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索憲法規范學

時間:2022-04-02 09:10:00

導語:探索憲法規范學一文來源于網友上傳,不代表本站觀點,若需要原創文章可咨詢客服老師,歡迎參考。

探索憲法規范學

摘要本文在追溯“種族”概念自身的起源與發展后,從“種族”的憲法規范背景、五國的歷史背景、國際公約背景三途徑入手分析諸國憲法中“種族”的涵義,從而主張在遵循國際公約“種族”涵義的框架內,結合各國實踐情況,予以靈活解釋。

關鍵詞種族,憲法,民族,種族主義

一、引入

本文欲對諸國憲法文本中“種族”一詞的涵義進行探析,其實質為對憲法規范的學理解釋,其必將面對法律/憲法解釋所不可避免的一根本難題:即由于語詞自身的彈性、不確定性甚至開放性、流動性,主觀的解釋者如何確保憲法/法律文本中該語詞涵義的客觀性?體現在本文的語境中,讀者便可以追問,非權力機關的筆者在非憲法實踐的迫切要求下進行個人化的探析試圖將彈性的語詞固定化,其行為本身具備理論與實踐的意義嗎?亦或只是對語詞進行了一番邏輯的重演,雖然永遠為真值命題,卻未傳達任何信息[1]?

筆者認為,日常語言中,“種族”一詞的混用折射于法律化的憲法語言中,其所進一步造成的語言、思維乃至規則的混亂早已超出了法律規范用語的合理彈性承受度,失卻了法律語言自身特有的確定性、明晰性特質。因此,筆者固然不能解決上述法律解釋中的悖論性難題,但嘗試著將憲法用語中“種族”的涵義盡量明晰化、確定化,以增強其語言的規范性、法律性。我想,此不失為該文的意義之所在吧。

二、“種族”自身的涵義

作為以中文思考、中文寫作的國人(包括筆者),談到“種族”二字必將受到中文視域的影響與限制,然而追溯該詞在中文世界的衍變,會很快發現中國的傳統文字/文化并無此詞,其乃是近代中國西學東漸下的名詞創設。因此,探尋“種族”的涵義需尋找其在西方歷史的與邏輯的根,并了解其是何以隨著時代、社會的變遷而不斷被賦予涵義的豐富性、流動性乃至成就今日之局面。

(一)種族的起源-種族的原初涵義

讓我們首先借助人類學家的視野來追溯種族的起源吧。

人類學家主張現世的人類都屬哺乳動物綱靈長目人科人屬的智人種,人類始于一個共同的祖先,即距今380萬年前東非地區的早期猿人。隨著群體的增多,遷徙出現。祖先們分別南下、北上、西遷至非洲、亞洲、歐洲三大地區,經過幾萬年至幾十萬年的遷徙、分離,便出現了歐亞非三大地域群體。為了適應不同地域的自然、地理環境,共同發源于東非地區的人類祖先逐漸在體質形態與遺傳基因上發生了分異,形成了所謂不同的種族(人類同很多動物種類一樣屬于多態性物種,即基因內具有一種豐富的、能在將來幾代中組成新特征的潛力。文化的變遷、藥物、牛排、甚至睡眠不足都可能使一個種群在相當少的幾代內就產生出一些獨特的后天行為特征。因此當多態性物種分成為地理上分散的種群時,面對不同的地理特征與選擇壓力,其許多遺傳上的潛在差異便在不同地理環境內不平衡的表現出來)

由此可見,“種族”概念起源于人類學的學科研究,由此決定其相應的原初意義即為人類的主要生物學劃分,以膚色、頭發、身體結構等的差異加以區分的人群,它可指白/黑/黃三大人種,也可指三大人種之下的次一級人種。人類學家通常將全球的種族劃分為以下三類:

同時人類學家根據種族內部地區間人體的相對差別,又劃分出若干次一級人種,構成三大人種群,即白色人種群之下又分北歐人、阿爾卑斯人、地中海人三個人種;黃色人種群之下又分為蒙古人、印弟安人、愛斯基摩人;黑色人種群之下又分為尼羅各人、美拉尼西亞人、達維人。此皆可稱之為人類學意義上的“種族”。[2]

