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偵查中網絡反腐考究

時間:2022-11-21 04:4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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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偵查中網絡反腐考究

2009年網民的網帖促使“天價煙”局長周久耕銀鐺入獄、內蒙古阿榮旗檢察長劉麗潔“開豪車”秘密驚人揭幕……,2010年網帖曝光引發了廣西來賓煙草局長“日記門”事件、海南三亞社保局“招考門”事件……,網絡反腐日益成為社會各界熱議之話題。由于網絡反腐的受力面廣泛、影響力巨大,已然成為我們不得不面對的一個社會現實,需要法學界展開深入的研究和廣泛的思考。

一、網絡反腐的內涵

作為一種新生事物,理論界迄今對網絡反腐的內涵還未形成統一的認識,但統觀當前的理論探討,存在兩大基本論調,第一種論調提出網絡反腐是通過網絡曝光或評論腐敗行為,進而引發廣泛的社會輿論,對執政行為和執法職權形成了有力的監督和約束,從而對腐敗行為實現有效的預防、遏制和懲治。這種網絡反腐突出了普通公眾的主體地位,盡管如果沒有國家機關的介入,遏制和懲治的效果會受到影響,但如果沒有普通公眾的積極參與,反腐的大幕是不會迅速拉開,反腐之大勢也是無法造就的,反腐最終只能停留在權力反腐的層面,而不能實現權利反腐。前述案件從曝光到查處的過程,就為我們呈現出了這樣一種網絡反腐的現實路徑:網民發帖一網友頂帖一形成熱點一媒體追蹤一事件放大一國家機關介入一真相大白。在這種論調之下,理論界出現了一些紛爭,有學者提出網絡反腐是一種新的輿論監督手段。普通公眾進行輿論監督是憲法和法律賦予的一項民主權利,他們可以運用各種輿論工具,或通過輿論機構,對國家公權力組織及其人員的行為與言論進行善意的監督、審查和評價,當然也可以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不良言行予以批評、控告、檢舉和揭發等。網絡正是普通公眾可以用來展開輿論監督的工具之一,同樣允許普通公眾使用各種合法的監督方式實現法律所賦予的輿論監督的民主權利,包括批評、檢舉、揭發、控告、發表評論等方式。也有學者提出網絡反腐即是一種舉報形式,只不過是一種放大的舉報,又是將小群體之民意予以放大的一種形式,是現實中民意表達與傳遞的網絡傳播形式。因此,網絡反腐并不能涵蓋反腐敗的全過程,更不能替代司法意義上的反腐敗。還有學者認為網絡反腐是一種消解和宣泄普通公眾對腐敗不滿或仇恨情緒的“出氣口”,同時也是普通公眾對官員言行進行監督的一種最好的“互動器”。這些觀點并非彼此矛盾的,而只是從不同側面、不同視角對網絡反腐所承載的價值和功能進行探討。綜上,網絡反腐具有著四大功能:第一是監督權力的功能;第二是舉報腐敗的功能;第三是傳播、擴大民意的功能;第四是消解和宣泄公眾反腐情緒的功能。

第二種論調認為網絡反腐既包括以預防、教育、懲治為目的的電子政務這一技術手段在專門的反腐機構中的運用,也包括民間反腐力量通過網絡舉報、檢舉、披露腐敗行為或通過網絡輿論進行反腐敗。網絡反腐的主體表現為官方專門反腐機構和民間反腐力量的結合。這種定義下的網絡反腐路徑得到了擴充,普通公眾除了通過網絡曝光引發輿情事件致使官方介入展開調查處理的途徑,還可以選擇通過官方的網絡平臺將自己獲知的腐敗信息進行舉報的途徑,前一種途徑是通過信息擴大、民意放大的方式與國家機關建立間接、被動的網絡聯系;后一種途徑則是通過信息單向傳遞的方式,直接與國家機關建立網絡聯系。

由于通過檢察機關專門反腐機構(以下簡稱專門反腐機構)的網絡平臺直接舉報,與其他的直接舉報方式并沒有實質性的差別,仍然是信息單向傳遞,直接與國家機關建立聯系,只是聯系和傳遞的具體形式不同而已,它仍屬于官方反腐機制中的一部分,并未跳出這一機制,因此我們基本上從技術層面、程序層面就可以解決官方反腐機制中網絡反腐的問題。但是要推進和完善第一種論調所指之網絡反腐機制,則不僅僅有技術層面、程序層面的問題需要解決,還有更為重要的是有諸多實質層面的內容需要探究,而且也只有這種論調的網絡反腐才需要探討解決如何與專門反腐機構形成反腐合力的問題,因此網絡反腐的內涵應界定為第一種論調。

