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憲法典公民權利條款分析論文

時間:2022-08-18 08:0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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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憲法典公民權利條款分析論文

「內容提要」我國法典公民權利條款的缺陷主要表現在體系化、話語結構和立憲思維方式上。權利條款修正時,應該著眼于權利體系的完備性、權利主體的普遍性、話語結構的科學性、立憲思維的現代性。與時俱進、與世界同行,完備的公民基本權利體系應由九個部分組成:權利普遍性原則、平等權、生命權和人身自由、財產權、精神自由、政治權利和自由、社會經濟文化權利、特殊人群的權利、救濟權。

「關鍵詞」公民權利,缺陷,完善,構想

一、公民權利條款的立憲缺陷

我國現行憲法有關公民基本權利的保護,是通過公民權利、他人義務和政府義務三重體系確立的,并且受到憲法至上、主權在民、禁止違憲、法治等原則的保障。四者之間相互協作,共同塑造了較完備的公民權利靜態和動態結構,充分而有效地保障了人權,維護了社會穩定和發展以及民族和諧,是中國走向憲政和現代化之路不可缺少的制度規范。但隨著時代的變遷,現行憲法典的缺陷日益顯露出來。

第一,現行憲法是在特殊歷史背景下制定的,對公民基本權利體系的界定缺乏周密性,具有時代的局限性。許多基本的公民權利并沒有被列入憲法典之中,歷次修憲著重于宏觀體制建構,并不直接關注微觀的公民權利體系變遷。而且,我國缺乏成熟的憲法解釋學,也沒有憲法司法化判例實踐,不能及時、審慎地回應社會的權利需求,致使公民權利體系處于相對不完備狀態。權利普遍性原則、生命權、生活方式選擇權、出入境自由權、遷徙自由權、擔任公共職務權、救濟權等等,憲法典沒有或較少提及。

第二,我國的各種制定法在立法事項和規范等級效力上沒有體現出嚴格秩序性,大量的公民基本權利是借助法律、法規、規章甚至“紅頭文件”進行首次界定和實施保護的。制定法不應該初始性地確定和固定什么是或者不是“基本權利”,由非憲法性規范界定基本權利,會使“基本權利”喪失固有尊嚴,架空憲法的權威性?;緳嗬麑儆趹椃ūA羰马棧渑袛鄻藴恃鲑囉诔橄笕藱喾ǖ睦硇运急嬉约傲晳T法的支持、比較法的域外影響。我國國籍法、出入境管理法、公安部戶籍放松規章、訴訟法等分別首次確認了某種權利,很難說它們不是基本權利。

第三,憲法規則和原則對公民基本權利內涵的闡釋過于簡單和僵硬,語言有欠周延之處。譬如,“申訴”就是一個多義且充滿歧義的術語。憲法是由概念、規則和原則構成的,概念不清晰、規則缺乏嚴密的權利義務邏輯結構、過多而不必要的宣告性原則,都會影響憲法在公民心目中的崇高地位和實際效用。

第四,公民權利條款立憲時缺乏充分的法學理論準備?,F行憲法在立憲之初,固守未加論證的、片面的國情論,奉行成熟一條制定一條的原則,欠缺完備的法律理念支持。彭真在《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修正草案的報告》中就說:“還有一些意見,雖然是好的,但實施的條件不具備、經驗交流不夠成熟,或者宜于寫在其它法律和文件中,不需要寫進國家的根本大法,因而沒有寫上?!盵1](P876)時至今日,人權理論和人權制度是我們完善公民權利條款的一個很好的參照系,它給我們一個反思自己權利立憲的觀察視角,使我們知道了自己做了什么、還應該做什么以及不需要做什么。在承認和簽署眾多國際人權條約、眾多政府人權白皮書之后,[2]尤其在國家目標改變之后,我們既應該也有能力保護更多的人權類型和更深層次的人權。

