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責任年齡法制的健全策略論文

時間:2022-11-26 05:3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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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責任年齡法制的健全策略論文

摘要:刑事責任年齡是指法律所規定的行為人對自己實施的刑法所禁止的危害社會行為負刑事責任必須達到的年齡。我國刑法中關于刑事責任年齡的規定,主要解決不同年齡人刑事責任的有無問題,同時也包含了對未成年人的犯罪從寬處理的內容。由于刑事責任年齡涉及到刑事責任的有無,因此,為了防止出現錯案殃及無辜或者放縱罪犯,就需要在辦理此類案件時準確認定一個人的年齡,以防止出現錯案或放縱了真正的罪犯。

關鍵詞:刑事責任、年齡差錯、原因、對策

一、實踐中導致出現年齡差錯的幾種原因

司法實踐中,用于認定犯罪嫌疑人刑事責任年齡的主要有效證據是犯罪嫌疑人戶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戶籍證明及本人所持的身份證。我國的戶籍管理制度相對比較周密和完善,因此當地派出所出具的戶籍證明一般也確實具有高于其他證據的效力。但現實生活卻是復雜多樣的,戶籍證明有時證明的卻并非是犯罪嫌疑人真實的出生日期,實踐中通過審查其他證據推翻戶籍證明的效力的情形也屢有發生。因此,簡單地以戶籍證明或身份證來認定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責任年齡有時是不可靠的。歸納起來,實踐中導致依據戶籍證明或身份證來認定刑事責任年齡出現年齡差錯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幾種:

1.1農歷(又稱陰歷)和公歷(又稱陽歷),如2008年漳平市人民檢察院辦理的犯罪嫌疑人陳某某等三人涉嫌故意傷害,經查證三犯罪嫌疑人的戶籍證明登記的出生日期都是以農歷登記。我們法律文書都是以公歷紀年的,但我國幅員遼闊,歷史傳統久遠,民族多樣,在農村及少數地區往往并不以公歷紀年,而是有自己不同的紀年方式,其中較為常見的是農歷紀年。如果將某人的農歷生日誤作為是公歷,就會將該人的周歲時間人為提前而發生錯誤。如某人的農歷出生日期是1989年6月1日,該天的公歷日期則是1989年7月3日,若該人戶籍證明上登記的就是農歷日期,則該人至公歷2005年7月4日年滿16周歲,但若該人的戶籍證明上登記的是農歷日期卻被辦案人員誤認為是公歷日期,就會認為至公歷2005年6月2日時該人就已年滿16周歲,其周歲日期就被提前了一個月零二天。如果該人恰好在公歷2005年6月2月至7月3日期間盜竊財物價值3000元,那么就會使實際不滿16周歲的人來承擔盜竊罪的刑事責任。

1.2戶籍證明被更改。戶籍證明原始登記的信息為最接近真實,沒有合理理由一般不應對原始信息進行更改。但由于全國各地情況千差萬別,個別戶籍管理民警素質不高,對戶籍證明的嚴肅性認識不足,而戶籍證明也不僅具有認定刑事責任年齡的功能,在入學、入伍、就業等情形下都需要有戶籍證明。因此,為了躲避計劃生育,為了能夠外出務工、入學、入伍等原因,都有可能對戶籍證明進行更改。

1.3戶籍證明被篡改。上述戶籍證明被更改的情況下,更改者是為了其他原因如外出務工、上學、入伍等原因,其行為雖屬不當,但性質尚不嚴重。但有時候,相關人員卻是出于逃避罪責的非法目的而有意篡改戶籍證明,并偽造相關證據,其性質就比較惡劣。

1.3登記名與實用名不一致。一般而言,戶籍證明中登記的姓名與該人在實際生活中使用的姓名是一致的,根據一個人自報的姓名,就可按圖索驥找到其相應的戶籍證明。有時即使登記名與實用名不一致,但大多數人都不僅知道自己的實用名,也知道自己的登記名,所以并不會造成混亂。但有時候,由于一些特別的原因,有的人卻并不知道自己戶籍證明上登記的姓名與其實用名不一致,導致偵查機關根據犯罪嫌疑人自報的名字要求其戶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戶籍證明時,當地派出所卻稱查無此人。造成這種情況的原因是很復雜的,需要辦案人員明察秋毫、認真審查,方能查明真相。

二、刑事責任年齡的證據、制度完善對策

雖然實踐中導致年齡出現差錯的原因多種多樣,但也并非因此而無所適從。

2.1證據完善

如果在審查核實證據的過程中,堅持一定的原則,并保持足夠的耐心和細心,就可以盡最大限度來準確認定刑事責任年齡。

2.2.1認真聽取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辯解。對于偵查機關認定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責任年齡剛滿18周歲的案件,就要提高對刑事責任年齡可能存在錯誤的警惕。在訊問時要認真聽取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辯解,對于犯罪嫌疑人辯稱自己未滿14周歲、16周歲、18周歲的,不僅要讓其講出辯解,更要其講出具體理由,尤其要注意一些與時間有關的細節,以便于與其他證據進行核實印證。如果對于犯罪嫌疑人的辯解簡單的以認罪態度不好而拒絕聽取,就將失去發現犯罪嫌疑人刑事責任年齡存在錯誤的最佳時機。

