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僵局司法解決策略分析
時間:2022-07-30 03:38:28
導語:公司僵局司法解決策略分析一文來源于網友上傳,不代表本站觀點,若需要原創文章可咨詢客服老師,歡迎參考。
【摘要】當公司陷入僵局時,公司內部的各項經營管理活動都會停止,決策與管理機制也會進入癱瘓的狀態。此時,董事會或者是股東大會也會因為當事人拒絕參加而不能如期進行,且任何一方的提議都不會被對方認可或接收,議案也不會順利的通過,這就會直接損害到公司主體利益。基于此,本文主要針對公司僵局的司法解決策略展開了深入的分析與探究。
【關鍵詞】公司僵局;司法解決;策略分析
由于公司僵局的出現會直接損害股東、公司等主體利益,因此我國在2006年1月1日所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就針對部分公司僵局問題與解決方法作出了明確的規定,這一舉措不僅突破了原有《公司法》在處理公司僵局這一方面的立法空白,同時也為司法實踐提供了強有力的法律依據。但由于部分原則性的規定相對較為簡略,不夠豐富全面,這就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司法實踐的難度,為此,進一步健全與完善公司僵局司法解決策略是十分有必要的。
一、公司僵局概述
根據公司僵局形成的原因可知,公司僵局的發生并不是偶爾的。但由于公司內部無法通過自身的運行來有效打破僵局,因此這就需要司法程序的介入。而司法解散制度的設計就是在這種規制下形成的,其有效性在具體的司法實踐中也得到了有效的驗證。在這種情況下,由于我國立法在這一方面仍舊不夠明確,且存在一定的解釋空間,這就大大增加了司法實踐的難度。基于此,本文章就依據我國當前的立法現狀來對模糊性的立法進行逐一的解釋分析。
二、公司僵局帶來的危害
(一)對公司利益的損害。若一個公司的決策機構處于癱瘓狀態,那么其內部系列的管理活動也會停滯,且無法制定出科學、可行的經營決策。在這種形勢下,公司氛圍會十分緊張,且工作效率也會下降,這就導致公司無法進行正常的運作與發作。同時也會造成大量資源的浪費,疏忽客戶與供應商的管理。上述現象長久的持續下去不僅會大大降低公司自身的經營能力,影響公司的社會形象,同時也會在一定程度上降低公司的行業競爭能力,甚至是導致公司面臨破產。(二)對股東利益的損害。當公司出現僵局時,多數派就會利用各種各樣的手段來對少數派進行折磨,例如停止支付股利,罷免其帶新職務等。因此,若任何一排擁有公司的控制權,另外一派就會處于相對弱勢的地位。由此可知,公司僵局的形成會損害到少數派以防股東的利益。但在一般情況下,少數派股東是沒有權利解散公司的,在加上公司自身面臨著較為艱難的處境,這就會導致少數派股東的預期投資目標無法實現,自身利益也得不到有效的保障。(三)對社會利益的損害。長期實踐表明,公司僵局的發生不僅會引起一系列的連鎖反應,會直接損害到公司、股東等主體的利益,同時也會對市場交易的安全性造成較大的沖擊,引起市場震蕩,這對于市場經濟的發展是十分不利的。
三、我國公司僵局解決機制的立法現狀以及缺陷
(一)我國公司僵局的立法現狀。在新公司法沒有正式頒布與執行前,在解決公司僵局這一問題上是沒有明確的規定的。但隨著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進一步改革與完善,法院所面臨的公司僵局糾紛也越來越多,一旦解決不當就會直接損害到公司、股東、債權人以及社會的利益。但近幾年來,隨著我國新公司法的頒布,公司僵局的解決也有了法律依據與制度保障。新公司法,對公司自治權與股東知情權等多個方面進行了有效的改善,針對公司僵局問題的解決在第一百八十三條中也作出了明確的規定:“若公司的經營管理出現了較為嚴重的困難,若繼續存續會損害到股東切身的權益,且用過其他途徑無法得到有效的解決,持有本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百分之十以上的股東就可以申請法院解散公司,以此來為為公司僵局的破解提供強有力的法律理論支持[1]。(二)我國公司僵局制度的缺陷分析。第一大缺陷就是惡意訴訟解散,在司法實踐中,有部分較為精明的小股東會通過法律途徑來申請公司解散,并以此作為談判的籌碼,要求大股東以較高的價格來買入股權。因此,這種以造假訴訟的形式會直接侵害到他人的合法權益。第二大缺陷就是解散法定的事由不明確。目前,我國法律規定股東解散請求權的法定事由主要包括如下幾種。第一種是一般概括式,第二種是限定列舉式。其中,一般概括式的法定事由為“公司經營管理面臨著較大的艱難,若選擇繼續存續就會損害到股東切身的利益”,但由于這一標準無法作出明確的判斷,且相對較為抽象,因此就會導致少數別有用心的股東濫用訴權,損害他人利益。