二、公民基本權利條款的完善

公民基本權利條款需要修正,并不是因為加入WTO和簽訂人權條約使然,其根本動力在于憲法規則和原則必須回應中國民眾的權利需求和變遷。公民權利體系自身在不斷緩慢地更新,社會情勢變遷要求整理權利體系,域外法治不過為此提供了一個必要的變革契機。在完善現行憲法典時,需注意以下問題:

第一,重視基本權利保障的體系化。首先,申明權利普遍性、至上性原則,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原則不能覆蓋權利普遍性原則的全部內涵,只有規定權利普遍性、至上性原則,才可能充分抑制政府克減人權、減免人權保障義務的傾向。權利普遍性原則是一個比平等性原則更加上位的憲法原則,它超越了經驗觀察和預測的局限性,訴諸人類共同價值觀,具有更高的指導和約束力量。其次,應該按照國際化的立憲標準,列舉人權類型及其限度,把其他法律規范中的公民權利重新置于憲法典統一架構之下。

第二,摒棄公民權利領域的差別對待和歧視。首先,要對平等有正確的理解。通常認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僅僅是法律實施上的平等,立法平等被排除在外。理由是:“在立法問題上,人民和敵人是不能講平等的?!盵3](P64)這是典型的階級分析視角得出的結論。立法的公開不平等不僅導致了新的、事實上的不平等,而且加劇了執法和守法的成本,使法律適用平等成為一種變相的權利剝奪,滋長了立法“尋租”傾向。其次,要矯正不同人群的不平等憲法關系。譬如,憲法強調了公務員、國有企事業人員、人民團體成員的福利權,有忽視農民和非國家工薪人員福利權之嫌疑;出于政治目的過分關照并不是弱勢群體的中華血統人員的權益,可能背離矯正正義的合理限度。

第三,剔除不規范、不科學的術語和詞匯?,F行憲法文本所用術語的內涵和外延是特殊社會背景下的話語結構,如果遵循嚴格形式法治,勢必對某些公民不公正。譬如,休息權的主體是勞動者、社會保障權的主體是喪失勞動能力者都不科學。失業者也有權獲得物質救濟,他們通常是產業調整的結果,失業往往與其個人品質、勞動能力及社會屬性無關。

第四,轉變立憲思維模式。公民基本權利條款的立憲缺陷,與支配立憲的思維模式密不可分??鋸埢碾A級分析方法,使法律受控于政治思維,權利的穩定性、普遍性、均衡性遭到破壞;人權不是被賦予的,而是生來就擁有的,拒斥自然法精神的絕對實證主義思維方式否認了權利普遍性,使公民的固有權利變成了一種許可權;中國人際關系的差序格局與缺乏訴求平等的文化傳統彼此反復交錯,形成了一種習慣性勢力,使每一項權利制度變遷都相當艱難。這些情形,一方面造成立憲思維趨于保守,另一方面又使立憲思維缺乏獨立自主性,需要從域外尋求修憲的正當性。公民基本權利條款的修正和完善得益于中國本土權利理論的進化和現代憲政思維的引入。

三、公民基本權利體系的構想

我國憲法文本上規定的公民權利有:平等權;選舉權與被選舉權;言論、出版、集會、結社、游行、示威自由;宗教信仰自由;人身自由、人格權、住宅安全權、通訊自由和秘密權;批評、建議、檢舉、申訴、控告、賠償請求權和辯護權;勞動權、勞動者休息權、公職人員的保障權(公務員、國有企事業人員、人民團體成員的福利權)、勞動力喪失或受損人群的社會保障權;受教育權;創作自由權;男女平等權、婚姻家庭母親兒童權、華僑歸僑僑眷的權益,等等。這個權利體系正如上述分析所至,需要與時俱進、與世界同行,進行整合與法典編纂。完備性的公民基本權利體系應由九個部分組成:

