賠償法貫徹實質意義平等論文
時間:2022-05-27 11:3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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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者按:本文主要從行政及刑事司法侵權行為難以依法得到確認;經過依法確認的行政及刑事司法侵權行為難以進入法定賠償程序;行政及刑事賠償案件審理難度大;小結進行論述。其中,主要包括:切實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相關的賠償請求就不能進入法定賠償程序,受到侵犯的合法權益也得不到依法保障、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依法受理并審結了一批賠償案件、個別案件的損害后果難以查清、充分認識實施國家賠償法的重要意義、大力培養、造就一支機構獨立、人員穩定的高素質賠償工作隊伍、從人民法院做起規范刑事及非刑事司法侵權行為的確認工作、以審理案件為中心環節,全面推進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工作等,具體請詳見。
【摘要】目前我國國家賠償法在貫徹實施工作的過程中存在侵權行為難以依法得到確認進入法定賠償程序,及賠償案件審理難度大等問題,充分認識實施國家賠償法的重要意義,規范刑事司法侵權行為的確認工作,大力培養、造就一支機構獨立、人員穩定的高素質賠償工作隊伍,使得我國國家賠償法在貫徹實施的過程中才能實現實質意義上的平等。
【關鍵詞】國家賠償法難點問題措施
自1994年5月12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我國國家賠償法實施近15年來,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的工作從開始到發展,雖取得了一定的成績,但是,工作中尚有一些難點問題沒有得到解決,妨礙著國家賠償法的貫徹實施。因此,切實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本文嘗試對我國國家賠償法在實施工作過程中的缺陷進行論述,以期對立法和司法實踐有所裨益。
一、行政及刑事司法侵權行為難以依法得到確認
在公安、檢察、審判和監獄管理機關都不同程度地存在行政及刑事司法侵權行為未經依法確認,其相關的賠償請求就不能進入法定賠償程序,受到侵犯的合法權益也得不到依法保障。有些賠償請求人不知道司法侵權行為必須經過依法確認,其賠償請求人才能進入法定程序的有關規定,在未經依法確認的情況下就直接向賠償義務機關、復議機關或者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請求賠償。即使有些賠償請求人曉得國家賠償法的有關規定,提出了確認司法侵權行為的請求,但是有些被請求確認的機關往往久拖不決,致使賠償請求人得不到及時答復。“確認難”已經成為妨礙國家賠償法貫徹實施、影響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工作展開的突出問題。產生這個問題的原因,從主觀上看,是有的賠償義務機關尚未充分認識實施國家賠償法的重要意義,面對賠償請求怕承擔責任,怕損害聲譽,怕影響政績,明知其司法行為違法侵權,卻拒不作出確認決定。由于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不享有確認司法侵權行為的權利,對不予確認的案件就無能為力。
二、經過依法確認的行政及刑事司法侵權行為難以進入法定賠償程序
國家賠償法實施15年以來,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依法受理并審結了一批賠償案件,其數量呈現出逐年成倍增加的趨勢。各種經過依法確認的司法侵權行為是怎樣處理的呢?據了解,首先,賠償義務機關或復議機關不予立案。這從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受理的案件中也可以看出來。其中以賠償義務機關是人民法院的居多,公安、檢察機關也存在這種情況:這些機關不予立案的具體情況不同,理由不一,有的甚至根本沒有理由,就把賠償請求人拒之門外。其次,案外和解即賠償義務機關與賠償請求人之間的所謂“私了”。這種現象比較普遍,被侵權一方多是法律意思淡薄的普通群眾。和解時,賠償義務機關以勢壓人,被侵權人為避免時候賠償義務機關的打擊報復而只要求一點兒象征性的賠償,所謂的國家賠償也就不了了之。
三、行政及刑事賠償案件審理難度大
