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個人信息刑法論文

時間:2022-09-01 11:23:12

導語:公民個人信息刑法論文一文來源于網友上傳,不代表本站觀點,若需要原創文章可咨詢客服老師,歡迎參考。

公民個人信息刑法論文

一、公民個人信息概述

(一)公民個人信息的認定

當前,對公民個人信息的基本內涵,我國現行法律及其相關司法解釋并沒有一個明確、專門的界定,而在理論界主要采取列舉式、概括式及列舉與概括相混合的方式來界定公民個人信息,尤其是第三種方式備受廣大學者推崇。其中英國與我國臺灣地區在該方面極具代表性。如《英國資料保護法》將諸如個人意圖、觀點的表達等能夠直接、間接辨別一個富有生命即活著的人的一切資料界定為“個人資料”。又如我國臺灣地區的《臺灣資料法》,根據該法第3條第1款之規定,所謂個人資料即一個自然人的姓名、出生年月、居民身份號碼、婚姻家庭、教育職業、健康、財務狀況、指紋等可以辨別該人的相關資料。在我國,大多數學者主要采用列舉與歸納相結合的方式來界定公民個人信息的基本內涵。關于公民個人信息主要有公民的姓名、性別、民族、出生年月、身份號碼、健康狀況、教育職業背景、婚姻狀況、戶籍、財務狀況、指紋、血型、電話號碼、信用卡號碼、網上登錄賬號與密碼等足以單獨或幾項信息相結合識別一個人的資料。

(二)公民個人信息的價值

知識經濟時代背景下,隨著網絡技術的卓越發展,公民個人信息越發重要,日益成為一種極具價值的寶貴資源。而今,公務員考試持續走高,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的危害性是顯而易見的。首先,侵犯公民個人信息是多種下游犯罪的根源。其次,侵犯公民個人信息不僅會危害公民個人信息安全,而且逐步成為網絡詐騙、電信詐騙等新型犯罪滋生的“溫床”。相反,對公民個人信息加以適當保護,有助于維護公民人身、財產利益不被侵害。同時,通過對公民個人信息的了解,可以得知一個人的興趣愛好,實際需求、生活習慣等,繼而大大提升獲取利潤的機率。

二、“公考熱”背景下我國公民個人信息刑法保護存在的問題

當前,我國公民個人信息刑法保護最具現實意義的是《刑法修正案<七>》的出臺,然而公考熱“高燒不退”形勢下,加之計算機網絡技術的日新月異,我國現行《刑法》對公民個人信息的保護已遠遠不能滿足社會大眾的現實需求,即《刑法修正案<七>》對公民個人信息的保護仍存在諸多問題。

(一)犯罪法律關系主體過于狹隘

根據《刑法修正案<七>》第7條第1款可知,我國現行《刑法》縮小了公民個人信息犯罪主體的范圍,同時將單位納入該條文的關系主體之列。但是該法條中的“等單位的工作人員”中的“等”究竟是“等外”還是“等內”表達不夠清晰。筆者個人認為這里的“等”應該是“等外”的意思,計算機網絡時代,人才市場、網絡公司等掌握著大量公民個人信息,而且隨著公務員考試的逐步升溫,有越來越多高材生的個人信息被相關招考單位所掌握,假如能夠做好對這些單位的規制工作,則就能恰當控制公民個人信息交易的進行;同時,關于主體的性質,許多國家、地區的法律不僅適用于普通個人,還適用于公共部門與私營部門。假如將法律關系主體給特定化,會嚴重阻滯對“中介商”的規制工作的進行,如此,不僅不利于刑罰的合理適用,而且未能很好地保護公民個人信息不被侵犯。

(二)犯罪客觀方面不夠健全

所謂犯罪客觀方面即由《刑法》明確規定的用以說明行為對《刑法》所保護的社會關系的危害性,是犯罪成立所必須具備的客觀事實特征。其意在說明在何種條件下通過何種行為對《刑法》所保護的社會關系即犯罪客體產生了什么樣的侵害;它是成立犯罪必須具備的客觀因素,具有法定性,以客觀事實特征為主要內容,是用以說明行為對犯罪客體造成侵害的客觀事實特征。至此,科學技術的日新月異,計算機網絡技術的卓越發展,特別是公務員考試一直“高燒不退”,公民個人信息保護顯得越發重要。根據我國《刑法》相關法條規定可知,我國《刑法》關于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犯罪的犯罪客觀方面規定的不夠健全,未能以法律條文的形式明確列出“情節嚴重”的一些具體情形,以便于確定非法使用公民個人信息的行為狀態。

