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索刑法因果關系和刑事歸責的關聯性
時間:2022-01-20 03:14:00
導語:探索刑法因果關系和刑事歸責的關聯性一文來源于網友上傳,不代表本站觀點,若需要原創文章可咨詢客服老師,歡迎參考。
摘要:刑法因果關系的應用是刑事司法實踐中法律工作者用于判斷行為人刑事責任有無及刑罰的重要依據。刑法因果關系是承擔刑事責任的前提,本文討論了刑法因果關系對刑事責任的影響,重點闡述了存在刑法因果關系的前提下排除刑事責任的情形。
關鍵詞:刑法因果關系危害行為危害結果刑事責任
刑法上的因果關系研究在刑法學理論研究中占有重要地位。自十九世紀大陸法系國家提出因果關系理論,就將哲學上的條件與原因兩分說引入了刑法理論的研究,出現了條件說和原因說的爭論,而英美法系國家對刑法因果關系的研究,占據主導地位的是事實原因與法律原因結合的“雙層次原因理論”。筆者認為,刑法因果關系是客觀存在的,不以行為人的意志為轉移,也不以該因果關系是否被法律認為是承擔刑事責任的前提為轉移。因為實踐中存在不被法律認為應讓行為人對危害結果承擔責任的刑法因果關系。所以,本文對刑法因果關系與刑事責任做嚴格區別,不僅研究他們之間的區別即刑法因果關系不等于刑事責任,還要研究他們之間存在的聯系即刑法因果關系是承擔刑事責任的前提,且刑法因果關系對刑事責任的影響。
一、刑法因果關系不等于刑事責任
因果關系是事物現象間普遍聯系和相互作用的一種形式,是不依人的意志為轉移的。行為的作用大小只是一個程度問題,而起不起作用則是原因的有無問題。那么從刑法上來說,只要危害行為對于危害結果的產生起了積極作用,無論這種作用程度如何,在哲學上就不能否認其原因的性質。刑法因果關系是客觀存在的,它既不依行為人主觀上能否預見為轉移,也不依司法人員的主觀判斷為轉移。刑法理論一般認為,所謂刑事責任,“就是指行為人對不履行或違反刑事法律上所規定的義務的行為(犯罪)所應當承擔的刑事法律上的后果(刑事法律處分)。”它表現為國家和社會從法律的角度,對犯罪所做出的一種否定性的、譴責性的政治道德評價。
刑法因果關系只是犯罪行為客觀方面的因素,是危害行為與危害結果之間客觀存在的引起與被引起的關系,無論是定罪還是量刑方面,都僅是刑事責任的客觀基礎。不能以行為人主觀上是否認識到危害行為與危害結果有因果關系為轉移。如果危害行為與危害結果不存在刑法因果關系則不能讓行為人對此危害結果承擔刑事責任;而如果危害行為與危害結果存在刑法因果關系,也僅僅是行為人有可能對此承擔刑事責任。所以,刑法因果關系是刑事責任的客觀基礎,但刑法因果關系不等于刑事責任,因此,不能將刑法因果關系與刑事責任完全分離開來,也不能將兩者完全等同。刑法因果關系研究的最終目的是為刑事責任尋找客觀基礎,從而真正的實現刑法基本原則罪責自負原則,符合法律內在的公平、正義要求。那么刑法因果關系的界定就必然要受這一研究目的的指導,否則研究會失去方向,無法對刑法因果關系形成最終的統一認識,這一領域的分歧意見將永遠處于紛爭狀態。
二、刑法因果關系的存在是承擔刑事責任的前提
“罪責自負”是我國刑法的基本原則之一。一個人只能對自己的危害行為及其造成的危害后果承擔刑事責任。當危害結果發生時,要使某人對該結果負責任,就必須查明他所實施的危害行為與危害后果之間具有因果關系。這種因果關系是在危害結果發生時使行為人負責人的必要條件。
形法因果關系是客觀存在的,與行為人主觀上能否預見無關,是不依人的意志為轉移的。只有危害行為與危害結果之間存在法律所規定因果關系,行為人才有可能對此行為承擔刑事責任。如果危害行為與危害結果不存在刑法上的因果關系,行為人對其危害結果則無需承擔刑事責任。所以,刑法因果關系是承擔刑事責任的前提,是認定犯罪與否或者刑事責任程度的客觀基礎。
三、刑法因果關系對刑事責任的影響
