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究職務犯罪的特征以及偵查取證特殊性

時間:2022-11-09 05:4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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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究職務犯罪的特征以及偵查取證特殊性

職務犯罪是指具備一定職務身份的人故意或過失地實施了與其職務之間具有必然聯系的、侵犯了國家管理公務的職能和聲譽,致使國家和人民利益受重大損失的各種犯罪的總稱。職務犯罪偵查工作歷來以立案難、取證難、追逃難而成為一類難度較大的偵查工作,其中,取證難更是成為了困擾職務犯罪偵查機關的難中之難。筆者認為,要解決職務犯罪取證難的問題,其基礎性的前提就是掌握職務犯罪的基本特點,了解職務犯罪偵查的規律,在證據法一般原則和證據規則的指導下,全面系統地構建對職務犯罪偵查更具實際意義的職務犯罪策略體系。

一、職務犯罪特點剖析

(一)職務犯罪主體的特點

1.職務犯罪主體的反偵查能力強。職務犯罪大多數是故意犯罪,犯罪主體明知故犯,因而一般都有反偵查的主觀愿望。再者,犯罪主體的文化、法律水平較高,社會閱歷豐富,關系網復雜,有一定的地位和職權,容觀上具有反偵查條件。針對犯罪主體反偵查能力強的特點,偵查過程中要根據具體情況要么阻止行為人實施反偵查,要么使反偵查行為欲蓋彌彰,引出線索,獲取證據。

2.職務犯罪主體關系網復雜,且多具有一定的職權,故偵查的干擾多,阻力大。職務犯罪主體的特定性決定了其行為人不僅與其它犯罪的行為人一樣需要進行日常的交往活動而且還與有關單位和部門業務上的往來,因而其關系網比其它犯罪人的關系網更為復雜。關系網的復雜以及犯罪主體多具有一定的職權和地位等原因,使某些法制觀念淡薄的關系人向司法機關說情,或者不與司法機關配合,極個別職務高的關系人甚至以權壓法,阻撓偵查。

3.從事公務的人員之間,從事公務的人員與非從事公務的人員往往相互勾結,共同犯罪。據統計,貪污賄賂等職務犯罪案件中共同犯罪一般占立案總數的10-25%,且官商勾結型職務犯罪案件一直呈上升趨勢。

(二)職務犯罪時間的特點

1.大多數職務犯罪的預謀、持續時間較長。首先,經濟性職務犯罪,報復陷害罪,私放罪犯罪,徇私舞弊罪等犯罪一般要經過周密的預謀。其次,實施上述犯罪一般要等待或創造時機因而從犯罪預謀之初到實施犯罪需要較大的時間跨度。再次,經濟性職務犯罪的行為人往往會在較長時間內多次實施犯罪行為。令人關注的是59歲現象和25歲現象在職務犯罪中越來越突出。

2.實施犯罪的時間與發現犯罪的時間跨度較長。經濟型職務犯罪等犯罪的隱蔽性以及沒有直接的侵害后果,決定了發現犯罪的時間常常大跨度地滯后于實施犯罪的時間。

(三)職務犯罪空間的特點

1.大多數職務犯罪沒有明顯的犯罪現場可供勘驗。在職務犯罪中,除部分刑訊逼供,體罰虐待被監管人、玩忽職守、私放罪犯等犯罪,一般有明顯的現場之外,多發性的經濟職務犯罪、徇私舞弊罪等大多數職務犯罪極少會留下有勘驗價值的現場。沒有明顯的現場可供勘驗意味著刑事訴訟法規定的證據種類之一的現場勘驗筆錄將無法取得。而現場勘驗筆錄是一種較易獲得的證據,對于沒有明顯的現場供勘驗的犯罪而言,由于少一種證據來源而增大了偵查取證的難度。

2.故意犯罪現場常被毀壞或偽裝,現場采證率極低。在有明顯的現場勘驗的少數職務犯罪中,刑訊逼供,體罰虐待被監管人和私放犯罪主體一般熟知法律,明知故犯,自知行為將要受到刑事處罰,因而犯罪前預謀周密,極少在犯罪現場上留下能證明犯罪的痕跡物品等物證;犯罪后還要破壞現場,降低現場采證率或者對現場進行偽裝,企圖割斷犯罪要件與其的聯系。

(四)職務犯罪行為的特點

1.職務犯罪行為的仰仗性。職務犯罪行為無不依賴于職務犯罪主體所具有的主管、分管、經管某種公務的職權和由此產生的地位。犯罪行為的仰仗是職務犯罪行為的特征,不仰仗職務的犯罪行為不成其為職務犯罪。把握職務犯罪行為的這一特點有利于審查線索的可靠性,明確偵查取證方向和正確認定犯罪的性質。

2.職務犯罪行為的隱蔽性,表現為以下三方面:

(1)職務犯罪人直接或間接利用其職務、地位等有利條件實施犯罪,將犯罪行為置于正當的職務行為掩蓋之下,使人難以察覺。

(2)多發職務犯罪沒有具體被害人。偵察實踐表明,許多犯罪得以揭露和證實在很大程度上歸功于被害人的報案及提供線索和證據,多發性的經濟性職務犯罪以及部分瀆職職務犯罪并沒有具體的被害人,因而犯罪行為難以暴露出來。

