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品格證據運用管理論文

時間:2022-03-31 03:56:00

導語:刑事訴訟品格證據運用管理論文一文來源于網友上傳,不代表本站觀點,若需要原創文章可咨詢客服老師,歡迎參考。

刑事訴訟品格證據運用管理論文

一、品格證據概述

依英美證據法,品格證據是指證明某些訴訟參與人的品格或品格特征的證據。品格證據按其證明內容的不同,包含以下三類:(1)前科劣跡,指訴訟參與人尤其是被告人曾因違法行為或犯罪行為被有關機關處理的情況。(2)名聲,包括不好的名聲和好名聲。不好的名聲如說謊,常用于證明被告人、證人的陳述不具有可信性、真實性;好的名聲如交通肇事的被告人一向謹慎駕車的證據,以證明其在具體場合的行為。(3)評價,指與訴訟參與人較熟悉的人,對其品性、能力、性格的看法與意見。

大陸法系中沒有品格一詞,經常使用的是人格一詞。從犯罪學角度看,人格是某人身上穩定的、異于他人的心理品質的總和。這種心理品質給人的行為以一定的傾向性,使人的活動具有特有的特征。它一般包括兩部分:一為個性傾向,主要包括需要、動機、興趣、觀念;二為個性特征,主要包括氣質、性格、能力等。個性傾向決定著人對現實的態度,決定著人對認志和活動的趨向和選擇。全國公務員共同的天地-盡在公務員之家()

二、品格證據的運用規則

(一)與定罪有關的品格證據運用

品格是爭議的事項,一個人的品格可能在實體法的規定下成為有法律意義的事實,而成為請求控告或辯護的要求之一時,品格就是爭議的事項。當一個人的品格成為案件中有爭議的事實時,它就需要像其他待證事實一樣被證明。

(二)作為攻擊證人可信性的品格證據運用

英美法系注重證人的可信性,因而證人的可信性可以受到品格證據的攻擊與支持。但受到以下限制:第一,該種證據只能涉及證人可信和不可信方面的品行。第二,證明可信品行的證據只能在該證人的誠信已受到攻擊時才能采納。一般而言,攻擊或支持涉及證人可信性品格的證明方法有:全國公務員共同的天地-盡在公務員之家()(l)可信與否的評價證據和名聲證據。(2)具體行為,包括犯罪前科和其他行為。運用具體行為證明證人品格的,需要注意以下事項:(1)法官可自由裁量決定是否允許雙方在對涉及誠信與否的品行問題進行交叉詢問時涉及證人先前的具體行為。(2)有關非被告人的證人(英美國家不存在被告人供述和辯解這種證據形式,當被告人站在證人席上時一律視為證人證言)曾被定罪的證據,如該罪法定刑為死刑或一年以上徒刑,該前科證據可以采納;有關被告人曾被裁決犯有此種罪行的證據,如果法庭確認采納此證據可能具有的價值大于它可能造成的偏見影響,也可采納。

三、品格證據的采納規則

毫無疑問品格證據有一個內在的致命缺點,那就是它所具有的偏見和不公正的影響。“一次作賊,永遠作賊”的邏輯在法律上是不被認可的。為此英美國家用兩種方法來盡可能避免這種品格證據的弊端。一是相關性原則;二是自由裁量原則。當品格證據所帶來的偏見影響大于其所具有的證明價值時,即便滿足了證據的相關性要求,法官可依自由裁量權排除品格證據的使用。

1.相關性原則。英美法系國家都將品格證據在證據的相關性原則中進行具體的規定。因為作為證據,它必須具有相關性,這是證據具備可采性的最基本條件。相關性即指兩個事實之間的聯系達到這樣的程度,即按照事件的正常趨勢,其中的一個自身或與其他事實結合在一起,能證明另一個事實在過去、現在或將來的存在或不存在或者使另一個事實在過去、現在或將來的存在或不存在成為很有可能。判斷證據是否有相關性通常要看提出證據所要證明的問題是什么,該問題是否是本案中的實質性問題,以及所提出的證據對該問題是否有證明性。具體到品格證據,則它必須是與犯罪有關的品格。如,被告人性格是否溫和與殺人案件相關聯,與盜竊、偽證案件則無關聯。又如,證人是否誠實與證言的真實性有相關性。再比如被害人是否先動手是判斷是否構成正當防衛的一個因素,那么被害人是否有暴力傾向與此就有一定相關性,而誠實與否則與此無關。因而具體到個案,并不是所有有關當事人的良好或不良品格都會提出來,首先必須以相關性原則衡量。

