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主義國家主權理論研究論文
時間:2022-05-24 10:3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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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者按:本文主要從基本概念;普遍管轄權與主權平等原則的關系;普遍管轄原則與豁免原則的關系進行論述。其中,主要包括:刑法中的“普遍管轄原則”,亦稱“世界主義”、國家主權是國家固有的重要屬性,是國內的最高權利和國際法上的獨立權利、普遍管轄原則與國家主權之間的理論研究表現在普遍管轄原則與國家主權平等之間的關系、普遍管轄原則是為了更好地打擊國際犯罪、強調主權原則的同時也并非要把國家主權絕對化、對國際犯罪實行的普遍管轄,是以各國主權的獨立性和不可侵犯性這一客觀現實為前提的、普遍管轄原則在一定程度上也可以保護國家主權、普遍管轄原則的適用是有條件的、外交代表享有外交特權與刑事管轄豁免權是國際法上一項古老的習慣規則等,具體請詳見。
一、基本概念
刑法中的“普遍管轄原則”,亦稱“世界主義”,是指每一個國家都有權根據國際法,對違反國際法的罪行,特別是對構成危害人類整體利益和其他共同利益的少數特定犯罪,行使管轄權和予以懲罰。[1]所以,不論犯罪行為發生于何地或罪犯的國籍如何,各國有權對其進行管轄。[2]
國家主權是國家固有的重要屬性,是國內的最高權利和國際法上的獨立權利。其具體行使主要體現在三個方面:對內表現為最高統治權,對外表現為獨立權以及防止侵犯的自衛權。它也是國際關系中最為重要和敏感的話題。雖然各個國家政治、經濟、文化發展水平不同,存在差異以致各個國家的主權在階級屬性,行使方式等方面存在著很大的差異,但國家主權原則仍是國家交往乃至整個國際關系的基礎,是國際社會公認的不可動搖的原則。同樣,在國際刑法的確認和適用時也要尊重各國的國際人格,尊重國家主權。
普遍管轄原則與國家主權之間的理論研究表現在普遍管轄原則與國家主權平等之間的關系,以及普遍管轄原則與由國家主權原則衍生出的外交豁免原則的關系,以下將從兩個方面加以論述。
二、普遍管轄權與主權平等原則的關系
普遍管轄原則是為了更好地打擊國際犯罪,保護和維持世界秩序,維護整個人類的和平與發展而逐漸形成和發展起來的。但它也必須以不能動搖一國的主權為前提,因為在相互獨立的國際社會中,國家的利益要首先受到保護是一種基本觀念。然而,隨著各國之間聯系和交往的加強,全球共同利益領域日益擴大,人類所面臨的一系列重大問題需要各國積極采取一致行動加以解決,有時甚至需要各有關國家做出特別犧牲,主權原則受到空前挑戰。基于本國利益的考慮,在現階段,主權國家還很難接受放棄對國際犯罪行使管轄權的建議,很難接受凌駕于其上的超國家組織的管轄,有時往往出于某種政治利益的考慮而對普遍管轄持一種保留甚至否定的態度。因此有此人就開始把國際社會的若干弊端歸為國家主權的存在,認為意味著拒絕,甚至意味著發動戰爭。但是主權是國際法的基本范疇和基石,也是維持國家利益和對抗外來侵害的法律屏障。正是為了更好地實現與維護國家主權,各國才有了聯系對付國際犯罪的努力,在此基礎上有了普遍管轄原則的形成與發展。因此兩者是相互影響、相互聯系的。
但需要說明的是,強調主權原則的同時也并非要把國家主權絕對化。主權雖對一國極為重要,但主權的行使也有其條件和范圍。國家主權的行使必須與國際社會的普遍利益相協調,以尊重他國主權為條件。任何國家在懲治國際犯罪的過程中,都不應假借主權之名,逃避應該履行的國際義務。
普遍管轄權雖然在其發展進程中體現了國際人權法和國際人道法發展的結果,也反映了國際社會在人權保護領域的進步,但是由于其最初與國內刑法的世界主義觀念相聯系,早期有些學者把它視為帝國主義、霸權主義的產物,認為它實質上取消了國家主權。[3]筆者認為,普遍管轄原則并不會侵犯國家主權:
