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刑法的犯罪問題探索
時間:2022-10-29 05:21: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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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楊嘉曹聃工作單位:西南財經大學刑法學院
重視定量因素是我國刑法的一個重要特征。〔1〕在我國1979年的刑法中,便已有數額的規定,從而使我國刑法學界開始了對數額的討論。但不論是79刑法還是97刑法,不論是全國人大常委會頒布的一系列5補充規定6或5決定6還是相關的司法解釋,迄今有關于數額的確切含義尚未出現明確的概括和解釋。對于犯罪數額的含義目前也仍只是刑法理論上的探討。本文試圖從數額的含義著手,進一步展開對犯罪數額在刑法領域的研究和探討。
一、犯罪數額的含義
一般意義上,數額是指一定的數目和數量的標志。〔2〕數額本身體現了一定的物質財產的價值。刑法理論界討論的數額,主要是針對犯罪數額進行,但是至今對其含義的表述仍未達成一致。綜觀而言,主要觀點有:第一種,犯罪數額是現金及財物折算成現金的一定數目的標志。〔3〕第二種,犯罪數額是指以一定標準計算的財產的數目,即貨幣或具有一定經濟價值的物品的數目。〔4〕第三種,犯罪數額是指犯罪行為所指向并對之施加影響的財物數量標志。〔5〕第四種,犯罪數額是指犯罪行為直接侵害的以人民幣為計量單位的經濟利益數量。〔6〕筆者以為,判斷上述表述何種較為科學,應考察其明確區別于其他相近范疇的特有屬性。綜觀以上分類,不管標準如何,都具有以下共同特點:首先,與犯罪行為相聯系,離開了犯罪行為,數額便不能稱為犯罪數額。犯罪數額反映了犯罪行為的負價值,一般而言,犯罪數額越大,犯罪行為的社會危害性就越大,其受到的刑罰就應越嚴厲。無論是所得數額、指向數額、又或是實行數額、結果數額等等,都是犯罪行為所指向,或是通過其實施而得到的,都與犯罪行為存在著必然的聯系。其次,犯罪數額表現了一定經濟利益,是用貨幣的形式來表示其價值的數量。犯罪數額與犯罪數量不同。前者表現經濟利益的價值量,并以貨幣形式來表示社會危害性;后者則以犯罪對象的數目或重量表示社會危害性。同時,犯罪數額并不一定直接以財產數額的方式表現,在一些犯罪中,其所指向的物品的數額也是犯罪的數額。最后,犯罪數額具有定罪量刑的意義。從數額在犯罪構成中的地位來看,有的是某罪犯罪構成的必須要件,有的是選擇要件,但都明確規定將數額作為定罪量刑的依據。有的數額雖然刑法沒有明確規定,但在司法實踐中也作為重要的量刑情節予以考慮。此時,再來考察前述四種犯罪數額的含義表述中,不難發現:第一種觀點,不但未能揭示出犯罪數額與犯罪行為的關聯性,還將犯罪數額僅僅局限于財產數額;第二種觀點,對數額與數量的概念未加以區分,容易使人誤解;第三種觀點,在對數額與數量的概念未加區分的基礎上,還將犯罪數額局限于財產數額,也不足取;而第四種觀點,直接侵害的含義過于狹窄,實際案件中被間接侵害的利益不在少數,亦不足取。因此,筆者認為,犯罪數額應當表述為:與犯罪行為相關聯且以貨幣形式表示的具有定罪量刑意義的經濟利益。相應的,經濟犯罪數額就是指為經濟犯罪行為侵害的,并以貨幣形式表現出來的具有定罪量刑意義的經濟利益。
二、經濟犯罪數額的刑法意義
在經濟犯罪中,經濟犯罪數額與犯罪行為關系密切,它不僅影響著犯罪行為的性質、犯罪的構成,而且反映了行為人的主觀惡性大小、經濟犯罪行為的規模及其社會危害性的程度,從而影響著對行為人的量刑。可以說,在經濟犯罪中,經濟犯罪數額是區分罪與非罪以及刑罰輕重的重要客觀標準之一。具體而言,經濟犯罪數額在刑法中的意義主要在以下幾個方面體現:1.經濟犯罪數額是行為是否成罪的重要根據。如前所述,經濟犯罪數額是體現經濟犯罪社會危害性大小程度的主要標志。作為經濟犯罪,其最大的一個特點就是對經濟管理制度的破壞,而衡量這種破壞的程度,數額無疑是最主要的因素。根據刑法規定,許多經濟犯罪的構成都是以一定量的數額作為起點的,即只有當經濟犯罪數額達到一定量時,才能構成犯罪,否則,就不能認定成罪。首先,刑法明文規定一定量的數額是構成某些經濟犯罪的必備條件。例如,刑法第171條(出售、購買、運輸假幣罪)、178條(偽造、變造國家有價證券罪;偽造、變造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罪)等,只有在犯罪數額達到較大或巨大的情況下,行為人的行為才構成犯罪并適用刑法有關條文中所規定的刑種和刑度。其次,一定量的數額是衡量某些以情節嚴重,造成嚴重后果,造成較大損失等為構成要件的經濟犯罪的主要根據。例如,刑法第18條(內幕交易、泄露內幕信息罪)、182條(操縱證券交易價格罪)等。再次,對于某些雖沒有數額、情節,也沒有后果、損失等構成要求的經濟犯罪,一定量的數額同樣也具有決定作用。例如,刑法第17條(偽造貨幣罪)、176條(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195條(信用證詐騙罪)等條文中,均沒有將數額情節等作為構成犯罪的要件,但在司法實踐中具體認定這些經濟犯罪時,不可能不將數額作為區分罪與非罪的主要依據。2.經濟犯罪數額是衡量罪行輕重的主要標志。我國刑法不僅把一定量的經濟犯罪數額作為區分罪與非罪的重要根據,而且還其作為劃分經濟犯罪行輕重的一個主要標志。這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首先,經濟犯罪中的數額對確定適用刑罰檔次具有重大作用。根據罪刑相適應原則,社會危害性程度越大,刑罰就越重,重罪重罰,輕罪輕罰。我國刑法對于經濟犯罪數額的規定,一般依據其大小分成三個基本檔次,即數額較大、數額巨大和數額特別巨大。不同檔次的數額表明了行為對社會的不同危害程度,從而在定罪量刑中,起著不同的作用。其次,經濟犯罪中的數額對選擇具體刑罰具有重要作用。我國刑法中關于法定刑的規定是采用相對確定刑的標準。經濟犯罪中寬幅性的數額檔次與寬幅性的刑罰標準是相對應的,換言之,隨著經濟犯罪數額在一定檔次范圍內的變化,刑罰的輕重也就相應地在一定刑罰標準的幅度內浮動。如果經濟犯罪數額剛剛到達某個數額檔次的起點,量刑就在與之相適應的刑罰標準幅度內從輕,反之則從重。如果經濟犯罪突破了該數額檔次的界限,刑罰就隨之升格。綜上所述,經濟犯罪數額在認定和處罰經濟犯罪中始終起著重要且其他情節不可代替的作用。但是筆者認為需要指明的是:雖然經濟犯罪數額的作用重大,但它也只是眾多犯罪情節中的一個重要情節,而絕不是全部;雖然經濟犯罪數額不可為其他情節所代替,但也并非對罪行做出完整評價的唯一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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