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企業農民工隊伍發展趨勢論文
時間:2022-08-17 05:5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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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要:本文分析了農民工隊伍現狀,并針對國有企業如何穩定和發展農民工隊伍,提出相應的對策建議。
關鍵詞:農民工;國有企業;以人為本
農民工是指有農村戶口,在城鎮務工的勞動者。農民工是我國傳統戶籍制度和城鄉二元體制結構下的產物,是工業化進程加速和傳統戶籍制度嚴重沖突所產生的一個特殊的社會群體。農民工隊伍規模龐大、身份特殊、地位尷尬、流動性強、未來發展的不確定性明顯,是必須給予高度重視和關注的社會群體。
一、金融危機背景下的國有企業農民工隊伍狀況目前
勞動密集型國有企業在很大程度上是依靠進城務工的農民工直接進行基層一線的生產勞動,這樣既可以達到勞動力資源配置的優化,又可以降低人工成本。從勞動力資源配置上來看,其原自有職工已逐步上升為企業的中低層管理者,農民工隊伍成為基層一線勞動力隊伍的主體。如,在煤炭采選、建筑、紡織、冶金等行業,國有企業基層一線勞動力隊伍中,農民工已占了很大比重。從人力資源成本上看,使用農民工的人工成本長期偏低。
金融危機的到來給城市農民工隊伍帶來相當大的影響。根據國家統計局農民工統計監測調查顯示,2008年全國農民工總量為22,542萬人。其中,本鄉鎮以外就業的外出農民工數量為14,041萬人,占農民工總量的62。3%;本鄉鎮以內的本地農民工數量為8,501萬人,占農民工總量的37。7%。金融危機使8。5%的外出農民工失去工作。從行業上來看,金融危機使制造業和建筑業受到的沖擊較為嚴重,外出農民工從業比例最高的兩個行業即制造業和建筑業返回的農民工人數占返鄉總人數的比例分別為36。1%和28。2%。在制造業和建筑業中,返鄉農民工占外出農民工的比例分別為46。2%和73。3%,高于全國的平均水平。受國際金融危機的影響,近期的困難與歷史積累的農民工權益問題相互交織,影響國有企業農民工隊伍穩定與發展的不確定因素進一步增加。
二、金融危機對國企農民工隊伍產生的影響
(一)不利于國企農民工隊伍的穩定。
在農民的收入來源中,非農產業占到50%,這其中主要是進城務工收入。失業農民、新生代農民和有一定務工經驗的農民工,他們雖無明確目標,但相信自己總會在外找到工作。金融危機的到來,使農民工相對集中的煤炭采選、建筑、紡織、冶金等勞動密集型國有企業,同樣面臨著成本提高、銷售量減少的困境,這意味著國有企業短期內將可能通過裁員來減少開支、降低成本。對于在國企基層勞動的農民工,特別是那些已經把家鄉土地承包給他人,或者全家進城的農民工來說,收入的不穩定使得家庭生活水平將會有明顯的“縮水”,很多人在城市的生活上將面臨困難,醫療、子女教育、社會保險等也受到影響;而對于國有企業來說,基層勞動力隊伍的不穩定,直接影響到勞動力隊伍素質水平的高低,關系到國有企業的競爭力,更是關系到國有企業的生存與發展。
