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修正與憲政民主觀論文
時間:2022-08-18 09:2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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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提要:憲政民主論構成了現代國家政治權力存在和運行的首要正當性基礎。八二年以來的四次憲法修改特別是新近的憲法修正案,不僅使憲法內容和形式更完善,更凸顯了朝野關于民主的新認識。政治文明、人權保障、“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等內容入憲表明我們正在放棄歷時長久的“革命”民主觀,并形成一種新的憲政民主思維。
主題詞:憲法修正,“革命”民主,憲政民主,政治文明,人權保障
憲法是人民的圣典。每當修憲時,它都要氤氳一層神圣而美麗的光環。這不僅是因為媒體的聚焦會使修憲議題演變為公共話語,更因為現代修憲已成為與社會各階層、公民個人密切相關的利益博弈,對利益安排的預期和憧憬使它吸引人們的凝視與關懷。但憲法終究不是凡器,它高貴得讓人陌生,抽象得讓人疑惑,燦爛得讓人不能親近。因此,憲法修正案的正式出臺,不是憲法行程的歸宿,而只是漫漫征程的起點。我們要認真對待、深入解讀憲法修正所折射出的憲政民主理念。縱觀中國的修憲歷程,我們不難發現,八二年以來的四次憲法修改特別是新近的憲法修正案,不僅使憲法內容和形式更完善,更凸顯了朝野關于國家權力的新認識。八二憲法將“公民權利”的內容置于“國家機構”之前,反映了人們關于公民權利國家權力孰本孰末的認知變遷。公民權利的“順序在先”引導著公民意識的復蘇和勃興,并為法治理念的導入儲備力量。九九憲法修正案寫入“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是樹立憲政民主觀的重要里程碑,它表達了任何權力都必須是法律之下的權力的法治信念。而二零零四年憲法修正案將“尊重和保障人權”載入憲法則表達了依法治國首先要依良憲治國的堅定決心,是對“憲法者,公民權利之保障書也”這一法治普遍真理的回歸,是對國家權力價值的鮮明認知。二十年,四次憲法修改,“權利優位”、“法治模式”和人權理念隨之確立。顯然,這樣的價值和制度選擇,昭示了人們對憲政民主觀的趨近。新近的修正案對“政治文明”和“人權”等的宣示,正是這一理念的寫照和固化,它反映了人們關于國家權力正當性基礎和價值根基的新認知。
一、憲政民主論構成現代國家政治權力正當性的首要基礎
權力何以能正當存在并保持持久一直是政治國家面臨的重大理論和實踐問題。盡管壟斷有組織的暴力以抵御外來侵擾、維持國內政治社會秩序,是任何政權得以存在、統治得以施行的現實基礎。但暴力并不能為政權提供正當性的支持。正如盧梭所言,“最強者也不能總是強大得足以永遠作主人,除非他能把力量轉化為權利和服從的義務”[①].事實上,沒有獲得某種普遍性的認可,單純憑籍暴力和強制統治,只會使整個社會處于持續的緊張之中。自政治權力存在以來,人們便不斷追問其存在并為少數人執掌的正當性,并創造種種理論來論證其合法性。在現代政治國家,憲政民主論構成了政治權力存在和運行的首要正當性基礎。
(一)權力正當性理論的演變
在近代以前,為政權提供正當性依據的意識形態主要是各種形式的“天命論”。近代以前的集權主義政治形成了心理動機、思想邏輯到行為方式三者合一自成體系的政治模式,為其政治體制的正當性提供了幾個重要來源:一是“君權神授論”,借助原始宗教意識并虛擬超世俗社會的神秘主體,來論證政治權力操于一人之手的正當性;二是“奉天承運”,借助主宰自然界的所謂“天道”、“天命”的神秘力量,來論證政治權力建立和更替的正當性。天子乃“君權神授”和“奉天承運”派生而來。通過這樣的意識形態鋪墊,“天子”與皇帝合二為一而獲得獨掌國家大權的正當性。《左傳》中說“國之大事,在祀與戎”,正是這一“天命論”的注腳。“祀”的重要性排在“戎”的前面。祈天祭祖,神道設教,為政治權力提供了一種不可或缺的正當性基礎,并塑造了人民對對統治權的認可。