2.2.2堅持以戶籍證明、身份證為準,并輔以醫院出生證明、學校入學證明和學籍檔案、常住人口登記表等書證。一般而言,對于公安機關出具的戶籍證明和本人所持的身份證,應該首先確定其具有真實性和合法性,如果沒有合理理由,不應懷疑其有效性和真實性。但在有證據表明戶籍證明、身份證可能存在錯誤時,有條件的話,應該調取犯罪嫌疑人的醫院出生證明、學校入學證明和學籍檔案、常住人口登記表等書證。如果這些書證與戶籍證明、身份證都是一致的,就可以印證戶籍證明、身份證的真實性和合法性;如果結合這些書證仍不能排除疑點,則要結合其他證據進一步核實。

2.2.3找犯罪嫌疑人的親友及相關人員進行核實。當根據書證仍無法得到確定結論時,還應找犯罪嫌疑人的親友及相關人員如接生人員、其同齡人員、學校老師、同學等進行核實。在核實時尤其要注意與犯罪嫌疑人辯解中與時間有關的細節相互印證,如犯罪嫌疑人的屬相、出生時的節氣、農時、節日、天氣冷熱、與同齡人出生的先后、出生前后的重大熱點事件等,細節由于其微小性容易被忽略,但一旦被記住并經查證屬實,就會因其真實性而具有較高的證明力。

2.2.4借助骨齡測定。有時候由于種種原因,如出生日期確實不清、犯罪嫌疑人拒不講明自己身份等,根據上述證據均無法準確認定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責任年齡。在這種情況下,就需要借助骨齡測定來確定犯罪嫌疑人的年齡。但是在借助骨齡測定時,需要對骨齡測定的證據性質及其局限性有清醒的認識,不可盲目迷信。骨齡測定是一種鑒定結論,是專家醫生根據犯罪嫌疑人的骨骼發育狀況對其年齡所作出的一個鑒定意見。目前由于技術上的原因,骨齡測定還無法達到精確的確定一個時間點的程度,而只能大致確定一個時間段,前后會有誤差,因此,僅僅依據骨齡測定并不能準確確定一個人的刑事責任年齡,仍需結合其他證據作綜合判斷。尤其是當骨齡測定確定的年齡段是在14周歲、16周歲、18周歲左右時,更需慎重。作為鑒定結論,骨齡測定能否最終被采納作為認定犯罪嫌疑人刑事責任年齡的證據,必須經過辦案人員審慎的審查判斷。

三、制度完善

由于戶籍證明是公安機關出具的書證,因此辦案人員首先是認可戶籍證明記載的內容是真實可信的。但根據對實踐中導致出現年齡差錯的幾種原因分析,我們可以發現,大部分差錯也正是由于戶籍證明有誤而引起。無論是人為的更改或篡改,還是無意的把農歷生日當作公歷生日,都是戶籍管理制度上出現了問題才發生的。因此,如果能夠進一步完善戶籍管理,相信由此而導致的年齡差錯情況就會大大降低。

3.1加強對新生兒的出生管理。在城市中,人們生孩子時一般都會選擇正規醫院。但在農村地區,由于計劃生育問題、醫療費用問題、思想認識問題等,不少人還會選擇在家里請接生婆接生或者到地下診所去生。這樣,對新生兒的出生情況就缺乏有效而準確的證明,在戶口登記時就容易出現差錯。因此,尤其要加強在農村地區新生兒的出生管理,要求都要到正規醫院生孩子,并要求醫院對新生兒的出生情況及其家庭情況作詳細記錄,以備后查。公務員之家

3.2統一以公歷日期進行生日登記。即使是在正規醫院出生,也會發生在出生日期登記時發生公歷和農歷不一致的問題,有的人報戶口時報的是公歷生日,有的報的則是農歷生日,而戶籍管理部門又不仔細核實,往往是報什么登記什么,這樣就會造成不必要的混亂。因此,戶籍管理部門在進行戶口登記時,要問清對方報的日期是公歷還是農歷,如果是農歷,則要換算成對應的公歷進行登記,并在戶籍登記上備注。

3.3嚴格戶籍變動管理。有關戶口登記信息要進行變動時,必須要有法定的或合理的理由,并須提供相應的證據材料,否則不能隨意變更,一旦發現個別戶籍管理人員隨意更改戶籍,則要堅決予以嚴肅處理,不得姑息,確保戶籍管理的嚴肅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