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輿論監督與司法公正研究
時間:2022-04-16 09:2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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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近年來,新聞輿論對熱點案件的報道和評論逐漸增多,新聞輿論監督與司法公正的關系也備受關注。新聞輿論監督對司法公正的積極作用和消極影響逐漸凸顯,運用得當能夠有效防范與糾正冤假錯案、增強公眾的法律意識,運用不當則有可能干擾司法獨立、損害司法權威。為了實現新聞輿論監督與司法公正之間的平衡協調、和諧共存,應當規范新聞媒體監督行為,提升監督司法的工作水平;健全司法制度,注重司法公開并妥善處理投訴;完善新聞立法,明確規定新聞輿論監督的范圍和方式。
關鍵詞:新聞輿論監督;司法公正;冤假錯案;平衡
1問題的提出
2016年4月14日,山東省聊城冠縣發生“于歡刺死辱母者”刑事案件,聊城市中級法院一審以故意傷害罪判處于歡無期徒刑。新聞媒體對于歡案件進展給予了高度關注和跟蹤報道,專家學者和社會公眾從法理、人情等多角度發表了意見。2017年5月27日,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公開開庭審理,并采取微博直播的方式通報庭審相關信息,最終法院認定于歡屬防衛過當,構成故意傷害罪,判處于歡有期徒刑5年。司法機關以審慎的態度對待這一熱點案件,并通過公開庭審、依法改判對新聞輿論予以回應,充分體現了新聞輿論與司法公正的良性互動。新聞輿論是指通過網絡、報紙、廣播、電視等媒體傳播的社會公眾傾向性意見,能夠在一定范圍內迅速傳達并極具表達深度。司法公正則是指司法權運作過程中各種因素達到的理想狀態,是現代社會政治民主、進步的重要標志,也是現代國家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的重要保證。隨著信息時代的到來,新聞輿論對司法活動具有不可小覷的影響,與司法活動相關的新聞輿論主要表現為報道司法案件、報道庭審及生效判決的執行、評判生效判決以及披露、評論司法人員的行為。本文分析了目前新聞輿論對司法公正的積極作用和負面影響,并結合國外的合理法治經驗與我國國情,提出新聞輿論的法治化、司法實踐的規范化等建議,以實現新聞輿論和司法公正之間的平衡協調、和諧共存。
2新聞輿論對司法公正的積極作用
新聞輿論監督是人民群眾依法行使民主監督權利的新聞手段,運用得當能夠有力地促進司法過程的公正,其積極作用主要體現在以下三個方面:首先,新聞輿論監督有利于促使司法人員不斷提高職業素養和工作能力,嚴格按法律程序辦案,防止冤假錯案。新聞媒體關注報道司法案件的過程細節,為廣大人民群眾“圍觀”案情進展提供了平臺。一方面,在社會各界的關注下,司法人員將會加強自我約束,認真調查、謹慎取證,作出公正的裁判。另一方面,專業人士通過新聞報道了解案情后,提出建設性的意見,也可以幫助司法人員依法查明案件事實,作出公正判決。2017年山東于歡“刺死辱母者”案件發生后,山東省聊城市中級法院一審以故意傷害罪判處于歡無期徒刑。新聞媒體的報道使公眾一邊倒地同情于歡,期望司法給人倫留下合理的空間。經過二審開庭審理,法院最大限度地還原了整個案件的事實情節,并在此基礎上全面考慮天理、國法、人情等因素,最終依法作出公正裁判,改判于歡有期徒刑5年。這一判決體現了在社會轉型時期法律與倫理的協調,也取得了良好的社會效果。其次,新聞輿論對社會熱點案件的關注,為司法審判工作糾偏提供了有力保證,有利于糾正冤假錯案。當事人及其近親屬可以借助媒體的放大效應,引起多方關注,借此拓展其平反冤屈的渠道。