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憲政建設思路論文
時間:2022-08-18 09:2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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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提要]在現代社會政治體制之中,以古典自由主義為哲學基礎以限制權力為特征的古典憲政已經不能適應現代福利國家的理論要求,因此,建設以積極憲政為核心的現代憲政顯得日益迫切。本文旨在從現代憲政的基本理念出發,對我國憲政建設的基本思路提出一些看法。
[關鍵詞]古典憲政,現代憲政,憲政建設
一、古典憲政的歷史探微與評析
以古典自由主義為內核的古典憲政理念直接起源于啟蒙運動。但是,如果要考察其發展演變的軌跡,則源遠流長。“立憲政治的觀念其起源與西方政治思想一樣古老”。[1]憲政的理念,在古希臘的時代就已經開始了。希臘思想家亞里斯多德早在幾千年親自考察了許多城邦國家的憲法類型,提出各種城邦政治體制利弊得失。雖然,希臘化時代的憲政理念主要局限于對于采取何種政體形式來實現共同體的福址,具有形式憲政的色彩。但是,它也開啟人類政治歷史中應當采取一些理性的標準來實現對政治權力的評價的古典憲政之路。評價意味著審視。人類政治文明史就是一部如何規制政治權力、實現政治秩序規范化并追求人類社會的基本價值與共同福址的歷史。自茲而生的憲政史的基本論脈就是限權,這構成了古典憲政的基本理念。在古希臘城邦政治時代,那些著名哲學家們在考慮政治的正義性問題時,都認為正義的法律(憲政)應當成為城邦政治的基本準則。[2]柏拉圖在經過一生的思索與比較后指出:“如果一個國家的法律在官吏之上,而這些官吏都服從法律,那么這個國家就會獲得諸神的保佑和賜福。”[3]柏拉圖的法律概念在其理念論背景之下具有一些倫理色彩,但是這至少說明了城邦政治需要遵守一定的價值準則,在限制政治權力上具有了初[4]步的憲政色彩。亞里斯多德更結合希臘政治的現實,論證了法治對于政治的重要性,他主張,法律是有道德的文明的生活的一個不可或缺的條件,是優良城邦生活的基礎,“誰說應該由法律實施其統治,這就有如說,惟獨神筮和理智可以實施統治,至于誰說應該由一個個人來統治,這就在政治中混入了獸性的因素”[5]并且,亞氏首次明確地提出了實現法治的基本條件,這實現了對政治權力(立法權力)限制的在技術上解答,并且初步指出了政治權力的合法性來源于法律,統治者必須依法治理社會的法律思想。從這里我們也基本上可以看出,在作為西方立憲主義淵源的古典時期,限制政治權力已經初步成為古典憲法實踐的內在主題,只不過這種控制力量只是基于一種抽象的理性核正義。
古羅馬法治理念直接來源于希臘文明。法學家西塞羅代表了羅馬政治法律思想探究的最高水平。他高揚斯多哥學派的自然法思想,第一次提出自然法的本質是正確的理性,并且認為惟有上帝具有正確的理性,而“真正的法律是同自然一致的正當理性,它到處適用,不會變化并且永恒”[6],西塞羅的法律思想為羅馬政治實踐提出了一個超越世俗的價值參照和正義標準。可以說,沒有這種西塞羅對自然法思想的闡發,神的睿智與世俗的理性就不可能結合,中世紀博大的教會法思想體系也就難以建立。重要的是,自然法思想的引入,使得探討政治權力的合法性基礎問題成為可能,它為國家實證法的建設包括政治權力的行使提供了一個價值參照和限制,使古典憲政理念一脈相承并有了其得以衍生的基本雛形。
當然,真正要追朔古典憲政思想的源頭以及其內核的完善,還必須回到中世紀神權政治時代。美國政治學家弗里德里希就明確指出,憲政論的起源乃是植根于西方基督教的信仰體系及其表述世俗秩序意義的政治思想中。[7]那個時期的神學思想家們在自然法之上以上帝為名提出了永恒法的概念,按照阿奎那的觀點,“如果人法不是人們從永恒法得來,那么人法里就沒有一條條文是公正得或者合理的”。[8]在這個偉大且黑暗的時代,以限制權力為憲政理念首次較為明確地出現在政治思想的各種表達之中。一方面,自然法思想在中世紀的濫觴奠定了國家權力必須受到更高級法制約的觀念;一方面,基督教關于個人尊嚴的觀念也有助于抵制任何政治專制與絕對主義統治。[9]另外,中世紀的基督教思想向來強調良心自由的重要性,按照基督教的信仰,任何人皆要受到末日審判,而這要以個人的行動作為判斷基礎,這種個人責任的傳統使得個人對于政治權威的專斷容易從個人良心的角度實施積極或消極的抵抗。