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學人文綜合與憲法學研究論文

時間:2022-08-25 11:54:00

導語:科學人文綜合與憲法學研究論文一文來源于網友上傳,不代表本站觀點,若需要原創文章可咨詢客服老師,歡迎參考。

科學人文綜合與憲法學研究論文

內容摘要:科學主義對我國憲法發展與法制現代化產生了極大的干擾。因此,要使憲法學走向成熟,就必須超越科學主義機械的分析方法,實現人文化的理論綜合,即憲法學對社會人文學科的大綜合,憲法學對部門法學的小綜合,憲法學內部理論與實踐的綜合。

關鍵詞:科學,人文,憲法學

法學是一門科學,憲法學則是法律科學的分支學科之一,這一論斷在通用憲法教科書中普遍流行。顯然,這不僅僅是一個“學科”與“科學”的語詞使用問題。它表明,科學主義已經成為憲法學理論研究中根深蒂固的信條。我國憲法學走向成熟,不僅要創新理論,完善學科體系,更要注重研究方法上的突破??茖W主義已經成為憲法學理論繁榮的障礙,超越科學主義機械的分析方法,實現人文化的理論綜合,是中國憲法學通往成熟的必由之路。

一、分析與綜合:科學與人文的方法分野

廣泛滲透于社會人文學科中的自然科學方法,是由近代物理學開創的分析-還原法。[1]在“整體等于它的各個組成部分之和”的假定前提下,自然科學通過分析和還原兩個步驟來認識事物。分析就是把事物的整體分割為各個組成部分,在彼此孤立并與外界隔絕的“真空”狀態中加以觀察;還原就是把對事物各個組成部分的認識總括起來,作為對整體的知識。通過這種化整為零和積零成整,自然科學不僅極大地簡約了人類的認識過程,促進了技術進步,而且孕育了社會人文學科中嚴謹精密的實證科學。但正因為認識過程被簡化,科學只能看到一個支離破碎的世界及其簡單明了、確定不移并機械重復的規律。因此,憲法學既要繼續弘揚科學精神,又要反對迷信科學方法的科學主義??茖W主義對我國憲政發展與法制現代化已經產生以下三個方面的干擾:

第一,科學是通過把整體分解成部分來認識的。法治國家作為一項整體性“工程”,其基本價值取向是,在官與民的關系上更強調掌權者服從法律,在上級與下級關系方面更注重法律對上級權力的約束。其根本立足點則在于最高掌權者須毫無例外地受制于憲法和法律??茖W主義的思路已經把依法治國分解成為依法治省、依法治市、依法治鄉等等,最終的邏輯結果就是“依法治人”,這就與法治國家的宗旨背道而馳了。第二,科學的任務就是捍衛真理,清除謬誤。在社會生活中,科學主義與一個階級消滅另一個階級的極“左”思潮是息息相通的。但社會問題的邏輯并非簡單的兩極對峙關系,采用非此即彼、一方消滅另一方的辦法通常是有害無益的。市場交易要求通過平等競爭實現交易雙方的利益,政治生活秩序的維護需要在各種社會力量之間保持利益均衡,市場經濟與民主政治都離不開某種程度的妥協。美國憲法就是一個“大妥協”(GreatCompromise)的法律結構。第三,科學分析是為了實行技術控制,“這種控制實際上是單方向的,它大大地改善人類的命運?!保?]按照科學主義的邏輯,客觀事物是毫無例外地受自然規律的支配,可以通過技術規則來控制;人也要受社會規律的支配,可以運用法律規則來控制。如果政府運用法律控制個人就像工程師運用技術控制物質世界那樣,公民與國家間雙向制約的憲法關系就無從建立了。可見,科學分析方法入主憲法學,就意味著把支配個人命運的無限權力交給那些因認識了“客觀規律”而擁有“絕對真理”的少數社會精英,從而為專制、極權大開方便之門。

人文主義認定“整體大于組成它的各個部分之和”,人以及人生存在其中的社會和自然界是一個整體。具有高度復雜性和不確定性,人的有限理性不可能全面認識它??茖W只是關于可言喻事物的知識,科學分析所得到的對部分的認識的加總,不可能還原成對整體的系統的知識。在整體面前,人們越是頻繁地揮舞科學的解剖刀,世界就越是把它的奧秘深深地埋藏起來。