在此需注意,上述種族的劃分,其只是關于種群常共有的某些體質特征的統計學上的抽象概念而已。這些可見的體質特征并非從種族到種族的突變,而是一個連續的統一體內,幾乎無間斷地、從非洲到挪威的漸變,因此我們找不到所謂“純種”的例子。很多人類學家都承認此術語具有非科學的涵義,既不明確又沒什么具體用處。

(二)種族主義與民族主義-種族的引申涵義

歷史的指針指向了16世紀歐洲的資本原始積累時期,歐洲人懷著淘金夢到處尋求和掠奪海外土地,他們開始見識了聞所未聞、見所未見的具有別種體質特征的人類。于是,“種族”概念便很快脫離人類學的象牙塔,在政治利益、經濟利益的驅動下,以“種族主義”的面目為尋常百姓所知曉、所信奉。什么是種族主義呢?其是殖民地時期白種人為了統治奴役黑種人、黃種人而杜撰的種族歧視理論,其聲稱人類的不同種族在智力、道德的發展能力上是不相等的,種族差異決定各族歷史發展進程以及文化和社會發展水平,“優秀種族”理應凌駕于“劣等種族”之上。[3]因此,優秀的白色人種侵占劣等有色人種的土地、統治奴役有色人種是上帝的合理安排,具備天然的正當性。

種族主義實為白種人利益誘導下的思想偏執,然而16-19世紀的殖民時代,此思想卻是有著基督教仁愛傳統的整個歐洲的陰暗思潮,在此思潮的鼓動下,種族歧視、種族隔離、種族屠殺政策殘忍地撲向殖民地民眾,鑄成了他們數百年的血淚辛酸。

其實種族主義之所以盛行不衰,其背后有更深的源頭-民族主義。民族主義從歷史深處頑強而莽撞地走來,它曾動員千千萬萬的民眾在歷史的舞臺上交替上演民族的融合、分裂、獨立、沖突乃至戰爭的活劇。從整個近代歷史看,西歐諸國在反封建、構建近代民族國家過程中,率先產生了近代民族主義;但西歐的民族國家一旦建立,民族主義很快便轉化為一種帶有侵略性的殖民擴張學說,其要求把本民族、本國的統治擴張到別的民族、別的國家,而不管后者同意與否。可見,民族主義是一把雙刃劍,它使人們超過對自由的熱愛,慫恿統治者去粉碎那些非我族類、語言有異的任何民族的自由與獨立。于是人類在自然領域取得的成就――遺傳學說和進化論,便在民族主義思潮推動下出人意料地被扭曲為社會領域的種族主義和社會進化論,為已蛻變為集團利己主義的民族主義提供新的理論依據。

可見,種族主義實為民族主義在殖民擴張時期的特殊表現,其根源于特定區域內的人類共同體為本集團體利益發展的需要而統治壓迫另一共同體的自我中心。正是基于種族主義與民族主義的這種近親關系,日常語言中,“種族”一旦跨出其生物學范圍,進入社會文化領域便常與“民族”一詞混淆。如前南斯拉夫(波斯尼亞的塞爾維亞、克羅地亞和穆斯林族)、非洲國家盧旺達(胡圖族與圖西族)、中東的巴基斯坦人與猶太人的民族沖突常被稱為“種族沖突”。因此,種族在原初意義之后的引申意義上實與“民族”相混同。

(三)“種族”涵義的歸納與辨析

1.在分析源于西方的概念“種族”的原初與引申涵義之后,種族涵義的來龍去脈有了粗略的歷史呈現,而其涵義最凝練權威的表達,無疑是同時代的詞典。

中國《現代漢語詞典》中“種族”的涵義只有一項:(1)人種。

中國《語言詞典》中“種族”的涵義為:(1)「stock」人類學上的大的分類或主要人種,如白種人、黃種人、黑種人;(2)「race」指人類的許多大分類之一;每一個大分類由被認為或自認為屬于一個獨特的單位的人群所組成;(3)「flesh」見“家族”。