(3)職務犯罪行為一般是在沒有作為第三方的目睹人在場的情況下實施的,而通過目睹人發現犯罪行為可能性極小,因而很難獲取目擊人證言。

3.犯罪行為的預謀性、持續性和后續性,對明知故犯的職務犯罪主體而言,一方面要于事前極力策劃以使犯罪得逞,另一方面又企圖使自己逃避懲罰。為此,職務犯罪主體就需于犯罪前積極密謀,犯罪后,尤其是在其罪行被覺察后實施串供、毀證等后說性的反偵查行為,犯罪行為的持續性主要表現在多次貪污、挪用、受賄等犯罪行為中。

(五)職務犯罪性質方面的特點

職務犯罪性質方面的特點,首先,從法律規范方面看,職務犯罪所涉及到的法律規章繁多,從行為性質來看,合法行為與違法犯罪的界限也常較模糊,不易分辨。以受賄罪為例,既要劃分受賄罪與一般受賄行為、經濟上的不正之風、正當接受饋贈、合法獲得報酬等諸情形間的界限,又要辨別其與詐騙罪,貪污罪、徇私舞弊罪等罪的差異。

(六)職務犯罪中涉及的人和物的特點

1.往往以有任命書、委托書、記錄、帳冊等文書可查。職務犯罪主體和被害人的身份以及犯罪主體所從事公務的性質等,一般都有文件記錄。這些文件,記錄就是證明行為人、被害人身份,行為人所從事公務的性質等情況的依據,經濟職務犯罪一般要涉及財務帳冊,偵查時需檢查或鑒定這些文書。

2.出于貪利動機的職務犯罪一般要涉及贓款贓物。只有犯罪人的貪利動機得到滿足,即非法占有公共財物或非法接受財物后,其占有或接受的財物才成為贓款贓物。在對貪利性職務犯罪的偵查中,應注意追繳作為物證的贓款贓物,以證實犯罪并挽回國家、集體和個人的經濟損失。

3.職務犯罪中多數知情人與犯罪人有一定的關系。在經濟性職務犯罪中,多數知情人是與犯罪人是親友、同事、情人等關系或是與犯罪人有業務往來的人。在侵權、瀆職職務犯罪中,多數知情人與犯罪人同屬一個單位或一個系統的上級、同級、下級和其他與犯罪人有工作聯系的人。從總體上看,知情人與犯罪人的上述規定關系雖然有利于偵查時發現證人,但同時也存在著對偵查工作不利的因素,即要從上述知情人口中獲得證言有一定的難度,而且偵查人員一旦接觸這些知情人便容易觸動偵查對象。因此,偵查中既要善于運用有針對性的詢問策略以獲取真實證言,又要在接觸知情人之前注意研究可能知情的人的情況,選擇那些與偵查對象關系相對流遠或有矛盾的人先行詢問,以免走漏消息,驚動偵查對象。

二、職務犯罪偵查取證特殊性

職務犯罪偵查取證的特殊性是由職務犯罪的基本特點決定的,而研究職務犯罪偵查取證的特殊性意義在于把握職務犯罪取證的規律性,從而為制定犯罪偵查取證策略提供依據。

(一)職務犯罪偵查的過程一般是從人到事的偵查過程,職務犯罪偵查大多數是圍繞一定的嫌疑人調查取證而查明其有無犯罪事實的,偵查過程的不同,決定著偵查中各環節的重點所采取的措施、手段的側重點各不相同。對于從人到事案件的偵查,立案前的初查主要是為了查明嫌疑人有無犯罪而采取的旨在進行審查和調查核實的措施和手段,立案后的偵查取證過程是為了進一步收集證據,以證實立案偵查的嫌疑人的犯罪事實,并發現其有無其它犯罪事實。

(二)職務犯罪偵查對象的特殊性。職務犯罪偵查的對象是具有職務犯罪嫌疑人的國家工作人員和其它從事公務的人員及共犯。其它犯罪的偵查對象,雖然亦有國有工作人員和其它從事公務的人員,但所占比例很少。正因為如此,所以偵查對象能進行與高量的反偵查活動,偵查中的干擾和阻力大,偵查取證困難重重。

(三)職務犯罪偵查中矛盾雙方的強烈對抗性。在職務犯罪偵查中,一方面,偵查人員要依法開展偵查,查明犯罪人及其犯罪事實。另一方面,犯罪人卻要千方百計對抗偵查,逃脫刑罰的處罰。即使在部分被告人自首的案件和過失職務犯罪案件中,依然存在這種對抗性,職務犯罪偵查矛盾雙方的強烈對抗要求偵查人員必須強化策略意識,講究斗爭藝術,強調以智取勝。

(四)職務犯罪線索來源的隱蔽性。偵查實踐表明,大多數職務犯罪的偵查始于群眾舉報的線索,線索來源的隱蔽性源于職務犯罪行為的隱蔽性、舉報人怕受到打擊報復等多因素。這一特點決定了立案前的審查階段要花相當多時間和精力核查有無犯罪事實,而且能查實確有犯罪事實而立案偵查的匿名舉報較少。鑒于此,要有效地偵查職務犯罪,就必須多渠道開辟線索來源,同時設法提高公開舉報的比例,由此而相應提高舉報線索的可靠性。

職務犯罪偵查取證過程的復雜性。職務犯罪行為觸犯的法律、法規多,加之職務犯罪隱蔽,實施犯罪時間與發現犯罪的時間跨度大,故證實犯罪的直接證據和原始證據較少。因此,偵查取證的范圍廣泛,需要獲取的證據數量多。就查帳而言,查帳人員可能要面對堆積如山般的帳冊,檢驗完所有帳冊的時間以月計的情況。再者,偵查對象反偵查的干擾阻力之大無疑增加了偵查取證的復雜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