取代“天命論”的是社會契約論-其發展最終形成憲政民主論的意識形態。自然法思想家為這一意識形態的建立貢獻了汗馬功勞。近代以洛克、孟德斯鳩為代表的啟蒙思想家在反對封建專制過程中,重新闡釋了自然法理論,從自然狀態推衍出自然權利、社會契約、人民主權、限權政府、公民自由等概念。與亞里士多德視城邦國家與社會為一體的一元觀不同,他們主張國家與社會相區分的二元主義觀念,將政權(主權、國家權力所有權)和治權(國家權力行使權)成功分離。主權屬于人民,治權委托給政府。憲法是人民的委托書,也是政府權力的構成書;它堅定地守護著主權者的意志,通過憲法這個“高級法”和平地解決了封建社會靠刀光劍影、宮廷陰謀或世襲傳承才能解決的權力交接問題;通過權力制約制度初步解決了權力的無限膨脹和腐敗難題,并在試錯與糾錯的過程中給現代社會帶來一種政治穩定與政治創新的動態平衡。
憲政民主論作為一種流行的意識形態,是公眾對于保障基本人權和限制權力行為的共識,與“天命論”相比,具有鮮明的特征。[②]第一、民族國家觀念。在憲政民主論中,對民族的忠誠取代了對帝王天子的忠誠,進而形成對建立在民族之上的國家共同體的認同感和歸屬感。如美國憲法開篇便宣稱“我們美國人民”。第二、人民主權。國家的合法性從縱向盟約(即與上帝的盟約)轉向橫向盟約(社會契約),國家權力是被構建的權力,是人民主權邏輯運動的產物。統治者必須效忠于人民,而不是相反。第三、憲法權威至上。憲政民主在否定人格性權威的同時建立制度性權威,即憲法的權威,并通過法制的統一性來實現理性治理。第四、一系列的“共和”制度。人民通過代議制、選舉制等共和制度將權力委任給政府。第五,人權保障。憲政民主國家的憲法以人權保障為終極目標,并通過分權制衡、劃定公私域以及權利救濟來實現人權保障的憲政價值。
(二)憲政民主論構成一國政治權力的首要正當性基礎
從政治文明的角度看,可以說憲政民主論是一種政治理性主義和人文主義。它不反對至高權威的存在和必要性,但將這一至高權威附著于憲法之上;它承認國家和政治權力不可或缺,但卻堅持認為它們是必要的“惡”,必須受到制度性的制約;它承認權力所有者與權力行使者之間的分離,但建構了代議制、選舉制和政黨制等制度來保證主權者的意志得到充分表達和實現;最為重要的是它倡導公民文化和身份平等,它并不否認多數和少數的存在和相互之間的差異,但它允許少數和多數之間的相互分化;它堅持任何社會成員不得被固定化為特定的少數身份并受到與多數完全不同的憲法待遇。易言之,憲政民主論關注的核心是政府怎樣代表每一個公民并保障個人權利,以及公民通過怎樣的程序來制約自己選出的代表,最終實現個人權利保護和社會利益增進的協調。
無論不同的文化傳統和意識形態對憲政、民主和人權的解讀是如何的不同,但在現代政治國家,憲政民主論及其制度化形態的憲法所確立的權力淵源制度(人民主權)、民主制度和人權保障制度所達致的程序性正義和實質正義,已構成了一國政治權力的首要正當性基礎。人民主權原則為權力的正當性規定了邏輯前提。人民主權原則從淵源上規定了權力的正當性。它表明具有原構性質的原始權力唯有人民享有才是正當的,它的邏輯運動使具體憲法權力得以產生并從這一邏輯運動中獲得正當性支持。自法國《人權和公民權利宣言》宣布“全部主權的本原根本上存在于國民之中”以來,人民主權原則作為一國憲法權力存在和運行正當性的邏輯基礎便獲得了根本法的確認和精心呵護。在現代各國憲法中,人民主權原則已成為基本原則,得到了憲法規范或直接或間接或原則或具體的承認和表達。