[10]而且,在神權政治的時代,教會與世俗國家的二元結構的出現,使世俗的政治權力受到制約,并且在宗教組織的內部設計上,也出現了權力制衡的色彩。因此,中世紀的法制觀念繼承了古典憲政的限權理念,并將這種觀念神圣化。而且對于限制權力的標準從理性轉換到上帝。古典憲政理論的思想淵源直接奠基于啟蒙運動。文藝復興與宗教改革以后,,基于理性主義的啟蒙運動無疑是最為深刻、最為全面地提出了古典憲政思想。在這段思想解放時期,許多著名的啟蒙思想家對于如何在“祛魅”后的世界實現人類共同的“善”展開了持久地爭論,并以個體權利與自由為預設,提出了許多具有明顯古典憲政色彩的政治方案。在這個歷史時期,“政治國家返回實在世界”[11]在神權政治下的國家的合法性基礎需要進行必要的位移。通過各種形式的社會契約理論,國家政權合法性基礎從上帝手中位移到人民手中。政治的合法性建立在個體自由之上。這客觀上導致了一個后果:個人權利保護成為國家權力行使的依據,限制權力的標準日益世俗化;民主理念日益成為憲政理論的核心。自此,古典憲政基本框架至少在理論上已經比較完善的建立起來了。政治學家薩托利就此總結道:憲法是隨著絕對主義時代衰落,人們用以表示控制國家權力之運作的種種技術。[12]隨后,資產階級革命勝利后,以限制權力為核心古典憲政理念在以美國為典型的許多國家的憲政設計上體現出來,并且成為了西方國家的政治實踐、經濟發展與人權保障的基本原則。以限制國家權力的古典憲政在人類歷史特別是西方歷史中發揮了重要作用,成為許多國家的合法性與信仰的基礎。但是,需要指出的是,古典憲政的理念乃是一種消極的憲政。它是以古典自由主義為哲學基礎、以西方自由競爭資本主義為社會背景的。而在20世紀初期資本主義經濟危機以后,國家干預主義開始產生,福利國家理念的逐漸形成,國家承擔了大量的社會經濟職能,僅僅作為限制權力為內容的古典憲政理念日益不能給這種積極國家理念提供合法性基礎了。因此積極憲政的理念開始逐漸成為了現代憲政的重要特征。
二、現代憲政與中國憲政建設
一般來說,以積極憲政為主要特征的現代憲政主要淵源于國家與社會理論的融合,來源于政治經濟理論中新個人主義與國家干預主義思想的產生,以及在調整國家整體公益與個體自由在新的歷史狀況下的平衡。在這種社會歷史情景之下,實現了古典憲政理論向現代憲政的下列轉變:即不再將公民權利僅僅理解為一種消極的自由,而是可以通過調整整體利益的方式得以實現的權利,國家不在是“守夜人”,而是更加積極地保護公民個體自由,干預社會經濟,實行社會福利。在以民族國家為特征的現代世界里,國家的功能不僅僅是消極的保障自由,而是具有大量的積極提供自由之實現的種種公共物品的職能。特別對于在發展中國家來說,政府的職能不僅在于政治民主與自由,更有發展經濟,增強綜合國力,趕超發達國家的迫切歷史任務。因此,當代國家已經不是諾齊克意義上的最弱國家了
。“憲法秩序塑造了制度在政體范圍內變化的速度和方向”。這種國家職能的轉變必然會通過現代憲政體現出來,并規范政治社會的發展路徑。現代憲政的意義在于國家將這些政治、經濟、社會等政策目標以憲法的形式確立下來,這特別對于發展中國家來說,具有重要的方向指引作用,使國家經濟發展、社會進步、人權保障等政治價值目標得以統一起來。正是在這個理論認識的基礎上,筆者認為,現代憲政理念應當成為我國憲政建設的基本思路。下面筆者結合現代憲政的特征談談對我國憲政建設的一些看法。
首先,與古典憲政的理念不同的是,現代憲政的基本價值核心在于自由與發展。這要求國家承擔大量的積極政治的職能,并且將職權實施建立在穩固的憲法權威之上。憲法權威即是政治權威[13]對于我國而言,只有將建設具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的歷史進程建立在憲政的基礎之上,才能保障經濟發展、社會進步、政治穩定,才能保障人民的基本權利在不斷發展的歷史階段得到進一步的完善和保障,才有了一個制度保障和信仰基礎。那么如何樹立憲法權威呢?一方面,加強憲法實施過程中的保障與監督。如果說建立憲法司法化的方案,存在許多理論上的缺陷的話,[14]那么,在憲政體制內完善全國人大常委會作為憲法監督機關的職能是現實可行之舉。一部真正有最高權威的憲法,必須具有可操作性。[15]它要求將全國人大憲法監督職能程序化、規范化、司法化,制定《憲法監督法》,依法追究違憲者的責任;一方面,作為執政黨的中國共產黨應當嚴格遵守憲法,尊重憲法權威,在憲法規定的范圍中實施國家的政治領導。同志在黨的十五大報告中鮮明地提出了“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口號,正反映了作為執政黨的中國共產黨企圖在憲法的框架中建設政治法制化的決心與信心。也意味著黨的執政方式的質的飛躍,即從黨的領導下實現憲政的過程向在憲政下實施黨的領導的方式過渡。[16]另外,較為重要的一點是,要樹立憲法權威,必須妥善解決我國憲法變遷與社會變遷的矛盾與沖突,改變我國修改憲法模式與程序,既要使經濟體制改革與政治體制改革在憲法的軌道上有序進行,又要使憲法規范的內容與時俱進。只有保持憲法的相對穩定,才能保障憲法權威,這是現代憲政的內在要求。
