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監督與尊重保障人權論文
時間:2022-08-18 08:0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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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屆全國人大二次會議審議通過的憲法修正案對第三十三條增加第三款“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是濃墨重彩的一筆,開創了以人為本、依法保障人權的新篇章。依法治國離不開尊重和保障人權,尊重和保障人權則將大大推進依法治國。檢察機關是國家法律監督機關,擔負著維護法制的統一正確實施、維護社會穩定、保障人權、推進依法治國的重任,因此,憲法的這一規定對檢察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無可否認,較長時期以來,在我們這樣一個以國家為本位、注重社會秩序的國家里,國家機關在行使公權力、維護國家利益、維護社會秩序的同時,有過忽視個人權益保護的現象。在這種傳統觀念的影響下,我國刑事司法片面強調打擊功能,忽視保障功能,包括檢察機關在內也曾存在“重打擊,輕保護”的僵化觀念。檢察機關要真正履行好自己的職責,維護公平正義,就必須摒棄“重打擊,輕保護”的觀念,牢固樹立“保障人權”的現代司法理念。
一、在執法過程中,既依法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權益,又依法保障被害人及其訴訟參與人的合法權益;既依法保護公民、法人的合法權益,又平等地保護國有企業、私營企業、混合制企業等各類市場主體的合法權益的執法理念。在維護法律尊嚴的同時盡可能表現出人文關懷,將人文關懷貫穿于整個訴訟環節,努力做到法的公正與情的感化有機結合,彰顯司法文明。如對于未成年犯罪人,檢察機關在執法活動中,要注重教育、感化和挽救,給予更多的關懷和愛護,避免將其簡單地推向社會對立面。
二、要樹立實體與程序并重的觀念。程序公正在某種程度上是維護人權的要求。以損害程序公正來換得的實體公正,是不健全的公正、不文明的公正、社會效果不理想的公正。在具體執法過程中,檢察機關應堅決杜絕刑訊逼供等侵犯公民人身權利和人格尊嚴的行為。在偵查過程中,不先入為主,不違法取證,不以偵代立,不違法采取強制措施。在證據收集、審查和運用中,既要重視有罪、罪重的證據,也要重視無罪、罪輕的證據。
三、作為法律監督機關的人民檢察院要著重強化對偵查、審判和刑罰執行等訴訟活動中違反程序、侵犯人權、侵犯訴訟權利問題的監督。刑事立案監督的重點是糾正有案不立、有罪不究、以罰代刑、非法插手經濟糾紛等問題。偵查活動監督的重點是及時發現遺罪漏犯,及時追捕追訴,糾正濫用和隨意改變強制措施的現象,依法排除非法言詞證據。審判監督的重點是加強民事審判和行政訴訟監督,對因行政干預或地方保護主義導致裁判不公的案件,審判人員貪贓枉法、徇私舞弊導致裁判不公的案件,嚴重違反法定程序導致裁判不公的案件,堅決依法監督糾正。刑罰執行監督的重點是監督糾正判決后不依法交付執行和以錢抵刑等問題,開展減刑、假釋、保外就醫專項監督,防止和糾正超期羈押等侵犯人權的現象。進一步完善控告申訴首辦責任制和申訴案件公開審查制度,嚴格執行高檢院關于保障律師在刑事訴訟中依法執業規定,切實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權益。
四、落實人民監督員制度和檢務督察制度,探索加強內外部監督制約的新機制。一是在檢察機關內部推行檢務督察制度。根據案件當事人申訴、有關部門提出的意見和建議,對各業務部門及主訴檢察官辦案組所承辦的案件、干警遵守各項規章制度和黨風廉政建設情況實施專門性的內部監督,提出處理建議。另一方面,在檢察機關外部試行人民監督員制度。全面落實高檢院《關于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偵查案件實行人民監督員制度的規定(試行)》,對不服逮捕決定和擬作撤案、不起訴處理這三類案件,要不折不扣地進入監督程序。支持人民監督員大膽履行職責,保證人民監督員充分行使監督權,切實發揮人民監督員制度的作用,從而使檢察機關通過建立內外部監督制約的新機制,確保檢察權的正確行使,實現檢察工作對人權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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