(一)權利普遍性原則宣示。檢索西方憲法文本,大多把人權普遍原則列入憲法序言,表征人權的固

有性、崇高性和不可侵犯性。如果沒有抽象的、宣示性的人權普遍性原則,如果沒有權利推定原則,實證主義的立憲模式就會侵蝕和克減具體的人權,造成形形色色的特權和權利缺失。人權普遍性表現在兩個方面:人權源于人的固有尊嚴,是普遍的和不可轉讓的權利;人權主體是普遍而抽象的個人,并包括人的所有發展階段,平等的無差別的所有的人都是人權的主體。

(二)平等權。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不能被限制為司法平等和守法平等,還應該包括立法平等。憲法應該申明平等權的普遍性,即對人權的無差別對待。平等權主體不局限于公民,還包括男女平等、階級平等、黨派平等和民族平等。

(三)生命權和人身自由,包括生命權、人身安全權、人格權、遷徙自由、出入境自由、獲得和保留國籍權、住宅不受侵犯、通信自由和秘密與生活方式選擇權。(1)一切權利和自由的基礎是人的肉體存在,生命權是人的首要權利,也是最高的權利。公民除因不可抗拒的自然原因自然死亡外,任何人不得用任何非法手段致其死亡,剝奪其生命權。我國憲法并沒有提及生命權,人身自由這一術語并不能覆蓋生命權的全部內容。(2)人身安全權是指公民人身健康受自己支配,不受非法搜查、拘禁、逮捕、放逐、剝奪、限制、酷刑、不人道的懲罰、奴役和科加勞動義務以及不法侵害。公共權力和私人行為都可能侵犯人身安全。犯罪和刑罰、對公民政治權利的剝奪、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和處罰,屬于全國人大專屬立法保留事項,其他機關不得立法。(3)人格在法律上是指公民作為權利和義務主體必須具有的人的社會價值規定性,憲法上的人格權主要包括名譽權、榮譽權、姓名權、肖像權、死者的名譽權、貞操權和隱私權。隱私權是指個人生活信息的秘密權或私生活活動的秘密權,有一部分隱私權屬于公法范疇。我國法律沒有明確隱私權的獨立人格權地位,受到侵害時需借助名譽權加以保護。但是,名譽權不能完全吸收隱私權,隱私權有自己獨特的界域,不容公共權力濫用公共利益名義介入。(4)遷徙自由(永久居住地選擇權)是指公民有權決定是否進入和永久居住本國某地并因此獲得與當地居民相同的地域性社會保障的權利。1954年憲法曾規定遷徙自由,后被取消,現在應該恢復。遷徙自由實現的主要障礙在于城鄉二元社會結構所產生的利益壁壘以及對農民權利缺乏正視、違背社會正義原則強調城市化進程等觀念。(5)出入境自由和獲得、保留國籍權,公民得因自愿原則自由出入境學習、工作、探親和娛樂,不得因非正當事由而被剝奪回國、保留國籍的權利,政府有義務保證公民出入境的機會、簡化手續、提供必要的外匯兌換和外交保護、放松出入境和國籍選擇管制。(6)生活方式選擇權。人作為社會的人必然會產生友情、愛情、親情和團隊關系,嚴禁侵犯個人私生活自由選擇權,包括對朋友選擇和人際關系的處理,自由戀愛、結婚和離婚自由、生育自由等。反對非法干涉他人生活方式選擇權,不得因此種自由而剝奪公民學習、就業和擔任公共職務的權利。

(四)財產權。利益是生命體得以存續和生存質量得以進化的基本物質力量,財產權以利益為基礎,受時代限制,我國憲法未能充分保護私人和團體的財產權,不利于社會財富的積累和創新能力的增長。正在制訂中的《物權法》和《民法典》,在財產權方面都遇到了立法困難。能否確立私有財產不可侵犯的憲法原則,是中國法治和政治面臨的最大挑戰。