二、網絡反腐與檢察機關反腐偵查聯合的優勢與障礙

(一)網絡反腐與檢察機關反腐偵查聯合的優勢

網絡反腐在信息獲取方面具有著專門反腐機構所不具備的優勢,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網絡反腐具有安全性

知情者如果直接向專門反腐機構舉報,存在很大的安全顧慮,因為他所針對的是國家工作人員,對抗的是強勢的憑借職權、地位編織的“保護網”,而我國關于舉報人保護的措施很軟弱,這必然導致知情者止步于專門反腐機構大門前。正是基于此種原因才在很大程度上激發了人們(包括知情者)對于網絡反腐途徑運用的勇氣和熱情。在網絡反腐中,由于網絡與現實生活相比,除非借助于一定的技術手段,人們的活動一般處于一種隱匿狀態,正是這種隱匿的特性,使得知情者獲得在現實生活中較難獲得的安全感,從而在很大程度上化解了知情者表達信息的后顧之憂,這樣無疑可以擴大有關腐敗犯罪的信息量,大大彌補了專門反腐機構由于信息不對稱所致的反腐不力的風險。

2.網絡反腐具有便捷性

知情者如果直接向專門反腐機構舉報,舉報的程序和要求相對于網絡反腐而言,則較為嚴格和復雜,同時還可能會受到受理人員個人素質的影響,使得舉報者耗多時費大力,也阻礙或限制了舉報人舉報的積極性。而在網絡反腐中,知情者不必經過象專門反腐機構舉報那樣復雜嚴格的程序環節,更不必遭遇受理人員素質和工作作風的影響,只要有一臺能連接上互聯網的電腦,知情者就可以隨時隨地,而且成本低、速度快地將信息傳遞出去、擴散開來。

3.網絡反腐具有凝聚性

網絡反腐的凝聚性既體現在犯罪信息數量的擴充和質量的提升,也體現在反腐力量的擴大與充實,從而有利于通過網絡、媒體形成強大的民間反腐的合力。

首先,在信息的凝聚性方面,網絡反腐具有很強的比較優勢。在網絡反腐中,可能最初只是網民依據自己對腐敗的理解將某官員的腐敗行為通過網絡予以曝光,如果引起其他網民的廣泛關注,加之網絡的特殊優勢,就會很快形成一股巨大的力量,迅速推進對有關腐敗行為信息的挖掘和傳播,這樣就可能從公眾視野中的腐敗行為推進到了與腐敗犯罪密切相關的“原案”,最后挖出了檢察機關偵查的腐敗犯罪,并有可能使得專門反腐機構獲取有關腐敗犯罪“窩案”、“串案”的信息,可見,網絡反腐可以實現腐敗犯罪信息的凝聚。而專門反腐機構在信息的凝聚方面就顯得有些不足。專門反腐機構獲取信息的渠道主要包括三條:第一條是檢察機關自行發現。檢察機關無論是通過“以案帶案”,還是業務工作中獲知,或是摸排中了解都帶有很大的偶然性,因此獲取的信息的數量和質量都存在著缺陷。第二條是有關部門移送,主要指公安機關、紀檢監察部門以及審計、稅務等執法部門在執法過程當中發現后移送至檢察機關的犯罪信息線索。[7]由于腐敗犯罪的主體是國家工作人員,這些人具有較高的文化水平和專業能力,對相關的政策法律也非常熟悉,同時還有其手中職權、地位編織出的“保護網”作為依仗;此外,大多數腐敗犯罪并沒有明確的被害人,犯罪的參與者基本都是受益者,案發后很容易形成攻守同盟,因而他們的反偵查能力也高于普通案件的作案者,案件線索很難被暴露出來。所以說能被國家執法機關所獲知的犯罪線索是極為有限的,如果僅僅依靠國家執法機關在執法過程當中查獲犯罪證據或證據線索,在面對這道強大的“保護網”時,力量的虛弱是非常明顯的。第三條是知情者向專門反腐機構報案或舉報,但由于上述的安全顧慮和程序復雜等因素,使得這條渠道也并非暢通無阻。

其次,在力量的凝聚性方面,網絡反腐也具有強大的優勢。究根結底,普通公眾是腐敗的最終受害者,他們非常痛恨腐敗,反腐成為公眾對社會正義倫理訴求的必然反映,也是公民知情權、表達權、參與權和監督權等權利意識覺醒的必然結果,因此腐敗分子的行為一旦被網絡曝光,就會暴露于廣大網民“雪亮眼睛”之前,憑借網絡的獨特優勢,就會迅速在普通公眾中凝聚成一股強大的反腐力量,極大推動了事件的進程。