英文《韋伯斯特新20世紀詞典》中“種族”「race」一詞的涵義為:(1)人類的主要生物學劃分,即用膚色、頭發、身體結構等的差異加以區分的人群,即三大種族,白種/黑種/黃種人,其中每一大類又分若干小類。此術語具有非科學的含義,已被更科學的族群所取代。2)指在遺傳基因上不同于另一些人的人口,這是一種現代科學用法。3)屬于一個族群集團的感情。4)在較寬泛意義上與血統、宗族、人群、部落、民族等混同。

三詞典對“種族”的釋義,其核心意義一致,皆為“人種”,然而引申/擴展意義的范圍則顯然是《現代漢語詞典》<《語言詞典》<《韋氏詞典》。我想,中西方語言互譯中難免的意義部分流失以及語言自身的生命力會不斷植根于本土的文化土壤呈現新的生命姿態或可以解釋三者的同中有異。

2.鑒于種族與民族在邊緣意義上的部分重合,我們也需明白民族的基本涵義。

中國《語言詞典》中“民族”的涵義為:(1)「nation」指有共同制度,風俗習慣和信仰的全體公民;主要用于政治,常指一個主權國家的全體公民,也意味著由于共同的法律、制度、風俗習慣或忠誠而產生的某種同一性。(2)「people」以共同的文化、傳統或親屬感聯結起來的人們,雖不一定有血緣關系或有人種或政治的紐帶,但典型地具有共同的語言、習俗和信仰,如原始民族。(3)「race」可以指任何一個或多或少是意義明確的被認為是一個整體的人群,通常是因為他們具有或認為具有共同的歷史。

英文《韋伯斯特新20世紀詞典》中“民族”「nation」的涵義為:(1)一個穩定的、歷史上發達的有著共同領土、經濟生活和特定文化與語言的人群共同體。2)一個單一政府治理下的聯合起來的在一塊土地上的人民。(3)一個人群或部落。(4)以前在歐洲的大學里,主要根據學生或學者的出生地進行的人群的劃分。可見中文中“民族”的涵義遠遠廣泛于西文中的民族(nation)。正是基于“民族”概念邊界的擴張性、模糊性,才會與“種族”發生混用的情況。但二者在本源意義上一個側重生物學角度,一個側重社會歷史角度對人類群體進行劃分,有著相當的區別。當然,承認二者在核心意義上的差別并不等于否認二者在邊緣意義上的重合。并且,為了使我們的語言更清楚明晰,日常中應盡量從核心意義角度使用詞語,此乃語言學的基本原則。

三、諸國憲法中“種族”的涵義探析

面對日常語言中種族自身涵義的混淆,“種族”入憲(尤其種族間平等條款的的入憲)具有無比深遠的的歷史意義。然而憲法規范中“種族”的涵義又將如何確定呢?“種族”是憲法中的非重點概念,亦或“種族”并非憲法學所特有的術語,其究竟是應當遵循日常語言中“種族”的涵義呢?還是因為置于憲法規范的特殊環境下便有了相對特殊的涵義?筆者懷著這種疑問,試著從三個角度探析憲法用語中“種族”的涵義,以圖解答。

(一)“種族”在諸國的規范背景

所謂“種族”在諸國的規范背景即指在各國的憲法文本中“種族”是如何被規定、陳述、表達的,以展示“種族”一詞所處的語境。筆者將列舉以下國家的憲法規范,以使讀者對此有直觀的感受。

法蘭西共和國1958年憲法第2條規定:法蘭西是不可分的、世俗的、民主的和社會的共和國。它保證所有公民不分出身、種族或者宗教,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它尊重一切信仰。

德國1919年魏瑪憲法在序言中規定:德意志國民團結其種族,一心一意共期改造邦家······

德國1949年基本法第3條規定:任何人都不得因性別、門第、種族、語言、籍貫、血統、信仰、宗教或政治觀點而受歧視或優待。

美國1866年第14條修正案第1款規定:所有在合眾國出生或歸化合眾國并受其管轄的人,都是合眾國的和他們居住州的公民······在州管轄范圍內,不得拒絕給予任何人以平等法律保護。