(五)精神自由:思想、良心、宗教信仰自由。

(六)政治權利和自由,包括選舉權和被選舉權、參政權、知情權、監督權、表達自由、結社和罷工自由。(1)選舉是民主社會的基石,選民資格應該普遍化,必須認真對待選民權利,選民權利包括:平等權;直選權;知情權;秘密投票權;投票選擇權;投票權;選舉過程物質保障權;監督權、罷免權和補選權;選舉秩序保障權和人身安全權;司法救濟權。(2)公民有參加國家管理、參政議政的民主權利以及在政治上表達個人見解、意愿的權利和自由,具體是:參與公務管理;考取公務員、法官、檢察官等職務;參與公共決策;參與立法聽證;直接立法權、罷免權和公共投票權。(3)公民有知情權,經濟學上的知情權關注信息的必要披露,信息不對稱是指廠商與消費者之間在信息享有、使用和博弈上的不均衡狀態。信息不充分和被壟斷,消費者將無法獲得廠商的真實行為,可能因此做出錯誤判斷,遭到欺詐。在公共領域,公共信息知情權是個人生存權與發展權的一部分,是防止權力腐敗的良藥。透明與參與原則是公法領域里的帝王條款,公民有權知道被國家掌握的私人信息、公職人員的財產、政府定價的依據、稅收花費、環境污染指數、外交活動、立法紀錄……。(4)監督權是公民監督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權利,是主權在民原則的具體表現,區別于公民為自身利益而行使的救濟權,公民可以自行選擇監督權類型,如批評、建議、檢舉和控告權。我國憲法第27條規定的公民權利實為監督權和救濟權兩類。

(七)社會經濟文化權利。第二次世界大戰后,各國憲法普遍重視社會經濟文化權利,擴大了對社會弱者的保護,出現了消費者權利、環境權等新的人權類型。(1)勞動權是指凡是有勞動能力的公民均有權獲得受保障的工作機會,有權按照勞動的數量和質量取得相應的報酬,包括工作權(工作自由、就業權和擇業權)、報酬權、休息權和獲得閑暇權、職業培訓權、職業安全權、團結權、民主管理權和社會保障權。工會權不屬于通常的結社權,而是一種社會權,旨在保護勞動者的權益。(2)現代福利國家的物質幫助對象不限于特殊主體,已從軍人及其家屬、公職人員和殘疾人擴展到普通人。社會保險金和最低生活保障費是我國新型的物質幫助形式,憲法應該擴大物質幫助權主體范圍。(3)受教育權是指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機會和充分的教育資源。(4)環境權。人人有權獲得安全、健康、生態上可靠的環境權利,得因環境危害獲得有效救濟和賠償。政府有義務對潛在的環境危害進行事先評估和控制,在環境決策過程中應允許公眾參與并披露必要的環境信息。

(八)特殊人群的權利,包括少數民族成員、婦女、未成年人、老人、殘疾人、農民、華僑、歸僑和僑眷、外國人、無國籍人及難民的權利。

(九)救濟權。西方法諺認為,無救濟即無權利,“救濟是糾正、矯正或改正已發生或業已造成傷害、危害、損失或損害的不當行為”。[4](P764)救濟權既是一種矯正正義,又是一種組合性權利。我國現有的救濟權體系由公訴權、申訴權、控告權、上訪權、復議權、訴訟權(起訴權、上訴權、再審申訴權、辯護權、申請回避權、獲得證人出庭作證權以及訴訟上其他請求權)、免予再審和懲罰寬恕請求權、公證權、仲裁權、調解請求權、國家賠償和補償請求權、法律援助請求權組成。表面看來,我國救濟權體系已經完備,但是立法割據、權利救濟機關和程序混亂,權利救濟的實效性非常差。因此,必須通過立憲確立司法審判權和相應正當程序權利的核心地位。除此以外,還應考慮沉默權本土化的必要性和可能性。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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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政府及人民的基本人權觀念、人權保護狀況及其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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