(二)網絡反腐與專門反腐機構聯合的障礙

1.網絡反腐信息虛假的風險

網絡反腐的隱匿性不僅可以保障知情者傳遞、舉報信息的安全性,但不容忽視的是它同時存在著網絡信息虛假的風險。因為網絡的虛擬性、隱匿性,有時在未完全查實的情況之下公布出去,有時為增加關注度和影響面還會夸大事實、“添加作料”,有時也難免會淪為打擊報復、誹謗陷害的工具。正是由于網絡反腐在信息源頭方面良莠不齊,缺乏合理的審查、過濾機制,網絡反腐中信息虛假的風險不容小視,在建立反腐聯合時將成為一個必須解決的問題。

2.網絡反腐力量失衡的風險

網絡反腐中廣大的群眾對相關信息缺乏必要的甄別力,甚或受到對腐敗不滿或仇恨情緒的影響而對信息不加甄別,加之國家相關部門回應機制的滯后,有可能致使普通公眾成為虛假信息、甚至謠言的“推波助瀾者”,從而出現影響社會穩定性的隱患。網絡反腐中,為了挖掘和收集信息,網民還會選擇使用“人肉搜索”等網絡搜索方式。盡管這種信息收集方式將現實世界的信息收集與網絡空間的信息交流結合起來同步開展,獲取信息的能力更加強大,信息來源更具實時動態性,但是“人肉搜索”屬于網上群體性行為,有著很強的自發性和隨意性,一旦,即便發起者是本著善良之心靈、正義之精神去揭發,然而其后發展之快、波及之廣卻是誰也無法預見、無法控制的。加之,當前我國社會群體理性的虛弱,在網絡反腐的過程當中難免會超越對腐敗行徑合法揭發和舉報的范圍,而侵入到被調查者合法私權領域內,從而超出了正常的網絡反腐范疇,引致民間反腐力量出現了失衡而被濫用。

3.網絡反腐缺乏權威性

這種權威性既體現于反腐的穩定性上,也體現在反腐的有效性上。首先,在網絡反腐中,并沒有相應的引導和保障機制,因此網民對于網絡曝光的反腐案件的關注可能很難長時間持續下去,可能會因網絡公布的腐敗事件的熱度而發生轉移,隨著時間的拉長致使力量被分散,這無疑會使反腐的穩定性受到很大影響。其次,網絡反腐是以普通公眾為主體的,盡管憑借網絡形成的民間反腐力量非常強大,可以很大程度上震懾腐敗分子,但是如果沒有公權力機關的積極介入,僅憑網絡反腐是無法給予腐敗分子現實有力的法律制裁,從這個角度而言,要想真正取得反腐的有效性,僅有網絡反腐之力還是不夠的。

三、關于網絡反腐與檢察機關反腐偵查聯合的設想

實際而言,網絡反腐最核心的優勢就是信息優勢,最根本的缺陷就是缺乏引導和規范,因此,要實現網絡反腐與專門反腐機構之間聯合就必須確立相應的引導和規范,從而在合理范圍內最大限度的發揮網絡反腐的信息優勢。筆者沿著網絡反腐信息發展的脈絡和波及的范圍,建構起我國網絡反腐的制度保障。

(一)網前初步審查制度

1.合法性的初步審查

正如前述一旦網民在論壇中“人肉搜索”的文章,其傳播之快、影響之廣,是誰都難以控制的,極有可能侵入到被調查者合法私權的領域,因此有必要對此進行網前的合法性審查。可以根據搜索對象、內容、影響等不同,實行有條件的雙重審查。對于道德意義或非法律意義的腐敗行為,由商業性網站自行審查,量度應較為寬容,但如果帖子內容明顯或嚴重損害了被調查者合法私權的,應通過網絡手段告誡改正,如不予更正者,則不予。如果發現涉及到刑法意義上的腐敗犯罪,就滿足了雙重審查的條件,商業網站在先審查之后應轉交專門反腐機構進行審查,因為商業網站的網絡監管員和網民并非法律專業人士,所以由他們所把握的法“度”就可能會存在錯誤,而專門反腐機構是執法部門,其工作人員又屬于法律職業群體中的精英,因此他們有責任、有能力承擔起合法性審查工作,但是他們的審查不局限于關于腐敗犯罪帖子的合法性,同時也會對尚未涉及腐敗犯罪的反腐言論的合法性進行審查。對于侵犯被調查者合法私權利的帖子,專門反腐機構可以根據對案件偵查是否確實有用作出不同的處理,如果沒有幫助,則要求商業性網站不予;如果確有幫助,在禁止的同時,還需與發言者進行直接對話,以獲取有價值的證據或線索。