以選舉制為核心的種種民主制度為憲法權力的正當性提供了制度和程序性基礎。任何權力,要么是授予的,要么是篡奪的。人民主權原則從根源上說明只有人民的權力讓渡才構成憲法權力產生的正當途徑,任何篡奪的權力都是非法的。但是,它更多地是預設了一種前提,并未將這一讓渡行為本身實證化和制度化為穩定可操作的程序,因而只是提供了憲法權力正當存在的可能性。以選舉制為核心的種種民主制度則使這樣一種預設成為一種制度性和程序性共識、一種制度化的程序。它使憲法權力從這些制度和程序中獲得正當性,從而為憲法權力的正當性提供了制度和程序性基礎。易言之,只有當憲法權力由公民普遍選舉產生才具有正當性。正是如此,選舉制度構成了當代民主政治的核心制度。
人權保障的終極目標為憲法權力正當性提供了價值基礎。人民主權原則和以選舉制度為核心的民主制度只是從終極來源、獲取途徑兩個方面規定了憲法權力的正當性。即使憲法權力來源于人民的授予并通過合法的民主程序而獲得,憲法權力只不過是獲取了程序性的正當性支持。憲法權力設置和行使的合目的性才是憲法權力正當性的實質性要素。依人民主權理論,憲法權力是人民固有權力的轉化,其邏輯設定的首要功能在于滿足民主對公共權力行使正當性的要求。盡管關于國家權力有所謂“自然生成說”、“上帝創造說”、“社會契約說”等學說,但在民主政治下,一切國家權力只能來源于人民,政府及其機關和公務員都是服務于人民的。人權保障是憲法權力存在的價值根基。美國《獨立宣言》對憲法權力的這一正當性理念進行了全面的表達:“我們認為下述真理是不言而喻的:人人生而平等,造物主賦予他們若干不可讓渡的權利,其中包括生命權、自由權和追求幸福的權利。為了保障這些權利,人們才在他們中間建立了政府,而政府的正當權利,則來自被統治者的同意。任何形式的政府一旦對這些目標的實現起破壞作用時,人民便有權予以更換或廢除,以建立一個新的政府。新政府所依據的原則和組織其權利的方式,務使人民認為唯有這樣才最有可能使他們獲得安全和幸福。”按照上述理念建立的資本主義國家和資本主義憲法有效地促進了經濟發展、社會進步、公民權利及人權的廣泛實現并防止了公共權力的危害性,獲得了存在近幾個世紀的正當性。人權保障已成為現代政治國家憲法的核心原則。如果一國憲法權力踐踏人權,侵害生命、財產和自由,無論其是否是通過正式的民主程序而獲得,必將立即喪失其繼續存在的事由或者只能依靠暴力來維持統治。
二、憲法修正與權力正當性訴求的轉變
(一)“革命”民主的權力正當性理論
無論是在革命過程中還是新中國誕生以來,我們理解和建立的都是一種不同于憲政民主的民主形式。本文將之稱為“革命”民主,它構成了我國國家權力的正當性基礎。“革命”民主有其獨特的內涵,其民主主體和專政對象隨歷史的發展不斷變化。[③]“革命”民主首先是指“革命形式”的無產階級專政。列寧曾經指出,無產階級專政的國家“應當是新型民主的(對無產者和一般窮人是民主的)國家和新型專政的(對資產階級是專政的)國家”[④].在這一形態的“革命”民主下,民主的主體是絕對數額巨大、社會地位相對低下的廣大工人和貧困人民,專政對象是以資產階級為首的剝削階級。此時,人民民主專政的主體和對象都是一個完整的階級或集團。這一形態的“革命”民主持續的歷史十分短暫。它是無產階級由一個被統治階級上升為統治階級進而掌握國家權力機器的過程。伴隨這一過程的是兩個階級激烈的革命斗爭。“革命形式”的民主是階級斗爭過程中的動態民主,它更多的是一種斗爭原則和策略,而不是表現為一套系統的國家制度。
“革命”民主發展的第二階段是無產階級專政的“國家政權”,即人民民主專政的國家制度。說:“對人民內部的民和方面和對反動派的專政方面,互相結合起來,就是人民民主專政。”[⑤]在這一階段,無產階級已經奪取了政權,掌控了國家權力。民主的主體是廣大的勞動人民,主要是工人階級和農民階級,二者都是完整的階級,而專政的對象則是剝削階級的“殘余”,它們已不是一個完整的階級。與“革命形式”的無產階級專政相比而言,“革命”民主的人民民主專政形態并不是以激烈的革命斗爭和階級斗爭為中心。雖然階級斗爭還將在一定范圍內長期存,但人民民主專政國家的根本任務是集中力量進行現代化建設。
