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構成要件分析論文
時間:2022-01-08 02: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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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構成要件”一詞對我國刑法學界來說是舶來品。
1.在資產階級刑法學里,犯罪構成的理論是把構成要件分為一般構成要件與特別構成要件兩部分。前者是指總則要件,也稱犯罪的成立要件,后者是指各種犯罪所具有的特別構成要件,亦即各具體構成要件,一般稱為構成要件。
2.因此,構成要件一詞有其特定的含義,即用以表示刑法分則上各個抽象構成犯罪事實(即法定構成事實)。某種行為符合構成要件是犯罪成立的首要的和基本的條件,但并不是唯一條件,即行為符合構成要件與犯罪并不是同等的更不是同一概念。要成立犯罪還必須具有違法性和有責性。正如我國刑法學界對資產階級的犯罪構成學說評論的一樣,其在認定犯罪和適用刑罰等問題上都犯有以行為或行為人為中心的主客觀相分離的傾向。但有一點是特別肯定的,構成要件僅指刑法分則條文上規定的各種犯罪的特別構成要件。
我國的犯罪構成問題的研究是在批判資產階級和借鑒前蘇聯的犯罪構成基礎上開展起來的,總的說來在許多問題上與前蘇聯對此問題的探討結果有雷同之處,如對構成要件理解為總則規定的要件和分則規定的要件。犯罪構成分類上將犯罪構成分為基本的犯罪與修正的犯罪構成或截斷的犯罪構成,將正當防衛、緊急避險視為排除社會危害性的行為等。我們不否認這些說法有合理的一面,但確實也存在著問題。如故意犯罪未完成形態的犯罪構成及其他的犯罪構成,我們的研究過程中都承認有完整的犯罪構成,是構成要件的有機統一,但在具體論述上又稱為修正的犯罪構成或截斷了的犯罪構成,認為犯罪構成要件齊備與否是區分犯罪既遂與未遂的標準。我認為在這些說法上與資產階級的犯罪構成關于未完成形態下的故意犯罪及共同犯罪的犯罪構成已形成了概念上的混亂。造成這一結果的發生正是我們沒有把握住構成要件這一概念的內涵變化,這正是前蘇聯學者和我國刑法學者研究過程中矛盾癥結所在。因此構成要件一詞作為犯罪構成的內容,有必要給予重視。
二、構成要件的標準
既然按照刑法學通常的標準,認為構成要件的有機統一就是犯罪構成,那么確定哪些因素能成為這些要件,有沒有標準呢?
刑法學界普遍認為能成為構成要件的是對行為的社會危害性及其程度具有決定意義而為該行為成立犯罪必需的那些事實特征。怎樣評價這種說法,我認為能否成為構成要件可從兩方面去考察:一是立法上要將哪些事實特征納入某種具體犯罪的成立要件,確實存在著一個取舍的問題。只有那些能體現出行為的社會危害性并且這種危害性達到應受懲罰的程度才能規定在刑法分則里,在這個意義上講構成要件的標準通行的說法是成立的。此標準應對立法者在具體的立法過程中有約束。但從另一方面即司法角度去考察,行為的社會危害性及其危害程度還能否成為衡量構成要件的標準就是一個值得思考的問題。因為構成要件是由刑法的條文明確規定的,只要立法上表述出來就說明此種行為的本身已達到懲罰的程度或者已具備犯罪成立的不可缺少的要件,這不是我們怎樣取舍的問題,而是我們應用法律的問題。在衡量構成要件的標準上我們應堅持的是后者,唯其如此,才能使我們的學術研究有針對性。依據本文的標準,犯罪客體,危害行為與危害結果之間的因果關系能否認定為構成要件就值得思考。因為犯罪客體從刑法規定上看有許多不明確,甚至根本沒有規定,需學者們抽象概括。如果說構成要件是法律明文規定的,不允許任意曲解,那么犯罪客體的認定是與此不相符的。如受賄罪的侵犯客體是什么,恐怕任何不同版本的刑法學教材都有自己的說法。這與構成要件的法律性不符。實際上司法解釋并沒有受犯罪客體是構成要件通常模式的限制,如以盜竊方式破壞通訊設備,如果盜竊數額特別巨大,司法解釋規定不能按破壞通訊設備罪處罰,而是按盜竊罪認定,那么同一行為侵犯的客體又怎樣認定呢?犯罪客體不是構成要件,但并不妨礙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責任。我們完全可以把這些放在構成之外作為一個其它問題去探討。同樣因果關系問題也不宜作為構成要件去研究,因為一般法條規定可能為某種行為模式或結果或其它方面,但決不會將因果關系并列出來。需要探明的是我們依據一定原則實事求是找出行為與結果之間存在著的關系,但是因果關系在這里不是犯罪成立與否的要件。
三、犯罪構成與犯罪形態
