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集體管理制度建構與完善
時間:2022-07-23 03:3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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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相關概念。
1.1著作權集體管理之概念。對于“著作權集體管理”的概念,就目前各國法律規定和我國學界理論,尚未形成通說。通常的模糊說法是“一個機構代表版權人管理版權,收集并分配許可費之類的活動。”我國學界對此有不同的理解。例如,學者屈景明先生認為“著作權集體管理,簡要地講,就是在一定獨立的行政、司法領域(一般是一個國家)”,某一類著作權人的全部(理論上講),自愿集合在一起,建立一個會員制組織,會員將個人享有的著作權以有限轉讓或信托的方式轉讓給這一組織。該組織以自己的名義行使受讓人的著作權:向使用者發放許可,并收取費用。爾后,根據著作權使用情況,將收取的使用費分配給相應的權利人。人們將這樣一種著作保護機制稱之為著作權集體管理。”再如,吳漢東教授認為,著作權集體管理是指著作權人授權有關組織,代為集中行使著作權、鄰接權的制度。而劉春田教授認為,著作權集體管理是指著作權人將自己作品的有關著作權交由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以自己的名義行使的一種制度。我國在2004年通過并頒布施行的《著作權集體管理條例》第二條規定:著作權集體管理,是指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經權利人授權,集中行使權利人的有關權利并以自己的名義進行的活動。通過以上對著作權集體管理的不同闡述,我們不難發現,它們都是基于著作權人和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之間的信托關系而下定義。因此,本人認為,著作權集體管理是著作權人為保護自身的著作權益而將自己的著作權相關權利授權給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行使,以最大限度地對自己的合法權益進行救濟。
1.2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之概念。根據《著作權集體管理條例》第三條的規定: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是指為權利人的利益依法設立、根據權利人授權、對權利人的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進行集體管理的社會團體。《著作權法》第八條規定:著作權人和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可以授權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行使著作權或者著作權有關的權利。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被授權后,可以以自己的名義為著作權人和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主張權利,并可以作為當事人進行涉及著作權或者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訴訟、仲裁活動。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是非營利性組織,其設立方式、權利義務、著作權許可使用費的收取和分配,以及對其監督和管理等由國務院另行規定。
2.內容。如前文所述,著作權集體管理制度之所以在世界范圍內得到確認,成為保護著作權的一項重要制度,這根植于其豐富的內容。概括起來,大致可分以下幾點功能:
2.1實現對著作權的全面保護。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利用團體的力量為著作權人主動行使權利(《著作權法》第八條規定)。在侵權者實力強大,著作權人個人力量無法與其抗衡時,集體管理組織具有談判的優勢地位。
2.2解決網絡時代的著作權保護問題。網絡時代,著作權更易遭到不法侵害,對于集體管理組織而言,面對諸多不確定的侵犯著作權人,可以代表著作權人主張權利,從而保護著作權不被任意侵犯。
2.3促進公共利益。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在對著作權人的著作權進行保護的同時,也推動了受保護作品的傳播,從而促進著作權的保護與作品利用的良性循環。
3.性質。
3.1非官方性。根據我國《著作權法》第8條第2款的規定,我國的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是非官方的非營利性組織。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有官方性型的、半官方性型的,國際上并無統一模式,也無絕對性的定論。有人認為,這種組織的理想性質應當是著作權人或者相關權人自己的機構,不帶任何官方色彩。但法國音樂作者作曲者出版者協會負責人伊薩爾認為,自己這個協會的經驗只適用于高度發達的自由經濟國家,而其他國家,尤其是不發達國家,彩官方或半官方性的組織并無不可,因為它可以借政府的力量來保護著作權人和相關權人的利益。
3.2非營利性。所謂非營利性是指我國的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是不以營利為目的的組織。關于這一問題,國際上也無統一標準。有的國家規定該組織可以是營利性,如俄羅斯等國;也有國家規定該組織是非營利性的,如法國等國。
二、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之進程
1.產生。世界上最早的集體管理組織是1777年在法國創立的作者協會。當年,著名的戲劇家博馬歇創立了戲劇立法局,即現在的法國作者和作曲者協會的前身。其宗旨是保護作者和作曲者的精神和財產權利,任務是收取和分配本會會員作品的費用,就舞臺作品的使用進行合同談判,對有困難的作者進行幫助。1847年,法國成立了世界上第一個管理音樂家演奏權的組織,即現在的音樂作品作曲者出版者協會。