從理論的層面而言,“革命”民主兩個發展階段的分界清晰明了,其特征也十分的明顯。首先,“革命”民主論是一種社會分層的理論。在人民民主專政的國家政權下,社會中存在一個潛在的身份劃分:一部分人屬于民主的主體,通常是廣大的勞動人民,被稱之為“人民”,另一部分人則屬于專政的對象,它們是少數的社會制度破壞者,也是一部分獨特的刑事犯罪分子,被稱之為“敵人”。人民與敵人的分界并非總是清晰明了,而且相互之間會轉化。但是,在人民民主專政的國家,總有一小部分人被視為潛在的“敵人”。其次,“革命”民主論是一種國家權力正當性的理論。在人民民主專政的國家,權力的正當性來源于“革命”民主的理論和實踐。從理論上講,“革命”民主論為人民民主專政的國家政權的建立提供了路徑、方法和意識形態支持。從實踐上講,“革命”民主從“革命形式”向“國家政權形式”轉變的過程,奠定了國家權力獲取來源、途徑的正當性。正是在這一過程中,新的國家得以產生,廣大勞動人民的社會、政治、經濟和文化地位得到了翻天覆地的改變。這樣一種歷史成就奠定了國家權力的正當性。另外,“革命”民主的目的性追求也是人民民主國家權力正當性的重要因素。依“革命”民主論,國家權力正當性的根基在于它作為一個斗爭工具,必須保證人民民主的實現,并有效地對“敵人”實行專政。放棄其中的任何一個方面,都將使國家權力失去正當性存在的理由。
“革命”民主論構成了我國國家權力的正當性基礎。首先,新中國國家權力誕生的過程恰是“革命”民主從“革命形式”向“國家政權形式”轉變的過程。自1840年以來的中國歷史一直交織著兩大使命:獨立和富強。隨著歷史的漸進,各種社會力量競相登上歷史舞臺,舞刀弄墨,各顯風騷。最終,以馬列主義和思想為指導的中國共產黨領導人民完成了獨立的歷史使命并建立了新型的社會主義國家,而民主專政正是中國人民走向勝利的法寶。在這一對外求獨立對內求民主的歷史過程中,每個社會成員階層歸屬和身份特征明確。每個人都被貼上“朋友”或“敵人”的標簽;一部分人的民主與對另一部分人的專政緊密相聯。在這一身份甄別和階級斗爭的過程中,中國的獨立訴求得以實現,新中國的社會主義政權得以誕生,而作為斗爭得來的國家執政權自然地由“代表最廣大人民”并領導人民走向獨立、實現民主的中國共產黨執掌,中國共產黨當然地成為執政黨。
其次,民族的獨立、人民民主專政的實現與權力行使的正當性緊密相聯,并獲得了新中國歷部憲法的支持。從1954年憲法始,我國憲法都有一個獨特的序言,它詳盡地敘述了中國共產黨領導下的中國新民主主義革命、社會主義制度建立和建設的成就,并宣告“中國各族人民將繼續在中國共產黨領導下……把我國建設成為富強、民主、文明的社會主義國家”。我國82‘憲法中更是從如下方面明確規定了國家權力的性質、功能和存在的正當性。一是我國是人民民主專政的國家,國家權力的存在、設置和行使都由這一國家性質決定。憲法第一條第二條分別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是工人階級領導的、以工農聯盟為基礎的人民民主專政的社會主義國家”“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切權力屬于人民”,明確地限定了我國國家權力的歸屬和和存在價值。二是國家權力具有獨特的功能。一方面國家權力由人民在革命斗爭的過程中獲取,它的行使必須保證人民民主的實現。憲法第二條為此規定:“人民行使國家權力的機關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人民依照法律規定,通過各種途徑和形式,管理國家事務,管理經濟和文化事業,管理社會事務。”這意味著憲法權力的首要功能是創造條件建立便捷可行的制度和程序使人民享有作為權力所有者的決策權利。