美國1869年憲法第15條修正案第一款規定:合眾國公民的選舉權,不得因種族、膚色、或以前是奴隸而被合眾國或任何一州加以拒絕或限制。

中國1954年憲法第34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年滿18周歲的公民,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家庭出身、宗教信仰、財產狀況、居住期限,都有選舉權與被選舉權;但是依照法律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除外。

南非1996年憲法第四章第一節規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人不得因種族、性別、民族、或社會出身、膚色、年齡、宗教、信仰、文化、語言、殘疾等而直接或間接地受到歧視。

印度1949年憲法第15條第1款規定:國家不得僅根據宗教、種族、種姓、性別、出生地或其中任何一項為由,對任何公民有所歧視。

蘇聯憲法第34條也曾規定:蘇聯公民,不分出身、社會地位和財產狀況、種族和民族、性別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從以上諸國的憲法規范中,我們可以看出各國“種族”所處的語境有相當的共同點:

1.各國均以憲法形式確保了各種族間在法律面前的平等地位,禁止種族歧視。

2.各國憲法中“種族”一般皆在憲法的平等條款內,常與出身、宗教、性別等項并列。

可見,作為憲政精神承載體的憲法,其所倡導的平等權乃是基于公民身份的平等權,凡本國公民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平等”的對面即“歧視”,歧視的核心涵義指基于個人不能自由決定之事不平等的對待他人。我們知道,個人是自由主體,因而是責任主體,若不自由,則不負責任。因此,基于身高、性別、出身等個人不能自由決定之事而歧視他人便是不平等之舉措,應以法律手段將其排除在外。

語詞總是在其語境中才會呈現其意義。因此“種族”在此語境中,固然有其所約定俗成的常態意義,但同時,其與出身、性別、宗教、身高等項并列又有其共通的泛意義,即為“凡個人不能自由決定從而不能自由負責之事,凡個人信仰之事都不構成歧視的原因。”

當然,“種族”在諸國的憲法規范中,仍存在不少的差異:

1.德國從魏瑪憲法到基本法,由“本種族的強調”到“各種族間的平等”,期間經歷了巨大的觀念轉變,而法國則是一步到位。

2.美國憲法正文中并無任何種族條款,憲法修正案對于種族關系的內容表述也是由模糊彈性到清楚明確。

3.南非“種族平等”入憲為1996年,遠遠遲于其他國家。

各國憲法中對“種族”的文本規范何以同中有異,這實涉及到各國具體歷史與國情的不同。而從某國具體的歷史背景出發來探索該詞的沿用情況從而推出語詞的真義,其不失為一可著手的途徑。

(二)“種族”在諸國的歷史背景

囿于筆力的限制,筆者只將對法國、德國、美國、南非、中國五個相對典型的國家進行“種族”的歷史背景分析。

1.德國

基于種族與民族之間千絲萬縷的內在聯系,分析德國的種族歷史背景當然不能忽略德國的民族史。

憲法規范背后通常有著國家對于所規范內容從觀念到制度的一系列支撐,甚至是有了后者才被逐漸反映到前者的憲法中來,其是一緩慢的進程。德國“種族平等”條款的入憲更是以有色人種的無比慘痛經歷為代價,經歷了曲折而漫長的道路,宛如事物的拋物線發展規律,劣勢不運轉到極端,便不會有足夠的反彈去峰回路轉。

德意志民族國家的形成經歷了曲折的道路,其不是至上而下的人民革命建立的,而是容克貴族和資產階級至上而下靠武力征服而成。因此德國的民族主義不是同像西歐啟蒙運動那樣的立憲民主相聯系,而是與文化民族主義相聯系(分裂割據的德國面對外來文化的入侵,知識分子自覺抵制,通過挖掘古日耳曼的光榮來尋覓維系民族感情的血脈,促成了文化民族主義的成長),因此,德國的民族認同側重于本民族的文化、血統,后因德國的武力統一而進一步帶上了強烈的軍國主義色彩,很快演變為極端民族主義,為后來德國納粹主義的種族優越論埋下了隱患。