在聶樹斌案中,全國新聞媒體從2005年開始追蹤報道案件情況、復查進展,這場“馬拉松”式的新聞輿論監督推動案件最終改判昭雪,2016年12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對原審被告人聶樹斌故意殺人、強奸婦女再審案公開宣判,宣告撤銷原審判決,改判聶樹斌無罪。在錢仁鳳投毒案中,新聞輿論和公益法律援助團隊為該案的再審給予了極大關注和不懈努力,最終冤案平反,2015年12月21日云南省高院宣判錢仁鳳無罪釋放。最后,新聞輿論作為普法教育的重要方式,有利于引導人民群眾循序漸進地增強法律意識,知法、守法,同時也更好地監督司法活動。新聞媒體通過對社會熱點案件的報道,一方面可以使公眾了解何為法律禁止的行為,引導公眾依法開展各項活動;另一方面也增強了司法執法活動的權威性和法律效果,發揮預防違法犯罪的警示、威懾作用。在范冰冰“陰陽合同”逃稅案件中,新聞媒體2018年10月3日公開了稅務機關的查處結果,要求范冰冰補齊的稅款和罰金約為8.84億元,并對稅務機關負責人及相關人員依法依規嚴肅問責或追究法律責任。新聞媒體通過這一案件的持續報道,給社會公眾上了一堂生動的普法教育課,提高了全民的依法納稅意識。
3新聞輿論對司法公正的消極影響
筆者認為,在肯定新聞輿論監督對司法公正發揮積極作用的同時,也應當正視新聞輿論對司法公正可能帶來的消極影響,主要表現在影響司法的獨立性和權威性兩個方面。第一,有些新聞媒體報道對司法施加傾向性影響,干擾正常的司法活動,嚴重沖擊了司法的獨立性。新聞媒體對重大刑事案件的報道,經常在當地激起強烈的輿論反應,司法機關在辦案過程中顧及案件的社會效果,不得不考慮社會輿論的影響。然而,新聞輿論本身具有一定的弱點:首先,偏向于感性而非理性,飄忽不定,波動性較大;其次,報道內容可能不夠全面,漠視少數人的意見,犧牲弱勢群體利益,出現“多數人的暴政”;此外,新聞媒體工作者缺乏相應的專業法律知識,對案件的評價未必符合法律規定。上述因素導致新聞媒體的報道可能誤導社會公眾,輿論在無形中對司法人員造成極大的影響和心理壓力,如果司法人員一味迎合新聞輿論,可能無法作出客觀、公正的判斷,導致冤假錯案。例如,2010年10月藥家鑫殺人案件發生后,各種新聞媒體報道有意營造出雙方當事人的巨大社會地位反差:藥家鑫是“富二代”“軍二代”,而被害者張妙則是在城市邊緣苦苦掙扎的弱者。這種報道大大渲染了民眾的憤怒情緒,在法院審理案件之前,社會公眾對藥家鑫已有強烈不滿,喊殺聲一片。而且,新聞輿論形成了對藥家鑫進行聲討的一邊倒局勢,甚至在一審開庭之前就已經給出了審判結果———“藥家鑫罪該萬死”。在該案中,有傾向性的新聞報道及其營造的輿論氛圍對一審及二審造成極大的壓力,甚至形成了“媒體審判”,既干擾了司法獨立,也損害了司法的權威。第二,個別新聞媒體違背新聞的基本原則對司法案件進行隨意報道,損害了司法活動的公信力、司法裁判的權威性,也對社會法治氛圍造成了負面影響。有些新聞媒體從業人員熱衷媒體賣點、追求轟動效應,以偏概全、夸大案情、煽動炒作以博取公眾眼球。這種對案件進行不負責的報道,既給新聞媒體工作的崇高聲譽和新聞工作者的良好形象抹黑,也違反了新聞紀律與國家法律。這類報道非但沒有對公眾起到正確引導作用,反而產生了誤導添亂的負面影響,嚴重損害司法機關的權威性和司法人員的執法形象。
4實現新聞輿論與司法公正的平衡
行文至此,可以看出新聞輿論對司法公正的影響有利有弊,關鍵是如何最大程度發揮新聞輿論對司法公正的積極作用,同時將二者的沖突控制在最小限度范圍內,避免負面影響。對此,我們應當積極貫徹在2016年新聞輿論工作座談會上所提出的堅持正確方向創新方法手段提高新聞輿論傳播力、引導力、影響力、公信力方針,同時保障司法過程遵循法律規定,以求新聞輿論與司法公正的平衡。筆者認為,實現新聞輿論與司法公正的平衡,具體應包括以下三種途徑。4.1規范新聞媒體監督行為。規范新聞媒體的監督行為,有助于新聞工作者切實提升監督司法的工作水平,應該立足以下三個原則:首先,要增強法律意識,規范法治報道新聞的審稿工作。嚴格從法律角度把關稿件質量,防止產生影響司法獨立和侵權的新聞輿論。其次,要堅持客觀公正、實事求是的新聞輿論導向。