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議賠命價在民族存續的原因

時間:2022-05-03 11:24:00

導語:小議賠命價在民族存續的原因一文來源于網友上傳,不代表本站觀點,若需要原創文章可咨詢客服老師,歡迎參考。

小議賠命價在民族存續的原因

關鍵詞:賠命價;法的價值;法律文化沖突;現代化

摘要:“賠命價”作為少數民族自治地方的習慣法之一,一方面在維護本地區社會的穩定和秩序中起到了很大作用,另一方面在法治社會發展的今天又充滿著與法的文化價值相沖突的現象。這中間有很多的社會政治經濟文化的原因,對待這種民間習俗,我們應該站在歷史的高度用發展的眼光取其精華去其糟粕。

早在古希臘時期,著名思想家亞里士多德就提出“法治”的兩個標準,他認為,所謂法治,一是指普遍守法,二是指被遵守的法律應該是良法。基于此我想提出兩個我個人的思考,第一,為什么在中國的許多少數民族地區法律的普及受到了極大阻礙?第二,所謂良法與惡法的區分標準中是不是應當滲透著不同的地域文化,不同的傳統等等諸多方面的考慮因素?我想以“賠命價”現象為例證來探究一下。

一、“賠命價”的民間習俗

通過了解“賠命價”的內容能夠看出,絕大部分的“賠命價”現象是十分野蠻的,這無可非議,因為它們基本上沿用了古代部落、家族戰爭的簡單處理問題、化解糾紛的形式。這樣做一方面是對國家法律的踐踏,另一方面對社會秩序也將形成極大的威脅。從這一角度看,確實應當徹底革除這種落后的習俗,但關鍵問題在于“賠命價”現象為什么會在經濟、文化不斷發展,文明之風日漸強盛的今天反而越演越烈了呢?恐怕還不能僅僅歸結為陳規陋習的簡單回歸,這其中必然有著深刻的現實原因和其存在的合理性。如果無視這些而對“賠命價”這種習慣法進行簡單的剔除,強行的禁止,是行之不通的。一個僅僅崇尚武力、暴力、強制力、政治權力,而忽視傳承的精神、習慣、文化的國家是可怕的,更是可悲的。在這個問題上如果不能正確的將法制現代化問題放入到中國特定的文化背景之中去具體問題具體分析的話,靠強行制止“賠命價”,是不能解決根本問題的。因此,我們有必要對“賠命價”現象進行一些較深刻的分析思考。

二、“賠命價”在中國少數民族生活中的現實表現

“賠命價”作為一種習慣法,不可避免地擁有習慣法所表現出的種種缺陷和不足,似乎與現代社會的發展格格不入。一般來講,就時代遺存下來的習慣或風俗,從總體上多帶有落后性和保守性,它同反應那個時代進步特征的法律文化之間尋在著矛盾、對立和沖突,對法律文化有一定的破壞作用。但當然不能一概而論。在我們的一些少數民族地區,一些本該屬于法律涉足的領域,因為當地法制并不發達,往往依照著一些與法律文化相悖的習慣文化來加以調整,而且在該社會領域內,這種調整方式得到多數人的默認和贊許。這種狀況不能不同法律文化發生沖突,而且由于其具有較為深厚的社會基礎,往往是習慣在沖突中占據上風。恩格斯說:“倫理道德雖然在社會發展過程中往往具有特殊的歷史惰性。”但是它畢竟是社會文明的精神內核和人文智慧的結晶。妄自忽視這些,已經給中國的民族法治建設留下了種種血一般的警示。

三、“賠命價在中國少數民族地區存續原因

(一)生產力發展水平的制約

建國后直至今天,我國整體上還屬于農業社會類型,各地區、各民族的經濟、文化發展極不平衡。這種現象在我國少數民族地區尤為顯得突出。這些少數民族地區多處于跨越式的發展,其社會生產力水平相當低,生產方式比較原始、粗放,這種狀況不可能在僅僅幾十年內就有較大改觀。