(二)國有企業農民工權益保障問題矛盾突出。社會保障是國家為了保持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在公民年老、疾病、傷殘、失業、遭遇災害、面臨生活困難的情況下,由政府和社會依法給予物質幫助,以保障公民基本生活需要的制度,全體勞動者均享有法律賦予的受保障的權利。但相比較而言,農民工隊伍基本上做的是國企最臟、最累和最危險的工作,而農民工受教育程度的低下使得他們失業的幾率更大,失業生活的各種費用難以得到相關單位或地方政府組織的幫助,一旦遇到困難和傷病,更會因為缺少社會養老、醫療、工傷保險以及法律救助造成生活上難以為繼。此外,農民工在不同地區之間的流動也導致了社會保障轉移的問題,各地社保政策的不統一導致了地區間的農民工個人賬戶轉移困難。再加上農民工自身隊伍流動性較強,使得一些國企在企業社會保障建設和管理過程中,對農民工隊伍處理上較為簡單馬虎,對于各種基本保險是能省則省,按最低的標準,報最少的險種。基本的養老、醫療、工傷保險沒有規范和完善,至于各種過年過節的福利,農民工從中得到的實惠更是少之又少。金融危機的到來使得新舊矛盾進一步凸顯,一定程度上也加劇了企業內部的各種矛盾與沖突。
(三)國企規章制度不規范、不完善,管理觀念陳舊落后。在管理制度上,國有企業在制定各種規章制度時,基本上都是考慮保護企業利益的較多,考慮保護農民工利益的較少。在規章制度的制定方面,通常較多較雜,缺乏科學性、規范性、系統性和完善性,很少做到從人本思想出發對農民工隊伍進行管理。大多數管理部門遇到事才定規章制度,缺乏對農民工隊伍進行整體和長遠的管理和規劃。在管理思想觀念上,國有企業中管理農民工的人員中很少有人接受過專業的管理培訓,大多是普通的原自有職工。其在進行日常管理的過程中,管理方式簡單強制,片面強調國有企業整體利益,忽視農民工隊伍利益,人性化管理較為缺乏。此外,在國有企業維護職工權益中發揮著重要作用的工會,由于受到各種現實客觀因素的制約存在著諸多不足,其在保障農民工權益方面還將會有很長的路要走。
三、當前國有企業農民工隊伍穩定和發展的對策
當前中央和地方都積極研究和探討國有企業在穩定農民工隊伍和維護農民工權益方面的有關情況,要求國有企業特別是勞動密集型國有企業要積極發揮帶頭作用,防止大規模裁減農民工,努力做到不裁員、不減薪、不欠薪。
(一)加強農民工職業技能培訓。農民工的政治思想、科學文化和生產技能水平,直接關系到我國產業素質、競爭力和現代化水平,因此必須把全面提高農民工素質放在重要地位。金融危機的到來,更是要求我們要目光長遠,以國有企業今后的長遠發展為目標,對國企農民工隊伍培訓的目標和任務進行全面、系統的規劃。
在充分利用各級工會培訓機構、教育培訓場所、基地的資源基礎上,組織農民工隊伍進行上崗前培訓、專業技能和安全培訓,挖掘農民工的工作潛力,加強農民工隊伍中高級技工隊伍的培養。針對個人能力的不同,對能力強、培養潛力大的人才,可以經過相應培養、考核,吸納其中優秀者進國企中高層管理隊伍,從身份上徹底消除國企在職工和農民工上的差別。而能力較弱、受教育水平較低的農民工,可以在專門技能和安全培訓的基礎上加強他們的競爭意識和法律意識,從整體上提高農民工隊伍的水平。對于企業培訓機構來說,可以積極進行制度上的創新。例如,可以開設由農民工自主選擇的集中式“培訓集中班”;流動性的、可以到基層生產一線的“流動培訓小組”;與其他國有企業緊密聯系,實行免費互動式的“交換式培訓”;由有條件的國企或大的工會針對技術性較強的工種組織設立“高級進修班”等等,并可以階段性地、有組織地加以“團隊合作”“、團隊考核”等硬性考核指標,促進廣大農民工逐步向具有較高水平人力資本價值的新型產業工人轉化,實現企業與農民工自身發展的雙贏。給予農民工一種身份轉變的動力與機遇,提高他們的文化素養和知識水平,使他們逐步形成產業組織觀念,逐步以產業組織形式克服自身的缺陷。