(三)此罪與彼罪的界限有待進一步理清

縱觀《刑法》全文,立法者不僅并未一一區分許多犯罪的主體要件與客體要件,即有些犯罪在犯罪客體要件與犯罪主體要件上是相同的,而且甚至有些犯罪的主觀方面也是雷同的,但是《刑法》將這些行為界定為不同的犯罪,歸結起來主要是因為這些罪的犯罪客觀方面的要件不同,同時這也是準確區分不同犯罪的關鍵環節。“公考熱”時代背景下,我國《刑法》對侵犯公民個人信息方面的犯罪規定的不夠嚴謹,比如,為更好的打擊犯罪,在非法提供、出售公民個人信息罪與受賄罪等其他罪競合時,應依據想象競合犯、法條競合犯、牽連犯等相關刑法知識深入分析罪數問題,以明確處罰原則及如何確定罪數。然而,我國現行《刑法》對此規定的比較模糊,關于此罪與彼罪的界限有待進一步理清。

(四)價值取向仍需進一步明確

當前,國人最大的夢想就是國富民強,但隨著社會大生產的擴大,人與人之間的利益沖突也愈演愈烈,而調整、調和社會主體之間的利益沖突是《刑法》的一項重要作用,至此,為發揮好司法公正是社會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線的作用,公務員考試持續走高形勢下,公民個人信息刑法保護應有明確的價值取向,做好利益評價,平衡利益分配,以減少社會主體之間的利益沖突,即以最小的損害來實現利益的最大化。

三、“公考熱”背景下完善我國《刑法》對公民個人信息保護的建議

現今,為規范公民個人信息保護工作,2013年2月,我國第一個關于公民個人信息保護的國家標準———《信息安全技術公共及商用服務信息系統個人信息保護指南》出爐,極具里程碑意義,但是由于其強制性比較薄弱,現實中很難真正發揮行之有效的作用。至此,“公考熱”背景下,為斬斷盜取公民個人信息的黑手,有效扼制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犯罪行為的發生,完善我國《刑法》對公民個人信息的保護勢在必行。

(一)“公考熱”背景下我國公民個人信息刑法保護應堅持的原則

完善我國《刑法》對公民個人信息保護的相關規定首先應堅持OECD原則,注重與世界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OECD)倡導的核心思想保持一致,具體有以下八點:個人參與原則;公開原則;安全保護原則;責任原則;數據質量原則;收集限制原則;利用限制原則;目的明確化原則。其次完善我國《刑法》對公民個人信息的保護應堅持犯罪數量計量原則,如此才有助于有效扼制“公考熱”背景下形式多樣的諸多侵害公民個人信息的犯罪行為。而所謂犯罪數量的計量即以劑量為單位對計量對象進行數值確定。在此必須堅持效率原則與現實侵害原則,其中,前者注重計量原則的合理性,而后者則比較關注計量原則的客觀性。

(二)逐步完善我國《刑法》對公民個人信息保護的前置性法律規定

現代社會,電信詐騙極其猖狂。我們猶如生活在“楚門的世界”里的主人公,毫無隱私可言。公民個人信息已成為“公開的秘密”,至此,“公考熱”背景下,為給公民個人信息上把“放心鎖”及有力打擊公民個人信息犯罪,從而讓犯罪分子沒有可乘之機,應盡早出臺一部極具可操作性的《個人信息保護法》,從而為認定《刑法》中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的犯罪行為提供法律依據,繼而確保其刑事立法價值的順利實現。