意味著文化血統共同體的volk一詞在德國歷來被當著英語nation的同義詞。在納粹期間,volk一詞的種族主義色彩濃的無以復加。[4]希特勒在《我的奮斗》中主張民族應在人種上純一,國家主要是維護種族完整、促使優秀民族獲勝和迫使劣等民族屈服的工具。其最終釀成了二戰時期對大量猶太人的種族滅絕。二戰是德意日極端民族主義與種族主義思潮下的產物,其釀成了一場世界性的災難。痛定思痛,德國政府反省魏瑪憲法對本種族的過分看重排斥異族公民,于是在1949年基本法中規定“任何人都不得因性別、門第、種族、語言、籍貫、血統、信仰、宗教或政治觀點而受歧視或優待”,以憲法的高度規定了種族間平等、反種族歧視條款。

鑒于德國歷史上種族歧視的范圍總是包括猶太人,但猶太人膚色、發色與歐洲人難以區分,可見其“種族”的內涵已越過了傳統的生物學三分法。畢竟,“種族”的界限,在日常中混淆較多,法律上所要求區別“種族”的場合,實際上并不是按照嚴格的人類學標準,而是按照其他社會標志加以區分的居多,如猶太人是以其父母為猶太教教徒為標準進行區分。因此,從德國關于“種族”的歷史背景來看,德國基本法中“種族”的涵義應為廣義上的種族,即為韋氏詞典上的第四義。

2.美國

美國民族國家形成的歷史軌跡與歐陸迥然不同,但卻沿襲了英法自由主義傳統,建構了最完備的現代民族國家。北美大陸的原著民是印地安人,至哥倫布發現這片新大陸以來,英國人、法國人、荷蘭人、瑞典人先后在北美建立居民點。“五月花”號船上102位受宗教迫害的清教徒簽訂約法,宣稱要建立基督教理想社會,組成民治政府。隨著歐洲移民的陸續到達,宗教與語言的一致使不同血統、文化背景的殖民者逐漸融合為一種以英國新教文化為主體的白人新教徒社會,民族意識日漸成熟。1781年北美人民取得脫離殖民宗主國的獨立戰爭勝利,戰爭期間1776年《獨立宣言》發表,標志著美利堅合眾國的誕生,美國民族國家的形成。

然而,一方面是自由平等民主的美利堅民族孕育、形成的歷史,一方面卻是數百年殖民過程中對印地安人的殺戮滅絕、對非洲裔黑人奴役隔離歧視的歷史。光輝的《獨立宣言》宣稱:“人人生而平等”,但為遷就南部奴隸主的利益,黑人被暗地里排斥在“人人”之外,繼續著被奴役的生涯。1787年聯邦憲法至今仍是美國政治運行的圣經,但卻籠罩著種族主義的幽靈。憲法第一條第二款規定,在按人數分配眾議院名額時,黑人按3/5計算,而未被課稅的印地安人則不計算在內。顯然他們未被看成美國公民,不能享受憲法所規定的公民權利;憲法第一條第九款規定:“對于現有任何一州所認為的應準其移民或入境的人,在1808年前,國會不得加以禁止”,這實際是允許奴隸貿易在美國延續至1808年;憲法第四條第二款規定:“凡根據一州之法律應在該州服役或服勞役者,逃進另一州時,不得因另一州之任何法律或條例,解除其服役或勞役,而應依照有權要求該項服務或勞役之當事一方的要求,把人交出。”這實成為所有逃奴緝捕法的憲法根據。[5]

