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議憲法及大學生的權利保護

時間:2022-05-10 05:0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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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議憲法及大學生的權利保護

摘要:大學生的權利在憲法上早有反映?但一直未受到重視?本文從真實發生的案例出發?對大學生權利的憲法依據、權利保障與救濟途徑進行了深入的剖析?希望能對當代大學生的權利保護提供些許憲法上的支持。

關鍵詞:憲法大學生權利保障救濟途徑

近幾年以來?大學生狀告母校的事件時有發生?歸納起來主要涉及到高校的學籍管理、日常管理、學歷學位的授予等三個方面。高等學校對學生的行政處分是否侵犯學生的合法權益?對于部分學生拒絕授予學歷或學位的決定是否合法及日常管理過程中是否侵害了學生的利益等都曾經作為重要案例在法庭上受審。

一、大學生權利受到侵害的實例及其權利保護的憲法依據

實例一:2002年10月初?重慶某大學女生李某由于與其大學生男友張某在外出旅游途中同居?導致其懷孕。事發后該大學依據原國家教委頒布的《高等學校學生行為準則》、《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以及該校《違紀學生處罰條例》中關于道德敗壞、品行惡劣、發生不正當性行為者?給予留校察看直至開除學籍處分的規定?給予兩名當事學生勒令退學的處分。兩名學生認為學校的處分沒有法律依據?故而一紙訴狀將該高校告上法庭?要求學校撤銷這一行政處分?恢復名譽、賠償精神損失費。2003年1月底?重慶市南岸區人民法院做出一審行政裁定以此事不屬于法院受理范圍為由?駁回了當事人的起訴。

此案例直接涉及到高校大學生是否享有性自由和懷孕的權利的問題。《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明確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這里說的公民指的是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年滿十八周歲、不論民族、種族、性別、職業、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財產狀況、居住期限的中國人。高等院校中的大學生絕大多數已經年滿十八周歲?除外籍學員之外?也都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所以他們應當享有憲法規定的一切公民權利。普通公民年滿十八周歲之后?即享有自由戀愛、性生活和懷孕的自由?高等學校的大學生也應當享有這些權利。當然這里還有一個道德敗壞、品行惡劣和不正當性行為的界定的問題。什么叫“不正當性關系”?按過去的理解?在校學生只要發生性關系就是不正當的?但也有人認為“男生漂娟、女生”才算是不正當性關系。

實例二:某高校在日常的宿舍管理之中?值班員經常到各個宿舍檢查衛生和違規電器的使用情況。但是不管宿舍內是否有人在?她們都是用鑰匙直接開門?幾乎從來都不敲門?筆者在碩士研究生就讀期間就曾遇到過此類尷尬問題。

這個案例涉及到公民的住宅權的問題。《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三十九條明確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公民住宅不受侵犯有以下含義:(1)公民的住宅不得隨意侵人;(2)公民的住宅不得隨意搜查;(3)公民的住宅不得任意查封;(4)公民的住宅不得隨意毀壞。“風能進?雨能進?國王不能進”是英國普通法的一項原則?也是法治社會對公民生存權的承諾。公民住宅不受侵犯是社會安定的最基礎的條件。公民住宅有兩種?一是固定住宅?二是臨時住宅。公民住進賓館?就和賓館形成服務契約?短期居住的賓館客房就形成臨時住宅?長期包租的客房就形成固定住宅。任何機關和個人都無權搜查。學生宿舍作為學生休息生活的場所?每學年要交相應的住宿費用?而且他們交的住宿費用一般都要高于同類房屋的同期的出租價格。所以他們的宿舍也應當視為私人的住宅。他們的住宅權也是神圣不容侵犯的。宿舍樓的值班人員作為物業管理人員未經允許就進人學生私人的宿舍?應當視為是對公民住宅權的侵犯行為。如果值班員要進人宿舍檢查衛生?就應當先征得學生們的同意?否則就視為違法。