從前面的闡述中可以看出,刑法因果關系是承擔刑事責任的前提。這僅僅是研究行為發生在簡單的刑事關系中的情況,當一個危害結果存在多個原因時,刑法因果關系就有區別作用大小的必要了。在共同犯罪或者非共同犯罪中的一果多因的情形下,有的危害行為對危害結果起著直接、關鍵的決定性作用,而有的則只對危害結果產生起了間接的、較弱的輔助性作用。這就是下面文章所研究的刑法因果關系對定罪和量刑的影響。
(一)刑法因果關系對定罪的影響
犯罪構成四要件說中的客觀方面包含危害行為與危害結果之間因果關系的存在。當行為具備刑法所要求的因果關系而成為認定犯罪行為的構成要件時該因果關系既決定行為人是否需要刑事責任,又同時決定刑法對其適用刑罰的程度,由此可以看出,凡是認定犯罪所必須具備的因果關系都是區別罪與非罪的要件,或區別犯罪完成與否的標準,同時又都能在一定程度上影響承擔刑事責任的程度。在《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中關于殺人罪的規定雖然沒有明確規定必須有殺害結果的發生但事實上要求必須有危害結果的出現才是殺人罪構成的一個要件之一。所要求的殺人行為與死亡結果之間的關系往往要求存在直接決定性關系,這在很大程度上是由法律所給殺人罪規定的嚴厲刑罰所決定的,這種嚴厲的刑罰意味著刑事責任的重大,因而對于行為與結果之間的聯系程度要求也當然就高。如果行為僅僅對他人死亡結果起到次要、微弱的引起作用,那么一般情況下,顯然就不足以引起如此重大的責任,因而這種聯系也當然就不屬于該條規定的構成要件所預定的因果關系。
(二)刑法因果關系的對量刑的影響,即量刑的因果關系
量刑因果關系則只對刑事責任的程度,也就是對決定適用刑罰的嚴厲程度產生影響,并沒有區別罪與非罪的作用。
(三)危害行為與危害結果存在刑法因果關系,但行為人不承擔刑事責任的情形
無刑事責任能力人對自己危害行為造成的危害結果不承擔刑事責任,此外,也有刑事責任排除適用的其他情形。
1.刑事責任年齡對刑事責任的排除
行為人未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即未滿十四周歲的是無刑事責任未成年人,實施犯罪行為,即使存在定罪因果關系也是無需承擔刑事責任的。我國刑法規定的行為人承擔刑事責任年齡為十六周歲,但已滿十六周歲的行為人并非對其所實施的所有犯罪行為承擔刑事責任,只有實施了嚴重的危害社會的犯罪行為才需要承擔刑事責任,例如對投放危險物質、爆炸、放火、販賣、搶劫、強奸、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故意殺人行為,就應當承擔刑事責任,所以,刑法上將這部分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行為人稱為不完全刑事責任人,只對部分犯罪行為負刑事責任,對刑法規定的這幾種犯罪行為以外的即使犯罪行為和危害結果有實質的因果關系的也無需承擔刑事責任。
2.行為人的精神狀況對刑事責任適用的限制。
行為人的精神狀況與行為人的年齡一樣在廣義上可以成為犯罪構成的主體方面的影響因素。當行為人是完全精神病人或者間歇性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控制自己的行為時造成的危害結果,不承擔刑事責任。這種情形可以簡單的理解為行為人的無意識行為,例外的是雖然醉酒的人在犯罪時也可能處于無意識狀態,但行為人仍應對其行為負刑事責任。
3.聾啞人、盲人刑事責任的排除適用
行為人的生理狀況同樣也是犯罪構成的主體方面的影響因素之一。我國刑法對聾啞人和盲人特殊人群也給予了必要的保護,即在刑罰上體現為對盲人、聾啞人實施犯罪行為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其中的免除處罰就是刑事責任排除適用的情形。
顯然,我們要研究的不僅是這類特殊人的犯罪行為,還要研究行為人在智力健全、精神正常、達到刑事責任年齡情況下實施的危害行為導致危害結果發生時無需承擔刑事責任的情形。