聯邦憲法上述條款的背景在于聯邦政府對殖民歷史形成的南方奴隸制的認可和偏袒,然而殘酷壓迫黑人的奴隸制畢竟是侵害美國民主制度與社會肌體的惡性腫瘤,其激起了越來越多有識之士和下層民眾的深惡痛絕,廢奴運動高漲,并最終導致了1861年南北內戰,戰爭以聯邦政府的勝利,奴隸制的廢除而結束。在美國土地上存在了2個多世紀并受法律保護的奴隸制度終于在人民大眾的譴責聲中和戰火的洗禮中宣告廢除,強制性的奴隸勞動從法律上被取締。在戰后重建時期,1870年聯邦國會通過的第15條憲法修正案:“聯邦和州政府不得因種族、膚色、或以前曾服勞役而拒絕給予或剝奪合眾國公民的選舉權。”此是美國憲法第一次以保障有色人種(黑人、印地安人、亞裔人等)平等的選舉權為宗旨而制定的專門憲法修正案,其也第一次在憲法文本中明確使用“種族”字眼成為筆者今天考證其在“種族”涵義的直接依據。

顯然,鑒于美國這樣一個以近代移民為主體、種族關系復雜的國度,種族一詞的涵義無疑來自于美國民眾對現實生活中種族關系的體會與理解,那依然是一種膚色意識,一種白種人優于有色人種的白人優越論。因此從歷史背景看,美國憲法中“種族”涵義應取韋氏詞典第一義。

3.法國

法國民族的形成屬于原生型民族主義。中世紀的西歐是一片分崩離析的土地,羅馬教廷是凌駕于各領地上的一統權威。資本主義的發展,催生了一個新興的人群-市民社會,市民階層與王權聯合,打敗已成歷史桎梏的教廷和貴族勢力,建立起君主專制的統一國家。以往割裂的各地區人民開始團結在一個共同的權威-王權之下,要求民族統一、培植民族文化、增進民族感情的思潮壓倒了地方主義與宗教的普世主義,從而形成了近代民族主義的雛形。但是隨著生產力的發展,絕對君權成為資本主義發展的障礙,他們選擇了另一個號召和團結全民族的中心-“祖國”,即民族國家。他們認為,民族國家是全體民族成員通過社會契約結成的共同體,民族共同意志是國家權力的最終來源,國家主權屬于全體人民,國家行為的最高準則是民族利益,是追求全體成員的自由和福趾,此即“人民主權”。于是法國大革命爆發使啟蒙思想成為法蘭西民族的精神,對民族的崇拜代替了對上帝的崇拜。大革命完成了法蘭西民族的構建。可見法蘭西民族國家(包括英國民族國家)的構成是民族情感與民主主義的結合,其基礎不僅是民族的共同心理、情感,而且有共同的政治文化,即對自由、民主、人權等觀念的認同。

在此基礎上,法國的《人權宣言》的頒布,憲法的出臺,入憲的“種族”條款必帶有民主主義、人民主權的精神氣質,即一切公民在法律面前平等,當然不論為何種族,其皆平等,也即是法國的憲法是以公民身份對待國家成員,其必然內含有對平等權的尊重。再加法國民族長期以來為相對單一的民族,有色人種較少,因此憲法中“種族”一詞相較德國、美國、法國少了實在的沖突和血腥,更多的是平等理念的表達,而其意義應是韋氏詞典中的廣義吧。

4.南非

西方殖民帝國的全部歷史,就是一部血腥的種族主義的歷史,而這一歷史在非洲大陸最南端的南非土地上則更以完備、極端的形態表現出來。

17世紀前,這片土地的主人是一些松散的黑人氏族與部落,他們過著游動的狩獵、采集生活,無民族、國家卻享受著原始的寧靜和諧。然而17世紀末期,荷蘭、英國殖民者帶著現代文明、現代武器發現了這片土地便開始了常達300年的殖民征服與人口的滅絕屠殺。1910年這群白人殖民者及其后代建立了統一國家-南非聯邦。然而面對黑人占67.3%,白人占21.4%的國家人口比例,白人殖民者始終處于黑人大海的包圍之中,時時刻刻感受到來自黑人的威脅。他們懼怕在種族和民族特征上同化于非洲人,更懼怕喪失政治權力及對社會財富的壟斷地位。[6]于是,他們鼓吹“白人種族優越,白種人必須做南非的主人”,并分別通過1909年《南非法》、1961年南非共和國憲法、1983年南非憲法,以憲法規范確保南非聯邦能實行有效的種族主義統治,如規定只有白種人才有選舉權、單一制的由白人集權的中央政府、英語荷蘭語為官方語言(從而剝奪廣大土著人民語言的應有地位)。當局在憲法的授權、保障下,制定了種類繁多的種族主義法律,從政治權利、居住地方、行動、居留、職業、婚姻、教育等各個方面,構成一套完整的、嚴密的種族主義制度。其以國家政權、國家法律形式推動種族主義制度的建立,在全球也僅此一例。