實例三:北京科技大學應用科學學院學生田永在考過程作弊?根據該校規定?決定對田永按退學處理?并填發了學籍變動通知。但是田永繼續在該校以在校大學生的身份參加正常學習及學校組織的活動?并如期繳納各項費用。田永在該校學習的4年中?成績全部合格?通過了畢業實習、設計及論文答辯?獲得優秀畢業論文及畢業總成績全班第九名。但是1998年6月?北京科技大學以田永不具有學籍為由?拒絕為其頒發畢業證和派遣證?原告田永認為自己符合大學畢業生的法定條件?被告北京科技大學拒絕給其頒發畢業證、學位證是違法的?遂向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該案例中?北京科技大學最終敗訴。北科大敗訴的原因是侵犯了原告田永的受教育權中的程序性權利。學校在做出退學決定后未以書面形式通知田永本人?學校在田永臨近畢業時通知其所在系不能授予其畢業證書、學位證書和辦理正常的畢業派遣手續?也沒有給田永向學校有關部門進行申訴、申辯?以實現救濟的權利和機會?違背了程序正義的基本要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四十一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對于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有提出批評和建議的權利;對于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的違法失職行為?有向有關國家機關提出申訴、控告或者檢舉的權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實進行誣告陷害。從憲法的這條規定可以看出?當自己的權利受到行使國家教育權利的高校的不法侵犯時?大學生也應當享有申訴權。

二、大學生憲法權利的保障

1.實體法的保障

也就是根據憲法制訂完備的高等教育法和相應的配套法規?明確規定大學生應當享有的權力、違法的懲罰措施和救濟途徑。這樣?在大學生的權利受到侵害時能有法可依?切實保護好大學生的合法權利。

2.程序法的保障

高校在行使教育行政管理職權中侵害學生憲法權利時?還必須有相應的程序法的保障。學生權利的保障應當成為依法治校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大學生對學校給予的處分不服向有關部門提出申訴必須有相應的法律程序來保障。而且?這個法律程序必須有實體法來明確規定?對于違反法律程序的行為應當有相應的懲罰措施。

三、大學生憲法權利的救濟途徑

1.行政救濟

也就是當高等學校的學生的權利受到侵害時?大學生可以通過合法途徑向侵害自身合法權益的機構、學校、當地政府或教育行政管理部門反映、申辯和申訴?請求其對侵害自身權益的行為進行復查?并要求根據復查結果重新作出新的決定和處理?學校和當地政府、教育行政管理部門有責任對學生反映的情況和問題進行認真的調查。處理學生反映的情況和問題必須有事實和法律依據?而且必須嚴格遵循程序法的要求。大學生在申辯或申訴時要講清理由?說明依據。學生通過向學校和當地政府、教育行政管理部門的情況反映、申辯和申訴等途徑其權利仍然得不到保護時?還可以通過訴訟的途徑保護自身的合法權益。當然也可以直接通過依法提起訴訟的途徑保護自身和合法權益。

2.司法救濟

高校與學生之間的管理關系?作為一種特殊的行政管理關系?應當納人行政訴訟的范圍。然而?到目前為止仍沒有法律和有效的司法解釋明確規定高校的行政訴訟被告資格。這就成為許多法院仍不受理這類行政案件的直接原因?成為當前學生對其權利被侵害時尋求司法救濟時遇到的一個重要障礙。適用司法程序解決大學生權利爭議?

可以有效地監督高校依法行使法律法規賦予的管理職權?有利于化解學生與高校的矛盾?維護社會穩定。權益受到侵害的大學生還可以通過行政復議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行政復議是我國主要的行政救濟途徑?也是行政系統內部的監督和糾錯機制。行政復議對處于相對人地位的大學生尋求法律救濟來說是十分有利的?為了切實維護好大學生的各項憲法權利和其他權益?應盡快建立教育行政復議制度并將教育行政行為明確規定為行政訴訟法上的可訴行為。這樣?大學生的權利在受到不法侵害之時?可以通過行政訴訟來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