2.發展。就世界范圍內,著作權集體管理制度自產生之初到現在已有一百六十多年的歷史,著作權集體管理制度得到諸多國家的認可,對此,本文不再贅述。下面簡單介紹下著作權集體管理在我國的發展。著作權集體管理在我國起步較晚,其發展也遠遠落后于西方。在我國,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是在上個世紀90年代初伴隨我國著作權制度的建立而出現的。我國第一個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是1992年成立的“中國音樂著作權協會”,由國家版權局和中國音樂家協會共同發起成立。它主要管理著作權人復制權、表演權和廣播權。經過90年代到現在近20年的發展,我國的著作權集體管理有了明顯的發展。這二十多年,我國的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也由一家發展到了五家,最近是2010年成立的中國電影著作權協會。這些集體管理組織的建立,在客觀上推動了我國著作權集體管理制度的發展。
三、著作權集體管理制度之建構
當國際社會的著作權集體管理制度已經“枝繁葉茂”的時候,我國著作權集體管理制度才姍姍來遲。我國第一部《著作權法》于1991年頒布實施,在其實施之初,著作權集體管理并沒有成為其中規定的內容之一。在隨后頒布的《著作權法實施條例》中,首次出現了“著作權集體管理”字樣。2001年,對《著作權法》進行修改時,進一步規定了著作權集體管理制度(具體規定上文已述)。從上述法規中,我們可以得出,經歷了近十年的發展,我國開始支持著作權集體管理制度的發展,并賦予了集體管理組織應有的法律性質和權利。但這些制度規定還都只停留在原則相的規定,對實踐的指導和規范作用十分有限。2004年《著作權集體管理條例》頒布施行,標志著我國著作權集體管理制度的正式確立,在很大程度上推動了我國著作權集體管理的發展。
四、著作權集體管理之現實問題
《著作權法》、《著作權集體管理條例》先后頒布實施近20年,我國的著作權集體管理制度取得了長足的發展,一方面,通過立法和適時修改法律,使相關著作權法規進一步完善;另一方面,集體管理組織在實踐中不斷增加,彌補了我國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的不足,使得著作權集體保護制度進一步完善。但僅僅一部《著作權集體管理條例》,并不能彌補我國在著作權集體管理方面的不足。以下將不足之處做重點論述。具體而言,可分為以下幾個方面:
1.法律制度方面。立法的不完善是導致我國著作權集體管理制度發展緩慢的首要問題,也是導致集體管理組織很難大量建立的原因。
1.1自愿原則問題。就《著作權集體管理條例》而言,表現為未充分體現自愿原則。正如前文所述,著作權本質上是一種私權,其行使要尊重當事人意思自治。《條例》第二條規定:“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經權利人授權,集中行使權利人的有關權利并以自己的名義行使有關權利的活動”,這條只規定以自己的名義行使權利而不能以權利人的名義。
1.2使用費標準問題。集體管理使用費標準的確定是集體管理事務中重要的一部分,它不僅關系著作權人和使用者的自身利益,而且也關系到集體管理事務能否正常運行。在實踐中,使用費用的標準往往是集體管理組是自己制定,其相對缺乏的公信力可見一斑。
2.組織方面問題。良好的組織是保障集體管理有效運行的前提和必備條件。就目前我國集體管理組織而言,總體說來還有待健全。
2.1須建立健全組織。我國的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尚處于起步階段,存在經驗不足的問題。要建成一套完整高效的集體管理組織至少必須具備以下條件:一是要有一套完善的與此相關的法律制度;二是要有足夠數量的專業知識人員;三是要具備一定的物質技術條件。
2.2定位上的偏差。《條例》規定我國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是非官方的非營利性的社會團體。但社會團體的成立要受到政府主管部門的監管,因此,其性質不是單純的非官方組織。
2.3壟斷地位的濫用問題。根據《條例》第七條規定可知,我國的著作權管理組織具有壟斷地位,即一類作品只允許存在一家集體管理組織。這種壟斷地位是一把雙刃劍,易被管理組織濫用,給著作權人和使用者帶來利益上的損害。
3.權利意識問題。改革開放30多年來,我國在法制建設方面取得了長足的發展,但公民的法律意識較其他國家而言還有很大的進步空間。權利意識淡薄,維權意識缺乏是國內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運作出現困難的重要原因。
五、著作權集體管理之完善
依上文所述,我國著作權集體管理制度存在較多的問題,基于此,應采取一定措施使之完善。結合第四部分,本文將從立法、組織和權利意識三方面論述。
1.完善立法。
1.1堅持自愿原則。著作權作為專有性權利,應由著作權人自主行使,根據自身的判斷選擇最佳的方式行使著作權。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的建立是為了保護著作權人的利益,而非限制其利益。只有尊重著作權人的選擇自由,才能更好地保障著作權人的合法權利,從而推動著作權保護的良性循環。
1.2完善使用費標準確定。《條例》規定,使用費標準的確定是由集體管理組織制定,如此,行政主管部門應該根據國內外的經驗來修改使用費標準。另外,也可引入“網絡立法”的模式,征求社會意見,來達成一個各方認可的相對合理的價格標準。
2.發展健全組織。
2.1促進集體管理組織的建立。隨著“大社會、小政府”的逐漸形成,集體管理組織會進一步履行一些新的職能,其發揮作用的空間也會不斷拓展。在一些尚未建立集體管理組織的領域盡早建立集體管理,有利于著作權的保護和發展。
2.2加強組織監督。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應是直至性的社團法人,為防止政府過多干預,應加強內部自律性管理。與此同時,也要注重外部監督,只有如此,才能使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的機制更健全。
3.加強宣傳,增強權利意識。借鑒國外著作權集體管理的經驗,以及我國著作權集體管理的實踐,我們可以清晰地看到權利意識在著作權保護中的重要性。
3.1著作權集體管理宣傳。《著作權集體管理條例》實施以來,確實為著作權集體管理提供了有效的法律依據。但就現實出現的問題來看,其作用發揮有限。這就需要加大集體管理的宣傳力度,使民眾認識到著作權集體管理的重要性,進而為我國著作權集體管理制度的發展創造一個良好的社會氛圍。
3.2強化維權意識。在我國現階段,公民的法律意識權利意識較為淡薄,在自身權利受到不法侵害或侵犯還別人合法權利時往往不能及時補救,從而使得自身和他人權利遭受損失。因此,應加大著作權人權利意識,使之認識到著作權集體管理的必要性,從而推動我國著作權集體管理制度的良性發展。
作者:蘭皓翔工作單位:中南民族大學法學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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