南非的特定歷史與特定國情決定了該國膚色意識重于民族意識,種族關系制約民族關系,因此該國政治運行的主線便是種族壓迫與種族反抗的循環反復。南非廣大黑人為了反抗政府的種族隔離制度進行了不懈的斗爭,和平請愿、武裝斗爭、工人運動、群眾抗暴斗爭等相結合,群眾的發動和組織程度相當高,終于激起了90年代南非政局的急劇變革,政府不得不解除了非國大黨等黑人解放組織的禁令,并釋放了黑人領袖曼德拉等政治犯,執政的南非國民黨與非國大黨經過反復的較量與妥協,最終議定以和平談判方式制定出一部確保南非是“統一、民主和非種族主義國家”的憲法。于是新南非的臨時憲法與正式憲法分別于1993年、1996年相繼誕生了,其在公民基本權利章第1節中明確規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人不得因種族、性別、民族、或社會出身、膚色、年齡、宗教、信仰、文化、語言、殘疾等而直接或間接地受到歧視。”并在憲法序言中明確指出:“規定和保障各族人民的基本權利是作為種族平等和民主的新南非憲法的最重要的內容和特色”。

在簡述了南非“種族”關系的歷史背景及新憲法的制憲背景后,其憲法中“種族”一詞,無疑每個經歷過種族隔離時代的南非人都有直觀的感受與公共的理解,其同樣是膚色的代名詞,即韋氏詞典中“種族”的第一義。

5.中國

以中國為分析對象,固然因其為母國,同時也因其是西方民族主義、種族主義浪潮擴展至東亞地區從而被迫反應式建立現代國家的典型之一,并且中國作為歐洲種族論者歧視對象的-“黃種人”國度,其憲法規范中引入“種族”,此“種族”所具備的涵義為何呢?

中國的儒家文化是世界上唯一一種延續下來未被中斷的文化,至黃帝以來,歷史上的種種民族起伏皆以儒家文化/華夏文明同化、融合周邊異族文化而告終,實有大國之底蘊與傲氣。然而隨著西方現代文明的強勢入侵,歷史上以儒家文化為認同依歸的自在民族-“華夏族”便徹底失去了話語優勢,在西方民族主義激化下,其自在民族也逐漸轉化為西方意義上的現代自覺民族,并高舉“救國保種”的旗幟,民族情緒高漲。然而這種受到西方侵略避害反應式的民族主義,其目標復雜而激烈,包括民族獨立、文化傳統保留、政治和經濟上的強大等,其核心仍在維持原有的社會結構與文化倫理,以增強民族尊嚴,減輕由西方白人統治所造成的自卑感。于是,“中體西用”頗為盛行,可是在這種民族自尊與自卑情緒籠罩下的“向西方學習”卻注定不斷突破原有宗旨,從引進堅船利炮到政治制度再到文化,演繹出中國種種沖突激蕩的百年歷程。

中國的憲法與憲政無疑正是這種制度與文化移植的產物,而憲法規范中“種族”語詞的引入從實證角度看,很可能是制憲者們移植整體憲政制度過程中的不經意之作。然而,究其“不經意”的原因,實為對西方憲法中“種族平等”文字表述的深為認同,以至毫不猶疑的錄用之。并且,對于種族關系中處于劣勢的華夏族來說,此語詞的入憲無疑表達了弱勢民族自身的立場及對強勢民族的希望與要求,在今天看來,此顯然是世界性的進步潮流。但同時,我們也得承認,中國憲法中的“種族”并非西方式(尤其美、德)為國內實在的種族血淚史對憲法的自發訴求,中國99%的黃種人比例本就決定了種族問題存在的渺茫,其作為西方國家歷史累積經驗的輕松移植/抄襲,連“種族”該詞也都是照搬西方,要追究其在憲法中的具體涵義,我想,前述《現代漢語詞典》的解釋最合國情,即僅“人種”兩字,充分符合移植國對被移植國原有文化所素有的簡單機械理解的慣性思維,并在中國民間為一無形中約定俗成的理解方式。