我們已往對犯罪形態的研究往往是與故意犯罪聯系一起的,包括犯罪預備、犯罪未遂和中止。本文認為犯罪形態應理解為犯罪的不同表現形式,體現在刑事立法上有犯罪的預備、未遂和中止,共同犯罪的主犯、從犯、脅從犯及教唆犯,防衛過當、避險過當、累犯以及危害較大或情節較重的犯罪等。這些具體形態的犯罪是在其基本行為已構成犯罪的前提下的不同表現形式,當然它們也都具有犯罪構成,這些形態的犯罪構成與犯罪既遂形態下的犯罪構成有何區別,尤其是故意犯罪未完成形態與共同犯罪的犯罪構成歷來是爭論的焦點。我國刑法學的研究與前蘇聯的研究有相似之處,即都認為具備犯罪構成,但在表述上又有自相矛盾之處,如認為犯罪未遂就是犯罪行為沒有完全具備刑法分則規定的某一犯罪構成的要件,只要稍加分析,這種說法就很難站得住。既然犯罪構成是一系列要件的有機統一,缺少任何一個要件,其它要件也就失去了存在的意義,犯罪也就不能成立,犯罪未遂等犯罪形態缺少刑法分則規定的某一犯罪行為的要件,那么缺少的這個要件是犯罪成立的要件還是某種犯罪形態所應滿足的條件呢?不言而喻,只能是后者。實際上在犯罪構成研究過程中有一種誤解,認為各種形態犯罪之區別是犯罪構成的不同,這種認識的方法與我們研究構成的意義是不相符的,犯罪構成的意義一般認為有三點,一是為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提供合法的依據,二是為劃清罪與非罪,此罪與彼罪界限提供標準,三是保障無罪的人不受非法追究,從這些意義中我們可以肯定地說犯罪構成只是為我們研究犯罪的成立確立了一個規格或標準,有了這個規格,至于怎樣去認定屬于何種形態下的犯罪,怎樣去量刑,這不是規格或標準本身要解決的問題。基于上述想法,理論上將犯罪構成分為基本構成、減輕或加重構成是不妥的。因為減輕或加重的事實特征不是構成因素,不能用哲學意義上量變與質變的道理去理解這個問題。量變的因素在立法時已被這一具體質的內容所包含,量變的因素僅對量刑有一些影響。
四、研究犯罪構成應堅持的原則
1.歷史唯物主義是我們研究犯罪構成必須遵循的原則
犯罪構成這一概念源于資產階級國家,尤其是大陸法系的德國、日本等國,其從訴訟意義引入到刑法實體中對罪刑法定無疑是有進步意義的。時至今日,資產階級學者研究犯罪構成形成的幾大流派,如德國貝林格和麥耶爾的構成要件論,梅茲格為代表的新構成要件論,日本小野清一郎的構成要件理論。不否認這些刑法學者的出發點和歸宿都是為資產階級服務的,我們應從本質上予以批判,但在具體的研究方法上以及犯罪構成體系上可供我們參考借鑒的東西很多,不能一概否定。如資產階級犯罪構成研究在邏輯上具有同一性。犯罪成立與構成要件的符合的有別性,以及構成要件為核心建立犯罪構成大廈等具體的方法在今天看來不失為有意義的探討。如何建立符合我國立法體系的犯罪構成,還需廣大刑法學工作者以歷史唯物主義的立場,實事求是科學評價資產階級的以及前蘇聯的有關理論。
2.犯罪構成的研究對象對犯罪構成的研究應有必要的制約
犯罪構成的研究對象包括哪些內容,在人們已經形成的觀念里,既然犯罪構成是刑法學的核心,那么所有的犯罪問題都應與犯罪構成有關,理所當然成為其研究對象。但是當我們從犯罪構成意義上考察,我們會發現這種認識未必科學。首先,犯罪構成是為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責任提供合法依據的,行為人負刑事責任的前提是其行為構成犯罪,即有了某種行為成立犯罪所應具備的一切要件。其次,犯罪構成為劃分罪與非罪、此罪與彼罪的界限提供標準,這一意義的本身也說明犯罪構成就是一個規格,或者通俗講就是一個分界線,一側為犯罪或此種犯罪,另一側為非罪或其他種犯罪,一旦越過這條線,其差別就是質的差別。再次,從保障無罪的人不受非法追究的角度看,也是從有無犯罪構成的角度去制約其研究對象的,如果我們的研究不顧及于此,就會發生種了別人地荒了自己田的不正常現象。
3.應擺正犯罪構成在刑法學中的地位
首先應肯定構成的內容是刑法明文規定的,決不是我們可以隨意取舍的。在此前提下我們探討有關構成要件,構成要件具有法律性,但至于這些要件的有機統一,作為成立犯罪的標準或規格叫什么,法律本身并沒有直接規定,就像刑法對故意犯罪的規定并沒有明確直接故意和間接故意一樣,二者的區分只是刑法理論上的事情。但理論上的研究其內容仍是圍繞刑法,只有這樣才能正確理解犯罪構成與犯罪成立的規格或標準的關系。既能把握住犯罪構成只講規格這一確切的法律內涵,又能站在作為一門學科去審視刑法學所應持的態度,以比較超脫的心態去看待理論與實踐的關系。
[摘要]犯罪構成是刑法學的核心,歷來為學術界關注。構成要件是我國刑法學中犯罪構成理論研究過程的基本詞匯。該詞源于資產階級刑法學,曾被前蘇聯和我國學者深刻批判過,但在構筑社會主義國家犯罪構成體系上又被廣泛使用,以致于批駁與立論相當混亂。本文對怎樣正確理解構成要件,作為犯罪構成要件的標準,構成要件與犯罪形態的關系等問題,作了探討。
[關鍵詞]犯罪構成要件標準犯罪形態
一、犯罪構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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