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檢察司法公正新要求

時間:2022-04-16 09:13: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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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檢察司法公正新要求

一、傳統司法公正的二元體系概念

司法是指主權國家的司法機關根據憲法或者法律賦予的法定職權和法定程序具體應用法律處理案件的專門活動,具有權威性、中立性、終局性等特點,同時具有嚴格的程序性。公正則是一個社會學名詞,包括公平和正義,是現代民主國家的根本價值理念,《辭源》對于公正的解釋是:不偏私,正直。司法公正是公正價值在司法領域的特殊表現,和其他公正價值不同的是,司法公正是一個二元體系,它包括實體公正和程序公正兩個方面,即實體結果正確,程序過程合法,社會效果良好。其中,實體公正是整個司法活動的出發點和落腳點,而程序公正通常是通過嚴格執行法律設計的步驟與方式來實現,一般不允許法官有自由裁量權。在法治國家的發展初期,一般傾向將實體公正作為司法公正的唯一判斷標準,而到了成熟的法治國家階段,公民一般傾向將程序公正作為重要的判斷標準。公元前399年,蘇格拉底被雅典法庭判處死刑,盡管他曾經可以逃亡,但蘇格拉底仍選擇死刑,因為他認為逃亡會進一步破壞雅典法律的程序正義。從實體公正和程序公正的二元關系上來看,兩者互為補充,相互影響,實體公正可以讓公眾心生信仰,從而自覺尊重司法程序,程序公正可以讓當事人充分參與訴訟流程,還可以通過具體案例對發揮社會正面影響,人們因為對程序正義的信任從而相信實體正義與司法判決的內容,進而,法律和判決就能獲得公眾的普遍服從。

二、新時代中國司法公正的內涵及表現形式

司法,在我國主要是指法院的審判活動,和公安機關、檢察機關的司法活動,上述司法機關對于各類案件的審判結果是否公正,與訴訟當事人密切相關,司法的結果會對社會上的關注的人們產生影響,影響人們的價值觀,引導整個社會的風向。同時,司法結果本身也受到社會的影響,接受民情民意的檢驗,“如果司法判決與公民的深刻經驗相抵觸,這樣的判決不可能長久。”,特別是在當今的新媒體時代,自媒體時代,在“人人都是媒體”的輿論監督下,司法工作的結果在每個節點都被社會民眾審視。一方面,對司法機關而言,司法的公正程度正很大程度上決定了司法的公信力,另一方面,司法的公正與否也直接影響著公民對法律的信心。古羅馬《塔西佗歷史》中評價羅馬皇帝迦爾巴時所說:“一旦皇帝成了人們憎恨的對象,他做的好事和壞事就同樣會引起人們對他的厭惡。”司法的實體公正和程序公正對人們相信法律和服從法律具有直接的影響,如果司法不能做到這一點,則容易陷入“塔西佗陷阱”。從當前民眾對司法不滿的原因來看,“同案不同判”已經成為危害法治統一,損害法律權威,損害司法公信力的最直觀現象,即不同司法機關之間,甚至同一個司法機關,對相似的案件作出大相徑庭的判決結果,即“同案不同判”。比如,在中國裁判文書網上,經搜索,同樣性質的租賃車輛后轉賣車輛的犯罪行為,有的法院以合同詐騙罪定罪,有的以詐騙罪定罪;單位行賄犯罪在同一幅度犯罪數額中,有的判處免處,有的判處緩刑......“同案不同判”的現象尤為明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現代法治國家公認的基本原則,這一基本原則體現在司法領域則是“法律適用人人平等”,而司法實務中現存的“同案不同判”現象,無疑與這一原則相背離,與民眾的期望值相背離,與司法公正相背離。德國法哲學家考夫曼指出“同案同判”的哲理——正義的核心是平等,“法律被認為不分軒輊的運用到一切情況,一切人物,不論貧富,無分貴賤,法律能夠這樣毫無差別的適用,才可以稱作正義的實踐。”“這一形式原則的真正意義是相同的東西應受相同的對待,因此根據分類率屬同一范疇的人,為了某一特定的目的,就應該是相同的處遇。”2014年10月《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頒布,《決定》為我國進一步建設法治國家設立了新起點、新目標。在該決定中,明確了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六項任務,其中,公正司法與提高司法公信力位列其中。《決定》第四條指出:“規范司法行為,加強對司法活動的監督,努力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義”。“加強和規范司法解釋和案例指導,統一法律適用標準。”從《決定》的上述內容清晰可見,新時代中國司法公正概念的內涵包含效果、目標、手段三個層次的內容,首先,新時代司法公正的要求的效果是“提升司法公信力”,其次,司法公正的目標是“實現同案同判”,最后,實現司法公正的手段則是“統一法律適用標準”。