另一方面,人民民主專政的國家性質決定國家權力依舊是專政的工具,對少數人實行專政還是憲法權力的一個重要功能。憲法序言規定:盡管“今后國家的根本任務是集中力量進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但“剝削階級作為階級已經消滅,但是階級斗爭還將在一定范圍內長期存在。中國人民對敵視和破壞我國社會主義制度的國內外的敵對勢力和敵對分子,必須進行斗爭。”顯然,在與“敵對勢力和敵對分子”的過程中,國家權力自然要扮演重要角色。
(二)從“革命”民主論到憲政民主論
“革命”民主論作為人民民主專政國家權力存在的正當性支柱,自有其合理的地方。正是在這一意識形態的指導下,一大批不同于資本主義性質的國家得以產生。但是“革命”民主有其致命的缺陷。首先,“革命”民主論制造了人與人之間的身份差別,使社會中人與人受到不平等的待遇。在“革命”民主論的指導下,“人民”與“敵人”之間存在著明顯的區分和緊張的對立關系。如果人民試圖享有民主權利,那么社會中總有一部分人(其數量多寡不斷變化)處于國家權力的專政之下。處于兩個集團中的個體將受到“冰火兩重天”的憲法待遇。如果說從古到今的進步運動可以歸結為從身份到契約-也就是從不平等到平等-的運動,那么“革命”民主的社會依舊是一個身份性的社會。盡管“革命”民主的運動使大多數人擺脫了被破壓迫的狀態,但它是一種“蹺蹺板”式的運動。社會一個群體的地位上升與另一部分人的地位下降形影相隨。人與人之間的身份平等并不是“革命”民主的關注點。
其次,“革命”民主是一種無限民主。依“革命”民主的理論,民主與專政不可分離。民主的享有以對部分人的專政為前提。為了保證人民民主的實現,國家權力的功能之一是排除少數人對民主制度的破壞、確保民主制度的安全運作。這一民主理論同時要求人民具有重大事件的決定權。因此,在國家根本政治制度受到威脅時,是否對破壞者采取嚴厲的制裁措施并采用何種措施全由人民決定,而人民決定權行使的唯一標準或者說約束是確保民主權利的安全。在“革命形式”的階段,為了奪取民主權利,以戰爭為首的暴力行為并不會受到任何制約。在必要的時候,甚至必須從肉體上消滅敵人。即使在“國家政權形式”的民主形態下,人民決定權也是不受限制的。一旦某一個體被視作國家的“敵人”,他將受到國家權力的專政對待。在不同的時期,“革命”民主從“無產階級”民主專政演變到“工農聯盟”的民主專政再到“人民”民主專政。盡管民主的主體和專政的對象不斷變化并在總體上民主的主體范圍越來越大,但民主主體和專政對象的劃分并不遵循明顯的價值規則和客觀事實。當某一權威人物試圖對民主主體和專政對象的既定分界予以變更并且獲得多數人的認同時,曾經的“人民”便瞬間成了“敵人”而受到非人的對待。中國的“”歷史便是明證。
我國過去的憲法理論長時間尊奉列寧所謂“民主是一種國家制度、國家形態,民主是承認少數服從多數的國家”的觀念和一種階級斗爭的哲學,可謂是一種“革命憲法學”[⑥].其典型表現之一是,在同志關于憲法憲政理論[⑦]的啟示下,將憲法視為民主事實的法律化,將憲政視為民主政治,無視憲法憲政與民主之間的根本差異。我國的革命歷史使我們對民主的理解更多的帶有“階級性”的色彩,偏重于將民主視為一種實現階級理想的工具。這使我國的憲法學研究長期來被囚禁在階級斗爭論的牢籠中。政治文明、人權保障、“三個代表”理論入憲和對社會弱勢群體的保護預示著一種新型的權力正當性認識,并特別要求我們更重視目的意義的民主而直面工具主義民主的局限,在認識國家權力時樹立一種新的憲政民主思維。
