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談輿論綁架司法觀產生的原因
時間:2022-11-11 10:1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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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山東聊城“辱母案”的二審改判、江蘇昆山“反殺案”的正當防衛認定、聶樹斌與呼格吉勒圖的宣告無罪,最終處理結果均如“民意所向”。在此背景下,“輿論綁架司法”觀甚囂塵上,該觀點認為,輿論綁架了司法,這些案件的處理結果系司法機關在輿論的壓力下“被迫”作出。盡管在一定條件下,輿論對社會發展具有“能動作用”,但要說“輿論綁架司法”還是言過其實的。這一觀點言過其實在何處?產生這一觀點的原因有哪些?輿論與司法又該如何和諧“相處”呢?
關鍵詞:“輿論綁架司法”;司法權獨立行使;言過其實
一、“輿論綁架司法”觀的言過之處
(一)輿論無綁架司法的初衷與目的。輿論是在特定的時間和空間里,公眾對于特定的社會公共事務公開發表基本一致的意見或態度。⑴作為一種社會意識,輿論是社會存在的反映,其本身并沒有綁架司法的初衷與目的。事實上,“輿論綁架司法”觀批評的矛頭更多指向新聞媒介。在輿論的興起、發展過程中,新聞媒介的確扮演著公眾論壇和公眾代言人的角色,起到了承載作用,可以說,新聞媒介既是輿論的載體,又是輿論主體的影子,但新聞媒介并沒有綁架司法的初衷與目的。在新聞媒介的職責與使命中,首要職責是向受眾提供各類信息,“綁架司法”并不在列。在一定層面,新聞媒介與司法機關還有著共同的追求目標,即追求公平正義,司法機關通過行使審判權、檢察權來實現這一目標,新聞媒介則通過輿論監督來實現這一追求。(二)輿論無綁架司法的途徑與手段。在我國,《憲法》這一國家根本大法對司法權獨立行使有著明確規定?!稇椃ā芬幎?法院、檢察院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檢察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預。在審判權、檢察權具體實施過程中,輿論也無綁架司法的具體途徑與手段。例如,檢察機關在指控犯罪,人民法院在作出刑事或民事判決時,需按照刑事訴訟法或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收集證人證言、物證等大量證據材料作為裁定、判決的依據,案件的輿論材料并不在法定必須收集的材料之列。即便案件當事人、律師將案件的輿論材料提交給法官、檢察官,能否作為證據使用也都由法官、檢察官決斷。
(―)未全面準確認識我國的司法進步。黨的十八大以來,司法機關的司法理念發生了重大轉變:由過去的“重打擊、輕保護”向“懲治犯罪與保障人權并重”轉變;由過去的“重口供、輕證據”向“證據裁定”轉變;由過去的“重實體、輕程序”向“實體和程序并重”轉變;由過去的“疑罪從有”“疑罪從輕”向“疑罪從無”轉變。與此同時,全面落實司法責任制,確立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制度改革,制定出臺《關于切實防止冤假錯案的指導意見》《關于依法保障律師執業權利的規定》等制度文件,為糾正和防止冤假錯案、保障人權提供制度保障。可以說,山東聊城“辱母案”的二審改判、江蘇昆山“反殺案”的正當防衛認定、聶樹斌與呼格吉勒圖的宣告無罪等,均是我國司法進步在具體案件中的體現。如僅認為上述案件的判決結果系“輿論綁架司法”所為,顯然太有失偏頗。(二)未全面準確認識我國新聞媒介所擔負的職責使命。強調,要深入開展馬克思主義新聞觀教育,引導廣大新聞輿論工作者做黨的政策主張的傳播者、時代風云的記錄者、社會進步的推動者、公平正義的守望者。因此,從我國的實際國情出發,認清我國新聞媒介的屬性及所擔負的職責使命后便會發現,我國的新聞媒介對一些不法現象進行輿論監督是出于推動社會進步,而不是出于“爭權奪利”。事實上,“輿論綁架司法”是西方媒介私有化的狀況下,新聞媒介與司法機關之間的一種關系特征,在我國,“輿論綁架司法”并沒有存在的理由。(三)未全面準確認識我國司法權的人民屬性。