人類社會與自然界一樣存在著自發秩序。社會生活的自發秩序雖為人類理性所不及,但并不是什么神秘的異己力量,而是人類在長期歷史發展過程中形成的應付環境的社會文化、習俗和制度。應當承認并尊重我們尚未自覺認識甚至永遠不能認識的自發秩序,而不能人為地干擾、破壞它們,否則我們將為此付出代價。例如,把自發的市場機制視為盲目的起破壞作用的力量,并試圖以人為的計劃取代之;把法律作為統治階級不受約束的自由意志的表現,并試圖創造出全新的規則來改造社會、改造人,都曾使我們付出了沉重代價。同時,社會生活與自然過程有一個重大區別,這就是人作為主體自覺而能動的參與,人的自由選擇使得即使在相同條件下同樣的歷史過程也可能產生完全不同的結果。社會生活中不存在獨立于個人選擇之外的純粹的客觀規律,無論掌權者、理論家還是普通民眾都沒有宣告絕對真理或者強制推行客觀規律的特權。

人文精神并不排斥科學,但它把科學分析嚴格限定在實證的范圍內,尊重人對事物的價值評判,強調將部分置于整體的環境中、放在與外界相互作用的條件下來考察。因此,規范分析即對社會現象和人類行為進行價值判斷,是社會人文學科基本的研究方法。自然科學與人文社會科學的任何結論都是有條件的,沒有放之四海而皆準的普遍的終極真理。人文精神主導的憲法學承認人的主體性,注重公民對政治、經濟和社會生活的參與,強調在公民權利與國家權力之間建立雙向制約的憲法關系。按照這種精神,僅僅要求國家決策科學化是不夠的,任何重大政治決策都應當人文化,有利于人的自由、全面發展和價值實現。憲法學應當積極尋求有效的權力制約機制,為民主、法治和人權找到適宜的制度空間,從而把憲政建設引向成熟。

二、失敗與成功:科學與人文的實踐績效

西歐從傳統社會向現代社會的轉型,不是人為的“科學設計”的結果,而是一個內生的自發的社會進化過程。在這一過程中,人口數量的急劇變化與耕地數量的相對穩定之間存在著持久的張力。當人口大大增加、土地資源變得稀缺時,土地價值必然上漲,建立財產權法律保障制度就有了可能和必要;同時,人口的迅速增加導致生活水平持續下降,饑荒、溫疫與戰亂接踵而來,就會造成人口銳減,勞動力變得稀缺,價格不斷上升。在勞動者有了更多討價還價的余地時,人權與公民權利法律保障制度就逐漸建立起來。[3]科學主義把科技進步視為經濟增長的終極原因,但是,如果沒有保護發明者權利的專利法律制度,科學技術的進步是不可想象的??萍歼M步和經濟增長只是現代化過程的結果,而不是它的動力或原因。以文藝復興、宗教改革和啟蒙運動倡導的人文主義為內在精神,以權利界定和保護為基本內容的現代法制的確立,才是歐洲現代化的真正持久的推動力。

在近代史上,西方殖民者往往通過殖民戰爭向其他國家和地區擴張其商業影響,許多落后國家首先接觸的是西方“船堅炮利”的先進科學技術,作為先進科技副產品的科學主義成為這些國家指導現代進程的方法論基礎??茖W分析方法不理解西歐現代化的人文淵源,只注重其經濟增長的功效,看不到以法制現代化為核心的制度現代化對整個現代化戰略的統攝意義,只能提出軍事現代化、科技現代化和工農業現代化等低層次的現代化目標。但即使把所有這些要求疊加起來,也不可能得到一個現代社會。由于現代化問題的整體性、復雜性與科學方法的分割性簡約性南轅北轍,現代化戰略在這些國家屢遭挫折也就不足為怪了。

中國現代化進程是在西方沖擊下出現的誘致性社會變革,而不是一個內生的社會進化過程,在很大程度上不得不借助于人為的設計和政府的推動。在救亡圖存的緊迫壓力下,人們力求找到某種能夠立竿見影、迅速奏效的救國方案,這就使現代化過程具有濃厚的技術功利色彩,科技救國、教育救國、實業救國等等的口號曾一度極為流行。但所有這些片面救國方案與前述片面現代化方案一樣,都失敗了。中國百年現代化的滄桑歷程表明,科學主義不可能成功地把我們引向繁榮昌盛,從科學主義單純的經濟現代化向人文主義整體現代化的戰略轉變是現代化通向成功之路。整體現代化的核心是人的現代化,包括文化現代化、經濟現代化和制度現代化三個方面的內容。受政企分開和政教分離原則的制約,國家對經濟現代化和文化現代化的推動作用是有限的,而在制度文明特別是法制現代化方面則可以大有作為。通過法制現代化,國家對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能夠產生間接的然而卻是更為深遠的影響。因此,從科學分析向人文綜合的方法論轉變,要求我們拋棄法制建設和法學研究中的功利主義,把法制現代化作為整個現代化建設事業的關鍵,把憲政建設作為法制現代化的前提和基礎。那種用經濟立法沖擊民事法律,用經濟行政法替代憲法,排斥或者輕視憲法學理論研究的作法,對法制現代化甚至經濟現代化都是有害無益的。