(三)“種族”的國際公約背景

從各國的歷史背景出發來理解該國憲法中的“種族”涵義,無疑會讓本已復雜的“種族”抹上更多個性化的色彩。然而當聯合國為了肅清全球“種族不平等論”的反動影響,制定與通過了一系列關于種族的國際公約時,此顯然為我們理清對“種族”的認識又尋到了一條良好途徑。

1948年聯合國出臺《防止及懲治滅絕種族罪行公約》,其第二條明確規定:本公約內所稱滅種系指蓄意全部或局部消滅某一民族、人種、種族或宗教團體。

1966年聯合國制定《消除一切形式種族歧視國際公約》,其第1條第1款規定:本公約稱“種族歧視者”,謂基于種族、膚色、世襲或所屬國或民族本源之任何區別、排斥、限制或優惠,其目的或效果為取消或損害政治、經濟、社會、文化或公共生活任何其他方面人權及基本自由在平等地位上之承認、享受或行使。

1973年聯合國制定《禁止并懲治種族隔離罪行國際公約》,其第2條規定:所謂“種族隔離罪行”應包括與南部非洲所推行的種族分離和種族歧視的類似政策和方法,是指為建立和維持一個種族團體對任何其他團體的主宰地位,而有系統地壓迫他們。

此處,語言的萬花筒不僅讓人啞然失笑,筆者深感“種族”一詞中西方使用的混亂導致憲法中“種族”用語失掉法律語言特有的清晰性、確定性,然而在憲法之上的國際公約對“種族”的使用則顯然不單在廣義、狹義上并用,且與膚色、人種等“種族”的內含義之詞并用,且“種族”的廣義范圍甚廣,使其更呈現多義復雜的面目。

四、結語

語詞涵義之考證本就是不易之事,稍不注意便失之中正、陷于臆想。因此,國際公約作為難得的權威文件正面敘述種族問題,對筆者進行的“種族”涵義探析具有關鍵性的指導作用。并且,作為國際權威機構的聯合國,其充分認可“種族”涵義的多義復雜,并率而使用,其本身便是法律語言對日常語言的尊重與信仰,而并不像少數學者所主張的那樣,為了使法律語言不被日常語言的混淆所污染,不惜將法律語言與日常語言人為割斷,其必將使法律語言喪失活的生命力,與大眾相遠離,便是也遠離了自己的適用基礎。總之,國際公約的這一做法,給予筆者良好的啟示,即解釋法律語詞的涵義應首先遵循實際生活中所約定俗成的該語詞的常義,也正是日常該語詞的流變性才賦予法律語言的足夠解釋空間,從而使其具備充分的社會適應力。在這樣的啟示下,筆者對于諸國憲法中“種族”涵義的主張是什么呢?筆者主張,鑒于國際公約高于國內法律的慣例,各國憲法“種族”的涵義應遵循國際公約“種族”涵義的基本框架,這實為一非常開放的涵義框架。同時,基于語言自身的彈性且憲法解釋/法律解釋總離不開具體的語境/案例實踐,在遵循國際公約的基本框架內,我們也應該結合各國的具體實踐情況,對其予以靈活的限制擴張解釋,從而使憲法中的“種族”具有真正的法律生命,更好地保障來自不同種族間的平等權。

參考文獻:

①韓大元:《現代憲法學基本原理》,第156頁。

②「美」威廉·哈維蘭:《當代人類學》,第140-145頁。

③寧騷:《民族與國家》,第352頁。

④王聯主編:《世界民族主義論》,第53頁。

⑤張友倫等:《美國社會的悖論》,第198-199頁。

⑥夏吉生主編:《南非種族關系探析》,第5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