理解。不能動輒以“言詞不準”、“報道不準”、“法律有誤”等,作為新聞影響司法公正的理由,而拒絕新聞媒體對司法的報道和監督。新聞本身就是“有所言,而有所不言”,新聞報道的事實必然與法律事實有所不同,因為新聞媒體不是司法機關簡單的傳聲筒,它有自己的立場和看法,否則,新聞媒體就不能保證新聞的公信力。
同時現實中,司法的腐敗和專橫,司法從業人員自身素質及業務水平不高,司法機制不完善,缺乏約束等等,司法機關這些自身影響司法公正的一些因素的存在,已是不爭的事實。司法應正視這種情況和現實,不能回避或拒絕。司法拒絕、排斥新聞,既不利于我國民主與法制的健康發展,也不利于司法機關自身的建設和改革,有害無利。只要是正確的報道,公正的意見和端正的態度,就不會損害司法的公正。而司法機關則必須是以其本身的行為,向公眾和社會證明司法是公正的。這里,我們不妨借鑒參考一下域外的司法經驗,比如說英美等國家的司法在處理媒體監督上最大限度地寬容和理解,以及對訴訟新聞媒體時所采用的嚴格認定標準:僅僅只有當新聞確實構成實際上的惡意,并令人有“明白無誤地信服”的證據,或對司法公正的行使確實“有明顯的和即刻的危險時”,方可使用對媒體監督的限制。
2.建立司法信息公開制度,構建新聞與司法相互溝通,對話的常規渠道。與其堵不如疏,公開、透明,才能使公眾有理由相信司法的公正,真正樹立司法的權威和法律的尊嚴。司法應主動公開信息,接受媒體的報道和監督。
3.必須提高法官的綜合素質和執法水平。法官素質較低,業務水平有限,司法過程中難免會出現紕漏,所以,要確保司法公正,必須提高法官的綜合素質和執法水平。司法部門應逐步確立能夠生成高素質法官隊伍的現代法官制度和人事制度,嚴把進人關,對法官的德、能、勤、績進行全面考核合格后,才能錄用。此外,法官不要接觸媒體對自己所審案件的報道,法官應該明白:“太關注媒體也容易受到媒體的控制,把法院投進社會的同時也把社會拉進了法院。所謂獨立審判,恐怕已無從談起。”即使有時不得不面對強大的輿論壓力,法官也必須堅決維護法律的尊嚴,頂住壓力,做出合法的判決。
四、結語
媒體監督是一柄雙刃劍,當媒體監督權被正當行使時,無疑對司法公正有積極的促進作用,而當媒體監督權被不當行使時,便會損害司法公正。但無論怎么說,我們還是應該給媒體監督營造一個更為寬松的環境,不斷優化支持、改善媒體監督的環境,進一步暢通媒體監督的渠道,不斷拓展媒體監督的方式及手法,并同時在法律上給媒體監督最大限度的保護,以更好地推動我國民主與法治的發展進程。寬容新聞媒體評論,理性對待監督和批評,是司法成熟的表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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