三、新時代司法公正對刑事檢察工作的新要求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三十三條第二款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四條規定:“對任何人犯罪,在適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許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權。”前者是“同案同判”目標的憲法依據,后者是刑法貫徹憲法的具體體現,也是檢察機關踐行“同案同判”目標最直接的法理基礎。新時代的司法公正以統一法律適用標準為手段,以“同案同判”為目標,從以下幾個方面對刑事檢察工作提出了全新的要求。第一,“同案同判”的內涵要求以法律適用的統一的手段,促進法律的正確實施。《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中指出“加強和規范司法解釋和案例指導,統一法律適用標準”。立法層面的問題本文暫不討論,既有的司法解釋往往因為時效性差,前后矛盾,數量眾多難以收集齊全等原因遭到詬病,而刑事案件指導案例的強制規范制度在我國尚未完整建立起來,基層刑事檢察部門長期以來苦于規范不明,解釋不清,無例可循。在德國,德國政府建立了法律信息的大數據庫,將判決書上傳到數據庫予以收集整理,這個數據庫的建立為全德國的法官統一規范適用法律提供了平臺。我國的法律大數據庫始建于2014年1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頒布了《關于人民法院在互聯網公布裁判文書的規定》,由最高人民法院設立“中國裁判文書網”,由各級法院上傳生效裁判文書,由最高人民法院統一管理文書數據庫的中國模式。截至2019年1月,中國裁判文書網共公布全國各級法院生效裁判文書6311余萬篇,訪問量超過220億次,文書數量每日新增5萬余篇,初步構建了中國特色的法律文書數據庫。但是,一方面由于判決書缺少說理性內容的公布,一方面缺乏有效的數據清洗和算法統計技術,文書數據分析、使用的效率并不明顯,基層刑事檢察部門人員使用裁判文書網的模式依然停留在“搜索—查詢—對照”的數據比對階段,由于缺乏案件實質內容和判決理由的深度搜索,可借鑒的案件事實和量刑情節并不豐富,簡單來說就是只有“案例”,沒有“指導”,這一點直接制約了“同案同判”的判例基礎。同樣,浩如瀚海的司法解釋,分散在各部門法中,各解釋之間因為制訂主體,出臺時間,政策變更,法律修改等導致大量的沖突內容,導致基層刑事檢察部門人員既無可能收集齊全,也無法去判斷解釋中具體條款的合法性。筆者認為,只有繼續加大法律文書的公開力度和數量,特別是不同司法機關的法律文書的同步公開和交叉查詢檢索,當司法機關的所有法律文書之間形成了法理上的支持和數據上的關聯,法律條款的預見性才可以真正得以體現。第二,“同案同判”的內涵要求在刑事檢察制度層面促進新制度或者新技術的使用。隨著新一輪司法體制改革的進行,一些傳統的維持法律統一適用標準的制度不再有效,如領導審批、案件請示、部門案件討論、會議紀要、會簽文件等,上述這些制度因違背司法責任制精神而被取消或者弱化,檢察機關亟待在刑事檢察實踐中采取諸如檢察官聯席會議,機器標注審查,專業化辦案團隊等一系列新的制度或技術來統一法律適用。第三,“同案同判”的內涵要求檢察機關組織架構上采取與地方行政權剝離的模式。如現在正在探索設立的跨行政區劃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以及不受地域管轄限制的專業法院、專業檢察院。最高人民法院設立巡回法庭,浙江省設立互聯網法院,這些都是有益的嘗試,促進地方重大疑難案件審理的公正性和專業性。檢察機關需要在此輪司法改革的契機下,結合地方實際和發展需要,謀劃設立適應新形勢需求的專業化檢察院。第四,“同案同判”的內涵要求刑事檢察工作程序的公開和透明。公開和透明是保證程序公正的重要因素,只有程序公開和透明化程度加強,才能使程序受到監督。在“互聯網+”的社會大背景下,法院系統正開展審判網絡直播的推廣和文書公開,在一些試點地區法院,公開審判刑事案件的網絡直播的案件數量達到了全部案件的85%。檢察機關的刑事檢察部門近年來也對不起訴、不批準逮捕等程序進行了公開聽證、公開審查,邀請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等參加程序,發表意見。“陽光是最好的防腐劑”,司法程序只有做到公開、透明,才能有效排除案外因素干擾,讓刑事檢察官心無旁騖的聚焦于案件本身,以專業水準、職業道德為依托對案件終身負責。第五,“同案同判”的內涵要求規范司法行為,加強對刑事檢察活動的監督。十八屆四中全會公報提出了“規范司法行為”的要求,這是在中央層面的黨的文件首次提到“司法行為”的概念,體現了司法行為這一微觀概念在依法治國大背景中的重要地位和核心環節。規范司法行為首先要求檢察機關建立健全工作制度規范,并把制度建設作為司法規范化建設的關鍵抓手,把自由裁量的司法行為和辦案程序嚴格化、陽光化,其次是在日常工作中用常態性的案件質量評查對刑事檢察活動進行微觀監督,通過流程跟蹤、節點監控、期限預警、文書智能糾錯等內部監督機制使得監督逐漸趨于網絡化、常態化、數據化,提高監管科學化、程序化、公開化水平,真正實現司法規范化。

作者:繆成 單位: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區人民檢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