四、完善我國公司僵局解決機制的建議
(一)適度量化“重大損失”對“重大損失”。進行適度量化可以從如下兩個方面著手。一方面,“重大損失”既包含已發生的重大損失,也包括未來可能發生的重大損失。其中,已發生的重大損失可以借助會計審計與評估等方式來進行量化,將來發生的重大損失只能夠通過已發生損失的具體情況來實施大概、預測性的估量。另一方面,要充分考量公司、股東以及社會利益三者之間的平衡。(二)修改《公司法》中與異議股東請求公司回。購股權的相關規定針對異議股東請求公司回購股權等相關問題,我國《公司法》中給出了明確的規定。當公司陷入僵局時,要由公司負責收購異議股東的股權。這就可以有效減少司法實務中,在《公司法》與《公司法》司法解釋之間相互沖突的情況發生。(三)確定調解程序為提起解散公司之訴的必經程序。當股東正式提出解散公司的訴訟時,股東之間的信任已經完全喪失,特別是在自身利益受到侵害時,向法院申請判決公司解散是一種有效解決公司僵局的方法,同時也是基于人合性喪失的前提下而啟動的一種司法程序[2]。另外,由于股東提出解散公司的訴求會直接影響到公司、股東、員工、債權人以及社會利益,因此可以盡可能考慮選擇調解這種解決機制,以此來在不傷和氣的基礎上有效減少成本,且社會效果更為良好。基于此,應該規定股東正式提出解散公司之訴后,雙方當事人都要先通過法院主持的調解程序,若調解失敗,或者是雙方不能達成一致的調解協議后,再啟動訴訟程序。(四)確立股東惡意解散公司的擔保制度與損害賠償機制。要想有效預防與解決股東惡意解散公司的情況發生,就要積極學習與借鑒民事訴訟法中,關于申請訴前財產保全,嚴格要求申請人進行擔保的規定,作出如下規定:當原告提出解散公司訴訟時,法院要根據職權要求來讓原告提供擔保。原告提供擔保的形式可以是抵押、質押,也可以是保證。在設計損害賠償機制時,可以充分借鑒侵權損害賠償的構成要件理論[3]。首先要告知股東,惡意解散公司的行為本質上就屬于一種侵權行為,會同時對公司、股東、債權人以及社會公眾的權益造成侵害。另外,惡意解散公司作為一種侵權行為,不僅要具備一定的因果關系、損害事實與侵權行為,同時也要對行為人的主觀過錯進行重點考察。(五)建立替代性的救濟途徑。在我國現階段,建立替代性救濟的重點就是根據法律中給出的明確規定,通過股東間強制轉讓股權的方法來有效解決公司僵局。其中,強制股權轉讓就是在公司僵局訴訟案中,法官要結合公司僵局形成的原因、特點以及少數派股東申請,對公司或多數派股東受讓少數派股東股權的救濟措施進行裁定[4],具體細分為強制買入與強制賣出。在一般情況下,這兩種概念是相互對應的。強制買入就是通過強迫的方式來促使公司買入他方或者是股東出售股份,強制買入就是通過強迫的方式來讓股東賣出所持股份,以此來有效解決公司僵局。
五、結束語
總而言之,公司法律制度的健全與完善一定建立在挽救公司,維護商事關系的基礎之上,而不是為了消滅公司,阻礙民商關系長遠發展。為此,在制定公司制度的過程中,既要考慮我國法律所給予的正當權利與自由,同時也要積極探索符合公司發展實際的相關制度與章程,以此來有效預防與解決公司僵局危機,盡可能地維護股東與利益相關者的正當權益。
參考文獻:
[1]葛偉軍.論外商投資企業的司法解散[J].經貿法律評論,2019(06):74-86.
[2]孫宏義.公司司法解散制度研究[J].法制與社會,2019(32):26-27.
[3]何楊楊.論公司僵局下小股東的權益保護[J].法制與經濟,2019(02):114-115.
[4]杜洋.公司僵局法律問題研究[J].中小企業管理與科技(上旬刊),2018(04):104-106.
作者:彭勇 單位:廣東都匯律師事務所
- 上一篇:高校民族民間舞蹈教學實踐研究
- 下一篇:土壤污染防治立法實踐及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