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企業預防腐敗對策
時間:2022-03-16 10:0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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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從近幾年查處的國企腐敗案件來看,國企經營者腐敗己成為當今國企發展中瓶頸所在,腐敗的本身不能為社會創造財富和企業創造價值,他只有依賴于損公才能肥私,這勢必使企業的生產經營成本上升,產品和質量下降,從而減緩直至阻礙企業發展。如企業高價購進機器設備、原材料和低價處置國有資產的有悖常理的經濟行為經常發生的根源就在于此。同時,腐敗也會導致稀缺資源的配置背離企業利益最大會的原則。在市場中,企業擁有的資源都是有限的,如何對這些有限的資源進行最優配置,使其發揮出最佳效益就成為每一個經營者的首要任務。而經營者作為決策者,一旦被腐敗所侵蝕,其手中的配置資源的“公權”就可能被私欲吞噬。
1.深化國有企業經營管理體制
首先,明晰國企產權。一方面是健全國有資產管理、監督和運作體系,建立國有出資人制度,縮短委托鏈,以明確國有資本的投資主體,規范出資人與企業的關系,使所有者職能真正到位,并能有效地行使產權約束功能。另一方面,就是要使產權多元化,強化企業內部利益約束力度,使產權和利益界限明晰,有利于內部制衡監督體制的形成。其次,完善財務監管機制。國有企業違紀違法案件大部分都與財務管理不嚴有關,必須加強財務監管工作。在外部監督上,積極推進國資監管部門向國有企業派駐財務總監、上級公司向下級公司派駐財務總監的作法。財務總監的任免和薪酬都由派出單位負責,防止利益沖突。在內部監督上,建立企業內部預算編制和預算管理制度,明確各層經營管理人員和部門的授權范圍,健全并嚴格執行財務支出的審批程序,特別對非生產經營性的開支要嚴格審核。
2.加大對腐敗行為的打擊力度
結合我國國情,加大對國企經營者腐敗的懲罰力度,主要應采取以下幾項措施:一要加強輿論的監督。輿論批評是一種“無形的力量”,這種無形的力量有時比有形的監督更具有威懾力。輿論監督能夠自下而上,隨時曝光,無須受命,不畏權勢,是揭露和打擊腐敗最為有效的形式之一,也是權力監督最為有效的方法之一。二要增強查辦企業案件能力。建立由國資監管機構牽頭,由監察、審計、組織、人事、財務、監事會、工會等企業內部監督主體參加的聯席會議,采取有效措施,強化案件發現機制,加大查辦企業案件工作力度。探索跨地區、跨企業、跨單位的辦案協調機制,整合各方優勢,有效利用辦案資源,使之能夠更好地打擊國企經營者的腐敗行為。做到有案必查,違紀違法必糾,增加受懲的可能性。三、增加經濟處罰力度。一是對腐敗國企經營者侵占、貪污、受賄的非法所得應予徹底追繳。對己經揮霍的非法所得,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訴請人民法院判令腐敗分子賠償。
3.建立正確的激勵機制
要預防國企腐敗,在加強有效監督制約的同時,還應在激勵制度建設上下功夫。對我國國企經營者的激勵,應包括許多方面的內容,一是年薪制。年薪制是以年度為計算單位決定經營者工資薪金的制度,包括基本年薪收入和績效年薪收入兩部分。基本年薪收入,主要是用于保障企業經營者的基本生活需要,即基本工資與職工工資一樣按月發放。績效年薪收入,主要是指企業經營者的收入與企業經營業績掛鉤的報酬,即在企業取得利潤或完成減虧的情況下,按一定的比例在稅后利潤或減虧額度內提取。二是建立廉政保證金制度。具體做法是:每年從經營者的薪酬中提取一定比例存入政府為公職人員單獨開設的保證金賬戶,政府同時從財政收入中撥出同樣數額的款項存入該保證金賬戶,此筆款項及其利息到經營者退休或辭職時全部返還給本人;如果國企經營者在任職期間因廉政問題被判刑或開除公職,則該筆款項全部沒收上繳國庫。三是精神激勵,對那些有卓越才干的國企經營者,應該及時予以提拔重用,讓他們擁有更大的權力,承擔起更多的責任。幫助經營者在事業上獲得成功,這本身就是對他們最好的激勵。建立經營者定期評估制度,根據其業績,對其進行評估,并依據評估結果授予其榮譽稱號,提高他們的社會地位和政治地位。在全社會形成尊重經營者的風氣和氛圍,增加經營者的精神報酬,從而增大經營者腐敗的道德精神成本。
4.完善國企領導的選拔機制
在國企管理制度上,要建立起職務任期制度、任職試用制度、任職資格制度、辭職制度及經營者職務聘任制度,建立和完善經營者能“下”的各項配套措施。通過實行待崗、轉崗、降職、改任非領導職務等辦法,疏通經營者能“下”的渠道。引入競爭擇優機制,特別是要根據新形勢對國企經營者提出的新要求,采取公開選拔、競爭上崗等措施,面向社會選拔企業經營者,從而進一步改善國企經營者結構,提高整體素質,使企業經營管理者市場化配置的程度進一步提高。同時,在選擇國企經營者時不僅要考慮其業務能力,而且對人品方面也應成為考核的重點,不給跑官、要官、買官者任何機會,在使用時還應加以考核,對不作為者要棄之,對亂作為者更應棄之。在離任時更應考核,以作為其階段性的評估。國資監管部門或政府可以對經營者的以上信息進行收集、整理后建立一個人才信息庫,作為經營者是否繼續使用或提拔重用的主要依據,并作為國企聘用經營者必須參考的重要因素。同時,按照《公司法》的要求,建立健全國有企業的股東會、董事會、監事會和經理層,明晰各自職責,確保決策、執行、監督三權分立、互相制約。
三、結語
總之,國企腐敗是一個涉及諸多領域的制度現象,同時也是一個特殊的經濟現象。本文旨在提出預防國企腐敗的對策建議,以期對抑制國企腐敗,防止國有資產流失,保證國企改制的順利進行,進一步加強國企監管,具有很強的現實針對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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