4.其他刑事責任排除適用的情形
(1)無罪過事件即不可抗力事件。目前我國刑法對犯罪的界定仍采用四要件說,要認定行為是犯罪行為需要同時具備犯罪主體、犯罪主觀方面、犯罪客體、犯罪客觀方面四個要件。那么,行為的發生不是出于故意或者過失主觀原因,而是由于不可抗力事件或者不能預料的意外事件所引起的,不是犯罪,即使行為在客觀上造成了危害結果,行為人對此危害結果仍不承擔刑事責任。
(2)正當防衛行為。行為人的行為在符合刑法所要求的正當防衛的條件時,對造成的危害結果不承擔刑事責任。也就是說行為人在行為具備正當防衛的意圖、正當防衛的原因、正當防衛的時間、正當防衛的限度的前提下對所實施的造成危害結果的行為不負刑事責任。另外,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強奸、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于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
(3)緊急避險行為。我國刑法明確規定了行為人對具備法律要求的避險意圖、避險起因、避險時間、避險客體、避險可能性等一定條件下的緊急避險行為不承擔刑事責任。也就是說行為人為了保護合法的正當利益在迫不得已的情況下損害了相對較小利益的行為即使損害行為與損害結果有直接因果關系也無須承擔刑事責任。
(4)刑法因果關系的中斷阻卻刑事責任的適用。如果在危害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介入了其他因素,且該介入因素獨立、完整的造成了危害結果的發生就會中斷因果關系,此時,行為人的危害行為和損害結果之間就沒有因果關系了。從前面的論述我們知道因果關系是承擔刑事則的前提,沒有因果關系就不會產生刑事責任的問題。
獨立因素介入后與第一個行為的力量共同作用,協力促成危害結果的產生。這里又分兩種情況,一是前行為本身不具有造成結果產生的實在可能性,只有抽象的可能性,而介入因素在這種抽象可能性基礎上發生作用,從而決定了危害結果的產生。在這種情況下,第一個行為對于危害結果來說,仍然是必要條件,但是所起的作用比較小。第二種情況則是第一個行為已經產生了導致結果結果產生的實在可能性,但是第二個因素在此基礎上繼續施加作用,使這種可能性變成現實性。雖然兩個因素不是同時發生,但是它們的作用力卻是對客體的有害變化起了作用,是兩者的合力共同促成了這一結果。在這種情況下,只要后來的結果是由于前一行為所包含的實在可能性轉化過來的,都是這一結果的決定性因素。這種關系可以理解為競合性作用關系。wWw.gWyoO.
四、結語
刑法研究因果關系是為追究刑事責任提供依據。我國刑法中的犯罪構成是主客觀諸要件的統一,具備犯罪構成才能追究刑事責任。解決了刑法上的因果關系,只是確立了行為人對特定危害結果負刑事責任的客觀基礎,但不等于解決了其刑事責任問題。要讓行為人承擔刑事責任除了具備客觀方面的要件還須具有主觀方面、主體、客體等要件。例如主觀上行為人還必須具備故意或者過失,否則即使具備因果關系,仍不能構成犯罪和使其負刑事責任。
注釋:
曹小清.也談刑法因果關系的正確認定.陜西青年職業學院學報.法律與社會.2009(1).
馬克昌主編.犯罪通論.武漢大學出版社.1999年版.第73頁,第216頁.
邱野,蔡立霞.刑法因果關系與刑事責任.安徽警官職業學院學報.2003(1).
馬克昌,高銘暄主編.刑法學.北京大學出版、高等教育出版社.2005年版.第82頁,第83頁.
王卿.淺談刑法因果關系與刑事責任.法制與社會.2009.8(上).
- 上一篇:無形資產及會計核算管理綜述論文
- 下一篇:探求農業雜草防除要點論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