三、從分析到綜合:憲法學通往成熟之路

自鴉片戰爭以來,科學主義隨著對西方科學技術的引進逐漸在我國傳播開來。在“五四”運動高揚民主與科學兩大旗幟向封建傳統全面清算的時候,科學主義與激進民主主義就在我國社會人文學科中結成同盟,并主宰了萌芽中的憲法學。90年代初,雖然也有學者對法學是科學的命題提出過疑問,至今仍然沒有觸動憲法學的科學主義方法論基礎。值得注意的是,在憲法學的晚近發展中,有學者以“社會權利分析”打破了沉悶已久的局面,進行了大膽的理論創新。不過,從方法上看,社會權利學說依然以分析、分解、加總和還原為基本的研究方法,顯然沒有突破科學主義的思路。[4]

當今時代是一個急劇變革的時代,變革時代面臨著整體性和全局性的問題。我們需要的不是分析法學或者純粹憲法學,而是綜合憲法學。博登海默的綜合法學,薩繆爾森對古典經濟學派的新綜合,已經成為變革時代的先聲。他們雖然只是在同一學科內部不同派別的理論間的綜合,但對我們仍不無啟發。我國17世紀的科學家徐光啟說過:“欲求超勝,必先會通。”從長遠看,中國憲法學要躋身于世界學術之林,就須貫通古今、中西和文理,進行跨時空、跨文化的綜合研究。就近期來說,憲法學要走向初步成熟,至少需要完成以下三個方面的理論綜合:

一是憲法學對社會人文學科的大綜合。在科學壁壘面前,僵化、貧乏的憲法學正面臨著深刻的危機:自80年代末以來,我國共有過三次修憲,憲法學家除在1982年第一次大修憲中發揮過重大作用以外,1988年、1993年和1999年三次修憲都是由經濟學家參與設計的。因此,必須破除科學主義在憲法學與其他社會人文科學之間人為設定的疆界,把憲法放在社會的整體環境之中,考察它與政治、經濟、社會、文化、倫理、語言等諸多社會現象的相關性,形成由政治憲法學、經濟憲法學、憲法社會學、憲法文化學、憲法倫理學、憲法語言學等各個邊緣交叉學科組成的綜合憲法學科群。

二是憲法學對部門法學的小綜合。在一國法律體系中,憲法是法之根本,是法的精神的集中體現。法制統一于憲法,其權威也來自于憲法。闡明憲法所體現的法的精神是什么,其他部門法是否符合憲法,有無違憲現象,是憲法學不可推卸的責任,也只有憲法學才具有理論上的最終發言權。目前我國不同層次、不同部門的法律規范之間相互重疊、彼此沖突,法律權威受到損害,與憲法學理論的封閉性有很大關系。要突破部門法學之間僵化的界限,把憲法納入國家的整個法律體系中去,從根本法、基本法律、普通法律的效力層次以及根本法、公法、私法的法制結構等方面闡釋憲法與其他法律部門的關系。憲法學的重大課題就是從其他法律部門中探尋和提煉憲法精神,并把憲法的民主、法治、人權和限制政府原則輸送到各個法律部門中去。

三是憲法學內部理論與實踐的綜合。理論的實踐效用不應當成為刻意追求的目標,而是理論成熟的自然結果。不應過多地指責理論脫離現實,脫離實踐的理論只能是低水平的理論,成熟的憲法學理論自然能夠引導、建設和批評憲政實踐。因為學者生活在他們所處的時代,正是時代向他們提出了理論問題。憲法法學只要反映出時代的精神,就不會脫離實踐。造成憲法學理論與現實相脫離的原因不是憲法學理論水平過高,而是它的理論長期停留在低水平上。憲法學理論工作者必須明確自己與憲政實際工作者之間的分工,自覺擺脫理論與實踐低層次的統一,大力開展基礎理論研究:首先要研究憲法學本身,把理論的系統化與領域拓展和方法更新結合起來;研究憲法基本理論,實現憲法的多層次屬性、多元價值與多種存在形態的綜合;研究憲法的基本問題,把公民與國家的關系放在市場經濟、市民社會和國家的關聯互動中考察,把公民權利與國家權力的關系置于產權、人權與政權的相互作用過程中去理解,把法制現代化和憲政發展放在物質文明、精神文明與制度文明的相關性中來探討。

注釋:

[1]參見吳國盛:《生命的漂逝》,《讀書》1997年第8期。

[2][美]布坎南:《自由、市場和國家》,北京經濟學院出版社1988年版,第28頁。

[3][美]道格拉斯。諾斯等著:《西方世界的興起》,學苑出版社1988年版。

[4]參見童之偉:《在論用社會權利分析方法重構憲法學體系》,《法學研究》1995年第6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