偵查法治原則中罪刑法定規則
時間:2022-04-20 11: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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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來,公安機關全警動員、全力以赴,先后組織開展了一系列破案追逃、打黑除惡、命案偵破等專項行動,取得了驕人戰績,但由于刑訊逼供、暴力取證、超期羈押、濫用強制措施等違法現象的大量存在,制造了諸如湖北佘祥林案、云南杜培武案等冤案,為此偵查工作遭受到質疑,社會各界紛紛呼吁限制偵查權。在法治現代化、偵查現代化的背景下,我們應該從更本質、系統的層面予以深層次地關注和改革,把偵查改革置于我國司法改革、刑事訴訟制度變革的整體考慮中,以建設法治型偵查為目標,將我國偵查工作引上政治文明、法治文明的軌道上。
二、偵查法治
(一)偵查法治的概念
1、偵查法治張玉鑲教授在其發表的《論偵查法治的精神》一文中提出"偵查法治"這一概念。他認為,"偵查法治"的精神實際上是"法治偵查",只有這樣才能體現出"法"至高無上的權威,表明"偵查"是在"法"的范疇下。從而,"法治"并不是偵查現代化、科學化的手段,而是預期目標。
2、偵查法治化何家弘教授提出,我國犯罪偵查工作必須"與時俱進"、"與時俱進",盡快實現"四化",即偵查法治化、偵查科學化、偵查文明化、偵查規范化。他認為,法治的內涵包括"兩個重點和一個基本點","兩個重點"是法律的制定和法律的實施,"一個基本點"是治官限權。因而,實現偵查法治化包括三個基本環節:①完善有關的法律規定是偵查法治化的基礎;②嚴格"依法辦案"是偵查活動法治的關鍵;③健全監督機制是偵查活動法治化的保障。
3、偵查法治主義有學者認為:所謂"偵查法治主義"或"法定偵查主義"、"偵查法定主義",是指將法治的精神、制度、行為方式及文化與偵查制度、行為、理念和文化相結合,在法治的總架構內形成相應的偵查制度、行為模式、觀念文化形態。偵查法治主義的理論形態或應然狀態,就是偵查權力、偵查行為、偵查文化觀念,都應符合法治的精神、要求,以有利于推進偵查法治化。
依據上述分析,筆者認為,"偵查法治"這一概念不僅準確地揭示了法與偵查的相互關系--"法統治下的偵查",同時又能涵蓋"偵查法治化"、"偵查法治主義"的基本內容。作為靜態理念可將"偵查法治"稱為"偵查法治主義",體現自身的理論性,作為動態的進程,亦可稱為"偵查法治化",體現在辦案過程中對偵查法治加以運用的現實性。
(二)偵查法治的內涵
1、偵查法治作為一項具體法治,必將堅持"法律控制偵查"為其核心。法治有整體法治和具體法治之分,二者是整體與部分的關系。從整體法治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作為一個總體目標,是由眾多要素和環節構成的整體。而從具體法治看,法治是要通過具體的制度、技術以及其他工作,貫徹落實到具體的社會領域中,進而具有現實性和具體操作性。
2、偵查法治是理念、制度和實踐的綜合。正如"法治"是一個內涵民主、自由、平等、人權、理性、文明、秩序、正義、效益與合法性諸社會價值的綜合觀念,偵查法治也首先表現為一種融會了多重含義的觀念形態,一種體現了法治價值與理念的科學的、文明的現代偵查理念。其次,偵查法治還是一種制度形態,是一個國家有關偵查工作的組織、程序、人員等方面的規則體系的總和,即偵查法制。它通常由偵查組織制度、偵查程序制度、偵查人事制度等共同構成。第三,偵查法治還是一種行為方式和秩序狀態。其基本含義是要求辦案人員一切偵查行為必須依法進行,依法偵查應成為偵查機關及其偵查人員的自覺行動和慣常行為方式,它表明相關法律得到了有效實施,形成一種偵查權來源于法律且受控于法律、公民基本權利得到有效保障的秩序狀態。
3、偵查法治是目標、過程和結果的統一。首先,偵查法治是一種理想目標。實現偵查法治,制偵查權、保障公民權利與自由,實現公平、正義、和諧、文明、秩序等價值,是實現偵查現代化的重要機制和重要目標之一。其次,偵查法治還是一個歷史過程。這個過程,體現為偵查理念、偵查制度和偵查實踐三者逐漸由非法治化走向法治化的發展進程。最后,偵查法治還是一種實踐結果,確立法治型偵查,最終形成一種法治理念深入人心、法律制度較為完備、偵查行為最大限度合乎法律,偵查權既嚴格受控又積極作為的和諧狀態。
(一)我國偵查法治中的罪行法定原則罪刑法定原則,又稱罪刑法定主義。其基本含義包括:法無明文規定不為罪,法無明文規定不處罰。同時相伴而生了一些具體原則:排斥習慣法、禁止類推適用、刑法的效力不溯及既往等原則。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偵查立案的條件是"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而對這一標準的具體判斷,必須借助刑法規定才能作出。也就是說,在該標準中關于犯罪事實的要求則是刑法關于罪名、罪狀、犯罪構成要件的具體規定,是偵查權從抽象變成現實的合理根據和外在標準。要真正在程序上啟動偵查權,使偵查權從抽象的國家權力轉化為實際的可操作的具體權力,既不能僅僅依據刑法總則關于犯罪的規定,也不能簡單地按照刑法分則關于犯罪類型的劃分和規定,更不能以偵查機關及其人員的主觀判斷為根據,而必須依據刑法分則的規定對某種行為是否構成犯罪進行甄別,以確定是否存在行使偵查權力的初步犯罪事實根據。
(二)我國偵查法治推進罪刑法定原則的意義
1、理論意義偵查法治是目標、過程和實踐的統一,在結構上可分為理念原則、制度構建和實踐操作三個層面,內容上涉及偵查法治的概念、特征、歷史進程、理論基礎、理念、原則、程序構造、規則體系等諸多方面。對此,訴訟法學界、偵查學界已有相當豐富的研究成果,但從總體來看,對具體偵查程序、偵查措施的研究較多,而對偵查法治的基礎理論研究較少;對完善立法、構建程序研究較多,而對法律的實際操作研究較少;中外的比較研究較多,而歷史分析研究、實證分析研究較少;對一般現象研究較多,而對制約法治偵查的重大問題,如偵查理念、偵查程序構造、偵查能力等問題研究較少。因此,深入研究偵查法治的理論體系和基本問題,無疑是具有重要的意義。
2、實踐意義其一,有助于明確改革目標。偵查法治既是一個動態進程,又是一種目標圖景。筆者以為,將罪刑法定原則落實到偵查行為中,可以更好地保護被害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權利,更好地將權利的應然性向實然性轉化。有助于偵查人員端正認識,明確立場。其二,有助于選擇改革路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