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的證明標準綜述
時間:2022-08-08 10:27: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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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當根據具體行政案件具體分析,目前國內理論界關于行政訴訟的證明標準分為三類模式,主要證明標準為:民事訴訟中的優勢證明標準、刑法基礎上進行適當修改而產生的排除合理懷疑的證明標準和介于民法與刑法中間的明顯優勢證據標準。第一種為接近民事訴訟證明標準的行政訴訟證明標準——優勢證明標準。何家弘老師認為民事訴訟和行政訴訟的證明標準都可以表述為“優勢概率的證明”,就是在審查訴訟雙方證據的真實性和證明力的基礎上,評價雙方證明結果概率,其中概率占優勢者即可勝訴或得到有力的裁決。此種標準一般適用于涉及財產權或人身權的行政裁決案件。但是在適用中應當注意:第一,優勢證明標準只適用于行政裁決案件,不允許擴大到其他行政案件,也不允許將非行政裁決案件當做行政裁決案件處理;第二,此種標準只適用于財產權和人身權爭議,其他權利并不適用。優勢證明標準一般適用于民事訴訟法領域,在行政訴訟中適用此標準的主要原因是作為行政訴訟客體的具體行政行為具有多樣性,既有公權力色彩較濃的單方行政行為,也有公權力色彩較濃的雙方或多方法律行為。正因為后者更多的參透了當事人的意志,才使得在訴訟中采用的證明標準更加類似和接近于民事訴訟。雖然行政裁決的客體是民事糾紛,但是此時的民事糾紛已非單純的進入民事訴訟的民事糾紛,而是經過了公權力作用的民事糾紛。所以其證明標準比同等條件下進入民事糾紛的證明標準更高一些。第二種為接近刑事訴訟證明標準的行政訴訟證明標準——排除合理懷疑標準。排除合理懷疑標準,又稱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標準,一般適用于刑事訴訟中,是行政相對人人身或者財產有重大影響的行政案件參照刑事訴訟的證明標準而適用的又一種更加嚴格的證明標準。行政行為本身是一個多層次、多角度的行政手段,既包括具有一般行政行為特點的行政處理行為,也包括接近于民事行為的雙方合意行為,甚至還包括一些比刑事制裁更為嚴厲的行政行為。所以在行政訴訟中,也應當適用排除合理懷疑標準。第三種則是介乎于民事訴訟與刑事訴訟證明標準的行政訴訟證明標準—明顯優勢證明標準。明顯優勢證明標準是指在行政訴訟中,法庭按照證明效力具有明顯優勢的一方當事人提供的證據認定案件事實的證明標準。其主要內涵包括:(1)行政機關認定案件事實的要點明確、清楚、具有說服力,提供的證據相對于原告的證據具有明顯的優勢。這里所說的明顯的優勢是相對于民事訴訟上的一般優勢而言的。(2)清楚而有說服力的證明標準不排除存在合理的懷疑,但這種合理的懷疑不是無限度的,應當是基本的違法事實清楚的情況下,存在一定的合理懷疑。(3)行政機關提供的證據與其認定結論之間具有邏輯關系,即在行政訴訟中處于優勢地位的行政機關應有充分的證據證明公民的違法行為,且具有一定說服力。(4)被告提出的證據達不到清楚而有說服力的證明標準時,應當承擔敗訴的風險。清楚而有說服力的證明標準是行政訴訟中的一般證明標準。
二、建立行政訴訟證明標準的“多元化”模式
鑒于理論界的通行做法,《證據法學》對行政訴訟證明標準作出規定:
(一)在此基礎上,根據行政案件的性質,設定了三類證明標準。
(二)它的適用范圍最廣。這種標準充分體現了行政訴訟的特色。
(三)以優勢證明標準和嚴格證明標準為補充。。
三、結語
現行行政訴訟證明標準應當采用明顯優勢證明標準為主,優勢證明標準和排除合理懷疑證明標準為補充的證明標準劃分,采取這樣的劃分不僅符合我國訴訟法法律的相關規定,在此基礎上更突顯了行政訴訟法的自身特點,在實踐中針對不同行政案件具體應用,有利于法官自由裁量權的發揮,同時也符合公正與效率價值,使法官在辦理案件中有章可依,方便行政管理相對人的合法權益的保護,也與我國現有行政訴訟證據規則相符合。在行政訴訟證明標準的適用問題上,我們應當結合具體案件具體分析,根據具體行政行為的種類,行政案件的性質及對當事人權益影響的大小等因素,具體確定案件的證明標準,從而保證最大程度地作出正確的判斷,最大程度地實現公正與效率,這樣才能符合現代法治的要求,有助于制度的完善及實現司法的公正。
本文作者:侯靜工作單位:西北政法大學行政法學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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