(二)完善農民工企業保障制度。農民工的社會保障需求分為不同層次,針對不同層次的社會保障性質和特點,應實施不同的社會保障制度。短期內,國有企業應立足自身較好的條件,逐步完善企業保障網“三道防線”的建設。一是要響應國家政策,努力做到農民工工資的不減薪、不欠薪,按時足額發放,使他們生活上得以保障;二是國企可以以住房補貼、租房等多種形式緩解農民工的城鎮住房問題,為他們由農民向市民的轉變提供一定的基礎;三是切實做好企業現有的社會保障制度建設和完善工作,進一步擴大農民工“平安計劃”的成果,早日實現建筑施工、煤礦、非煤礦山、紡織、冶金等高危行業農民工參加工傷保險的全方位覆蓋,為實現從企業保障走向社會保障,構建我國社會保障的微觀體系結構打好基礎。長遠上,為農民工建立個人賬戶,一旦農民工離開用人單位,可將其賬戶連同基金轉移到居住地勞動保障部門或新的工作單位,實行專戶管理;逐步建立企業內有差別、有層次的農民工社會保險制度,即對于企業里比較穩定且在城鎮就業時間較長的農民工,政府和國有企業應共同努力,將他們納入城鎮社會養老、醫療、工傷保險體系,實行與城鎮職工相同的養老保險制度,并確保其個人賬戶能在全國范圍內轉移接續;對進企業工作時間較短且流動性較大的農民工,則可以根據其特點,制定有選擇的、不同等級的繳費方式和繳費率供其選擇,國企則根據農民工選擇的繳納相應等級,繳納相應的保險費用。對于農民工中涌現出的優秀人才和技術骨干,國有企業可以突破傳統,為其建立“激勵賬戶”,在“五險”的基礎上,增加住房公積金和子女教育基金等激勵方式,解決農民工的后顧之憂。要解決農民工的問題,就要從根本上解決農民工在流動、就業、安置上的問題。
在企業的其他相關保障方面,也應同時進行統籌安排。在工資監管方面,國企可以設立農民工隊伍專門賬戶及專項資金,實行獨立收支和獨立核算;在福利方面,條件較好的企業每年可以適當拿出部分款項作為農民工季節性工資補貼、技能培訓、伙食補助、差旅費補貼和獎勵等;在醫療衛生方面,企業衛生所對農民工實行入廠前免費體檢,按醫療保險標準看按相應比例報銷,每年組織從事高危職業的農民工進行職業病檢查。當然,為農民工買保險在短期內確實是對企業利潤的一種分割,但從長遠看它是值得的。公務員之家:
(三)規范企業的農民工管理體系。因農民工具有數量多、流動性強等特點,國有企業應對其進行系統的管理:一要完善企業用人檔案管理,并可以相應地設立專門的“農民工工作部”,主管人員可以從農民工中選拔優秀人員來擔任。由這個工作部專門對所有在企業工作的農民工統一集中行使招聘、配置、培訓開發、績效管理、薪酬福利管理、勞動關系管理、人力資源管理和規劃以及各項考核等一系列工作;二是繼續規范和完善農民工隊伍統一化、規范化管理模式,形成農民工“自我管理、規范管理”的良性循環管理體系;三是在農民工中建立健全黨支部和工會組織,加強對農民工隊伍的管理,維護農民工的合法權益,在國有企業召開職代會做到有一定比例的農民工代表參加,農民工提出的有關勞動保護、安全管理、改善工資待遇和生活環境等建議,抓緊落實和妥善解決;四是對于國有企業工程分包、承包類單位,應嚴格按照《新勞動合同法》與被錄用的農民工簽訂勞動合同,并為農民工每人每年購買相應金額(不應低于同等在職職工水平)的人身傷害和醫療保險;五是國有企業要做到對農民工與在職職工同一水平的管理制度、考核獎懲一致的基礎上,共同培訓發展、共同服務和受尊重的理念,貫徹以人為本的管理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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