對司法機關尚未結案的案件,客觀如實進行報道,不隨意發表評價意見,不進行惡意的新聞炒作,不純粹以社會道德標準或其它不良目的評判案件,不進行媒體審判,不誤導新聞輿論向司法機關施壓,影響司法公正。再次,要嚴守司法活動中相關證據證人信息的秘密。證據證人在司法案件審理過程中至關重要,是影響司法訴訟結果的關鍵。證據證人等信息一旦被泄露,其它相關證據很可能被毀滅,證人可能遭受打擊報復,新聞工作者的人身安全也會受到威脅,所以在新聞報道中務必要避免證據證人信息的泄露現象。4.2健全完善司法制度。首先,要從加強司法隊伍建設、提高專業人員的職業素質入手,增強司法人員的獨立司法意識和能力。堅持司法工作原則,按照法定程序流程,認真嚴格審理案件,減少新聞輿論的干擾。自覺抵制新聞輿論的不良影響,以法律條款評價為準則,依法審判,切實維護司法公正。其次,司法機關要設立案情新聞披露公開專業部門,會同大型新聞媒體機構單位,適時舉行記者招待會,及時將社會影響大、極具普法教育意義的司法案件有選擇性地向社會公眾公布案件進展情況。當新聞報道可能干擾司法公正時,司法部門應和媒體協商案件的特定信息要在不影響審判的情況下報道,對可能損害被告人的相關信息應不予報道。通過主動加強與新聞媒體和公眾的溝通交流,公眾可以及時了解案情真相和進展,這樣既保證了新聞媒體和公眾的知情權,又可以有效防止新聞輿論的不規范報道而形成負面影響。再次,建議司法機關設立司法人員失職行為的投訴部門。在美國,自發成立的民間冤情調查員也能對偵查進行監督,所以有些城市設立了專門處理民眾對于警察行為投訴的官職或者機構———冤情調查員。這些冤情調查員是在警察機構之外獨立工作的,負責調查解決民眾的投訴。他們將投訴匯總提交到警察機構、政府或司法機構,尋求更高一層的監督,間接實現對偵查行為的監督。借鑒美國冤假錯案的防治經驗,設立投訴部門,負責調查新聞輿論對司法人員失職、腐敗行為的投訴,能夠及時有效化解新聞輿論形成的公眾疑慮矛盾。4.3完善新聞立法。最高人民法院于2009年頒布實施的《關于人民法院接受新聞媒體輿論監督的若干規定》對新聞媒體采訪案件的范圍進行了相關規定,但對新聞輿論監督的范圍和方式沒有作出具體規定,有待于進一步完善。未來應當通過系統完善的新聞立法,推動新聞輿論監督的法治化建設。一方面,明確規定新聞工作者的權利和義務,促進新聞媒體自律體系的形成,能夠為新聞媒體提供有序的報道環境,既保護了新聞媒體工作者的合法權益,也能有效防范行政權勢的不當介入。另一方面,明確規范新聞輿論監督的權限范圍,對新聞輿論監督權有所限制,確保其在憲法和法律范圍內開展社會活動,有利于防止新聞輿論濫用監督權,越位干擾司法公正。筆者認為,完善關于新聞輿論監督范圍的法律規定,應當從以下四個方面考慮:一是對司法機關內部機制和司法人員非職務違法行為進行監督,特別是要關注司法機關內部機制存在的一些深層次的問題;二是對司法機關人員職務行為進行監督,尤其是司法腐敗行為要進行揭露;三是對干預司法機關獨立辦案的外部勢力實施監督,為司法獨立公正創造良好的外部環境;四是對涉及國家秘密和個人隱私的案件,應依法進行保密而不公開報道。同時,新聞輿論監督的方式應注意三個方面的問題:一是新聞工作者要進行客觀調查,當事人的所述情況沒有核實,不能直接引用報道,以免嚴重混淆是非,導致不利的新聞輿論;二是要禁止發表貶損、污辱司法人員的言論,損害司法機關權威性;三是在案件作出裁判前,新聞工作者不應隨意發表結論性報道,防止出現媒體審判現象。
5結語
在社會活動中,新聞輿論和司法公正是緊密相關的,都是為人民群眾的正當權利服務的,都是社會主義法治建設進程中不可缺少的部分。正確處理好新聞輿論和司法公正的關系,既要保證廣大人民群眾的知情權和監督權,同時也要適當發揮新聞輿論對司法公正的監督作用,才能實現二者在社會服務價值上的和諧統一、良性互動。隨著社會主義法治建設的逐步完善,新聞輿論和司法公正必將實現和諧共存。
作者:李梓嫣 單位:杭州市富陽區江南中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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