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法獨立性本質透析
時間:2022-09-08 11:01:00
導語:商法獨立性本質透析一文來源于網友上傳,不代表本站觀點,若需要原創文章可咨詢客服老師,歡迎參考。
商法學界的傳統分類把商法分為商行為法和商主體法,這種分類方式的前提是把二者作為獨立的。
(一)商行為主體的商人性
商主體主要針對的是商事法規定的從事商事活動的主體,民事法律關系的主體是那些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人。民事主體具有私人性,民事法律關系的主體從事的是平等的主體之間的法律關系,民事法律關系只適用于社會的普通成員的關系,從這點上來看,民事主體的范圍是很大的。商行為必須是以營利為目的而實施的行為。
商行為的本質是營利性,商人從事商行為的目的是為了實現利益的最大化。
(二)商行為與民事法律行為的理念不同
法律的概念是沒有任何的目的的,也不可能什么依據都沒有就玩那個一起弄。法律更不是為了一些事情而產生的,所以當得知概念一般都是通過整治、經濟和社會為背景而進行的,一般來講,法律的概念只有在規范有價值的情況下才是真正的價值,因為該法律概念的工程就是依附社會行為的存在而存在的,因此在法律概念形成的過程中,對處理對象進行取舍之外,一些有價值的負荷也要考慮進去。對于沒有特征的法律概念的使用時規范跟價值,在社會生活中法律都是將會體現出公平正義的現實。商家一般對于法律都是有著不一樣的看法。民事法一般都是對公民和法人設立的、這樣民事權利和民事義務就是合法的行為了。這樣我們就可以看出,民事法律的行為就是為了讓那些用私法的人可以讓當事人有私權,遵照當事人的意思使得達到法律上私法的效果。
(三)商行為與法律行為的生效要件不同
民事行為的生效要件是指按照法律規定民事法律行為成立,那些必不可少的構成要素也應該包括在里面。主要的生效要件包括:當事人、標的、意思表示。這里的當事人是指進行特定的民事行為的民事主體。當事人是任何民事行為中都不能缺少的,如果沒有當事人就沒有民事行為表現的意思。民事的行為就是說明當事人想要某種效果,就要用一定的方式來表達出來,如果沒有表達出來那么就不能構成民事的行為。也就是說對于商法的目的就是想讓交易進行的更加的方便與安全。也主要是讓民法在做改變啟動后也能生效。民法的改變主要是體現再能力和意思表示上,還有就是行為能力上,商法重視的往往都是商業主體,商行一般不簡單的就跟商人的利益產生關系,這樣也影響了第三人和國家的利益,這都是在大陸和英美法國家在商法中設立的強行的規則,這樣就能對商人有著一些的必要的限制,要對商家有著嚴格的商主的行為。
二、從商法的法律地位看商法具有獨立性
商法是調整市場經濟關系中商人以及其活動的法律規范的總稱。商法的獨立性決定了商法的發揮作用與其生命力,它是一個基礎,商法的法律地位在我國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屬于一個獨立的部門,商法、經濟法和其他法律部門之間是有區別的。
(一)商法與民法的區別
1.商法與民法的理論基礎是以個體為基礎的,是為了保護個體的經營利益,民法的理論基礎就是為了維護社會的公共利益。
2.商法與民法的調整對象不同。民法調整的是獨立主體,而商法主要就是調整商人之間的關系,具體來說就是商法調整對象限于財產關系。
3.商法主要是為了有效的進行商事活動,商法主要的目的堅持簡便、公平、信用和安全的原則,民法不是以立法為主要理念,它主要遵循的是自愿、公平、平等和守信的原則。
4.商法與民法在性質上是不同的,一般認為商法屬于私法,但是卻受私法調整的同時還受到公法和行政機關的影響,民法純粹是屬于私法,雖然受到私法的調整但是還是比較小的。
5.商法與民法的產生效果不同,商法是為了保護商人的利益,從而鼓勵交易刺激從商,而民法則是在更多的場合中貫徹嚴重違法行為無效的原則。
(二)商法與經濟法的區別
1.商法與經濟法產生的原因不同。商法是為了使上市行為更加的快捷和高效,經濟法是通過經濟活動使個體逐漸的轉向社會化和公序化。
2.商法與經濟法的約束對象不同,商法是為了規定商人的地位和組織形式、商事的交易行為規則及違反原則的后果,同時還規定了商事行為的技術性和營利性原則,經濟法的只是規定了政府干預經濟的方法,對不正當的競爭行為和壟斷行為政府要進行及時的干預與調整。
3.商法和經濟法所調整的利益各不相同,商法是保護商事主體的合法權益,使得商事行為可以正常的合法的進行營利,經濟法主要是為了整個社會的利益而服務的,是為了維持一個正常的、公平的和平等的競爭環境,為所有的商事主體創造良好的經營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