2.真實性的初步審查

如果信息源頭遭到污染,網絡反腐就可能成為反腐道路上的一道障礙,因此必須首先從源頭著手,建立審查制度,達到“正本清源”的目的。對真實性的審查也采用有條件的雙重審查,即一般由商業性網站審查,對關涉腐敗犯罪的,則采雙重審查。對于商業性論壇網站而言,我們不能要求其承擔不適當的審查責任,因為其在信息核查、監控、過濾等方面都存在較大的能力缺陷,而且大都屬法律禁區,所以我們只能要求其在適當的范圍內對帖子內容的真實性進行審查,最大限度的保障信息的真實性。網站可以通過審查發帖者發帖的目的、針對的對象、發帖的內容等方面綜合判斷信息的真實性,如果超出合理的虛假容忍限度的,則不予。如果帖子的內容針對的是刑法意義上的腐敗犯罪,網站還須在該帖之前,將文章提交給專門反腐機構審查。如果帖子所涉腐敗案件,與檢察機關正在偵查的案件相關或符合,則可以與偵查所獲證據或線索進行核查,如果相印證,而且不違反偵查策略保密需要的,則可以批準,并加以利用。如果是全新的案件,經過初步的傳統調查,具有一定的真實可靠性,并對偵查工作具有重大幫助,則可以啟動網絡手段對信息提供者進行審查,以對信息的真實性作出判斷,以決定是否批準該網站該帖子。

3.控制發展能力的初步評估

由于網絡反腐中,信息一旦,就會迅猛得以蔓延、擴散,并會在普通公眾中很快凝聚成一股強大的反腐力量,如果對于信息的擴大之勢和力量的規模之態不能實施有效控制的話,網絡反腐極有可能走向反腐的對立面。因此,商業性論壇網站在決定是否反腐帖子時,尤其是“人肉搜索”的文章時,應綜合各種因素對網站自身控制反腐信息和力量發展的能力進行初步的評估,以決定是否該帖。

(二)網上監管制度

1.真實性的持續審查

帖子后,會有很多的跟帖者,發帖者也會對頂帖作出回應,其中也會有新的信息出現,有矛盾的、有相符的、有補充的,信息在網上會不斷地蔓延、擴散、變化,因此有必要展開網上信息真實性的持續審查。程序基本同于初步審查,商業性論壇網站應站在審查的最前線,它應跟隨網絡反腐的發展,進行同程、實時追蹤、審查。商業性論壇網站可以設立信息監管員,通過對帖子的內容、帖子之間差異類型(是實質性差異還是非實質性差異)、帖子之間符合程度等進行綜合性的審查,從而在信息發展進程的每一環節對真實性作出合理判斷,對于那些超出合理的虛假容忍限度的帖子,信息監管員可以及時給予刪除,刪除之后仍欲反復者,可以給予網絡警告,嚴重者可以采取其他較為嚴厲的網絡限制手段。商業網站在監管過程中,一旦發現帖子的內容涉及到刑法意義的腐敗犯罪,則應將其提交給專門反腐機構審查,在審查過程中,檢察機關的專門反腐機構也可以結合其他相關的未涉腐敗犯罪的信息,綜合判斷網絡中腐敗犯罪信息的真實性。如果帖子所涉腐敗案件,與檢察機關正在偵查的案件相關或符合,則可以與偵查所獲證據或線索進行核查,如果相印證,而且不違反偵查策略保密需要的,則可以加以利用。如果是全新的案件,則可以將網絡審查和現實調查結合起來,首先通過審查帖子的內容、針對的對象、帖子之間差異類型、帖子之間符合程度等綜合分析判斷其真實程度,如果具有一定的真實可靠性,則可以展開初步的現實調查,如對偵查工作具有重大幫助,則無需啟動網絡限制手段,允許繼續發展、推進,并保持追蹤。