首先,對國際犯罪實行的普遍管轄,是以各國主權的獨立性和不可侵犯性這一客觀現實為前提的。普遍管轄原則是在各國以國際公約的方式對那此危害全人類共同利益的國際犯罪子以懲治與管轄的過程中逐漸發展起來的,它并不會侵犯到一國主權,相反普遍管轄原則的確立是以國家主權為基礎的。普遍管轄是以國際公約的形式對國際犯罪確立的管轄原則。這種國際公約本身,是世界上多數國家為了維護國際社會包括締約各國在內的共同的重大利益而在平等自愿的基礎上共同制定的,是各個主權國家行使國家主權的結果。而對于不同意對有關國際犯罪實行普遍管轄的國家來說,它完全可以獨立自主的決定不參加,從而不受該原則的約束,因而談不上對其主權的侵犯。
其次,普遍管轄權只能適用于世界各國共同認定的國際犯罪,而不是可以適用于任何犯罪,因而不至于干涉到各國對域內犯罪的刑事管轄權。國際犯罪所危害的是世界各國的共同利益,對這種共同利益的認識和維護是世界各國在平等自愿的原則基礎上通過締結國際公約的形式對國際犯罪確立普遍管轄原則的基礎。普遍管轄原則在適用范圍上的這種限制使它的確立和適用不至于干涉到各國對域內犯罪適用本國刑法的管轄權力。
再次,普遍管轄原則在一定程度上也可以保護國家主權。世界經濟一體化的不斷推進,促進了國家間及地區間政治、經濟、文化交往的日益頻繁;同時,這種大環境也促使國際性犯罪和跨國性犯罪呈現出趨重態勢。而普遍管轄原則,作為國際刑法最重要和基本的原則,通過對國際刑法其他原則的補充和發展,來彌補由此產生的不足。它不僅可以避免因無權管轄導致的弊端,能更好地打擊國際犯罪,而且還能通過整個國際社會的力量去懲治國際犯罪分子,從而對那此嚴重危害國際社會安危與各國主權的活動子以打擊,來保障各國利益不受損害。
最后,普遍管轄原則的適用是有條件的,它不包含任何超越國家主權的特殊權力。它并沒有允許任何國家可以無視別國主權而在他國領域內進行追訴犯罪的活動。
三、普遍管轄原則與豁免原則的關系
外交代表享有外交特權與刑事管轄豁免權是國際法上一項古老的習慣規則,外交特權與豁免的適用對象主要包括國家元首、政府首腦、外交部長及外交代表等。外交特權與豁免作為習慣國際法規則被國際條約確認。從普遍管轄制度的價值基礎來看,其不應允許任何例外,以使違背國際社會共同利益的嚴重國際罪行得到懲處,因此,豁免原則將不能適用。
學界對普遍管轄是否應受到豁免的限制問題存在很大的分歧和爭議。對這個問題的觀點主要有3種[4]:否定說、肯定說、折衷說。
筆者認為,從普遍管轄原則的價值目標來看,普遍管轄原則的適用不應該存在任何例外,任何有國際罪行的人均應受到懲治,這樣才符合“免于處罰”普遍管轄制度本身的目的。但是,從普遍管轄原則的國際實踐尤其是國際法院關于比利時逮捕令案的判決來看,適用普遍管轄原則而不受外交豁免的限制是不現實的。實際上,當被指控的國際罪行與一國國家政策有關時,當被指控的嫌疑人是執行國家政策的一國元首或高級官員時,由另一國的國內法院對被指控的國際罪行行使普遍管轄權不僅具有其難以克服的局限性,而且可能影響正常的國際關系。普遍管轄原則的價值目標不容置疑,但是否可以不受豁免這一習慣國際法原則的限制而由某一國家的國家代表行使普遍管轄權則是有疑問的。顯然,目前國際法的發展還不能超越當今國際社會以眾多主權國家平等共存為特征的基本結構,因此,普遍管轄原則仍應受到豁免的限制。
參考文獻
[1]趙秉志主編:《新編國際刑法學》,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4版,第58頁
[2]王鐵崖:《國際法》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94頁
[3]鄭維維,何艷:《普遍管轄權與國家豁免》,載《安徽警官職業學院學報》2003年第5期
[4]黃俊平:《普遍管轄原則研究》,中國公安大學出版社2007年版,第197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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