我國有五十五個少數民族,人口雖然只占全國總人口的極少數,但卻分布在占國土面積一半以上的廣大地區。由于各地差別巨大,導致國家在這些地區的刑事、民事及行政執法上必然會面臨諸多問題,從而無法實現統一的法治局面。

(二)地理環境的影響

這些少數民族地區大多生活在邊遠地區,處于一種相對封閉的狀態之下,他們世世代代在那種狹小的天地里繁衍生息。建國以后這些地區在黨和政府的幫助下,有了一定的改變,但是卻沒有實現根本性的變化。[2]交通、通信的不夠發達,信息交流的限制,使得各民族群眾開闊視野,接受新鮮事物的觀念受到了很大的制約。

(三)習慣法觀念的廣泛存在

社會存在決定社會意識。當決定社會意識形態的自然經濟沒有根本變化時,傳統的習慣法觀念的深層結構還堅如磐石,個民族群眾對少數民族習慣法在精神上、心理上、觀念上任具有強烈的親切感和認同感,有什么事仍然首先依據習慣法進行。

(四)國家司法、執法力量相對薄弱

建國后,社會主義法制建設幾經曲折,在少數民族地區大力開展社會主義民主法制教育尚不夠深入,社會主義法制的統一性與國家制定法的權威與尊嚴教育遠遠不夠,還無法用社會主義法律意識代替各少數民族群眾的習慣法的法意識。[3]再加上,少數民族崎嶇一般居住分散,因而國家司法、執法機關適用和執行國家法律的難度就更大。

四、歷史該往何處去——辯證對待中國少數民族習慣法

翻閱中國歷史,各個朝代都是十分注重少數民族習慣法的,制定法律時在堅持國家法制統一的原則之下,承認習慣法的一定效力,這是值得我們總結和借鑒的。公力救濟能夠較為公平地處理一些普通公民之間難以解決的問題,并且有章可循的法律制度可以保障社會的穩定運行和發展,形式正義在某種意義上來說卻可以保證實質正義的步步推進。

法的現代化要求我們要辯證地看待以“賠命價”為代表的諸多風俗習慣,不能全盤否定也不能全盤肯定,否則都是不正確不科學的。我們不僅應該認識到,簡單地否定或簡單地肯定“賠命價”習慣法絕不是順應現實的明智之舉。不強行“自上而下”地推行法制,也不放棄法的適時介入,我們需要在兩者中間尋求一種內在的契合,讓兩種手段能夠在發展中相互結合,取長補短的前進,這樣才能夠實現真正的法治和諧化,才能實現法治的和諧價值。

現代化作為一個世界性的歷史進程,乃是從傳統社會向現代社會的轉變和躍進,是人類社會自工業革命以來所經歷的一場涉及社會生活主要領域的深刻變革過程。但有的學者就把傳統社會和現代社會對立起來,忽略兩者之間的有機聯系及其內在轉化的相生相容關系。[4]在法制現代化發展過程中,中國是最為典型的外發型法治國家,受西方的法制影響而迅速發展起來的法治體系,往往忽視了我國法律發展的本土資源。尋求本土資源,注重本國的傳統,往往容易被理解為從歷史中去尋找,特別是從歷史典籍規章中去尋找。傳統也并不是那些僅僅形成文字的歷史文獻,甚至也不是當代學者的重新闡述,而是活生生的流動著的、在億萬中國人的生活中實際影響他們行為的一些觀念,或者從行為主義角度來說,是他們的行為中體現出來的模式。[5]所以在繼承中發展在發展中集成,因地制宜的推進中國當代的法制建設可謂是最明智之舉。

參考文獻及注釋:

[1]高其才:《中國少數民族習慣法研究》,清華大學出版社2003年版,第269頁

[2]高其才:《中國少數民族習慣法研究》,清華大學出版社2003年版,第273頁

[3]高其才:《中國少數民族習慣法研究》,清華大學出版社2003年版,第274頁

[4]公丕祥主編:《法理學》,復旦大學出版社2008年版,第369頁

[5]朱蘇力:《法治及其本土資源》,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6版,第14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