2.合法性的持續審查

帖子雖然在前通過了合法性的審查,但是隨著信息的發展,隨后之帖子是否合法,隨后進行的“人肉搜索”是否合法,仍然需要持續進行審查,對發展進程中的每一環節進行審查。對于道德意義上的或非法律意義上的腐敗行為,網站設立的網絡監管員本著保障公眾言論自由的原則,報以較大寬容度,但是對于那些明顯侵害了或嚴重侵犯了被調查者合法私權的,再給予更正機會仍不予改正的,則可以通過網絡手段將其刪除,行為惡劣者可以給予警告或更為嚴厲的網絡限制。對于刑法意義的腐敗犯罪,除了商業網站的前置審查外,還需聯合專門反腐機構對所涉腐敗犯罪的網絡動態進行合法性的持續審查。對于某些侵犯他人權利的言論,如果純粹是網民惡意攻擊,而且對案件的偵查也沒有任何幫助的,同時為了保證論壇的正常秩序,反腐機構可以聯系網站的管理員予以刪除,必要時可以對其實施警告、封貼等措施。如果帖子泄露他人隱私或侵犯到他人的名譽,但是包含的信息對案情確實有很大的幫助,反腐機構則可以采取分流的機制,即禁止侵害言論的網絡傳播,但偵查人員與該網民展開直接對話,這樣既保護了被調查者的合法私權,又可以最大限度的掌握犯罪信息,保證腐敗犯罪偵查工作的順利進行。

3.引導信息發展的機制

網絡反腐由于是眾多網民自發參與形成的,難免會出現爭論焦點的偏離與疏散,甚至會走上歧途、險途,如果不能得到合理的引導,可能就會對社會的穩定造成破壞,甚至走向反腐目標的對立面,因此有必要建立合理有效的引導機制。這種引導既體現為對權力的引導,也體現為對權利的引導。

對權力的引導包括兩種引導,第一種是對被調查者在網絡曝光之后言行的引導,因為網絡反腐中被調查者都是擁有權力、地位的國家工作人員,所以對他們曝光之后言行的引導應歸屬于對權力的引導。如果在網絡曝光之后,這些披有權力外衣的被調查者能夠做出正面的回應,無論是有理有據的抗辯,還是真誠善意的懺悔與道歉,對于網絡反腐沿著健康積極的方向發展具有重要意義,因此可以由紀律檢察部門、檢察機關等相關部門承擔起網絡反腐所涉人員言行的引導職能,但應本著合法的原則,不能為了穩定態勢,保一時平安,而作違背原則的處理。第二種是對介入調查的國家機關及人員(這里只討論專門反腐機構及其偵查人員)執法行為的引導,無論在網前審查,還是網上監管中,都會有專門反腐機構的介入,這涉及到它介入時機、介入程度、介入措施、介入結果等方面,只有將這些方面保持在合理的范圍內,網絡反腐才會在法律的框架內獲得發展,并獲得權威性。如何保持在合理的范圍內,這就需要引導,否則可能侵害了網絡反腐中民意表達之自由,損害網絡反腐中監督權力功能之發揮,抹殺網絡反腐信息凝聚之優勢,破壞公眾反腐情緒之消解。筆者建議可以有檢察機關的監督部門對反腐機構調查的介入時機、介入程度、介入措施等進行法律監督,通過法律監督引導反腐機構偵查行為保持在合理的范圍之內。

對權利的引導是指對網民言行的引導,這需要商業性網站與專門反腐機構共同進行,網站的管理員應對網絡反腐進行實時地追蹤觀察,對于超出合理的虛假容忍限度,很可能侵害他人合法私權的言論,可以對發言者進行規勸,闡明利害,引導其使用合法方式傳遞信息,并以建議、提議等方式引導跟帖網民關注于積極信息,關注于其他未超出合法限度的信息。當關涉腐敗犯罪偵查,專門反腐機構介入網絡反腐時,偵查人員要對網絡反腐進行適當的監控和引導,可以以普通網民的身份與無惡意卻侵權的發言者展開直接對話,勸服其轉以合法的方式傳遞和收集信息,幫助專門反腐機構推進腐敗犯罪的偵查工作;對于其他普通網民,偵查人員仍可以使用普通網民的身份,通過使用網絡通行有效的語言和方式逐步將大家的注意力引向偵查所需的搜索和調查目標,而不致發生偏離,甚至錯誤。

(三)網下救濟

網絡反腐是一把“雙刃劍”,使用不當就會侵害他人的合法權益,盡管經過了網前審查、網上監管,但仍難避免發生侵權行為。對于那些惡意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經警告、封貼等措施,仍不予改正者,受害者可以提起民事賠償訴訟,惡意侵害人應承擔舉證責任。如果構成犯罪的,介入調查的反腐專門機構可以將有關證據移送至公安機關,并積極配合公安機關的偵查工作,在公安機關偵查過程中,網站有義務配合調查,提供自己所掌握的全部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