首先,個別案件的損害后果難以查清,如某法院強制拆遷一個超市,當時執行人員對超市商品未經清理登記,就裝車運走,當法院給被拆遷房屋主人退還以上物品時,房主聲稱被收商品中丟失數萬元貴重物品和部分細小商品,要求賠償并提供了人證,但是證人并不能證明貴重物品和部分消息商品的具體數量,有無實際損失及損害究竟多大都難以查清;其次有的賠償義務機關不配合,有的案件立案后,掉不來卷宗,甚至個別賠償義務機關把違法和扣押的個人合法財產交個其他單位從中獲得利益,但事后卻不提供扣押清單致使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無法結案。產生以上問題的原因是國家賠償法實施時間短,賠償案件的審理作為一項開創性的工作,可以參照和借鑒經驗少。要使這項工作進入高質量、規范化的階段需要有一個過程。
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享有依法取得國家賠償的權利,促進國家機關依法行使職權,國家機關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違法行使職權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或出現其他失誤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國家賠償的權利。就以上出現的問題集合我國國家賠償法的有關規定,認真分析這些難點問題并找出其癥結所在,采取相應對策予以解決,對此談談我對國家賠償法在實施工作過程中出現問題的解決方案。
1.充分認識實施國家賠償法的重要意義。無論賠償義務機關、復議機關還是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無論領導同志還是普通工作人員,都應當認識到,國家賠償法的實施,不僅標志著我國社會主義與法制建設進入了一個新的階段,而且它在推動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進程中,具有其他法律不可代替的特殊地位和重要作用。
2.大力培養、造就一支機構獨立、人員穩定的高素質賠償工作隊伍。加強法院賠償機構建設,保持人員穩定,充分發揮其職能作用,是培養、走就一支高素質的賠償工作隊伍的重要環節。應把賠償辦公室中實踐經驗較豐富的審判員充實到賠償委員會中,逐步改善由各部門負責人組成賠償委員會的結構。同時,堅持思想教育和業務培訓,不斷增強賠償工作隊伍的政治業務素質,使其成為貫徹實施國家賠償法的中堅力量。
3.從人民法院做起規范刑事及非刑事司法侵權行為的確認工作。應當深入探討確認司法侵權行為的具體依據和標準,加快司法解釋步伐。從研究具體案件入手,不斷積累資料,堅持從個別到一般的原則,努力完成這項涉及民事、經濟、行政具體審判業務的工作,最總達到確認司法侵權行為工作的規范化。這既是貫徹實施國家賠償法的當務之急,又是長遠之計。
4.以審理案件為中心環節,全面推進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工作。審查賠償請求時,應明確國家賠償法和最高人民法院規定的立案標準,賠償請求人所控訴的司法侵權行為經過依法確認:國家賠償法對該司法侵權行為具有溯及力;賠償請求人的主體資格和請求實施等符合國家賠償法有關規定。依照國家賠償法的規定,正確確定賠償范圍、賠償項目、賠償方式和賠償標準,準確計算賠償數額,依法作出賠償決定。
四、小結
賠償工作和其他審判工作一樣,應當以實現司法公正為目的,積極進行審判方式的改革創新。在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主持下,賠償義務機關和復議機關及賠償請求人各方,就違法司法行為造成的損害實施、損害程度進行舉證,以此作為確定是否賠償或者具體賠償數額的事實依據。這樣可以避免發生賠償義務機關對賠償決定不理解,賠償請求人認為賠償數額少的現象,增強賠償工作的透明度。宣布賠償決定應依照一定程序進行,允許公民自愿參加旁聽,賠償義務機關和審議機關的法人代表以及賠償請求人必須按時參加。努力探索賠償案件的善后工作。我國受國家財力狀況制約實行法定賠償原則,依照國家賠償法的規定,對司法侵權行為所造成的合法權益的損失,只能在法定范圍予以賠償:對法定賠償范圍之外的賠償請求,即使有合理因素,也不能通過國家賠償法獲得賠償。審理司法賠償案件,從收案到結案,從思維模式到具體方法需要創新的內容十分的豐富。這項工作的最總目標,是創建和完善具有中國特色的公正、高效、廉潔、文明的國家賠償制度。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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