其次,現代憲政在權利保障方面應當與時俱進,在保障公民消極自由的同時,更加重視對公民發展權等積極權利的保障。政治的價值在于民主與自由,可以說,民主與自由的政體是一種歷史力量推動我們采取的政體。[17]而憲政的功能在于將政治價值轉化成法律價值使之能夠得到程序性保障。只有在現代憲政的框架之中,才可能實現經濟發展、人權保障與人格發展之間的平衡。在這種意義上,現代憲政比古代憲政承擔了更多的職能。它要求在傳統憲政的平等原則、分權與限權原則、公民基本權利保障原則以及私有財產權不可侵犯原則的價值基礎增加了大量公民發展權、受教育權、勞動權等積極自由的內容。這無疑對我國現代憲政的建設提出了許多迫切要求:一、擴大公民基本權利的保障范圍,增加保障公民發展與完善等積極權利形式,并且通過普通立法的完善,形成法制體系化的權利保障網絡。比如正在熱烈討論并成為社會呼聲的公民的遷徙自由的憲法保障問題,知情權問題、還有公民受教育權的法律細化問題等等。另外,憲法應當通過明確規定來保障公民私有財產權利不可侵犯。這是市場經濟發展的必然要求,是構成獨立的市場主體的物質基礎,,有利于構筑公民獨立的人格和思想生存空間。可以說,市場秩序的經濟轉型和邁向民主的憲政轉型在很大程度上都取決于能否建立一個有效的私有財產權保護制度。它是一個國家政治文明的一個重要參量。二、完善我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度,強化人大的權威和積極立法與憲法監督的功能,使之成為多元主義社會中各種利益集團解決政治紛爭的主要渠道和場所。建立健全對政府權力的監督與制約,并使之上升到憲法保障的高度。完善人大制度的一個重要方面就是厘清憲法與黨的領導之間的關系,真正作到“黨必須在憲法和法律的范圍內活動”,使黨的領導與依法治國統一起來,實現政治法律化、制度化,體現出現代憲政的內在題旨。另外,完善人大的選舉制度、罷免制度和質詢制度以及人民代表的構成、職權也是完善人大制度的一個重要方面。選舉權和罷免權是民主得以保障和保存的的基礎性權利,只有不斷地完善我國的選舉制度,民主才能真正體現。而逐步推廣直接選舉、差額選舉以及競選人資格的逐步開放、罷免提議條件的逐步放底,是當前擴大人民民主的重要步驟。只有民主權利得以真正確立,公民的自由才可能得到保障,而兩者的統一是在現代憲政的框架下才能實現的。
最后,現代憲政是積極憲政,它需要有一個強大的國家力量的保障才能夠完成。特別是對于我國這個發展中國家而言,堅持一個正確且堅強的政治權威是必要的。因此,正確處理黨的領導與現代憲政建設的關系,是建設現代憲政的重要命題。同志在五三一講話中明確指出,“黨的領導、人民當家作主和依法治國的統一性,是社會主義民主政治的重要優勢。”可以認為,建設具有中國特色的現代憲政的基礎就是黨的領導、人民當家作主和依法治國的統一性。在我國偉大的社會主義事業建設歷史時期,堅持中國共產黨領導不僅是歷史選擇和人民選擇的必然結果,也是社會主義建設取得勝利的根本保證。著名的政治學家亨廷頓曾經把一個強大的黨看成是一個處于現代化過程中國家實現政治安定、保持社會發展的不可或缺的因素,他說,“一個現代化中政治體系的安定,取決于政黨的力量。一個強大的政黨能使群眾的支持制度化。政黨的力量反映了大眾支持的范圍和制度化水平。凡達到目前和預料到的高水平的政治安定的發展中國家,莫不是擁有一個強大的政黨”[18]但是,如何將黨的領導方式和執政方式在憲法的范圍內實現現代轉型,是當前正確處理黨的領導與憲政至上的關系的重要命題,也是新世紀政治體制改革的重要內容。它在憲法上的具體要求是;通過修憲明確規定黨的職權范圍和活動程序,或者通過制定政黨法,尤其是執政黨法,對各政黨得組成、登記、機構設置、成員發展活動范圍、經費來源、遵守原則、權利義務、制裁取締以及政治協商和民主監督的程序、原則、保障辦法等各個方面,均作出明確規定,為執政黨特別是執政黨制定具體的、明晰的、在實體和程序上既有權利賦予又有義務約束,還有可訴責任追究機制的法律,從而使“黨必須在憲法和法律范圍內活動”的原則真正具有可操作性性。[19]實現從黨的領導下實現憲政的過程向在憲政下實施黨的領導的方式過渡,為我國現代憲政的建設奠定有力的組織基礎。