文明的政治是人人平等、社會關系和諧的政治。人類進入階級社會以來的政治生活史顯示,政治生活在不斷演進的歷程中始終表現為特權階層對普通大眾的對立政治統治關系,社會不平等、不公正對社會平等、公正的價值主導格局,少數社會成員對于多數社會成員的權利侵犯形式。任何不文明的政治類型有其共同的特征,即公民被分作三六九等,受到國家權力的不平等對待;社會生活中具體的人并不是統一地作為大寫的“人”而有尊嚴、安全、自由的存在;而國家權力則在維持這樣一種對立關系的過程中獲得正當性。政治文明入憲表明我們對平等政治的訴求。社會主義中國要建設的政治文明,是一種新型的政治文明,她首先要建立一種平等的價值主導格局、和諧的政治生活狀態。社會主義政治文明呼喚憲政民主的建立。在政治文明理論的指導下,我們應當認識到:一切國家權力屬于國民,國民享有構成性的權力,由主權派生而形成并由憲法嚴加看管的立法權、行政權和司法權只是一種委托性的權力,其形成、存在的正當性不是由一種革命或運動成就先驗地予以證明,而在于它們通過民主程序獲得了公民的贊同,并為每個公民的權利而不是部分階層提供平等、充分的保護。
人權保障既預設了憲政民主的存在前提,也是憲法民主的核心要素。從一般的層面而言,人權是指“人作為人”應當享有的權利。“人權”這一字眼本身即表明,無論每個人的稟賦、體魄、長相、出生、宗教信仰和財富占有存在多大的差距,他們都必須被看作無差異的“人”而存在。不管西方學者和馬克思主義學者因前者重視人權的普遍性后者強調人權的階級性而存在的認識差異是如何重大,他們對這樣一個前提都置信不疑:每一社會成員都首先是一個獨立、平等存在的人,他作為人的尊嚴、價值不容否定-這正是憲政民主的核心價值。因而,人權保障入憲意義重大,意味著我們必須拋棄從階級屬性的視角來認識社會個體和國家權力存在正當性的陳腐觀念,建立一種新型的憲政民主觀。
“三個代表”偉大理論入憲使其成為國家的指導思想。它說明國家權力行使者只是公仆而不是主人。“政治文明”、“人權保障”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同時寫進憲法并和諧共存預示著每個公民都是國家權力的主人,國家權力并不只是人民的代表,它必須對共和國領域內每個公民負責并從他們的授權中獲得存在的正當性。總之,政治文明、人權保障、“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同時入憲是對一種新型憲政民主觀的承認和渴求。它表明,憲政民主在本源上是一種善的理念,是一種應該“始終把人當作目的,總不能把它當作工具”的理想(康德語),是對每個人智識平等的承認和尊重。從本質上講,憲政民主主義也是平等主義。新的民主思維追求人的自由的真正實現,要在動態中抹平人民和公民的界限;未經審判不為罪,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可預設“誰是我們的敵人,誰是我們的朋友”。要貫徹“三個代表”的偉大思想,我們就必須樹立人民不斷接近或等于公民的思維,就必須打破逾越法制的約束而進行“革命運動”的舊見,在憲政民主論的指導下重新認識國家權力和國家性質。
參考文獻:
[①][法]盧梭:《社會契約論》,商務印書館1982年版,第一編第三章。
[②]參見馮向輝:《憲政民主制度的基本特征》,載《學術交流》2002年第2期。另參見陳端洪:《由富強到自由:中國憲法的價值取向與司法化的可能性》,載北大法律信息網,2004年4月1日訪問。
[③]參見張錫恩:《無產階級專政的三個發展公式透析》,載《山東大學學報》2003年第2期。
[④]《列寧選集》第3卷,第200頁。
[⑤]《選集》第一卷,人民出版社1967年橫排袖珍版,第1364頁。
[⑥]參見夏勇:《中國憲法改革的幾個基本理論問題-從“改革憲法”到“憲政憲法”》,載《中國社會科學》2003年第2期。
[⑦]參見《選集》第二卷,第三卷,人民出版社1963年版,第729頁、第726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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