權力的終極來源是人民。我國《憲法》第二條明確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切權力屬于人民。2009年,時任最高人民法院院長的王勝俊在全國法院大法官社會主義法治理念專題研討班上提出,人民性是人民法院的本質屬性,人民法院的司法權源于人民、屬于人民、服務人民、受人民監督。司法權獨立行使并不意味著司法權可以不受監督,司法權的獨立行使不能獨立于人民公意之外,違背人民的公意,更不能凌駕于人民之上。“陽光是最好的防腐劑”,將公權力置于民眾的監督之下,才能更充分地為民服務。借司法權獨立行使之名排斥人民的監督,是有意或無意為司法腐敗提供理論依據,提供“監督與追責的豁免權”。除上述原因外,互聯網輿論管理機制不夠健全、少數新聞從業人員未完全堅守職業道德、公眾是非判斷的情感視角與司法機關專業視角存在差異等,都是“輿論綁架司法”觀產生的原因。
三、輿論與司法的相處之道
(—)堅守各自職能定位不越界,嚴守各自職業道德不違規。車有軌,路有牙。輿論與司法和諧“相處”首先要做到是堅守各自職能定位不越界,嚴守各自職業道德不違規?!吨袊侣劰ぷ髡呗殬I道德準則》第六條規定,新聞工作者要增強法治觀念,維護司法尊嚴,依法做好案件報道,不干預依法進行的司法審判活動,在法庭判決前不做定性、定罪的報道和評論。因此,新聞媒介在履行自己的訊息采寫、輿論監督等職能時,要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依法規范新聞采寫行為;不憑借個人喜好評判當事人,不使用諸如“人渣”“敗類”“禽獸”等具有侮辱性質的詞匯;不行“道德法官”之權,不使用“殺人償命”“不殺不足以平民憤”“畜生該千刀萬剛”等帶有定性、定罪的語言;不為新聞導致侵權之事,不暴露新聞當事人的隱私,不侵犯新聞當事人隱私權、肖像權、名譽權等。對司法工作人員來說,需要認真履行好司法公開方面的職責使命,正確認識并接受輿論監督,司法公開是司法審判的重要原則。如果行使司法權過程中不能保障公眾的知情權,就會造成公眾對審判結果不服,認為審判不夠公開透明,必定存在“黑幕”。⑵為推進司法公開,最高人民法院印發了《關于推進司法公開三大平臺建設的若干意見》《關于司法公開的六項規定》等制度文件。在輿論監督方面,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岀臺了《關于人民法院接受新聞媒體輿論監督的若干規定》,其中明確規定:“人民法院應當主動接受新聞媒體的輿論監督?!弊罡呷嗣駲z察院在司法公開、輿論監督方面也制定出臺了一系列制度文件。實現輿論與司法和諧“相處”,對法官、檢察官來說,需要將這些制度文件落到實處。(二)相互協作配合。司法權獨立行使與新聞報道、輿論監督并不是絕對矛盾、沖突的,兩者可以通過密切聯系相互促進、實現共生。對新聞媒介從業人員來說,法治新聞報道專業性較強,需儲備大量法律法規方面的知識,在報道某具體涉法新聞時,應多向案件承辦的檢察官、法官請教,避免在報道中出現外行話。對司法工作人員來說,應本著“公開是常態,不公開是例外”的原則,主動邀請媒體記者旁聽庭審,多組織開展庭審網絡直播,及時將可公開、應公開的法律文書上傳至裁判文書網等公開平臺。對于社會公眾較為關注的案件,司法機關可通過召開新聞會的形式積極主動發聲,將相關訊息通過新聞媒介及時傳遞給公眾,有效疏導公眾情緒,正確引導社會輿論,從而實現案件辦理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有機統一??傊侣劽浇榕c司法機關良性互動關系的建立,需要雙方主體相向而行、共同努力。
四、結語
共同的重任決定了新聞媒介與司法機關之間必須建立良性的互動關系,從而共同為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建設營造良好的輿論氛圍。
參考文獻:
[1]李良榮.新聞學概論[M].上海:復旦大學出版社,2011:62-63.
[2]吳飛.大眾傳播法論[M].浙江大學出版社,2004:79-80.
作者:袁中鋒 單位:安徽法制報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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