2.自由裁量原則。并不是說品格證據具有上述的相關性,就一定可以采納為定案證據?;趯ζ犯褡C據可能帶來的偏見影響的充分考慮,法官將發揮重要作用,集中表現為法官運用自由裁量權,從而使具有相關性的品格證據根據個案的具體情況能被公正地采納。對此《美國聯邦證據規則》403條明確規定,“證據雖具有相關性,但可能導致不公正的偏見,混淆爭議或誤導陪審團的危險大于該證據可能具有的價值時,或者考慮到過分拖延、浪費時間或無須出示重復證據時,也可以不采納。”品格證據對于定罪量刑、尤其是量刑是有一定作用的,但它也天然地帶有一種成見,會給有關訴訟參與人造成不公正和帶來偏見。

原因分析

(一)法律傳統方面的原因

兩大法系最大的區別之一就在于英美法系以判例法為主,而大陸法系多以成文法為主,于是乎形成了兩大法系不同法律思維的傳統一英美法系更注重經驗,而大陸法系則更注重推理。英美判例法是從法官對個案的判決中推論出來的普遍行為規則,因而其法律傳統思維是從特殊——一般——特殊,而我們知道經驗的獲得也是遵循同樣的路徑,即具體——一般——具體,從這個意義上講經驗法則在英美法律體系中占有重要地位,品格證據正是這種經驗性的法律傳統的產物。與此相反,大陸法系的法律傳統更注重的是一般—特殊,即邏輯推理的過程。在這種法律傳統下,品格就不大可能得到發展。

(二)具體法律制度方面的原因

在人類訴訟史上,很長一段時間英國與德、法等后來被稱之為大陸法系的國家一樣,在審判活動中并不需要一套證據體系來支撐?!吧衩鞑门小焙汀八痉Q斗”不需要太多的證據規則,但在“神明裁判”消亡的同時,歐洲大陸和英格蘭的司法審判實踐也開始分道揚鐮了。前者實行了所謂的“糾問式”訴訟制度,后者則逐漸形成了以陪審團為核心的“對抗式”訴訟制度。在這種以陪審團為核心的“對抗式”訴訟制度下,非法律專業的人員參與審判并決定案件事實,那么必然對證據規則有較高的要求,而“糾問式”訴訟制度下,判斷事實的證據是經專業法律訓練的司法官員,他們較少會被某類證據誤導而步入裁判的歧途,因而對證據規則沒有太高的要求,自然也沒能形成具體詳盡的證據規則,因而品格證據在大陸法系只有零星規定。英美國家為了防止誤導陪審團,從各個方面規定了一系列的證據規則,品格證據這種具有較強偏見影響的證據必然包括在其中。雖然現在大多數案件都不由陪審團審判了,但這些因陪審團而產生的證據規則依然適用。這是因為從歷史的角度來看,英國的衡平法院長期以來就不使用陪審團,但它同樣適用大部分普通法院使用的證據規則,這就說明那一套證據規則就完全可以適用于法官的審判。全國公務員共同的天地-盡在公務員之家()”另一方面,從功能看,盡管證據規則的建立考慮了陪審員的弱點,但這些弱點實際上也適用于所有人類,包括法官。誠然,法官在這些弱點上的表現比較輕微,但畢竟不能完全幸免。

總結:對品格證據能否在刑事訴訟中運用,在何種范圍內運用這一問題,英美國家做了比較詳細的規定。從這一角度闡述刑事訴訟中的“品格證據”問題,探討英美法系與大陸法系對品格證據不同態度的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