(三)適時拓展公民個人信息刑法保護的犯罪法律關系主體范圍

根據我國現行《刑法》第253條相關規定可知,其將非法提供、出售公民個人信息罪的犯罪主體界定為國家機關或者金融、電信、交通、教育、醫療等單位的工作人員,即其犯罪主體已被特殊化。但是,隨著知識經濟的興起,計算機網絡技術的卓越發展,特別是公務員考試持續走熱形勢下,未能將非法提供、出售公民個人信息罪的特殊犯罪主體適時擴充為一般犯罪主體,即《刑法修正案<七>》僅僅刪除對非公務機關的限制不利于有效遏制其他非國家機關、單位侵害公民個人信息的犯罪行為。因此,隨著公務員考試的逐步升溫,加之計算機互聯網技術的推波助瀾,適時拓展公民個人信息刑法保護的犯罪法律關系主體范圍是關鍵。具體而言即應盡早明確我國《刑法》第253條該罪的犯罪主體即“國家機關或者金融、電信、交通、教育、醫療等單位的工作人員”中“等”的具理解,即究竟是“等內”還是“等外”?

(四)科學、合理設定公民個人信息犯罪的法定刑

所謂刑事責任即由刑事法律明確規定,由犯罪行為引起的,被司法機關強制罪犯承受的一種負擔,主要包括單純的否定性法律評價與刑事懲罰。具體而言主要有如下特點:1.它是一種負擔,由刑事法律明確規定。2.其因實施犯罪行為而產生。3.該責任只能由犯罪人來承擔。4.其由被賦予國家公權力的司法機關來強制犯罪人承擔。5.其以刑事懲罰與單純否定性法律評價為主要內容。因此,為做好“公考熱”背景下公民個人信息刑法保護工作,科學、合理設定公民個人信息犯罪的法定性至關重要,具體而言:1.嚴厲處罰非法提供、出售公民個人信息的實施者。2.根據犯罪行為的危害性的不同,對犯罪人“可以并處或者單處罰金”,而不是一概而論地對《刑法修正案<七>》第7條規定的兩款犯罪均“并處或單處罰金”。

(五)明確公民個人信息刑法保護條文有關詞語的內涵

當前,計算機網絡技術的飛速發展在給人們帶來便利的同時,也產生了一些負面效應,特別是“公考熱”背景下,公民個人信息刑法保護的重要性日益增強。因此,為順利實現公民個人信息刑法保護的立法價值,明確公民個人信息刑法保護條文有關詞語的內涵是當務之急。具體而言即以出臺司法解釋的形式進一步細化《刑法修正案<七>》第7條有關用語的內涵:1.以司法解釋的形式明確非法出售、提供公民個人信息罪與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罪中“非法性”的程度。2.明確“情節嚴重”的標準,以防止權力濫用。為此,筆者認為應把握好三個原則以判斷侵害是否達到“情節嚴重”,即適時調整量化指標,杜絕指標的單一化;全面、綜合考慮每一個犯罪情節;密切關注法益侵害的嚴重性。

(六)健全我國公民個人信息刑法保護體系

信息時代,通過網絡非法獲取客戶信息并兜售的行為比比皆是,特別是大學生就業形勢極其嚴峻的形勢下,有越來越多的高材生迎難而上,躋身公務員考試大軍之列,這在不知不覺中給不法犯罪份子以可乘之機,即非法獲取、提供、出售公民個人信息,以獲取不正當的商業利益。至此,筆者認為有必要健全我國公民個人信息刑法保護體系。首先,應將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罪與出售、非法提供公民個人信息罪單獨作為一個獨立的罪名體系。其次,根據公民個人信息刑法保護的現實需要,應將非法采集、非法使用與不正當披露公民個人信息的行為納入刑罰體系。

四、結語

新形勢下,公民個人信息泄露的速度之快、數量之大、影響之惡劣,尤其是“公考熱”成為當今社會不爭的事實的情況下,加之高科技與網絡技術的推動,公民個人信息刑法保護在維護公民人身、財產等合法權益方面具有不可撼動的地位。為此,我國公民個人信息刑法保護應緊跟時代步伐、立足于實際而不斷發展、完善,從而構建獨具中國特色的公民個人信息刑法保護體系,以斬斷盜取公民個人信息的“黑手”,確保公民個人信息不再“裸奔”。

作者:馮玉明單位:貴州大學法學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