三、結語
古典憲政向現代憲政的轉變是當前世界各國憲政理論的一個重要轉向。在我國這個發展中國家,以自由與發展為矢向的現代憲政的建設更加具有重要意義。這要求我們在探討有中國特色的憲政建設思路時,結合我國政治、經濟發展的現狀與任務,合理權衡并兼顧現代憲政發展、人權與限權三個基本價值的實現,并以此理論起點,進一步完善我國憲法制度,從而實現社會主義建設的偉大歷史實踐在現代憲政的框架下順利前進。相信只有這樣,中華民族的偉大復興才會最終實現。
參考文獻:
[1](美)斯科特·戈登:《控制國家—西方憲政的歷史》,應奇等譯,江蘇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2頁。
[2]對于古希臘甚至古羅馬一些政治思想家語境中的“法”的概念,其實是應當作出清晰的界定的。筆者認為,在城邦政治的背景之下,法的主要涵義在于指涉國家的政治統治的技術和手段,因為只有在這種理解之上,法才可能與政治正義之類的東西等同起來。而且,在當時的政治格局中,法即使有實證的存在,也主要是公法,所以,可以認為,當時的學者們對于法的論述基本上可以轉讀為對憲法的要求。
[3]《西方法律思想史資料選編》,北京大學出版社1983年版,第25頁。
[4][5](古希臘)亞里斯多德:《政治學》,吳壽彭譯,商務印書館1965年版,第168、169頁。
[6](美)博登海默,《法理學-法律哲學與法律方法》,鄧正來譯,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9年版。
[7](美)弗里德里希:《超驗正義》,周勇等譯,三聯書店1997年版,第1頁。
[8]《阿奎那政治著作選》,馬清槐譯,商務印書館1963年版,第111頁。
[9]A.P.D.Entreve,,NatureLaw,Hutchinson‘sUniwersityLibrary1951,p.13.
[10](美)弗里德里希·沃特金斯:《西方政治傳統》,黃輝,楊健譯,吉林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221頁。
[11]《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一卷,第283頁。
[12](意)薩托利:《憲政疏議》,栽劉軍寧編,《市場邏輯與國家觀念》,三聯書店1995年版,第100頁。
[13]龔祥瑞:《論憲法的權威性》,載于劉軍寧等編《市場邏輯與國家觀念》,三聯書店1996年版,第194頁。
[14]見殷嘯虎等:《專題研討:憲法司法化的是與非》,載《華東政法學院學報》2001年第6期。
[15]信春鷹:《尋求民主與憲政的平衡》,載劉軍寧等編《經濟民主與經濟自由》,三聯書店1998年版,第249頁。
[16]楊海坤:《中國走向憲政之路》,載《安徽大學法律評論》,2001年第一卷。
[17](美)詹姆斯·W·西瑟著,竺乾威譯,《自由民主與政治學》,上海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第87頁。
[18](美)塞繆爾·亨廷頓著,王冠華等譯,《變化社會中的政治秩序》,三聯書店1996年版,第396頁。在本書中,亨氏進一步指出,在現代化中國家,多數黨與高水平的政治制度化和政治安定是不能共存的。在現代化中國家,多黨制是軟弱的政黨制度(參見408—410頁),因此,亨氏的邏輯是,一個正在進行現代化的國家最需要的是政治穩定,政治穩定需要國家公共不權威來保障;而國家公共權威又根植于強大的政黨。這些論斷是亨氏深入考察許多發展中國家的政治實踐經驗所得,對于我國如何正確理解堅持黨的領導無疑具有積極的參考價值。
[19]金太軍:《新世紀中國政治體制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思考》,載《江蘇行政學院學報》,20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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